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3-08-21 03:42:23 作者:马老五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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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共同发起设立的方式,将xxx资产管理公司整体变更为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承继xxx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机构、业务、人员和相关政策,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篇2: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xxxx

英文名称:xxxxx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英文简称:x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金融大街8号,邮编:1xxxxxx3。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自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稳健、创新、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按照依法合规、科学发展的经营方针,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公司办成治理规范、管控有力、主业突出、客户基础牢固、经营绩效优良,有尊严、有价值、有内涵、有实力、有责任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努力成为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和优秀的金融服务商,为股东、为员工、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二)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三) 对外投资;

(四) 买卖有价证券;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同业拆借;

(七) 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八) 破产管理;

(九)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十) 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一) 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十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5,835,870,462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折合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截至20xx年9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5,335,870,462元作为出资,折合股份为25,335,870,462股,持股比例为98.06%。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00,000元,折合股份为5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4%。

在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且对章程草案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发起人应履行其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835,870,462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二)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回购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经批准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 如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需以公司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并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的提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决定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对回购公司股票做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重大股权投资与处置、债券投资与处置、融资、资产抵押及担保、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债转股资产处置、资产核销、法人机构重大决策、对外赠与等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宜;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 是否受过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案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二条 提案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召开股东大会可不受前款通知期限限制。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公司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再次通知股东,经再次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

(三) 说明会议审议事项,并将所有议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完整,不得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四) 向股东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表决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但需指定一人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股东;

(八)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 表决代理委托书的送达地点、时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篇3: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任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二) 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 监督公司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 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及独立董事;

(五) 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拟定监事考核办法,对监事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报股东大会决定。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等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内部审计部门作出解释。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该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能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并向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给予配合;有权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零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应于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百零四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中应载明举行会议的地点、时间及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召集监事会会议的职责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手段方式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方式。

第二百零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百零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百零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每个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会议提案,监事会应当予以审议。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提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外部审计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百一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记录,并由出席监事或其委托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同一监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专门委员会任职,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工作职责由监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七) 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解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如第三方可能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则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剥夺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三) 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履行职责;

(四)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将其权利转授他人;

(五)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及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 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 追回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利润分配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一般准备;

(四) 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进行年度或半年度股利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可以就审计中发现的公司治理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计预算;决定内部审计体系设置、内部审计人员薪酬和主要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罢免,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和支持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和审计人员职责的履行,应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向内部审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的材料和信息,不得阻挠或妨碍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为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四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经下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第二百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四十三条 经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从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约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但该决定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依聘用合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二百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内外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劳动用工、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招聘时间、招聘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

公司实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员工薪酬制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升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和福利水平,提高幅度应与公司盈利增长水平保持同步。

公司实行科学合理、体系完善的培训制度,将培训与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相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法制定员工奖罚的具体规章,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的分立和合并事项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做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一)、(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前条(三)项规定解散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述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在报纸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五)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方式进行;

(六) 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8小时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其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无效。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

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订本章程,修订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修订本章程: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百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订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订章程的决议和授权及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订本章程,并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超过”、“少于”、“不足”、“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八十七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篇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以 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

发起人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重大资产”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 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属募集设立,则增加以下表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篇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篇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篇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篇9: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协商一致而制定的,该章程体现了公司经营的法定性和真实性。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该怎样制定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篇10: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产管理总结

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样本

体育教学资产管理论文

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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