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控制

时间:2022-11-25 03:18:51 作者:津九少东泽居晋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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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控制

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控制

摘  要:工程建设产品和其它的商品、服务一样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因此在21世纪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特点就是市场形成价格,既在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实行市场价,竞争费。由于招投标工程特别是国际招投标工程风险性很大,所以在招投标价格计算决策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对招投标价格进行有效的控制,既第一要开展财务决策,企业依照不同的承包方式,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自身的技术、经济实力,通过财务决策自主报价。第二、要实行有效控制,既工程招投标价格要通过合同价格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对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管理实现对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主题词:工程招投标价格机制及价格控制1、前言    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活动是一种经营活动,工程建设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投入的是人、财、物,产出的产品可以是铁路,桥梁,公路,民用建筑,或是一个工业生产装置等。工程建设过程不是简单的投入和产出,它涉及到市场问题,用户问题,效益问题等等。工程建设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三个方面,而设计和施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和两个独立的专业,和其它的商品生产一样需要分别进行成本控制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因此在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控制显得尤其重要。报价高固然为盈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鉴于当前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已趋白热化,高价夺标已不可能。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的工程承包企业要进入我国市场,和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展开竞争,另外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也同样要到国外的工程建设市场上谋求发展。因此我们要总结过去国际国内承包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利用好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⑴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    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于改变。 ⑵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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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正确建立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

如何正确建立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

论述了工程造价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如何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及建筑市场各参战方对形成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作用.建筑市场的完善与发展都和各参加单位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正确建立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才能保证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 者:李玉琴  作者单位: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甘肃,兰州,730000 刊 名:甘肃科技纵横 英文刊名:SCIENTIFIC &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GANSU 年,卷(期): 34(6) 分类号:C93 关键词:建立   市场   形成价格机制  

篇3:服务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服务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摘 要: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经动摇,各种私人公司、独立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参与了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职能由“划桨”转为“掌舵”,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监管上,根据公共服务产品的不同属性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针对公共服务领域的三大矛盾,通过政府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及服务质量改善,以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顺利向社会化、产业化、民营化转变。

关键词:公共物品 公共服务产品 定价理论

1 公共服务产品的理论概述

1.1 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而所谓私人物品,就是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一类物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muelson)认为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而纯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物品的生产还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价和收费在现实中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不可能性。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这只是问题的两个极端,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将公共物品进行了分类(见附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1.2 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性

公共服务产品就其整体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公共服务产品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惯例,分别称之为俱乐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总称为准公共物品。

2 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理论

2.1 选择价格的形成机制

2.1.1 界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

鉴于公共服务产品的公共性,由政府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是必要的。政府提供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对公共物品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等公共服务,由于供给的非排它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能够做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可以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也就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对于由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定价主体是政府,实行政府定价。

2.1.2 市场形成,企业定价,政府监管

由于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考虑实行市场提供,适当收取费用,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资源的配置,特别是其中“私人性”程度较强的准公共物品。这种方式为准公共物品确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准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可以制约个人对准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搭便车”现象,防止对稀缺资源需求导致的无序竞争,从而实现公共消费成本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

但准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要求其提供方式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政府履行其促进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等职能。这种机制可称为准市场机制或混合提供。与此相对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是企业定价、政府监管。对此,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对于垄断程度很强的部门,如邮电、供电、城市煤气、自来水等行业,政府仍需保留较多管制与监控,特别是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

对于垄断程度较强,如存在寡头垄断、竞争替代等有限竞争因素的部门,主要有发电、电信、广播、铁路、航空、港口、海运等。对于这些部门,政府的管制程度要有较大程度的放松,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管理要有一定的弹性,比如可实行浮动价格,采取申报、备案而非审批制度等。

对于垄断程度较低,竞争因素较大的领域,如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金融、保险等,政府应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1.3 针对不同的准公共物品类型,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第一,俱乐部服务产品。俱乐部服务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排他性、无竞争性,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但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出现拥挤现象,即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此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避免过度消费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收费,可按照边际拥挤成本确定其价格水平,即均衡价格。不过,边际拥挤成本是难以事先测算的,在实际定价实践中一般实行试错法,以保证不出现过度拥挤为准。

篇4: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论文

关于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论文

摘要: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不仅稳定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护了农民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日本农产品从农户生产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有一套严密而成熟的系统,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机制,启示

农产品价格在CPi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表面上看,农产品价格走高似乎对增加农民收人有利,但仔细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形成机制以及价格构成,就不难发现农民在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获益并不多。如果再考虑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民并没有在CPI与PPI同时上涨中获益。因此,对成熟的日本市场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考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形成机制、政府调控机制与价格补贴机制。三套价格形成机制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中,市场形成机制是主线,政府调控机制是保障,价格补贴机制是补充。

(一)市场形成机制。该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遍布日本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上。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

批发市场在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国内70%以上的鲜活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

日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中央批发市场,分布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并需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目前约有百余家此类市场分布于56个都市;其二,地方批发市场,作为中央批发市场的重要补充,开办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需经都道府县知事许可。此类市场约有1500余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体及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

在批发市场内部,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一是批发商。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占有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设施,五条件接受生产者委托进行销售,也有批发商向生产者买断的情况;二是中间批发商。需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从批发商手中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三是买卖参加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消费团体等,在批发市场内没有自己的门店,但参加批发商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从中间批发商进货。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以拍卖为主。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买卖参加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为了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几乎所有经集货、理货的农产品都被分等定级和规格化包装。同时,原则上批发商不贩卖市场外的商品,中间批发商也不从批发商之外的个人或主体进货。

对于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甚至农民合作组织来说,由于其经营规模和实力限制,都希望能通过一条便捷、安全、经济的途径走向市场,批发市场的运作为生产者解决了这一难题。生产者通常把产品无条件地委托给农协,农协将产品集中,分等定级,加工包装,再委托给批发商进行拍卖。生产者、农协及批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批发市场则是这种关系的载体和中介。

在农产品流通的同时,价格和信息在不断地形成和传递。各地农协在各大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办事处,将市场内的价格及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和农协内部。批发市场内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同类产品交换的重要参数。

(二)政府调控机制。日本政府对其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干预随处可见。从农产品的收购、批发、直到销售,每个环节都有政府调控的踪影。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品种,根据其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调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控。实施直接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大米。由于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严密的计划,并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组织负责完成大米购销计划的落实,超过计划规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计划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负责调节供求平衡,基本立足于国内自给,不允许私商、粮贩介入。大米从收购、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定价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托“农业生产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独家承办。“农协”向生产者按官定价格收购,收后交粮食厅或按官定价格转卖给大米批发商。日本“粮食管理法”规定,大米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经县知事批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零售店铺虽可自由经营,但大米零售价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只能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价格销售。政府为保护农民生产大米的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稳定大米生产供应,采取高买低卖补贴政策,并严格限制进口。

2.法律约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颁发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法令,如《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了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场交易法规中,制定了竞卖或招标为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法规对进场经营的交易者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令使批发市场交易活动更具公开、公正、公平,促使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发展轨道,从而保证了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实施。日本批发市场法甚至还规定了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率,如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3.5%,花木为9.5%等。

3.限价调控。即对农产品收购实施最低价保护,对农产品销售规定价格范围,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即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维护农产品销售价的稳定,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规定最低价格保证收购,这类产品指麦类(大麦、小麦)、原料用马铃薯、甜菜、甘蔗类。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昂不受进口小麦、砂糖价比国内产品价廉的冲击,当市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时,政府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保证收购,买卖差价由财政补贴。国内小麦供应不足,由政府直接进口,进口小麦的贸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粮食进出口,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经营。对进口砂糖的贸易公司利润,政府依法要征收“调整金”,用以补贴国产糖的生产者。

同时,日本还规定了农产品零售的上下限价格,这类产品指猪肉、牛肉、生丝(蚕茧)等。此类产品可自由进入市场买卖,价格由准政府机构(畜产振兴事业团、蚕丝砂糖价格安定事业团)实施监控,目标是把市场零售价稳定在政府规定的上限价和下限价范围内。如果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市价超出上限价格,则采用间接调控,由事业团抛售其库存,增加市场供给,或依法减免进口税,促进进口,以平抑物价。在市价低于下限基准价格时,政府指导生产者团体调整库存量,或由负责监控该产品的事业团从市场购人增加库存。为调控物价,吞吐储备发生的库存管理费和购货贷款利息等,由财政负担。

(三)价格补贴机制。即政府对于一些农产品给予收购补贴,这类产品指大豆、油菜籽、加工原料用生乳及指定乳制品。政府规定向农产收购大豆、油菜籽的基准价格,以确保农民再生产。基准价格由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实施。当生产者卖出的平均价低于基准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通过农业生产者团体补偿给生产者。为确保加工原料用生乳的再生产,政府规定向生产者收购的保证价格。通常,乳制品制造厂实际收购生乳的价格(称基础贸易价)低于政府规定的保证价格,这之间的差价额,由政府补给农民生产者。政府对乳制品(指定8种)出厂价也有限制,规定了“稳定指标价格”,实际售价可按此上下浮动,上限+4%,下限-10%。当市价超越上下价限时,畜产振兴事业团可以吞吐储备来调节市场供应。

与此相配套的还有价格风险基金制,这可以看作是价格补贴机制的补充或延伸。这项制度覆盖的产品有指定的14种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鸡蛋等。当市场价格在规定水准以下场合时,其差价额的大部分,由国家、地区政府、生产者等联合筹集的基金补助给生产者,其余差价额由生产者自负风险。当市价暴涨时,生产者团体组织货源按全国指导价提前上市供货平抑物价,基金用来扶助生产者栽培种子、育苗、吞吐储备等。基金的筹集则根据产品品种有多种情况:有的品种国家出资60%,地方政府20%,生产者团体20%;有的品种三者各出1/3;有的品种由地方政府和生产者团体筹措;有的全部由生产者出资。现日本运用此制度于蔬菜,指定品种14种,指定产地1168处,指定消费地区36地165城市。

二、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对我国的启示

不难看出,日本农产品价格在形成过程中,始终以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为目标,同时兼顾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现了宏观上的计划性与微观上的市场机制的较好结合,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效果是比较理想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价格经历了几起几落,每一次起落周期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于稳定我国农产品价格,进而稳定经济全局有很重要的意义。

1.必须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供需的主要手段。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也不能例外,也应主要依靠市场手段。但农产品的生产与供应有其特殊性,一是从总体上看,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总需求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尽管在农产品内部有一定的替代性;二是农产品供给关系国计民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的起落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较大;三是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舶基础性作用明显,对国民经济其它产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日本政府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摸索出的对农产品采取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性。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掌控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二是准政府经济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不失时机地调节市场供求。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我国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产昂流通领域的准政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等领域,对蔬菜、副食等介入较少。而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批发环节的掌控,仅停留在规划建设、收费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须承担的质量监控职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以至于近年来我国屡展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这足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警醒。

2.必须发展和完善规模化的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上,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3.必须发展农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能力。农业中介组织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单个的农户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而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又需要农户掌握产前、产后大量必要的信息,需要有组织机构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各种服务。还有,农户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当他们以单个农产的身份出现时,在谈判和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总是因其成本太高而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有中介组织,一方面,中介组织应是农户的利益代言者,另一方面,中介组织也承担着规范与约束农户行为的职责,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向市场提供安全的、质量可靠的农产品的需要。不难看出,日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熟,中介组织不仅仅是农产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体,他们还兼有准政府组织的职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职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但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时间短,经验积累少,还需要在政策上给与鼓励,在资金上给与扶持,尽快建立一批农民急需的农业中介组织。

4.必须实施质量安全与市场准人制度。农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无机能被广泛使用,农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链条拉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增多。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在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农产品的质检项目越来越多,控制标准越来越严格,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对质量的要求甚至超过了对价格的要求,以至于一些进口我国蔬菜的国家如日本,对我国的蔬菜生产供应基地从生产环节就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质量标准检验上更是一丝不苟,这对于我国国内市场的蔬菜生产与供应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近几年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更是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我们敲响了保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警钟。借鉴日本的经验,我们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与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从生产环节入手,控制农药与化肥的施用量,着力开发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无机能产品,完善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使我国的农产品建立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使老百姓的餐桌有一个安全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潘立亚、贺盛瑜,《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和优势》,《新农村》,.1.

谢仰安,《日本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国家发改委离退休干部局.4.15.

陈甬军、张小军、庄尚文,《我国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中宏数据库,2008.9.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李东升,《“肯定列表制度”对山东省蔬菜出口的影响与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

篇5: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思路

摘要:燃气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燃气价格水平与人民生活、工业生产息息相关,燃气价格管理状况同时也关系到燃气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试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佛山燃气行业的有关资料为分析依据。从燃气行业的生产、消费特点出发,对当前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探讨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1燃气的生产与消费

1.1燃气生产的类型和特点

城市燃气一般包括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四种类型。煤制气是通过煤炭气化制取煤气,又分为焦炉制气、碳化炉制气和发生炉制气,工艺简单,生产成本相对低廉,但热值较低,供应能力不强,且制气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环境污染;油制气主要通过对重油或轻油进行催化裂解制取出的燃气,生产过程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且热值比液化石油气小;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为开采石油过程的伴生气和石油提炼过程中的炼厂气,热值高、无污染;天然气主要为开采石油过程中的甲烷气,高效、干净,为现代化城市中最理想的能源。

管道燃气的生产输送客观上要求保持较强的连续性。从经济性角度分析,持续性生产的单位成本要远低于间断性生产的单位成本。然而,产气的目的在于用气,燃气的生产又受制于燃气的消费。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燃气消费的非均衡性而导致燃气生产输送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1.2城市燃气消费的对象和特点

城市燃气的主要消费对象是居民和各类工业、商业单位。燃气消费的主要特点,一是消费时间相对集中。从季节看,冬季消费量大,夏季消费量小;从昼夜看,餐前炊事和夜间淋浴时段消费量大,其余时段消费量小。二是居民用气比重大。例如,1999年佛山市居民用气量占全年总用气量的82%。燃气生产和消费的特点,决定了燃气供给与需求

之间内在关系的不平衡性。燃气价格管理尤其要重视这个特点,合理运用价格杠杆,起到均衡供求,缓解矛盾的作用。

2佛山市燃气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简要回顾

佛山市管道燃气虽说只有短短八年的历史,却创造出骄人的成绩。1992年佛山市开始对市区管道供气进行全面规划,分区建设,采用90年代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设备,引入当时最先进的工艺施工,以安全质量第一。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方针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注意节约资金。1993年7月首期供气点火以来,佛山市区共建成气化站三座,铺设地下供气管网173公里,用户达3.65万户,年供管道气232万立方米,加上瓶装气,目前佛山市区居民气化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了城市燃气化。同时,管道供气工程荣获国家建设部颁发1994年度“全国城市环境治理优秀工程”奖。 ‘

1993年供气以来,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经过三次调整:1993年7月开通管道气时,每立方米气价为8.3元,1997年调高到9元,1999年7月调低为8.5元,2000年7月恢复为每立方米9元,2000年10月调高至每立方米lO元。

2.2目前燃气价格存在的问题

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经过八年的改革,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佛山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侧重于单纯地调整价格水平,并未涉及体制和计价方式等问题,价格关系从根本上说仍未理顺,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根据价格既要反映价值,又要反映供求的客观要求,佛山燃气价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价格水平偏离市场

佛山市现阶段管道燃气的气源为液化石油气,经气化后由城市地下管网输送至千家万户,到2005年左右将转换为更优质高效的天然气。作为石油附属品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为开采石油过程的伴生气和石油提炼过程中的炼厂气,其价格受原油产量、价格和能源需求的影响很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量也在快速增长1989年全国液化石油气表现需求量为170万吨,到1999年增加到1224万吨,与前一年相比的增幅是22%。据专家预计,2000年我国液化石油气的需求量约为1380万吨,2010年将达到2970万吨。根据这种情况推算,“十五”期间我国液化石油气净年进口量将以18%左右的速度增长,并继续维持进口与国内生产相互补充这样的供应局面。目前我国液化石油气人均商品用气量很低,只有几公斤;而世界人均用量为30公斤,发达国家一般为40~50公斤。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液化石油气人均消费量增大

将成为必然趋势。我国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几乎都依靠炼厂,而我国的炼厂大都建于油田附近,造成74.25%

的液化石油气生产和供应集中在东北、华北、华东地区,而经济发达、能源消费量大的广东省又缺乏能源,省内三间炼油厂1998年的液化石油气产量仅为40.15万吨,相对于广东每年335万吨的消费量相差甚远,供需矛盾只能依靠进口解决。2000年1~7月全国液化石油气进口量为286..03万吨。广东省就占65.52%。达187,41万吨。佛山市虽毗邻广州,与广州石化总厂相距不过数十公里,但该厂1999年生产的液化石油气仅17万吨,还不够广州地区的市场需求;且广石化兼并广州乙烯后,该厂生产的部分液化石油气会提供给广州乙烯作原料,估计其流向社会的商品量会进一步减少。

在上述全国及广东省的液化石油气供需情况下,佛山市的液化石油气用量全数依赖进口。而佛山市区没有可供大型液化石油气槽船停靠的码头,无法建成直接经营进口气的一级气库,只能向珠三角周边城市城市的一、二级气库进气,进气价格受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非常大。亚洲金融危机期间,由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受危机影响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减少了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国际液化石油气价格疲软;随着近年世界经济的复苏,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再加上石油输出国组织限产保价,使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上涨迅速,佛山市燃气的进气价从往年的平均每吨2500元左右上升至现在的每吨3600元左右,升幅达44%。而管道燃气从1993年的

每立方米8.3元到2000年的每立方米9元,升幅为8.43%,年均增幅1.05%,且仅经历三次价格调整,相对于频繁变动的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给和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偏离较大。

现时佛山市管道燃气的热值为每立方米25000千卡,与1千瓦电的热值比是29.08:1,现在佛山市民用电每千瓦小时为0.7元,若以同等热值的相互价格作比较,现行的管道燃气价格仅仅是电价的44.22%;若与市场上的.矿泉水比较,一瓶600毫升的矿泉水为2.5元,一公斤管道气为3.82元,则同等重量的管道气价格仅为矿泉水价格的91.68%。换算成液态时同等体积的管道气价格则仅为矿泉水价格的50.42%。作为不可再生能源,液化石油气与上述其它生活产品的比价不尽合理。据统计。1999年度佛山市管道气居民

用户月均用气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占45.2%,5~7立方米的占38.3%,7~10立方米的占11.6%,10立方米以上的占4.9%,可见一般家庭月用气量在7立方米以下,占用户总数的83.5%,如以每立方米9元的单价计算,每月63元的燃气费用支出仅占整个家庭收入的很小部分。

燃气价格水平偏高时,从消费环节看,用户颇有微辞,且转用管道气的替代品,如瓶装石油气、电等从生产经营环节看,对企业发展新用户不利。燃气价格水平偏低时,从消费环节看,低廉的气价导致用户节能动力削弱从生产经营环节看,经济效率低下,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缺乏积极性。

(2)―价格形成滞后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为发展基础能源产业,特别是针对广东省这样一个缺乏能源的大省,国家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逐渐放开了进口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形成一、二级气库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操作,售价随着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而物价管制部门对此已放开管制。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的管道燃气为地区性垄断经营,长期以来,管道燃气被认为是福利事业,在传统体制下,管道燃气的投资、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完全受国家计划调控,排斥市场的调节作用,燃气行业游离于市场之外;物价管制缺乏灵活性,供求关系对价格不起调节作用,进气成本变动时,面对企业的每一次调价申请,物价管制部门都要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往往时间较长,待要正式批准执行新价时。国际市场的气价已经变换了多次,价格形成严重滞后于市场。

(3)燃气计价方式不合理

作为局部供求均衡的调节机制,任何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差价体系,如批量差价、季节差价等。其具体功能,或是促进流通,或是缩小淡、旺季供给与需求的差额,最终使资源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得到合理的配置。燃气生产和消费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而现行的管道燃气却是一年四季一个价,由于忽视了季节差价,排斥了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季节矛盾的作用,造成价格偏离市场,也未体现对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另外,现行的计价方式虽然按照民用、商业等不同的消费对象,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但在同一类消费对象中,其价格标准只有一个,燃气单价标准与用气量无关。这样使得在实际中,瓶装气比管道气便宜时,一些使用管道气的居民就改用瓶装气,使管道气固定成本摊分加大;而管道气比瓶装气便宜时。这部分用户又转回用管道气,加大企业亏损额。况且管道气与瓶装气交替使用,严重违反了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对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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