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qm0755”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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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教学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政府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其他渠道筹措。
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停办、分立、合并、置换、搬迁的,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今天实施
住进了新建小区,很多家长都为小孩的就近入园、入学而奔走劳碌。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破解城区入园难、入学难、大班额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我省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民生举措。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表示:“制定出台本《条例》,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有助于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滞后问题。”
《条例》规定了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标准。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条例》强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条例》还明确要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篇3:《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今天实施
(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7月1日起施行
篇4:《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7月1日实施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的《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批, 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3万人以上居民区应配置初中
中小学、幼儿园是儿童学习成长的关键场所。什么情况下必须建校建园?学校周边须禁止什么?违约违规者将受何惩罚?这些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据悉,20xx年7月14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3月30日下午,该《条例》获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规定,规划建设1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需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校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网吧等场所
为保障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0米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周边300米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等。
《条例》明确,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条例》规定了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应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xx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文(通用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