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

时间:2023-01-19 04:09:07 作者:周天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周天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

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制定和确认,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支持性文件。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室向社会大众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人认为该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过于原则,没对业主公约做出准确、清晰的界定,更没对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性质、原则、签订、主要内容、修改补充变更的特别程序、生效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本人提出了书面建议,认为应该将“业主公约”单列为第三章。本人愿意在此对该草案,结合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参考国外、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就业主公约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该包涵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制度作分析、比较、总结,以进行完善业主公约立法的研究,从而提供给物业管理立法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内有兴趣人士参考。

一、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业主公约方面的主要问题:

业主公约在目前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运用非常广泛,大多数物业都签订有业主公约,并且一般都采用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8月29日建房[1997]21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件),但业主公约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公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没有体现出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要地位,表现在内容不具体、生效要件、制订和修改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完善等方面。在地方法规中,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但许多地方法规中没有准确表述和详细规定。究其原因,是没有将物业管理权利定性为业主物权的派生权利所致。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直接产生的一项权利。业主公约作为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应该全面贯彻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地位平等、权利本位等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要充分体现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物权至上、业主自决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以及维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不重视业主公约的签订与修订,造成有的物业没有业主公约或部分业主没签字。

3、业主公约使用的名称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建设部颁布示范文本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在名称和内容上差异较大,重庆和深圳等地使用《业主公约》,规定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违约责任;北京现行采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业主以《业主承诺书》确认,将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涵在内;天津使用《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上海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使用《住宅使用公约》等。另外,有的小区业主公约条款太粗,可操作性差;有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加进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有的采用附件形式加入了《消防治安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等各式各样内容。

4、一些业主公约的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在入住时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签订,往往作为业主领取钥匙的先决条件,业主不可能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审查权。从而也导致一些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不愿意签订业主公约。

5、业主公约与其他法律文件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配套性、协调性差,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和多数现行地方法规都没有对业主公约的签订及生效要件做出强制性规定。

7、一些涉外写字楼、别墅、高级公寓、高层住宅楼沿用香港等境外业主公约版本,侵害了业主权益。

8、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没有将业主公约作为基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派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予以审查和确认,使业主公约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纠纷的处理中缺乏应有的效力。

二、业主公约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制度:

1、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制定或确认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它是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特殊性在于:(1)业主公约的基础在于契约主体的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以交换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有本质区别;(2)业主公约的约束力不局限于契约各方(指在业主公约上签字的当事人);(3)业主公约的内容是对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紧密联系的根本性内容,且非经特别程序不得修改、补充与变更;(4)业主公约生效后,对未签字的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且非经业主的继受人、继承人、承租人和借用人的同意(或确认)当然产生效力。

2、业主公约应体现的`基本原则:(1)业主物权至上原则,《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区分所有”是现代民法物权中明定的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和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即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2)业主自决自律原则,业主公约应是全体业主意思自治的反映,因而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越俎代疱,由建设单位制定《临时业主公约》便没有法律依据。(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民法是以崇尚权利为理论基础所构建的,离开了权利本位思想,民法将不具有任何意义。在应该充分保障业主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对权利的行使做出一些限定,必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处理相邻关系。(4)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业主公约既包括法律法规范畴的权利和义务,又含有邻里和睦、互助互谅、助人为乐、尊老扶幼等道德范畴的准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倡导善良风俗。

3、业主公约应明确的基本内容:(1)物业基本情况、共用设备设施和场所状况,(2)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业主大会的产生、召集程序,(4)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5)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以及业主大会决议的有关分摊费用等的缴交,(6)业主决定物业的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的方式,(7)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8)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9)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公约在内容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众道德和善良风俗。

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均不得与业主公约冲突。

业主公约由建设部制定示范文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示范文本。

本文认为有关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买卖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4、业主公约的设定、变更及废止:(1)业主公约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入住时组织业主签字承诺,且必须使用示范文本。(2)首次业主大会应对《业主公约》进行审议,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该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一半以上投票权同意有效。(3)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和变更的特别程序: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和变

更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由出席会议的2/3业主投票权同意有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业主的10%发起,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修改、补充和变更,但需拥有50%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经2/3以上投票权同意才有效。(4)业主公约的废止:必须以物业毁灭为法定事实条件,并由代表整栋建筑物价值2/3的业主出席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该决议须有该建筑物价值1/2以上出席业主同意才有效。(5)以上业主大会决议应在通过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业主公约的生效要件:业主公约在物业入住率达到30%后,经已入住业主一半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定后生效。

修改、补充和变更条款自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定。

若拥有投票权且达到入住率10%以上的业主认为业主公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决议内容和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联合签名向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决议自始无效。

6、备案和公示制度:业主公约生效后15日内,或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和变更、或业主公约的废止经业主大会决议后起15日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业主公约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公示。

7、违反业主公约的法律责任:(1)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侵犯业主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对违反业主公约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到侵害的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追究侵害者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8、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之间因业主公约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关系到千家万户,其立法出发点就应该建立在业主物权至上的自治自律。业主公约是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保证。业主公约的作用就是使大家共同地、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公共环境,所有业主都要增强权利意识、自治意识和自律意识,共同参与管理,变被动接受物业管理为以物权主人的姿态主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真正建立起自治自律的管理体制。

本文发表于《现代物业》2012期。

作者电话:0755-26799305

E-mail: sammy713@vip.sina.com

篇2: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论文

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论文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制定和确认,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支持性文件。2002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室向社会大众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人认为该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过于原则,没对业主公约做出准确、清晰的界定,更没对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性质、原则、签订、主要内容、修改补充变更的特别程序、生效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本人提出了书面建议,认为应该将“业主公约”单列为第三章。本人愿意在此对该草案,结合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参考国外、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就业主公约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该包涵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制度作分析、比较、总结,以进行完善业主公约立法的研究,从而提供给物业管理立法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内有兴趣人士参考。

一、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业主公约方面的主要问题:

业主公约在目前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运用非常广泛,大多数物业都签订有业主公约,并且一般都采用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8月29日建房[1997]21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件),但业主公约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公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没有体现出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要地位,表现在内容不具体、生效要件、制订和修改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完善等方面。在地方法规中,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但许多地方法规中没有准确表述和详细规定。究其原因,是没有将物业管理权利定性为业主物权的派生权利所致。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直接产生的一项权利。业主公约作为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应该全面贯彻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地位平等、权利本位等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要充分体现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物权至上、业主自决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以及维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不重视业主公约的签订与修订,造成有的物业没有业主公约或部分业主没签字。

3、业主公约使用的名称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建设部颁布示范文本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在名称和内容上差异较大,重庆和深圳等地使用《业主公约》,规定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违约责任;北京现行采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业主以《业主承诺书》确认,将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涵在内;天津使用《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上海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使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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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__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公约。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维护、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本物业委托______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如对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装饰装修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如有违规、违章情况或障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限期整改。

八、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付费用。费用不足时,业主应按规定比例分摊费用。

十一、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告知对方并要求其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封闭阳台、窗户时应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理。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违章凿、折、搭占等。

(四)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顶、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五)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八)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及涂划建筑小品等。

(九)不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车辆。

(十)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帖、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一)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馒头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其他对业主造成

十三、人为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他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体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六、自觉维护社区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社区。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栋_____号(店、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石家庄市业主公约

石家庄市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_________;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公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公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篇5:深圳市业主公约范本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

_________。

(二)_________

_________。

(三)_________

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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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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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

(二)注册地: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

(二)注册地: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此项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补充):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电话:_________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_________

承诺书

本业主已详细阅读并理解__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物业)业主公约》,现承诺遵守本公约。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各一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

楼座房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篇6:深圳市业主公约范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附图):_________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四)物业类型:_________

(五)土地宗地号:_________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_________时至次日上午_________时,中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篇7: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_________;

4.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__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8:深圳市业主公约2

深圳市业主公约(2)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附图):_________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四)物业类型:_________

(五)土地宗地号:_________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_________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_________时至次日上午_________时,中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

_________。

(二)_________

_________。

(三)_________

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1:

┌────────────────────────┐

│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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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

(二)注册地: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

(二)注册地: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此项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补充):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电话:_________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_________

承诺书

本业主已详细阅读并理解__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物业)业主公约》,现承诺遵守本公约。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各一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

楼座房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业主发言稿

业主公开信

业主承诺书

业主慰问信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清明节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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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业主公约立法初探(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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