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

时间:2022-11-24 23:06:14 作者:斑马线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斑马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后的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篇1: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

口陈炳1高猛2

内容摘要 网络传媒是一种公民参与的新栽体和新途径,孕育着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新型沟通模式。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性、网络文化的解构性、网络立法和网上身份认证技术的滞后性,容易导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网络时代政府对信息集权控制的隐蔽性,可能导致“技术官僚为民做主”;“数字鸿沟”现象、政府部门网络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不强等因素,制约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沟通。基于此,应积极构建政务公开的法制环境、公民网络有序参与的保障机制、“数字鸿沟”的技术防控机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公务员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充分地利用网络传媒与公民社会进行有效沟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长足发展。

篇2: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

者1陈炳,苏州大学政府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江苏苏州:215000);2高猛,浙江海洋学院管理学院讲师。(浙江舟山:316000)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人类迈入了网络时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截至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网民总数位居世界第一。面对网络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电子政务蓬勃发展,以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为代表的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体系初见成效。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行电子政务”的目标,并指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由此可见,以政府与公民社会的网络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治沟通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这一视角审视,以网络为媒介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对公民社会而言,网络传媒意味着公民政治参与的新载体和新途径,意味着一种新型的民主方式:对政府而言,网络传媒则意味着治理模式的革新。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网络时代中电子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面临着一系列巨大的挑战乃至威胁,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和威胁,(理工论文)将成为当前电子政务发展中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篇3: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

电子网络技术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拓宽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但是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客观上为网民政治参与的随意性、非法性提供了条件,也为政府控制非法网络政治参与带来了难度。从政治生活的全局来看,中国正形成赶超式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这就要求必须要有相当的政治权威来对各种资源(包括信息资源)实行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政府通过意识形态、民族意识教育来强化国家认同,树立政府权威的做法面临着失效的风险。但是在网络时代,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国家无法再通过垄断信息和有意识地利用大众传媒来影响民众的认知和判断,塑造他们对政治体系的忠诚:公民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也日趋淡薄,催生了公民全球化理念的张扬。国家组织权力结构的扁平化必然会造成政治权威的流失,使得民众在政治认同上产生了困难。此外,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和网上身份认证技术不够完善,使网络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一度受到挑战,直接影响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一)网络传播的复杂性容易导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极端化

网络传播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极端化。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提出了“群体极化”的概念。他将“群体极化”定义为:“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他指出,“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民主社会需要不同的观点进行碰撞,在理性论辩中达成社会共识,如果只沉浸在同一种声音里,持极端观点的人不断增多,社会将会走向分裂。这对中国社会的危害尤其明显。中华民族众多,社会情况复杂,缺乏民主传统,不同地区、民族都有着独特的文化思想理念,再加上长期受宗法地缘政治的影响,社会文化开放性不足,很容易在网络便捷的沟通方式下,滋生“群体极化”问题,解决不好这一问题,将会严重危害中国公民网络参与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信息的集权操控有可能导致“技术官僚为民做主”

网络时代民主社会所面临的危机,是在操纵信息基础上衍生出的种种变相隐秘的政治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信息轰炸”、“信息伪造”和“信息监控”。“信息轰炸”指的是在有限的时空内投放超密集的信息容量,使人们无从分辨、无法选择。“信息伪造”指的是通过网络技术伪造出以假乱真的信息环境来欺骗公众。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超级计算机并行处理能力的增强,使得权威当局对公民社会进行“信息监控”的能力也空前强化。美国政府就一直试图通过政府强制性托管“密匙”政策,以便在任何必要的时候检查公民电子记录的内容。然而,尽管政府可以从保障国家安全和惩罚犯罪的角度列举这样做的理由,但这些做法无疑对民主发展和人权保障造成了损害。

网络信息的集权操控有可能导致所谓的“技术官僚为民做主”。现代精英民主理论的一个核心前提是,在每一个社会里,少数人做出主要决策。这种状况在网络时代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技术越来越复杂化和专业化,网络时代的权力明显地转移到掌握专门技术和保密信息的技术官僚手中。他们不但掌握行政权力,还掌握着计算机知识,指挥着大量被储存的信息。利用这双重的'优势,一方面,大大小小的民选代表不得不依赖智囊和咨询机构,从而使技术官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真正的立法者和决策者;另一方面,技术官僚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设计决策模型,可以改变某个程序以使信息或决策符合他们自己的想法,甚至可以在心怀不满时对政治系统进行致命打击。正如西奥多・罗扎斯克所说,“官僚主义的经理、公司精英、军事当局、安全和监视系统都可以利用计算机里的数据来制造混乱、散布神话、进行恫吓和控制别人,他们掌握了绝大部分计算机,公众对于信息的崇拜又给他们的优势地位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三)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网络信息意识和能力不强

电子政府的运作既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掌握较高的信息技术,同时还要求有与现代工作手段相适应的意识和创新思维的观念。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网络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还不强。首先,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对网络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网络信息共享的意识。政府部门条块分割主义严重,各部门互不通气,自己掌握的网络信息只限于在本部门流通,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和网络重复建设。其次,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有了一定进展,但是公开程度还不够,一些该公开的信息还未能公开,不能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由于计划体制下的政府一直是国家和社会信息的垄断者,进入网络时代后,一些政府-:作人员仍然认为信息公开是由自己决定的事务,甚至认为信息公开是他们对人民群众的一种“恩赐”。再次,一些公务员的网络信息知识和网络应用能力难以适应电子政府发展的要求。更有甚者,由于担心网络环境下对信息控制权力的丧失而怀有抵触情绪,不愿学习或提高自身的信息能力。因此,尽管不少政府机关的计算机硬件档次相当高,但是往往只能被用来进行简单文档处理,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数字鸿沟”导致公民网络政治沟通的失衡性

“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是指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既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开发领域,也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特别是指由网络技术产生的差距。中国不仅面临着与世界因特网普及水平的巨大差距,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内部差距:地区间的“数字鸿沟”和城乡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这种网络分布的地域不平衡和网民层次的不平衡,使网络信息受众的范围受到限制,相当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现代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数字鸿沟”引起的信息资源的畸形流向,更使这部分人所获信息的内容、层次、种类受到很大局限。“数字鸿沟”损害了公民平等获取信息利益的权益,深化了信息供求的矛盾。最重要的是,“数字鸿沟”导致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沟通代表不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主,政府也难以据此做出真正合乎(理工论文)民意的决策。

改善网络政治沟通的对策与建议

网络时代中诞生了一个崭新的、民粹化的媒体形式,即网络传媒。这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基于互联网、数字化的技术特点,具有不同于以往传媒的互动优势、资源优势、时效优势、成本优势,能够广泛、快速、有效、个性化地进行政治沟通,促进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推动了政策民主化和政策科学化的发展,改善了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策略但是,网络传媒进行政治沟通过程中也存有很多缺陷,这些缺陷是由天然和人为的种种因素共同造成的,面对这些问题.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才能充分地利用网络传媒与公民丰十会进行有效沟通,以引导公民社会健康、有序地成长,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足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

(一)完善政务公开的法制环境

政务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政务公开心存恐惧,往往采取政务不公开或非实质性政务公开的方法。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只有把政务公开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用国家的强制力来推动和促使政务公开,才能实现实质性意义上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除了涉及到秘密性的信息之外,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必须得到公布,因为公民有相应的知情权。中国政府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法规和条例,但与实际需要还有差距,需要我们加大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构建网络有序参与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防止参与过度和参与的无序化。例如,可以试行网络实名制,在公民积极地参与在线公共事务的管理、在线决策和在线网络投票时,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散布虚假信息和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另一方面,立法保护公民网络参与公共决策的合法权益。网络公民参与是公民社会与政府互动的行为,如果政府对于网络公民参与无动于衷,如何保证公民在参与活动中的意见得到采纳?如何保证网上听证会成为名实相符的听证?能否通过创建一部《公民参与法》来保障公民参与(包括网络参与)的合法权益,用程序法的方式制约政府在吸纳公民参与意见方面的不足,这值得行政学界和法学界的认真思考:

(三)致力于消除“数字鸿沟”

政府应积极地为无力承担上网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的上网环境,这些地点可以设在社区附近的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处。针对那些缺乏上网技能的人,政府可以自己或通过社会力量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能。在身体缺陷人群较为集中的地方,政府应该为之设计开发一些智能型计算机,以便他们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和沟通。网站内容方面,建立定期更新的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网络信息,进行网上参与。在政府网站的版面设计和结构布局方面,要树立“顾客”导向,积极吸取商业网站的成功之处,以期吸引公民浏览:网络技术方面,要不断创新突破,建立容纳多人的服务器系统,保障公民在网上能够实现投票、讨论和决议。

(四)提高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网络信息意识和能力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网络信息意识,把政务公开视为民众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政府有责任通过网络传播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人员要树立将政务信息在内部和外部同时公开的理念,废止各种不适应政府改革、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发展要求的陈规教条,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政府之间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民自由的利用政府信息的杈利。此外,由于信息化、全球化和现代化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网络公共领域因为其虚拟的特性,容易在民众非理性的状态下引起网络危机事件,因此现代政府应树立危机意识,使人们从心理、物质、技术等方面做好网络危机管理的准备。政府工作人员要保证政府网络信息权威、准确可靠,提高政府信息的公信力,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服务民众需求的中心。

篇4: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

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

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分析,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性、资本关系的全球扩张、当代市场发展的趋势三个层面上,网络时代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历史境遇.从实际的`历史进程看,风险社会成为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历史后果.这为我们审视和反思网络时代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对网络时代和风险社会的反思与批判在现代性反思与批判和全球资本主义反思与批判两个向度上展开.

作 者:庄友刚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哲学系,江苏,苏州,215021 刊 名: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6(4) 分类号:B031 关键词:网络时代   风险社会   历史唯物主义   反思与批判  

篇5:科学与公民社会

科学与公民社会

科学研究学科分类的精细和研究手段的.复杂,使得科学和技术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拨款控制导致整个研究过程呈现出科学仅仅是政府和科学家团体之间的事情.

作 者:李大光  作者单位:中科院研究生院 刊 名:民主与科学 英文刊名:DEMOCRACY & SCIENCE 年,卷(期): “”(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宪政与公民社会①

宪政与公民社会①

「内容提要」公民概念是公民社会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自由的关系,揭示了公民的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本源性。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并同时对政治国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公私法的划分对宪政具有重要的意义,私法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规则。我国宪政建设应当以公民社会的建构为起点,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结合,并以经验理性为重点。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②。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1](4页)。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2],“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3].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一、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4](1页)。但在宪法文献中,“公民”仅仅被简单地界定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这与“公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蕴涵极不相称。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第一个前提。Edward Shils强调,政治共同体的观念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特征包含公民观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个都市以及一群有担任公职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权的公民的概念”[5](36页)。公民概念是宪法学中第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新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6](5页)。

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

(一)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具有某一国家国籍,使公民与某一具体国家相联系,并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法律的差异,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概念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公民概念必须与政治国家相适应。因此,公民概念具有极强的.公共特性,公民资格绝不仅仅是公民“私人”的东西,尽管公民资格只有相对于公民个体才有意义。定义公民概念,界定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法所要完成的第一项重要使命。

(二)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

首先,“公民”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公民概念意味着平等。“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4](13页)。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说某人具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是某一公民群体(即政治国家)的成员,并与这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早期,“公民”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最早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是指那些征服了其它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7](292页)。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公民之外的奴隶和自由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③。古罗马的公民概念更为发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层,解放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这一时期拥有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数极为有限,它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对特权与等级的容忍,使得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与近现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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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宪政与公民社会①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

宪政与公民社会①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 Society

【英 文 名】 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 Society

【内容提要】公民概念是公民社会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自由的关系,揭示了公民的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本源性。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并同时对政治国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公私法的划分对宪政具有重要的意义,私法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规则。我国宪政建设应当以公民社会的建构为起点,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结合,并以经验理性为重点。

【关 键 词】 宪政 公民社会 私法自治 经验理性 建构理性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法学硕士,四川省司法厅公务员。

【通讯地址】 成都市上翔街24#

【邮政编码】 610015

【联系电话】 (028)86758434(O) 86694844(H) 13689091344

【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②。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 [1](4页)。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2],“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3]。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一、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4](1页)。但在宪法文献中,“公民”仅仅被简单地界定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这与“公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蕴涵极不相称。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第一个前提。Edward Shils强调,政治共同体的观念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特征包含公民观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个都市以及一群有担任公职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权的公民的概念”[5](36页)。公民概念是宪法学中第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新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6](5页)。

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

(一)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具有某一国家国籍,使公民与某一具体国家相联系,并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法律的差异,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概念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公民概念必须与政治国家相适应。因此,公民概念具有极强的公共特性,公民资格绝不仅仅是公民“私人”的东西,尽管公民资格只有相对于公民个体才有意义。定义公民概念,界定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法所要完成的第一项重要使命。

(二)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

首先,“公民”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公民概念意味着平等。“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4](13页)。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说某人具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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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规范

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初探

离融合网络时代还有多远?

略论网络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公民恋爱观调查报告

倡议书:文明公民倡议书

文明公民事迹材料

公民素养作文

诚信公民事迹材料

教学论文:社会课“问题教学”策略初探

网络时代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沟通问题(锦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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