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wuta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欢迎参阅。
篇1: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2016〕2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7缴费年度(7月-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至20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厦府[2017]16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3%,执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4.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执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6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6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7年12月
3.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二、申报时间
2017年5月10日至6月25日。
三、申报要求
(一)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7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1)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2)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7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确认。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三)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7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四)信息变更办理
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印发
篇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篇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
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篇4:申报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无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退休人员为对象,以退休人员2016年12月份养老金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无份养老金的,以申报当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用于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三、申报资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附件1);
(二)《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2);
(三)《武汉市2017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3);
(四)《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4)。
四、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方式及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办理工资申报之前,应先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网址:www.wh12333.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职工(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申报表》)、《武汉市2017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养老金申报表》),按申报要求据实申报2017年度缴费工资和2017年度养老金;
3、用人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的“个人工资年度申报”模块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手续,在“网上办事大厅”的“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模块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手续;
4、用人单位确定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将《工资申报表》或《养老金申报表》上传保存提交,系统会自动生成《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5、用人单位打印《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6、用人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二)对于申报我市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办理工资申报之前,应先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网址:www.wh12333.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承诺书》、《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按填表要求据实申报2017年度养老金;
3、用人单位打印《承诺书》、《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4、用人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资申报手续。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于社保系统已记载其养老金数据,单位无须再为其申报养老金,统一由社保部门按其养老金进行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据实申报每名在册职工的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瞒报、漏报,认真核定并填报《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须经职工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二)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中应醒目张贴市人社局稽核举报电话(附件5)。
(三)用人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在职人员工资申报之前,应先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在职职工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四)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以备核查。
(五)用人单位应为每位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或未全员申报缴费工资的,2017年7月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未申报职工按照其2017年6月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特此通告。
★ 山西省社会保险费
★ 福州医保缴费标准
★ 申报事迹材料
★ 示范岗申报范文
★ 申报文明村范文
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精选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