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

时间:2024-02-17 03:35:30 作者:益智吉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益智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

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不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不适应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作 者:宋耀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610064 刊 名:技术与市场(上半月) 英文刊名:TECHNOLOGY AND MARKET 年,卷(期):2005 “”(8) 分类号:C91 关键词:户籍改革   和谐社会   迁徙自由   城市化  

篇2:论和谐教育与和谐社会

论和谐教育与和谐社会

和谐教育与和谐社会二者是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一方面,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有和谐教育的支持;另一方面,和谐教育的发展也需要有和谐社会的配合.

作 者:燕国材 Yan Guocai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刊 名:探索与争鸣  PKU CSSCI英文刊名: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年,卷(期):2005 “”(11) 分类号:G4 关键词:和谐教育   和谐发展的人   和谐社会  

篇3:论韦伯新教伦理与和谐社会

论韦伯新教伦理与和谐社会

马克斯・韦伯认为宗教改革后,在人们追求同一价值伦理的.生活伦理中,社会生活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在服从上帝的这个统一的固定模式之下,达到一种社会的和谐.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作 者:阳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刊 名:船山学刊 英文刊名:CHUANSHAN JOURNAL 年,卷(期):2006 “”(1) 分类号:G04 关键词: 

篇4:论教育公平与构建和谐社会

论教育公平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但在现阶段,教育领域仍存在种种不公平的突出问题,令人震撼,发人深思,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采取措施推进教育公平.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9 11(5) 分类号:G641 关键词:教育公平  社会公平  和谐社会  

篇5:论图书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图书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和图书馆的关系的论述,分析了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探讨了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履行其职责.

作 者:苏红  作者单位:开封人民警察学校图书馆,河南・开封,475001 刊 名:科教文汇 英文刊名: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251 关键词:和谐社会   图书馆   和谐文化  

篇6: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意义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法将不法”发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将不国”。法律权威的危机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说的,这是一个事关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说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生命又来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借用执行难一词来表述裁判得不到执行的现象)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症: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其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如何?司法是否具有应有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是越来越稳固强大还是正逐渐受到削弱和动摇?让我们从司法实践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中去寻求答案吧。

只要阅读一下报刊上法官们发表的文章或听取法官们的诉说,就不难知道,执行难已成为令法官们经常苦恼的问题,对大量积压的执行案件,法院使出了法律的最权威也是最后的手段-强制执行但仍然一筹莫展。近来有些法院竟出奇招,通过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曝光”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名单在报纸上或“张榜”予以公布,法院落到这种地步实在令人心酸。有的法官为了让当事人投入高昂代价换来的判决书不致成为“白条”,竟要冒着生命危险采取斗智斗勇的方式去执行。手握法律利剑的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都缺乏有效保障,着实令人同情。执行难已成了法官们的一块心病,同样,它也成了我国司法的一块心病。

法官有苦,当事人更有苦。“权大于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实际上就是在打关系”,这句话换成法官的说法就是“现在几乎是无案不说情”,相信听过这些苦诉的人不在少数。当事人的这些怨言,反映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正发生动摇。不少法官对此也不讳言,坦陈法院也存在乱(争)管辖、乱抓人、乱判案(同一案件两地法院均受理并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等司法不公的现象,这证明上述当事人的怨言并非空穴来风或无病呻吟。因此,司法不公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失去权威的原因何在?从法律无权威表现出来的两大病症即司法不公和执行难中,不难发现其成因,那就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司法不公的背后总是隐藏着法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两者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另一方面,执行难的背后是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作崇,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的全局利益,阻扰公正判决的执行。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就像侵入我国司法体制内的两大毒素,它们既分别存在,又互相渗透,交互作用,形成了司法不公与执行难的并发症,加之司法体制外缺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故两种毒素得以在司法体制内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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