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简历

时间:2022-11-24 23:01:13 作者:HH0207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HH0207”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基金投资者简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基金投资者简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基金投资者简历

女|汉族|未婚|23岁|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现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

户口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身高:165cm

联系电话:XX

【自我评价】

乐观开朗进取;良好的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及应变能力;做事认真负责,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大学期间,两次获得人民奖学金,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熟练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CET4(621分)CET6(623分);能够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通过计算机二级(VFP)考试

通过CPA经济法考试。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

期望工作行业:银行,保险,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期望工作职业:财务/审计/统计类,金融类(银行/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工作性质:全职

到岗时间:面谈

【工作经验】

.01-2009.02中国银行衡水路北支行——信贷部信贷部实习生

工作地点:衡水市

公司性质:国内上市公司

公司行业:银行

工作描述:

强工作力度下,配合同事工作进度,审查、整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进行电脑数据统计。

楼盘现场接待客户,跟随师傅与客户面签;电话回访和登门拜访客户。

实习一个月期间,团队共出账30笔贷款,金额共302.5万,绩效是上月的两倍。

屡清纷杂文件,提高团队工作效率;上手快,细心负责,主动加班不叫苦精神受到同事好评。

【教育背景】

.09-.0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业:金融学

学历:本科

专业描述:专业方向为金融学,学习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领域的课程。主要课程有: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学,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

篇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10月30日开始,证监会在官方的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修订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截至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或个人提出的13条意见建议。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办法》的修订评价积极,认为《办法》的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明确投保基金性质、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由于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定位于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方式、收缴程序等问题,相关意见将在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

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

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

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

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三十条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以及按期向基金公司如实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和基金公司监测风险所需的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材料。

证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撤销、关闭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行政清理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篇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三十条 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以及按期向基金公司如实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和基金公司监测风险所需的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材料。

证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撤销、关闭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行政清理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篇4:投资者如何申购和交易投资基金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发行方式和网下发行方式。

上网发行方式。是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网下发行方式,是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证券或银行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

上网发行时,投资者申购基金的程序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汗设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这就获得了一个可以买基金的资格。基金发行当天,投资者如果在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存有可申购基金的资金,就可以到基金发售网点填写基金申购羊申购基金。

第二步,投资者在申购日后的几天内,到营业部布告栏确认自己申购基金的配号,查阅有关报刊公布的摇号中签号,看自己是否中签。若中签,则会有相应的基金单位划入账户。

如果是网下发行,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开设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并将申购资金直接存入指定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之后,负责发售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比例配售。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基金将自动转入账户,未获配售的余款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成立之后进行的买卖活动。封闭式基金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的。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封闭性,即买入的封闭基金是不能卖回给发起人的,投资者若想将手中的基金出于,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机进行撮合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若想买入,也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进。开放式基金回般不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而是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或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可以随时从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买入(术语叫申购)或卖出(术语叫赎回)基金。

篇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五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6: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第十三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五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7: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

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第十三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篇8:投资者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投资者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今年上半年,在沪深股市深幅调整的影响下,基金净值呈现大幅下跌的趋势。有关专家指出,基础市场的弱势表现是造成基金亏损最重要的因素,不同投资者应根据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投资策略,规避市场风险。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至6月27日,今年以来各类型基金的平均收益率几乎全线出现亏损。市场中247只开放式基金中,有230只净值出现下跌,区间回报率最低达到-49.90%。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李薇认为,基础市场的弱势表现是造成基金亏损最重要的因素。今年以来沪深两市主要指数跌幅50%左右,从亏损来源来看,“涉股”成为了基金亏损的.直接原因。

在业绩下滑的影响下,市场中基金投资的热情也大为降低。今年初,管理层陆续放行了50多只新基金,为市场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但除了华夏希望债券和交银施罗德增利两只债券型基金获得发行成功外,其他基金的发行规模和时间都无法达到下半年的状况。

在大盘下跌的过程中,损失最大的当属指数型基金。中国银河证券统计数据显示,从去年底至6月27日,17只指数型基金区间回报率全部低于-30%。指数型基金中跌幅最大的是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该基金半年的净值损失为49.90%。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分析师韩小莉提醒,目前在股市震荡盘整格局下,投资者可增加低风险的投资比例,如适当配置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以提高资产整体的安全性。

篇9:三类投资者适合基金定投

三类投资者适合基金定投

三种投资者最适合选择基金定投作为主要投资方式。

首先,“月光族”适合做定投。“开源节流”是一般人理财的直觉,而对于大手大脚,入不敷出的“月光族”而言,“节流”正是当务之急。基金定投尤为适合这一类的投资者作为理财的起步――不仅具有强制储蓄,降低生活成本的效果,而且门槛较低,每个月300到500元就可以轻松理财,长期投资下来往往有意想不到的'回报,可谓一举双得。

其次,拥有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长期投资目标的投资者。基金定投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往往需要持之以恒来换取理想回报,因而堪称拥有长期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之首选。对于拥有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明确目标的投资者,在设定扣款金额时,还可采用“倒推法”。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目前25岁,准备后为子女准备好30万的教育基金,那么从现在开始投资,以年平均回报率12%来计算,只需要每个月投资600元即可达成。

第三,缺乏专业理财能力的投资者。定投基金之所以被称为“懒人理财术”,主要是因为其具有“熨平”市场波动的效果,在基金净值高时买到的份额数少,净值低时买到的份额数多,从而摊平风险,让投资者可以忽略市场指数的起起落落,达到轻松理财的效果。

篇10: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行为、投资偏好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更有效地开发产品、增强客户服务,受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的委托,在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0月初至12月对基金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分为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TA系统调查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结构、投资者结构、基金申购赎回情况、个人投资者年龄结构、市值结构、销售渠道等内容。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基金投资者发放调查问卷,调查个人基金投资者基本属性、基金投资情况、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认识、对客户服务的需求、对投资者教育的看法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期。调查工作历时2个月,58家已经发行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了相关TA数据,另外28家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了个人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共收回并报送有效调查问卷14821份。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各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分析报告》和《<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两份报告从不同角度描绘出投资者的以下相关特征:

特征之一: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明显,专家理财深入人心,基金投资者呈几何数增长根据问卷调查,有51%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为了长期持有、稳定增值、给自己养老;有29%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因为觉得最近股市行情好、自己不会股票投资、委托专家理财。此项调查表明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专家理财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基金成为广大投资者追逐的理财对象。根据TA数据分析,自以来,基金账户的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并呈几何级数增长,其中有效帐户(TA账户中有基金市值的账户)个人基金投资者占比始终在98%以上。截止到209月30日,基金投资者总账户已达到11370.05万户,其中有效账户为6746.27万户,平均每年增长率为256%,年前三季度的有效账户比底增加了561%.

特征之二:中青年、低收入投资者为个人基金投资者主要群体,并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基金投资者行列中来中青年是个人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群体。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TA数据来看,从20到2007年第三季度末,30-40岁投资者的户数在所有个人基金投资者的户数中始终占比最大,平均占比31.72%;30岁以下户数的增长速度最快,2007年第三季度末此年龄段的户数较20底增长了626.51%.从投资者收入水平看,中低收入者是基金投资者的主力军。问卷调查表明,个人月均固定收入在元以下和2000-5000元之间的投资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5.4%和50.6%,合计达到76%;家庭月均固定收入在2000元以下和2000-5000元之间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所占比例分别为7.8%和36.8%,合计达44.6%。

特征三:基金投资短期行为特征依然明显,长期投资理念的还没有真正建立根据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中只有10%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平均时间在3年以上,有28%的人持有基金平均时间在半年以内和根据盈利或大盘指数涨跌随时赎回,此项调查表明时间创造价值的长期投资理念在投资者中并没有普遍形成。

通过TA数据分析基金投资者每户每年的赎回情况,可看出基金投资者短期操作的特征:-年个人基金投资者每户每年基金赎回笔数在0.4左右,平均基金持有年限没有超过3年;机构投资者平均每户赎回笔数比个人投资者还多,机构投资者平均每户每年赎回笔数为0.6左右,平均基金持有年限没有超过2年。可以说频繁赎回的短线操作仍然是基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特征。

特征之四:银行为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网上交易方式备受青睐2004年到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渠道在基金销售中占重要份量, 2006年开始,银行销售渠道开始渐渐显露出其网点众多的优势,成为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2007年1月到9月,银行渠道基金销售金额达20615.82亿元,占所有渠道总销售金额的74.9%,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应用的不断普及,网上交易方式受广大基金投资者所喜爱。根据问卷调查,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买卖基金的个人基金投资者占50%,排第一位。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TA数据统计可以看出,2007年前三季度各渠道总销售金额为2006年的2.1倍,而基金管理公司网上交易发展速度更快,2007年前三个季度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进行交易的销售金额接近2006年全年的5倍。

特征之五:基金以往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基金类型为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的主要考虑因素,形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根据问卷调查,基金以往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基金类型是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的主要考虑因素,把这3个因素作为第一考虑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比例分别占46.3%、31.5%和10.6%。基金以往的业绩和具有多样化的基金产品也是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的`重要因素,三位一体,因而优势基金管理公司必然受基金投资者青睐,强者恒强。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TA的数据统计也表明,无论是帐户总数还是基金持有市值的排次在前10位的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占比超过50%,集中度都非常高,而且连续几年帐户数和基金市值进入前十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老面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特征之六:个人教育程度和年龄大小对风险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从对投资者风险意识调查情况看,有66%的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基金投资有风险和有亏损的可能,这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具有风险意识。但不可忽视的是,通过细分投资者结构,年龄在55岁以上的投资者有一半的人认为基金投资没有风险;同时,虽然有89%的被调查投资者认为投资者教育工作很有必要,但教育程度在小学以下的投资者只有35%的人认为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必要。因此,基金投资者教育和基金投资风险揭示工作任重道远。

特征之七:宏观政策变数较大,但基金投资者对未来基金市场仍然看好根据问卷调查,有51%的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影响2007年下半年市场行情最重要的因素是政策性宏观调控;有22%的人担心股指期货推出会影响市场行情。部分个人基金投资者也认为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升值对市场行情影响比较重要。总体来说个人基金投资者认为宏观政策是影响未来行情的最主要因素。

对于闲散资金的未来投资品种选择问题,83%被调查的个人基金投资者选择了投资基金,对基金市场的未来仍然看好,基金投资仍为首要的理财工具。

篇1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一、标题中删去“暂行”,修改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同时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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