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散文

时间:2023-02-26 03:49:27 作者:上野花里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上野花里”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指引散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指引散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 指引散文

指引散文

不会让所有人满意,必须让自己满意。也许有人认为你是对的,也许有人认为你是错的。那是理解不同,看法也不同,所谓人有千条路,只有同路才会更理解,聊得更和谐,快乐不断。

只要选择自己喜欢的路,苦累都不算什么。那只是一种调味剂,没有抗击打的能力,就不会前进。没有抗诱惑的本能,就不会蜕壳而出。展现新的自己。不怕诱惑,不怕议论,不怕暴风雨,怕自己不够坚强,走不出坎坷的港湾。

这就是生活,如果农夫怕天气不下雨,又怕雨下得太勤,又怕狂风暴雨,又怕害虫破坏。留着种子最保险。可以充饥,有一天,种子被吃掉,只好饿死。因为怕的太多,只能收获空空的成果,敢于播种,就会有收获,人生的'规律,自然现象。

如果诗人天天谈政治,板着脸,一副政治家面孔,那不是诗人,是一个政治家。诗人的诗,给人解除烦恼,走进一种美好的意境。去向往美好的生活,去努力,不是走进诗人,而是走进一种新的生活,走进新的追求,人生美好不断。

对生活积极热情,对未来充满信心,不再停止不前进。只要前进就有希望,就会有新的风景。新的奇迹,不是喜新厌旧,是另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比喻诗人总喜欢有心的风景出现,笔下就是展现一片奇迹,美丽再现。

不断有新的风景,就会绘画出不同的人物,不同的画卷。曾有人和我讲诉一点诗人的故事,那是附近的老学者,写诗不能局限于一面,应该多方面,面面俱全。应该不断地寻找新的东西,就像世界在更新,时代在变化,未来在不断的发展,所以,诗人的笔下,也许不断的升华,奇迹展现不断。

诗人必须超前,文字总是在前方引路,脚下才起步。也就是说,梦想必须在前。落笔必须在后,这是无法改变的,神仙也扭改不了的真理。就好像必须先学会走路才会奔跑。否则,就是不停地跌倒受伤,那位学者讲的是有些道理,人生就是不断的学习,改变。

篇2:法律意见书指引

什么是疑难案件“专家论证”

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围绕法律适用或复杂事实的,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也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时,经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出要求,邀请某一领域的专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或针对某一事实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得出中立、客观公正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以供法官在裁决时参考。

我国法官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的态度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基层法院的法官比上级法院的法官更重视专家意见;普通法官比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更重视专家意见;学历高而司法经验较少的法官较之更认同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1] 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更谨慎。[2]

法官对专家论证意见是“谨慎地欢迎”的,之所以“欢迎”,是因为有的疑难案件,如果有专家意见,的确可以使法官“兼听则明”,开阔思路,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最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之所以“谨慎”,是不希望非疑难案件也找专家论证,同时也对专家是否中立心存疑虑。

“专家论证”对当事人的诉讼价值

1. 弥补代理律师能力不足

与专家学者相比,律师在法律理论方面稍显不足。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专家论证留出了空间。此时,就需要运用基础理论进行解释,专家学者的论证便可以发挥作用。通过专家论证,可以充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客观上弥补了律师代理能力中的不足之处,延展、强化了其职能,有助于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2. 增加有利证据的说服力

专家论证会后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增加了疑难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证据的理论深度和逻辑性,强化质证的实际功效,让证据在具备法理支撑的基础上更加有说服力。

3. 帮助法官公正审理案件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常常有着与律师有着同样的困惑,对法律的边界如何界定往往游移不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代表了某一领域顶级法律学者的观点和看法,能够帮助法官拓宽思路、判断立场,有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使判决结果更加合理。

4. 拓宽争议问题解决渠道

专家论证除了对疑难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外,专家学者们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也可能为案件处理提供更多选择,促使各方当事人采用调解、庭外和解、诉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参与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的一般都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教授,其中不乏学界泰斗,这些专家理论功底深厚,在业界享有崇高威望,论证时能保持中立、客观、公正,故论证意见会被法官接受,并作为案件裁决时的参考,从而使案件的裁决更加合理合法,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专家论证”的业务流程

代理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综合考察调研后,认为确有必要做“专家论证”以实现案件公平、公正处理,且委托人同意并作出委托决定,由当事人或受委托律师再委托相关专家论证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提交法院。

如何选择权威的“专家论证中心”

在“专家论证中心”的选择上,一方面要考虑主办方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则是要考虑中心所在地专家学者的质量和数量。

从这两点来看,北京成为权威专家论证中心的不二之选。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知名律所总部常位于此地,且法律文化也最为发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育全国瞩目,专家学者云集,自然成为设立“专家论证中心”的首选之地,也最方便得到最权威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推荐一家权威的“专家论证中心”

“尚格汉衡 | 一流法律专家论证中心”由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专家均来至知名学府和权威机构,目前已受邀参加过专家论证的名单如下:

[法律意见书指引]

篇3:指引作文

没有人的时候,一个人在黑夜里徘徊,找不到方向。于是学会了辨别。下雨的时候,一个人在雨中奔跑,没有目标,于是学会了伪装。好想如那随风飘扬的蒲公英。至少它还有风儿的指引。

谁与谁,又有谁与谁,在黑暗中我们又怎能找到彼此,在语文课的时候,语文老师尽全力的把课堂上的精精彩彩,可是他却忽视了,我们要的并不是开心的课程,又有谁知道我们不过是迷失了方向的一群孩子,我们需要的是爱,又有谁知道,我们不过是强颜欢笑,因为没有人能够知道我们到底在想些什么,我们不过是一群想要把自己隐藏起来的孩子,在同龄人中我们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爱,可是……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一年后的我们又将奔向四面八方,适应新的环境,这又能怎样,生活还将继续,我们还将成长……

篇4:指引作文

今夜晴朗,独自一人静静地坐在窗前,可以见到满天的星斗。曾听人说:“天上的每一颗星星代表着一个人的生命,星光越耀眼,这个人越有活力。”可惜,我忘记是谁说的了。

如果说,那个人说的是真的话,那么,在这满天的星斗之中,我的位置在哪里呢?是东、南,还是西、北或是……不知道。顿时,我感到自己的人生是多么地无可奈何与无助。在自己陷入困境的时候,朋友一句鼓舞的话,可以让我有所欣慰。

但,这是短暂的,那种感觉一过后,我一陷入了无法自拔的困境之中,挣扎不已。好想好想摆脱,可是眼前一片迷茫,雾气沉重,我始终找不到前进的路,就连后方曾经踏过的路上所留下的足迹也模糊得看不清楚。我怎么能够摆脱得了呢?此时此刻,满天的星斗之中,一眨一眨的星星们若隐若现。谁能为我指引方向?难道会是那勾形的北斗星么?

篇5:亲情指引回家的路散文

亲情指引回家的路散文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已近新年。过年应该是热闹的,团圆的。我时常记起小伯母对我说的话:“亲戚亲戚,越走越亲”。现在父亲这一边的长辈里就剩现年82岁的小伯母和85岁的我的父亲了。去年元旦,小伯母在堂姐的陪同下来湖州看望父亲的场景恍如就在昨天。

去年元旦的前一天,当父母得知老家来人时,父亲便问我和弟弟怎么安排,谁去车站接人,老父亲很重视这次见面的意义,生怕我们没有安排好。其实现在交通和通讯如此发达,走亲戚是件非常容易且寻常的事,但父母的思想还停留在八十年代没有进步过。

当我陪同小伯母她们走到父母的屋前时,我发现父亲穿得像过年似地,早早搬把凳子坐在门口等了。父亲身着铁灰色羊绒大衣,脚上是一双蓝色的旅游鞋,新的,特别的显眼,让人觉得滑稽。父亲耳聋,在我15岁那年打庆大霉素还不知链霉素过量引起的,一直没好好治疗导致的结果,但眼神很好使。远远的堂姐喊了一声“小叔”,父亲蹭地一下站起来,“哎哎”地应着。他虽然不大听得见,但他知道站在面前的是自己的侄女和小嫂。父亲迎上来牵着伯母的手走进院子,这时母亲也从屋里迎出来,三位老人的手紧紧握在一起,说着家乡的话,像同胞兄弟姐妹似的。我傻傻地跟在后面,忘记用手机记录下这难忘的场景。

父母的家在吉山新村,老社区,屋子很小,转个身都觉得困难,但家里人聚在一起说着从前,说着现在,熟悉的乡音给这窄小的空间带来融融的暖意。

父亲的'老家我去过,是临海市大石乡一个叫箬下村的地方,真正的山旮旯里面,所以父母曾经开玩笑说我是山里种。早年的时候因为交通不便,山里很穷,所以山里的堂哥哥们都陆陆续续出来,分散在临海、海盐或宁波一带,现在基本上都在宁波定居,日子都过得不错,靠自己的双手,典型的勤劳致富。我和弟弟陪父亲去山里上坟,看见当年爷爷留下的房子,虽然上面的木质结构已经彻底毁了,但下面的基础还在,大块的原石垒起来的,足有一人高,突然有种亲切感,难道说这里就是我们的根?

也许是某种血缘上联系,也许是从小在老家生活过,我对临海特别有感情。直到现在我都念念不忘临海的小吃,什么麦饼啊,麦油脂啊,十四夜羹啊,海苔饼啊等等等等,想起来都流口水。

一晃眼竟然已经过去四十年了,但老家的印象一直印在了心底。小时候父母都在湖州,父亲在嘉兴地区地委党校工作,母亲下放在长兴和平马家边村。为了我的安全和教育,父母把我送到临海城里外婆家抚养。那个时候城乡是有差别的,居民农民的分界线非常清楚。小时候我一直以为自己是居民,直到我结婚生子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才从父亲的闲聊中得知,原来我也是做过几年农民的,只是我的农民身份被父亲几经周折变成了居民。不管农民也好居民也罢,父亲当初的做法是明智的,城里的教育资源肯定比乡下要好。说起临海,说起老街,脑海里跳跃出儿时亲切的记忆。

相聚总是短暂的,只过去一夜就是长长的分别。小伯母邀我们抽时间回老家小住,观父母的神情,知道他们很想回去。老家是根,亲情是扯不断的线。等天气回暖,二老身体再好一点的时候,一定要回去看看。再爬一爬长城,再走一走老街,我一定要空着肚子,把我小时候喜欢吃的东西全部吃一个遍。

篇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经【批/核准机关全称 】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 /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在【证券交易所全称 】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 ,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内容 】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 、条件等事项 ;(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 ;(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 ,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 ;(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 ,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 1年或 1年以上的公司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 ,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 、回购的条件 、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 。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注释: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注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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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 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1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 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篇8:个人简历的指引

个人简历的指引

关于简历的写作,已经有大量的书籍和忠告,你一定听过诸如“简历长度不应超过一页”、“不要用有颜色的纸”等等建议,而事实上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标准,但你写自己的个人简历时应当根据以下指引:

1.将你的资料,资历证明等列出时行文力求简洁、清楚、易于阅读。将你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仔细说明不一定好,否则简历将流于琐碎繁冗,那些有招聘意愿的雇主可能不会花时间去阅读。写简历一条有效原则是:只列出你过去十年的工作经历。

2.简历的主要目的是就你所希望的职位推销自己,所以应清楚指出你所需要的工作以及为什么认为自己够格。

3.刚毕业的大学生需要列出大学期间的所有实习、义务活动、以及各种各样参与过的活动,因为任何招聘都倾向于和该职位相关的大学专业。绝大部分的大学毕业生都缺乏工作经历,所以在应聘职位下面直接写上“相关经验”,然后着重描写你所有的经验。

4.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会有教学生的经验,可以在“相关经验”的对面写上标题“教学经验”以强调你的教学经验。

5.没有任何经验的毕业生应该在“学历”一栏下更详细地加以描述并列出大学的相关课程使得简历更充实。如果职位更倾向于大学本身的话,仅仅在“其他经验”下把工作过的地方和职务列出,但不要写出细节,这表明你过去的职责。并且不要忘记实习往往为人提供最初的工作经验。

6.只有一点经验的求职者,譬如说一个刚刚养家几年的主妇,可能会觉得没什么可以在简历上写的东西。这种情况应该重点强调养育一个孩子以及管理家务事所需要的`责任心。

7.年纪较长的申请人与其虚泛地说自己的年资,不如着重描写自己的工作成就。如果在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职务,但基本职责相通的话,就没必要重复工作性质。在列出工作过的公司名称和职位下面加上一段你最近职位的简要说明就好。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使人有兴趣读你在简历中写的东西。

篇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设立方式】 设立; 在【 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 批/核准日期】 经【 批/核准机关全称】 批/ 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股份数额】股, 于 【 上 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 于【 上市日期】 在【 证券交易所全称】 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 股份数 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 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 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 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 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 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 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 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 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 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 到下一会计年度; (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 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 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 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 利润分配的事项;( ) 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 优先股是 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 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采 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 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 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 股息后, 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 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 可就第( )项和第( )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 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 式和时间】。 注释: 已成立年或年以上的公司,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 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 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 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 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 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 出具体规定。 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 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至第 (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 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 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卖 出, 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超过%;(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 表决 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 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章程

会场指引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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