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异动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3-30 03:40:22 作者:diesenzixu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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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事异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28版    次:a页    次:1/6实施日期:1.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人事异动工作,使人事异动管理有所依据,促进公司人事工作工作良性发展。2.范围:公司范围内人员转正任用、调薪、晋升、降职、调动、离职均涵盖。3.权责:各用人单位依照离职的工作绩效提出人事异动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异动之审核,副总、经理负责人事异动之核准。4.定义:转正任用: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试用考核合格者作正式聘用,从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调薪:依照公司规定,以业绩为基础指标,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对正式雇员作薪资调整。(含加薪及降薪)晋升:依照雇员之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满足工作条件需要之员工作出由低到高之职位调整。降职:依照雇员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不适合从事主要岗位的工作的人员作出由高到低的职位之调整。调动:依照雇员之工作绩效,参考雇员本身之工作能力、学识、经验等要素,结合公司各部门人员需用求之状况优化人员管理,对从事某一岗位的雇员调任至另一工作岗位的人事管理。具体分为临时借调和正式调动,其中时限为2周内为临时借调,超出2周时间为正式调动。5.内容:5.1转正任用5.1.1流程・   流程・・   权责单位・・・ 相关表单转正申请用工单位员工转正申请表  部门审核用工单位经理/总监员工转正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总监员工转正申请表  核准总(副)总员工转正申请表[4] [5] [6] 下一页

篇2:人事异动管理的规定

人事异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28

版 次:A

页 次:1/6

实施日期: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人事异动工作,使人事异动管理有所依据,促进公司人事工作工作良性发展。

2.范围:

公司范围内人员转正任用、调薪、晋升、降职、调动、离职均涵盖。

3.权责:

各用人单位依照离职的工作绩效提出人事异动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异动之审核,副总、经理负责人事异动之核准。

4.定义:

转正任用: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试用考核合格者作正式聘用,从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调薪:依照公司规定,以业绩为基础指标,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对正式雇员作薪资调整。(含加薪及降薪)

晋升:依照雇员之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满足工作条件需要之员工作出由低到高之职位调整。

降职:依照雇员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不适合从事主要岗位的工作的人员作出由高到低的'职位之调整。

调动:依照雇员之工作绩效,参考雇员本身之工作能力、学识、经验等要素,结合公司各部门人员需用求之状况优化人员管理,对从事某一岗位的雇员调任至另一工作岗位的人事管理。具体分为临时借调和正式调动,其中时限为2周内为临时借调,超出2周时间为正式调动。

篇3:人事异动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人事异动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人事异动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 目的

规范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工作办理程序,确保公司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平与合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总裁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审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办理;

3.3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建议。

4 程序要点

4.1转正

4.1.1 转正条件

a) 正常转正的条件: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绩效考评合格;

b) 提前转正的条件:员工于试用期表现特佳,有显著工作业绩;

4.1.2试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各部门待转正员工到人力资源部主动领取《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内容,递交至部门负责人审核;

4.1.3人力资源部参考《员工试用期面谈表》,对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报用人部门分管总监及总裁签批;

4.1.4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用人部门经理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报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4.1.5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总裁签字审批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4.2晋升/调薪

4.2.1晋升/调薪的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申请:

a) 工作成绩优秀,本岗位成绩突出者;

b)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者;

c) 工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立功表现者;

d) 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e) 为同行业竞相争取者。

4.2.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晋升/调薪

a.近三个月内有迟到、早退行为者;

b.本年度内有旷工行为者;

c.本年度内工作有重大失职行为者;

d.本年度内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者。

4.2.3晋升、调薪办理流程

各部门经理提报晋升、调薪幅度建议,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分管总监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或工资标准。晋升人员均有为期三个月见习期。

4.3降级

4.3.1降级的条件

a.管理不善者;

b.多次重复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c.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d.绩效考评连续两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e.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4.3.2降级办理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报降级建议,并提交《奖惩单》,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及总监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

4.4内部调职

4.4.1 调动和借调

1)相对于晋升和降职,调动是公司内平行的人员异动。

2)借调是指公司内平行的人员短暂性异动,人事关系仍隶属于异动前所在公司。

4.4.2公司内部调动

凡属公司内人员的调动,由调入部门与调出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动,报总裁批准。

4.4.3跨公司调动

凡属跨公司调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同意后,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批准。

调动经总裁批准后,调出部门务必安排调动员工于指定日期内完成交接工作,完毕后就任新职;调动员工从到新岗位报到之日起,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遇。

4.4.4借调程序同调动程序,借调期间绩效考核在异动后所在部门考核,工资由异动后所在公司发放。

4.4.5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上述程序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5离职管理

4.5.1书面通知

a)辞职:员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b)辞退:公司辞退转正后的职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阐明辞退理由。被辞退职员在收到辞退通知的三十日内,仍算公司职员,应照常上班,三十日后应立即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c)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视实际情况经公司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4.5.2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上司或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面谈,旨在查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听取员工的意见或建议。

4.5.3离职审批

离职前十五天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按要求至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经由部门经理、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批准。

4.5.4离职交接

离职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按《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指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手续办理完整后方能正式离开公司。

4.5.5离职通报

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方能领取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并告知相关部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在员工离职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6资料记录

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将调动员工在《员工花名册》中登记,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人事异动申请表》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5 记录

5.1《转正申请表》

5.2《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

5.3《离职申请表》

5.4《离职审批表》

5.5《离职面谈表》

5.6《人事异动申请单》

5.7《员工工作移交清单》

篇4:对公司人员异动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公司人员异动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公司人员异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员工合理流动,使公司员工调配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发挥公司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车间)遵照执行。

一.公司各部(车间)因工作生产量变化,工艺改进,新增设备等原因,需增减本部(车间)职数的,必须填报《员工异动审批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异动审批表》所报增减职数,岗位及要求,须进行必要的.审核。对需增岗增员的,通过内部协调和外部聘用的办法给予解决。

三.增岗属外部招聘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招聘制度办理。

四.增岗属内部协调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部门要求,进行考核确定合适人选。

五.人力资源部确定合适人选后,必须与异岗的双方部门交换意见后由主管人事领导或总经理签批,方可办理异岗手续。

六.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异岗手续的(含借调)而异动岗位的,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xx年2月13日

篇5: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 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正本, 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发明、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 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留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发展党员计划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加入其他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丢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 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动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 、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当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动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动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总结,生活小结,思想汇报,接转材料交接单,工作证复印件,档案整理复制责任卡,入党誓词,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论文,各类试卷,学生证等。

可不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档案备考表(和“”有关的说明须归入档案),述职报告(如有年度考核表配套的需归入档案),附有索取证明材料的函(如无索取证明材料的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教工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十五条 每类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等七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材料:若形成一系列有结论性的证明材料的排列顺序为结论或上级批复在前,其余材料按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若为单独的证明说明材料则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六类材料:首先是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其次是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八类材料: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整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索引,有了目录就方便了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查阅,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每大类的第一行填写大类号及其名称,大类号用汉字一至十表示。第二行开始按照各类别归档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用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一般均为一份;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内容排布:

①共十大类,每大类与大类之间间隔为四行;

②各大类材料中,若无该类档案材料,其大类标题仍然保留,注意空足四行,再进入下一大类材料的输入;

③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分四小类,每小类与小类之间间隔为三行;

④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中,若无哪小类材料,其标题不保留,注意空足三行,再进入下一小类材料的输入;

⑤目录输入完毕后,将最后一页空表行数补足满页,再进行打印。

⑥打印出来的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有过于明显的印黑、涂抹和皱褶。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26cm×19cm)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裁剪。裁剪档案材料要根据裁纸刀所标横竖坐标裁切,做到横平竖直,统一尺度,前后一致,保证档案材料的规范。裁切不能损坏档案材料内容,档案内容距离裁切右边应有0.8-1.2厘米距离,包边时档案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距离,防止打孔时损坏档案材料。不能紧靠内容裁切或裁掉表格外框(包括表框外的字和与档案材料内容无关的字迹)。裁切筒子纸要根据内容折叠整齐,不能裁断。对于超出16开规格且无法裁切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一般横边折叠折下边,不折表头,折叠边离裁切边要有1厘米的距离。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小于16开规格档案材料,要用宣纸裱边(注意宣纸不能太薄)。裱边时横边补上不补下,遇到大量需要裱横边的材料可以隔页裱边,竖边必须补齐。裱边要粘牢,同时不能把下一页粘住。

(三)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要按照水和浆糊2:1的比例调制,涂抹时注意适量,不能过多或过少。

(四)材料包边不能把档案内容粘住,并把原来的装订孔包在白边里。一般材料纸张厚7页左右包一本,纸张薄的10页左右包一本。包边纸一般为B5复印纸,(也可采用硬度适中的纸)并按照宽5厘米-5.5厘米的标准裁成长条。

(五)编写页码和编号,须擦掉以前的编号,新编号字体要美观整洁,不要过大。页码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下角,距离下边和右边0.5厘米,编号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上角,距离上边和右边0.5厘米。

(六)档案上原有的分类角须剪掉并用宣纸补齐,有些不干净的也须剪掉重新补齐。整理时要按照类别插入分类角。分类角贴在白纸的右上方,与纸的右上角完全重叠,贴分类角的纸必须是黄底红字的角标纸。

(七)奖励登记表、学生成绩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等需折叠的材料,裱背后装入档案,粘贴时注意做到便于从左向右翻阅。如果材料过大应折叠,一般为折下边和右边。

(八)铅笔标注在档案上的无关的字迹一律擦除。

(九)整理过程中产生的重复件和多余件,根据类别、时间排序,按标准裁剪和装订后,要在每份材料上注明为重复件或多余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生锈损毁材料。

(十一)对于裁切后的整卷干部档案要求做到四面整齐。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人事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篇6: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附件三)。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附表五),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人力资源部

篇7: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 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九条 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8: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差旅费补充管理规定

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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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总结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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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关于文档管理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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