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3-12-17 03:35:20 作者:天上的一片云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天上的一片云”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开发区xx路xx生活区。

法人代表:曾******,该公司总经理。

被 告:赵******,男,35岁,汉族,中学文化,xx人,个体,住xx市开发区通海路红日生活区。

诉讼请求:1、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2、被告向原告补交所欠租金 元,水电费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的食堂另加36平方米的两间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三年,租赁金1600元/月,按月交纳,逾期交纳,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作为租赁方的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应交纳伍仟元保证金,而实际仅交纳贰仟元保证金,且从第一月开始被告就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拖延租金的交纳。原告多次催租无效,准备提起诉讼。被告得知后,于九月十五日向原告补交了两月的租金,但到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欠原告保证金叁仟元和五个月的租金及水电费。待原告再向被告催讨租金时,被告却以屋漏为由不予给付。原告察看屋漏情况时,发现只是在侧面墙的柱子边上有那么一细线痕迹,毫不影响被告的经营,构不成拖延不交租金的抗辩事由。况且,被告拖延交纳租金在被告提出屋漏前就存在,原告在后来作了维修后,被告仍拖延不交租金。被告提出屋漏一说,纯属是被告为自己好持续拖延租金的.又一借口。

原告是一个刚成立的公司,是一个全部由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作为股东和职员的公司,享受着国家的免税等扶持政策。目前原告经营的每一分文,可说得上是失业人员的口粮钱。被告久拖不交租金,无疑极大地损害了原告下的所有失业人员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无论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还是以根本不影响经营的所谓屋漏为由来长期拖延租金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信用的违约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和双方的合同,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和水电费。特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

年12月8日

篇2: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

范文一:

原告:张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 18600749510.

被告:赵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9月29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1月27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9月XX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15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15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

电话: xxx

被告:刘xxx , 男 ,xx岁 ,汉族,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

电话: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整;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xx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2月xx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10年3月xx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 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范文三: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9月7日、29月7日、20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 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篇3: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徐晓

被告:

1、廖吉嫦 女 现年38岁 住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659号;

2、侯元胜 男 现年32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24号;

3、张均铭 女 现年49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118号;

4、门 英 女 现年42岁 住白沙湾柿子坪村71组119号;

5、任树英 女 现年 75岁 住翠屏区西郊街道白石村新村组17号;

6、王太明 男 现年47岁 住江安县铁青镇花朝村方家湾组;

7、曾有成 男 现年 79岁 住宜宾县永兴镇新成村新成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8、蒋 勇 男 现年53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建设村3号附2号。

篇4: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全部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应当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租赁费用计算)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12月29日,原告与众被告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临街门面房租赁给各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1月1日至2012月31日止,根据租用面积的不同,年租金分别为2280元、3840元、6960元、3240元和660元。2010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因房屋另有用途,原告决定不再与各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要求各被告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臵之不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

1、本状副本8份;

2、原告与众被告租赁协议;

3、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书;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所有权证;

6、原告张贴不再续租通知的照片。

篇5: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女,xxxx

被告:张,男,xxxx年 日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双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约为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xxx年月在同建立恋爱关系,xx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双方感情一般。

对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积极治疗,但被告却无动于衷,逃避问题的解决,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几年当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多年来,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内心压抑。

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相处近6年来,每次发生矛盾,无论谁对谁错,大事小事,几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缓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从不允许别人指出他的缺点及不足。多年来,为支持被告在事业上的发展,原告尾随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无怨无悔。而自从xxx年月来到后,被告当上公司老总,从此,自负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来,对原告说话常用命令口气。xxx年日,双方在看中一处住宅,尽管原告的母亲拿了万元给被告用于付首付款,但在签合同时,被告却根本不考虑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态可见一斑。

原告怀孕后,对于原告在怀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身体不适,被告较为冷漠,从不表示关心,哪怕是为原告做过一顿饭,被告都不愿意。原告怀孕7个多月时,母亲到昆明照顾,距离预产期还有多天时,被告的母亲和大姐也从河南来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认为原告母亲的到来,坏了他们家乡河南的风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出生的。

当原告剖腹产后还不到24小时,被告的大姐便与原告的母亲发生顶撞和争吵,为此,被告及其母亲数落原告,并称永远不让原告之母踏进他们毛家半步。被告同时向原告的母亲说了不少狠话。

被告将钱财看得太重,几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产,生孩子后很长时间身体一直虚弱,需要就医吃药、加上孩子的费用,各方面生活开销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后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对孩子的情况毫不关心,一方面却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原告乱花钱,并要原告向其出示开支明细。原告只得将开支明细发给被告审查。孩子生病时,被告关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复,不了解孩子的`病情发展,但却非常关心孩子医疗费花费的数额。

如前所述,因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间长时间都是处于分居状态。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间分居状态的持续。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并未促成被告心态及角色的转变,被告不会想到作为丈夫应关心妻子,作为父亲应照顾孩子。从孩子出生2个多月起被告便没再看过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闹再厉害被告也不闻不问。后来,仅仅是因为原告表达了不满,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离开原告及小孩,抛妻弃子,没有给过原告一个电话或短信。孩子出生百天、儿童节,打预防针,被告也从未出现过。

xxx年月,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归,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因原告没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未能向法庭举证,同时,因被告出于报复心态,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至今,孩子也已经岁零个月,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仍然不尽父责,不履行夫责。事实情况是,原、被告双方依然互不见面,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今并未有任何改善的迹象,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篇6: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女,汉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女儿XXX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双方于XXXX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一直分开两地工作少有时间相处,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XX年XX月,原告发现被告竟有外遇,被告与该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经原告以家人多次劝告,被告却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对被告已彻底失望。

从XX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在这期间,被告未向家里寄过分毫生活费,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曾于XX年XX月XX日达成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未与原告到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被告擅自将女儿XX从家中带走与其一起生活,由其独自抚养。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也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同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鉴于此,原告现唯有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XXX年XX月XX日

篇7:继承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继承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单位原籍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单位原籍现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8: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阜阳市XX 物业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阜阳市XX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XX一期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 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 ,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 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 2011年6月份工资800元 。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 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 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离职,于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2011)第4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出现了较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领取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支持其800元,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该仲裁裁决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100元。入职时,被告曾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我愿在贵公司服务至少一年,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其风险金和绩效工资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不再领取”。期间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另外,由于其纠集他人于6月30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公司罚扣。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该风险金。

三、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拒不上岗执勤,经领导多次劝说,通知其到工作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违背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 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应该向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原告已经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却支持了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即便适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 的赔偿 也应 按照 不高于实发工资的标准。被告工作期限是两个多月,四月份工资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计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资800元,双倍工资1600元)。可见裁决的结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职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申请,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此,未能办理的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有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处。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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