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岗位职责

时间:2022-11-25 04:06:13 作者:速冻小狗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速冻小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上市公司内部岗位职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上市公司内部岗位职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上市公司内部岗位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5、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8、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9、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10、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二、总经理职责

1、根据董事会提出的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落实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并推动实施;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人事任命书;

3、审定公司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5、主持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安全运营,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组织各分管副总分解实施董事会决议性工作;

6、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公司各项经费的开支,向董事会提出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方案、预算外开支计划;

7、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新投资项目的筹建与规划;

8、聘任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审核,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及辞退核准;

9、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对外关系问题;

10、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推进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运营副总职责

1、负责设计并改善公司供应链和物流管理体系, 规划管理和运作公司整个供应链系统,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采购、生产计划、仓储、配送等管理工作流程,实施统筹管理;

2、建立和健全原材料和包材供应商、承运商的开发、维护、跟踪及评估体系,合理控制采购及运输成本;

3、物料计划及库存管理,相关订单的签订、实施及跟踪;推动、落实公司物流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管理以及优化公司的物流管理;

5、负责公司成品、包材的所有生产工艺、作业标准、品控标准、安全规范、设备管制文件的拟制、整理、修订、审核与归口管理;

6、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工艺的确认与审核;

7、负责公司新项目的规划、筹建,以及新项目加工设备采购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技术文件的拟制;

8、负责公司大宗设备增补、技改、淘汰的确认与审核;

9、负责公司外协OEM的协调管理,负责外协OEM管理过程中各类商务与技术谈判以及外控标准的拟制与审定;

10、负责制定公司产品各项成本控制指标,生产成本管理,实时监督公司生产运行状况,制定相应管控与改善措施并监督执行;

11、负责公司生产部经理层KPI指标的制定,监督公司生产部年度各项KPI考核指标的执行,提出生产部经理层人事任免的建议;

12、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产品质量管控与生产调度会议,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四、营销副总职责

1、完成公司制定的营销指标;

2、负责制定公司营销管理制度、营销策略的拟定、实施和改善;

3、负责制定公司各项营销费用预算与控制指标;

4、负责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制定业务推进计划;

5、负责如实向顾客介绍产品、投标、与顾客洽谈合同和签订合同,确保所签合同规范、有效和可行;

6、负责常规合同评审,组织有特殊要求合同的评审;

7、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与本企业有关的数据资料,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

8、负责合同、评审记录的及时传递和保存;

9、负责公司货款回收管理;

10、参与组织对顾客技术培训;

11、负责营销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五、财务副总职责

1、组织拟定全公司系统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计划和费用计划;

2、组织拟定公司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3、组织编制并签署公司每月、季、半年、全年的会计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

4、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5、参与公司战略性融资工作;

6、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息方案以及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拟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名单;

8、主持财务系统的日常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的协调工作,向总经理提出财务部的经理人选。

篇2:公司内部各种岗位职责

储备店长

(一)学习期

入职前期,是公司店铺管理人员的重点培养对象,以外派导购、外派收银员的身份,展开基层工作和学习,主要工作内容有:

1、接受入职培训,学习企业文化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等;

2、服从公司需求和安排,外派至各个店铺,协助店铺完成每月业绩目标;

3、参与店铺的销售工作,学习销售及沟通技巧;

4、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学习收银系统、office办公软件等基础技能;

5、协助店长作好店铺管理工作,学习各项管理技能;

6、严格执行公司营业流程和相关制度,爱岗敬业、以身作则,带领员工共同提升店铺的业绩;

7、贯彻公司精神、讲求执行力、定期汇报工作,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8、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晋升通道:导购 收银(时间较短,学习收银及办公软件,为晋升副店做准备)副店店长多店店长市场部预提督导市场部督导。)

(二)管理期

晋升副店之后(预提督导前),作为店铺的管理人员,工作内容有:

1、维护品牌形象、传承企业文化;

2、负责店铺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人、店、货的管理;

3、负责店铺的招聘、员工培训和培养、人员分工和激励等人员管理工作;

4、负责店铺的货品进销存跟进、货品陈列和摆放、货品日常保养、货品质量反馈等货品管理工作;

5、以团队和谐有凝聚力、业绩达标甚至超标完成为两个重心,负责店铺业绩目标的分配和完成、销售氛围营造、团队打造等店铺管理工作;

6、配合公司的各类营销策略、带领团队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制度和任务;

7、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

8、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篇3:公司内部各种岗位职责

仓库统计员

1.负责制订公司销售与订货数字化目标,分解目标,推移管理;

2.负责销售目标及库存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进与分析,提交可行性解决方案;

3.负责制订商品管理的工作规范及运作流程,组织商品MD会议,组织商品调拨相关培训;

4.负责公司运营状况分析,包括渠道、消费者、商品、竞争品牌分析等,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为公司市场发展及营销策略制订提供可行性建议;

5.编制生产计划、生产计划的监督、生产进度跟踪、生产数据统计、任务单下达;

6.日常仓库管理调度;

7.公司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公司综合计划编制、管理;

8.公司经济活动分析;

9.公司统计仓库工作管理。

篇4:公司内部各种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各类总账、明细帐册。

2、负责编制公司费用预算表,并按照费用预算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3、负责审核资金收付凭证,并负责编制记账凭证。

4、负责账簿登记工作,并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5、负责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6、负责各项税费的申报。

7、负责编制财务相关的统计报表。

8、负责凭证的审核、装订,归集、保存和销毁工作。

9、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归集、保存和销毁工作。

10、监督各项往来业务款项发生、收付情况。

11、责公司发票、税票、税收的相关事宜。

12、保管公司财务印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

13、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5:公司内部各种岗位职责

1、负责各类文件报表的打印,复印和整理工作;

2、负责公司所有档案提取和保存的归档工作;

3、负责起草一般性公务文件和报告的编写;

4、负责配合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新增、清理、报废、调拨等管理清查工作;5、负责公司的收发信件,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发放,订阅杂志、报刊,预订机票、车船票;

6、负责保管图书、音像制品;

7、负责接待来客,保持会议室、各会客室的卫生清洁;

8、负责监督所有室内办公场所的卫生清洁;

9、接听来电并转接到个人,记录投诉及重要来电;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6: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主题,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的经济建设中心,深入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半年来共完成17个项目的审计任务,查出违规金额14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438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3万元,提交工作报告、信息9篇。其中被批示采用4篇。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主要成效

(一)抓好“同级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今年共审计财政、地税、交通、旅游等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延伸审计或调查了6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14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681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一些收支项目未按规定纳入财政体制核算,影响了财政预算收支的真实性,经审计发现,有3705.77万元的收入项目和5576.23万元的支出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一些基金项目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收入共计17530.18万元列预算外收入未缴国库纳入基金预算收入。

3、在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办理不合理退库573万元。

4、经延伸二个企业审计发现,存在有1000万元税款滞留企业现象,部分代征税款单位存在只征主税、未征附税问题;

5、个别单位收入直接冲减事业支出,未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部门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甚至被占用。

我局针对上述问题,已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下达审计决定,做出处理、处罚。此外,针对各单位存在的财务管理簿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上述各种违规问题基本得到纠正和整改,促进了各单位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受到了县人大会的充分肯定。

(二)加大对惠民惠农政策资金的检查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性

在人员少,任务重情况下,派出两位同志做为惠民惠农政策资金落实督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与财政、纪委同志一道,根据中央、省出台的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围绕资金的收入、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通过对低保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山海协作发展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调查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时为规范资金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项目资金在线监控,国库统一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减少中间滞留环节。二是实行惠民补贴资金“一折通”,用存折方式直接兑现到受益农民,并按规定公开公示,建立起惠民惠农资金补助的“绿色通道”。三是实行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投资监管到位。四是实行绩效评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惠民惠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利用

我局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初计划,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整合资源,对审计任务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既节约时间又降低了审计成本,下半年计划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6个,目前正在进点中。同时为贯彻落实明纪发[XX]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知》精神,保证政令畅通,近期派出两名业务骨干与纪委同志一道对xx年年以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予以通报、诫勉谈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合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关注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

结合县委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上半年共审计工业园区防洪堤、道路工程结算等8个项目共送审金额1269万元、审减金额171万元,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五)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是派分管领导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及配合县财政对XX年县文体局、建设局、党校、老干局等单位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上报县政府;二是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分别成立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四百活动”、“创五优争先行”等活动的领导小组、上报学习方案并用实际行动组织实施;三是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公开信息4篇;四是规范我局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程序,编制了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等5份材料分别上报发改局和效能办,依法审计能力得到逐步提升。

(六)积极服务大局促成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的成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推进投资审计机制创新,强化投资审计工作,在局领导的不懈努力下,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设立**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为县审计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核拨事业编制5名,常务会议规定: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由中介机构审计外,均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监督。由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县审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为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经请示,以县政府名义向全县下发了《**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文件,详细规定了审计对象和范围、内容及处理处罚规定。

(七)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强化制度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审计质量。

1、从科学发展的大局着手,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为此要狠练基本功,在内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机关作风,制定了《局工作人员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业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用制度管人管事,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并扣发年度奖金;年内被告诫三次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并提交任免机关给予处理,取消该股室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人、法、技”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以财务管理和廉政纪律为主要内容的自身建设如开展局机关财务自查自纠工作;二是派员参加了金审工程二期项目培训并按照省厅要求进行了网络系统、网络布线系统、机房系统如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等建设,为审计业务提供良好的网络应用环境,同时为保证局计算机网络使用安全性与每位干部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书,做到安全保密人人有责;三是加强了以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为根本的作风建设,如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走访被审单位,征求意见等进一步增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遵守审计纪律的意识。

在业务方面,结合开展“审计创精品、岗位学先进”、“四个不让”活动,严格审计执法,注重审计质量、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贯彻审计署6号令为主体,扎扎实实地来规范我们的审计业务,使审计质量意识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为了要加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的应用,配合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实施,加大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的推广力度,我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通过逐步更新三年来共购买了4台笔记本电脑和8台台式电脑,两台激光打印机,实现了人均一台电脑的计划,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办法来武装审计队伍,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和在线监控的作用。

3、实行“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从发审计通知到编写、审批审计方案至下达审计决定共21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有时间限制,有责任人签名,构成相互监督的链条,保证了审计任务按时完成。

4、继续推行审计业务质量三级负责制和复核审理与业务会议制度,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审计业务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的复核把关包括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进行复核,积极推行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活动促进审计质量的全面提升。

(七)注重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规定每个星期,星期一上午作为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理论的学习时间,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同志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新修订“审计法”。目前局支部已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并在学习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干部每个月写一篇学习笔记、学习心得。领导带头示范,扎实有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强化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一是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今年我局于2月份、5月份分别派出干部到福卅、三明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主要是学习经济责任审计、省定项目的培训及ao现场实施审计系统操作软件应用等,回来后结合本县实际对其他同志进行面对面地传帮带,这样既节约了费用又共同提高了审计业务水平,达到了学用结合的目地。二是积极创造条件接受培训,如局领导参加的由县委组织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再造高级研修班学习,通过有系统的理论学习旨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增长知识。三是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如对有关重要的法规、财务制度做到人手一册,并组织审计人员根据自己历年来的审计经验,现身说审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四是制定有关奖励制度,鼓励大家自学成才,如制定了给予考前复习假与考试假及毕业后给予奖励等鼓励办法,引导转变大家的学习观,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我局现有13人中,取得大专学历2人,本科学历7人,取得中级职称7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3、努力抓好党风廉政工作,一是以“守住底线“教育活动为平台,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向纪委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述职述廉,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补贴、治理商业贿赂、公款出国旅游及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三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审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机制、制度规范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查案惩处机制、干部保护机制和廉政责任机制。并把这些制约机制用具体的方式落实到实处,重点加强对审计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与监督。做到进点时要进行审计公示;审计中由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明察暗访;撤点后审计组向局监察室汇报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被审计单位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廉洁从审情况、每年进行两次的审计回访等。通过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廉政举报电话,制定和发放《审计人员廉政征询表》、《审计小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自报表》,组织学习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内容,引导干部树立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了审计干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政审计的意识。

4、加强党务、政务公开。一是决策工作民主化。凡重大事项均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决定做出后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布,如对单位大额资金的支付均实行集体研究制度。二是政务工作透明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财务、车辆维修、招待费等定期公开,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实行招待审批制度,核定接待标准,控制陪客人数;对干部的轮岗、评先评优及时进行公示。三是审计工作公开化。处理处罚公开、透明,召开审理会予以研究决定;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篇7:香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香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一、香港资本市场关于内部审计汇报体系的规定

内部审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联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均对公司内部审计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董事会层面。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3.21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会计或财务管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9.(e)规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工作。

关于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14.(b)规定:鼓励内部核数师向审核委员会如实披露工作情况,设立正式的机制,让审核委员会可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与内部核数(审计)师举行会议。

关于内部审计的具体汇报体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实务公告1110-2认为,审计执行主管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机构的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其中:

职能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工作章程、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执行主管的任命和薪酬、审计工作范围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预算、人力资源、内部沟通、公司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二、香港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

香港采用英美法系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区别于德国大陆法系的双层制模式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单层制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决策、审计、薪酬、提名等若干非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管层(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由CEO担任,非执行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从而建立起董事长、CEO、非执行董事之间的三角控制关系。

CEO下设各总监开展日常运营,人事、审核等非执行委员会组建相应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从财务监督到内部控制

早期审计的.职能一般定位于财务监督,现代审计认为审计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审计控制通过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保证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对过程的控制,要求建立自董事会至经营活动层面的系统的内部审计体系。

上述分析,由香港联交所要求董事局主席和总裁职位强制分离可见一斑。香港联交所《企业管制准则》A.2规定,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发行人业务的日常管理必须清楚区分,董事会主席领导董事会,确保公司制定良好的企业管制常规及秩序,行政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三、我国的实践

(一)公司法以前的内部审计

我国内部审计的出现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将财产委托他人经营的同时,往往会委派自己信任的人开展经济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内部审计职能分散到财务、计划等部门,开展内部稽核,上下稽核之间并无实际联系,内部审计作用不大。

(二)公司法以后的内部审计

九十年代以后,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国出台了《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模式先是采用双层制模式,设置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从财务部门独立出来,隶属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总经理不等。

但是因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监督缺位产生的问题较多。证劵监管部门又借鉴单层制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内部监管职能。

在大陆企业赴香港资本市场上市的过程中,考虑香港公司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体改委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公司章程需对设立或者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监事会处境尴尬。

(二)标杆企业做法

恒大地产是香港上市公司。恒大的组织结构设计具有大总部的特点,总部职能以监管、设计和配套管理为主,地区公司以工程建设为主。

恒大总部人数最多的部门是审计和监察,总部人数1209人,监察和审计占24%。恒大地产内部审计分预决算审计、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三个模块,分布在三个部门,归属不同的董事,向董事长报告。

恒大地产的大总部、强审计模式,应是基于公司规模庞大而形成的全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总部成为委托中心,监管成为重中之重,内部审计不断细分并专业化。内部审计成为保持恒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建议

对于大陆赴港上市企业,建议按照港交所的要求,将监事会职能并入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日常行政工作向总经理汇报。

篇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虽然沪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报声称披露了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报告名称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审核)评价意见报告”等多种。其中,真正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命名的报告只有15份,仅占6.73%,而最多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鉴证、审核、核实评价等词并不能与审计等同,主要体现在保证程度的不同。以审核为例,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则是合理保证,审核不可随意替代审计。名称的不一致不仅会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难以在格式上形成统一规范,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报告的查阅和理解。

第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几乎都是标准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然而,在样本数据中,除了1份没有表示具体意见的报告,其余全为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但是更多的还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使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三、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因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对上市公司给出指导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较低。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在准则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统一规定报告名称和格式。

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承接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应定期更换,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第三,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要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时候,既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还应当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篇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经过安然、世通等一系列的公司财务报表舞弊事件,人们逐渐意识到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至关重要性,世界各国政府监管机构、企业、会计业界等也都增强了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从关注财务报告本身到保障财务报告可靠性机制的建立,纷纷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来防范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如美国和日本以法案形式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进行了强制要求,欧盟、加拿大、英国等虽未对内部控制审计有强制要求,但其上市规则要求审计师对企业管理层所作的内部控制声明进行形式上的审阅,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公司内部控制丑闻的发生。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共同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于20xx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明确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企业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当提示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关注。

实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向公众披露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报告对20xx年度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从总体情况、报告意见、非标准意见原因等多个方面介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力求为资本市场内控审计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第一章 内控审计报告总体情况分析

内控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测试评价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从外部独立、客观的角度来评价与督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及时披露,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1。1 时间维度分析。20xx年是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内控审计”)的第一个年度,共有38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内控审计,并出具了230份内控审计报告;至20xx年,共40家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了xx65份内控审计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3。58%。

20xx~20xx年间,上市公司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总量直线上涨,4年间披露总量增加了1235份,年均增长58。86%。

1。2 板块维度分析。20xx年度,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共有947家披露了内控审计报告,占该板块上市公司总数的90。19%;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共披露466份内控审计报告,占该板块上市公司总数的97。08%;中小板企业共披露44份,占比为5。88%;创业板公司仅披露8份,占比为1。75%。

90%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都能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且深市主板的披露情况要优于沪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例均不足6%,该比例较低的可能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尚未强制要求这两个板块的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1)20xx年度与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对比。与20xx年度相比,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比例呈现大幅上升趋势,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分别由20xx年的73。61%和67。50%上升至20xx年的90。19%和97。08%;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报告的比例有小幅上升,增长幅度仅为0。70%;而中小板上市公司披露报告的比例由6。50%将至5。88%,下降了0。62%。

(2)20xx年度与20xx年度披露报告数量与上市公司数量的变化对比。在20xx年度,除深市主板,其他各板块上市公司的数量较20xx年度均有所增加;就披露报告而言,除中小板,其他各板块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审计报告数量也均在增加。其中,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新增46家,披露报告新增208家,报告增长的数量超过上市公司增长的数量;创业板上市公司增加75家,披露报告新增数量仅为4份,上市公司新增数量小于披露报告新增数量;深市主板的上市公司减少40家,其披露报告的公司数量出现正向增长;中小板上市公司增加25家,其披露报告数量出现负增长。

可见,在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遵守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披露内控审计报告,而中小板上市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则有待改进。

第二章 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情况分析

内控审计的目标在于检查并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及适宜性,由事务所对内控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2。1 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的总体情况。内控审计报告意见可分为两类:标准内控审计意见(或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意见类型。

20xx年,在上市公司出具的xx65份内控审计报告中,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共xx87份,占该年度内控审计报告总数的94。68%;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共54份,占比为3。69%;否定意见报告共20份,占比为1。37%;无法表示意见报告有4份,占比为0。27%。

(1)时间维度分析。我们将20xx~20xx年的内控审计报告分析后发现,内控审计报告意见为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总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由20xx年的225家上升至20xx年的xx87家,呈直线上升趋势,但其占比却由97。83%下降至94。68%;相应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由5份上升至78份,占比由2。17%上升至5。32%。

监管机构要求事务所进行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意味着事务所需要对被审计公司各业务环节都进行深入了解与检查。在此过程中,随着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本身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被审计公司情况了解的不断深入,这会帮助公司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同层次的管理问题。当然,近几年经济环境以及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着较大变化,企业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也在积极调整,并出现了新的管理漏洞,这也是造成非标报告总量上升的可能原因。

(2)板块维度分析。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沪市主板上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均为最多,分别达到896份、35份、15份;深市主板上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分别为440份、18份和5份,深市主板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数量多于沪市主板;中小板仅有1份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其余43份均为无保留意见;创业板的8份内控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

从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比例来看,深市主板、沪市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的比例分别为5。58%、5。39%和2。27%,创业板中的标准审计意见比例则为100%。

2。2 三种报告意见对比。上市公司一般以报告形式披露其内部控制有效性及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而内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控自评报告是常见的三种报告。其中,内控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其意见结论包括否定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其意见结论包括否定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无保留意见;内控自评报告是指上市公司的治理层对公司自身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书面文书,其结论可分为结论有效、结论无效和未明确表明意见。

(1)内控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对比。内控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都是由外部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但二者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标准有所差异,故同一企业的两份报告在结论上有所不同,如前者的判断依据是:在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该缺陷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后者的判断依据是:将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的缺陷均列入审计意见的评价范围,依据缺陷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发表审计意见。

20xx年,共有45家上市公司同时被出具了非标准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其中34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和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是一致的:6家上市公司的两种报告意见均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和内控审计报告意见分别是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3家上市公司的这两种报告意见均是无法表示意见;25家上市公司的这两种报告意见均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其余xx家上市公司被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和内控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其中有7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而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带强调字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有3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是带强调字段的无保留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是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有1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是无法表示意见,而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是保留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均是同一家,而其报告意见却有所不同。另外,这两种报告意见类型并不完全相同,内控审计意见中并无“保留意见”一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对非标准审计报告进行了相关事项规定,其中指出“本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同时还对“否定意见”和“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划分是一致的;而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内控审计意见的类型却仅有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未对“保留意见”进行划分和说明。这可能是两种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2)内控审计报告与内控自评报告的结论对比。20xx年,上市公司共披露了2582份内控自评报告,从总量上看,其报告披露比例(94。44%)要高于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比例(53。58%)。内控审计报告需企业聘请事务所对企业内控体系检查,增加企业成本,而内控自评报告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自行检查,不需要多余费用支出,这可能是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例较低的原因之一。

20xx年,共有xx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和内控自评报告的结论不一致。被出具否定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的内控自评报告结论是有效的,有4家未明确表示意见;被出具无法表示内控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1家在内控自评报告的结论是无效的,有2家的结论是有效的。

第三章 内控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原因分析

3。1 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原因。20xx年,有20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共披露了49个重大缺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缺陷原因可分为控制环境原因、控制活动原因及控制手段原因3大类,涉及业务流程18小类,但缺陷与涉及的业务流程并非一一对应,一个重大缺陷可能涉及多类业务流程。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基础,影响着内部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和履行职责的态度、行为等,包含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①组织架构。大有能源、皖江物流、ST生化、柳钢股份、上海新梅和荣丰控股等6家企业在20xx年度均出现了企业决策和内设机构设计缺失或缺乏执行力的现象。如大有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变化的销售模式未履行过相应的决策程序;深交所认定荣丰控股存在部分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这两家公司的企业决策程序未得以实施。

进行内控审计的事务所还发现:皖江物流和ST生化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上海新梅虽然设立有审计部,但该部门形同虚设,并不能对企业的整体内部控制做出有效评价与监督;柳钢股份的部分职能部门与其控股股东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形,公司独立性不强。这四家公司的内部机构在设置和执行中存在缺陷。

②人力资源。事务所发现泰达股份出现了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20xx年,泰达股份在引入财务人员时,未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问题,入职后对这些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够充分,从而造成多处会计处理差错,影响了财务报表中多个披露项目的准确性。

提示:运行通畅的组织架构是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企业制度现代化的基础,人力资源是企业机制运行的核心。如果内部机构设置徒有其名,缺乏执行能力和科学决策力,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企业将难以实现远大发展战略。

(2)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日常运营的基本环节,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等方面。本年度内控审计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

①资金活动。20xx年内控审计报告中,共有xx个重大缺陷涉及资金活动,涉及柳化股份、*ST博元、山水文化、多伦股份、水井坊、烯碳新材、*ST国创、安泰集团等8家上市公司,占到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数的40%,这是内控审计缺陷的“重灾区”。

柳化股份、*ST博元、山水文化3家公司均出现了资金支付款无人审批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多伦股份出现重大投资无人审批的情况;*ST博元与水井坊出现了未对投资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前者是因为未设风险管理部,后者则是在项目调整后未进行再次的风险评估。

此外,*ST博元与山水文化存在着银行账户、存款等方面管理不善的情况;烯碳新材与*ST国创则出现了投资决策、投资控制、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安泰集团甚至出现了关联企业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这些资金活动缺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经营风险。

②采购业务。20xx年度,采购业务方面出现了1个重大缺陷,即*ST博元没有对供应商引入制定审批制度,亦无对应的评估制度。

提示: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对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防范采购风险,保障企业物资采购的安全有效。若供应商的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将会给企业的利益带来很大损失。

③资产管理。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共有4个重大缺陷涉及资产管理,分布于大有能源、泰达股份、皖江物流及华锐风电4家公司。其中,大有能源的全资子公司的采矿权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即发生转让,采矿许可证也并未获得,这使得公司无形资产的权属不清;泰达股份的部分子公司对资产减值评估未定期执行,有的在资产减值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已表明该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皖江物流公司对其期末的存货未进行盘点,使得其对存货的内部控制失效;华锐风电未对部分实物资产出、入库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部分账实记录不同步。

运行良好的资产管理机制,能够提高企业的资产使用效率,若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受阻,则会增加企业资产损失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切实防范资产管理全过程中的风险。

④销售业务。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ST博元、航天通信、安泰集团、昆明机床等4家公司共4个重大缺陷涉及销售业务。其中,*ST博元和航天通信的缺陷原因是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评估不到位,安泰集团和航天通信的缺陷原因是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管理在执行层面上做的不到位;昆明机床由于对部分非经常性交易未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致使公司内部控制效率大打折扣。

提示:销售业务是企业运营的灵魂,销售量的稳定增长、销售市场份额的扩大,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坚实保障。在销售环节,客户的信用管理是一大重点和难点,若此处管理不到位,将可能导致销售款项回收不畅,从而造成企业经济效益的重大损失。

⑤工程项目。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共有4个重大缺陷涉及工程项目,分布在两家公司:天目药业和泰达股份。天目药业的下属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执行对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检查控制工作,而泰达股份除了部分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外,还出现了部分区域开发板块子公司对应付未付工程款、工程施工成本等的分析审核控制不到位的情况。这些重大缺陷都导致了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部分失效。

提示:公司对于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应当做到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各个工作流程的规范,并对相关职责权限加以清晰界定,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与资金的安全。

⑥担保业务。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共有4个重大缺陷涉及担保业务,出现在航天通信、*ST新都、皖江物流及多伦股份等4家公司。航天通信由于对客户承担担保义务的能力缺乏详细了解调查,从而造成大金额的应收款项不能按期收回;*ST新都则出现了违规担保现象:在公司治理层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诉讼案件的发生;皖江物流的全资子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对客户债权未能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从而导致公司重大坏账风险;多伦股份的对外担保未履行相关的审议、披露程序,从而使得与之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部分失效。

提示:担保业务关系公司的名誉,在监管不力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企业蒙受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公司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⑦财务报告。20xx年度,在20家被出具否定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的上市公司中,大有能源、天目药业、昆明机床、泰达股份、水井坊、*ST博元、*ST国创、柳钢股份、ST生化等9家公司均由于控制活动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中相关会计科目的不准确,从而使得财务报告无法起到应有的内部控制作用;柳化股份、*ST新都则是由于财务报告中未及时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从而使得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信息;烯碳新材在会计账目的核算中,未能正确使用准则而致使财务报表的不准确;山水文化则出现了借款未及时入账的情况,从而使得财务报告准确性受到质疑。

提示:财务报告是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在财务成果上的体现,故无论哪一项业务受阻,都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财务报告不仅关系企业的利益,更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财务报告的准确、完整性应受到关注和重视。

(3)控制手段。控制手段具有工具性质,关系到企业的整体业务与管理,包括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等。20xx年度出现的内控审计缺陷主要有合同管理不善、内部信息传递不畅通等。

①合同管理。在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发现*ST博元和山水文化均存在合同管理漏洞。例如,*ST博元未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这可能致使企业内部监督失效。

山水文化的合同管理问题更多,例如: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签署相关协议时,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亦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公司还存在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不在财务部门保管的情况,部分资金未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提示:合同管理是内部监督的重要一步,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订立合同、合同履行不全面或者监控不当,都可能导致内部监督失灵,使企业利益受损。

②内部信息传递。在20xx年度内控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发现昆明机床和水井坊的内部信息不能有效传递。事务所发现,昆明机床在非经常性交易发生时,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缺乏充分的沟通,从而未能建立该类交易的内部控制措施;而对于水井坊,事务所认为企业在个别的政府补助上,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使得该项扶持资金的风险评估无法有效进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报告相关科目的处理。

提示:通畅的内部信息传递能够促进企业各级机构间的沟通和信息的有效利用,若内部信息传递不通顺、不及时,则可能影响企业决策的正确制定和顺畅执行。企业应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全面梳理传递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充分有效利用内部信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高效运行。

3。2 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原因。20xx年,共有54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其强调事项段涉及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及控制手段等多个方面,下面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类分析。

(1)控制环境。

①组织架构。20xx年,共有8份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组织架构环节,包括组织架构结构形同虚设、治理层意见发生分歧、权责划分不清晰等。其中,泸天化、ST川化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部分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西藏药业和方正证券的治理层在一些重要事项的讨论和表决中发生分歧,且未派高管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华银电力、桂冠电力与控股股东的分公司在人员、机构方面未实现独立,且业务存在同质性;亚太实业的一家控股子公司部分业务与其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存在业务同质性,且亚太实业未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厦华电子原有的内控制度已不适用,新制度体系尚未经过董事会授权批准。

这些事项的出现使得公司控制环境受到影响,值得内控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②发展战略。20xx年,事务所对大元股份进行内控审计测试中发现,其战略定位不清晰,方向不明确,战略执行不到位,直接导致企业的连年亏损,应引起高度重视。

③人力资源。20xx年,山东金泰由于资金缺乏、经营困难,未按时发放职工薪酬,使得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可能导致人员流失。该事项被事务所列为强调事项段。

④社会责任。20xx年,百花村一家控股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山东金泰未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这些事项作为强调事项被列示于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中。

提示: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所应承担和履行的社会义务,企业须重视安全生产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和保障,保障就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2)控制活动。

①资金活动。20xx年,有9份内控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涉及资金活动流程:中国天楹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设备款时存在内部子公司代收代付行为;大连控股存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时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入子公司其他定期存款账户情况,且并未及时披露;恒源煤电的资金管理一定程度上受母公司影响;山东金泰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华升股份两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发生变更;泸州老窖在办理异地银行开设存款账户时,经办人员未亲临柜台,接受了银行上门开户服务,公司还存在部分异地银行账户未按月进行银行对账的情况;金谷源在非内控缺陷情况下对20xx年度报告和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天津松江的出纳挪用公司存款;莲花味精由于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涉及公司的资金命脉,应当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

②资产管理。20xx年,共有2份内控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涉及资产管理流程,分别时亚星化学和大元股份的内控审计报告。前者存在个别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不同属情况,后者存在采矿权不明确的情况。

③工程项目。20xx年,共有3份内控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涉及了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其中,罗牛山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出现施工行业整体不规范现象,其管理层已对其进行了整改;深大通存在项目工期延误情况;金城股份存在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环节未执行到位的情况。

④担保业务。20xx年度,共有3份内控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涉及了对外担保业务。其中,山煤国际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国化学的一家全资子公司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其个别客户及关联方的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支持;大连控股为其股东和股东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且未予以及时披露。

⑤财务报告。20xx年度,共有3份内控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涉及财务报告流程。莲花味精未定期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复核;当代东方的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更、个别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不符风险报酬转移;常林股份的财务报告准确性受到其参股子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影响。

(3)控制手段。20xx年度的内控审计报告中,仅有1份的强调事项段涉及合同管理流程。*ST二重由于签订合同前未对订单合同的经济效益进行评审,造成部分合同亏损。

(4)其他。

①公司涉嫌违法或公司高层涉嫌违纪违规。20xx年,创兴资源、海润光伏、南华生物、中银绒业、上海物贸、仰帆控股、北大医药、大元股份、明星电缆等9家公司均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并被稽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其均未结案,故被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除明星电缆的强调事项是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外,其他公司的强调事项均是涉嫌违反《证券法》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务所在内控审计中还发现,部分公司出现了内部治理层的违纪违规现象,如:金枫酒业原总经理涉嫌贿赂,吉林高速的董事长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商场董事长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美利纸业原副总经理和原董秘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立案调查。这些事项均被作为强调事项列示于各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中。

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南化股份、ST宜纸因为公司全面停产并实施整体搬迁,方大炭素的部分子公司、昌九生化的个别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停产多年,狮头股份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ST明科主业停产,因而注册会计师在内控审计中未对这些公司的生产管理、原材料采购等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对其销售业务未进行或仅进行有限测试;截至审计报告日,深中华A尚未实际引入重组方的资产,其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这些生产经营状态的异常情况均被列示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中。

③部分(子)公司或业务未能纳入内控审计范围。20xx年,金枫酒业、大地传媒、长城电脑、赛轮金宇、康达尔、西部资源等6家上市公司出现可豁免进行内控审计的事项而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如:由于企业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收购交易时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收购企业财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故在事务所对金枫酒业、大地传媒、赛轮金宇、康达尔、西部资源等进行内控审计时,均未将其20xx年度新收购、被并购的企业纳入内控审计范围;长城电脑子公司冠捷科技在香港及新加坡上市,内部执行COSO内控整体框架,故事务所未将该子公司纳入长城电脑的内控审计范围。

④关联交易中出现管理漏洞。20xx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3家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出现值得内控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的事项:林州重工在20xx~20xx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且存在与部分关联方有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罗牛山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山鹰纸业的两家子公司存在未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情况下将资金预付给关联自然人的情况。

3。3 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xx年,星美联合、内蒙发展、*ST国恒、*ST成城等4家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其原因是由于内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事务所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

星美联合由于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全年未能开展任何的经营业务;内蒙发展和*ST国恒的相关人事均发生变动;*ST成城原来执行的公司管理手册已不再适用,新一届治理层重新编制的内部控制手册尚未充分运行。这些因素均导致事务所在进行内控审计时未能获取发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充分且适当的证据,从而使得事务所对企业的内控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结论。

3。4 20xx~20xx年内控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原因对比。20xx~20xx年间,共有15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其中存在着多家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出具不同结论的情况。其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1)部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20xx年创兴资源、北大医药、大元股份三家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而20xx年大有能源因同一原因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2)部分公司关联交易机制不完善。以下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20xx年,罗牛山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20,康达尔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未定期核查,未正确、完整地识别出关联方。

以下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20xx年,柳钢股份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但其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识别及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方面部分存在重大缺陷;20xx年,上海家化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也未明确关联方清单维护的频率;大有能源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的销售模式转变,其未及时确认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青鸟华光公司在20xx年度前没能及时识别关联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有误,导致识别关联方不完整、不准确,在监管部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后才进行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该公司被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结论。

(3)部分公司未设置内审部门或未执行内审制度。20xx年,泸天化、ST川化未按照公司制度对控股子公司或对部分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导致内部控制活动失效,而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20xx年,皖江物流对全资子公司淮矿物流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及审计等内部控制活动,该公司被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

20xx年,ST生化因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上海新梅因审计部尚不能对整体内部控制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监督,分别被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

(4)部分公司人员、机构方面不独立。20xx~20xx年,华银电力、桂冠电力与中国大唐集团的分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机构方面未实现相互独立,且存在业务同质性,公司控制环境存在缺陷,这两家公司均被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而在20xx年,柳钢股份的组织机构中,部分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形,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强,该公司被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

(5)部分公司存在资金支付未履行相应程序、超权限审批等现象。20xx年,山鹰纸业有两家子公司在尚未履行公司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形下,将资金预付给关联自然人用于废纸采购,被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xx年,山水文化有部分资金支付未按照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亦未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被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年,马钢股份有一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超越审批权限情况;北大荒及其子公司的管理层存在超越审批权限情况。这两家公司均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ST博元部分资金支付存在无相应权限人员在资金支付及汇款审批单上签字审批的情况,同时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明细账存在不相符情况,被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6)部分公司存在对客户资信等级评估、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2012年,南京医药对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总授信额度远超过公司净资产,使公司面临较大授信风险,被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

以下公司被出具了内控审计的否定意见:20xx年,航天通信未对客户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义务进行详细调查,超过授信额度超额发货;安泰集团在山西新泰未约定按时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销售;皖江物流的全资子公司淮矿物流公司由于对客户债权未能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导致重大坏账风险;20xx年,西部矿业子公司西矿香港存在未完整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对部分客户进行授信并赊销的情况;20xx年,新华制药子公司医贸公司的三个部门分别向同一客户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且存在未授信的发货情况。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意见情况以及非标准意见的原因等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4。1 主要结论。

(1)整体来说,20xx年度,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都以报告形式披露了内控审计情况。

①从时间来看,20xx~20xx年间,各上市公司披露其内控审计报告的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愈来愈受到重视;②从板块来看,20xx年度,主板仍是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主要阵地;③从上市公司数量变化与内控审计报告数量变化的对比来看,越来越多的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内控报告披露却有待提高。

(2)审计意见显示,95%的上市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内控审计要求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20xx年度,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于沪市主板,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集中于深市主板;创业板内控审计报告数量虽少,但标准审计意见比例最大。

(3)从内控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控自评报告的结论对比来看,20xx年,共有45家上市公司同时被出具了非标准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其中75。56%的结论是一致的,剩余24。44%的结论是不一致的,这说明上市公司内控缺陷并不一定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比例要高于内控审计报告;二者在结论上也存在不一致情况。另外,由于内控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划分并不完全相同,事务所在出具相关审计意见时,应当将结论的判断尺度进行统一,使得这两种报告意见少受或免受影响。

(4)从非标准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的原因上来看,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结论为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问题主要出在内部组织架构不完善、人力配备不充裕,资金、采购、资产、销售、工程项目、担保及财务报告等控制活动的流程不规范,合同管理执行力度差、内部信息传递不顺畅等方面;结论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的问题多出现在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其中资金、资产、工程项目、担保、财务报告等控制活动方面问题较少,合同管理尚不完善或其他方面事项存在问题的情况最多;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则是因为内控审计范围受限,发表内控审计意见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

20xx~20xx年间,共有15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存在着因同一原因被出具不同意见的上市公司,更不乏有些企业连续两年因同一原因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4。2 建议。分析20xx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内控审计在工作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促进内控审计工作的不断优化。

(1)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企业内控审计工作的强制执行力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使企业规避内部舞弊行为、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可靠性,是企业预防内部因素致损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重财务报表审计而轻内控审计。

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明确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内控自评报告,同时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企业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当提示利益相关者关注。

这表明,我国对企业的内控审计已做出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仅有一半左右的企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为此,我国的监管及立法机构应加大对企业内控审计工作的强制要求,对未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未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企业在下年度不允许在资本市场融资等,强制上市公司践行内控审计要求,维护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监管机构和事务所应对内控审计报告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梳理非标准内控审计结论的数据可以发现,对于同一原因,存在不同的事务所出具不同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的现象。

对于性质相同的事项,如“涉嫌违法违规”、“未设立审计部门”、“人员、机构不独立”等,我们建议,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就事项的量化标准达成共识,同时建议事务所在报告中披露该标准,使报告使用者能够了解事项的影响程度;对于涉及具体金额的事项,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将损失额度的影响程度定量化,如占全年营业利润的百分比等,使报告使用者对该影响程度有量化概念。

对于监管机构,我们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明确事项影响程度的量化标准,避免不同事务所对同一性质或同一影响程度的事项发表不同审计意见,影响内控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

(3)监管机构应强制上市公司制定并履行整改措施。在内控审计报告的统计与分析中我们发现,虽然有些公司披露了内控审计报告,但内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并未得到有效整改,不乏有企业因同一原因连续两年被出具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如西藏天路在2012年、20xx年连续两年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均因其预算考核执行力度不够、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不足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原因被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华银电力和桂冠电力在20xx年、20xx年连续两年均因人员、机构不独立的控制环境缺陷被出具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泸天化在20xx年、20xx年均因高管薪酬管理问题连续被出具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

若上市公司仅聘请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而对审计意见却弃之不理,那么内控审计工作将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发挥防范内部控制风险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应提高对内控审计结论的重视程度,对内控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缺陷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若上市公司不能自觉践行,监管机构应采取强制措施使上市公司进行缺陷整改,如制定处罚措施等,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知识拓展:

内部控制五要素

第一,内部控制环境,即评价以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在内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

第二,风险评估,即分析企业风险控制目的设置的合理性,评价开展风险评估范畴的全面性、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风险应对策略的科学性。

第三,控制活动,即评价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置的内部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第四,内部控制信息和沟通,即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的科学性,分析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信息和沟通中所发挥作用的情况,判断企业在反舞弊工作重点领域相关工作机制的有效性。

第五,内部监督制度,即分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情况,判断企业实施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学性,有效性。

篇10: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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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二、对英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

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篇12: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二、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目前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强调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去行使监督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但公司经营管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其实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三是重新引入一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

,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篇13: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

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篇1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研究

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4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给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现状

本文选取20沪市A股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共239家。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虽然声称披露了核实评价意见但找不到具体的意见报告,还有7家只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简要说明了审计意见。因此,实际以报告形式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共有223家。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发布之后,我国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有很大的改善,具体表现在:

首先,数量上有所增加。沪深两市在报中仅有175家披露了审计师对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筛选之后只有156家,而在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发布之后年仅沪市A股就有223家,数量上大幅增长。

其次,内容上逐渐规范。223份报告中只有1份没有管理层的责任、4份缺少内部控制固有缺陷的描述,其余都包括管理层或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这四个部分,基本符合配套指引所给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篇1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研究

虽然沪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报声称披露了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报告名称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审核)评价意见报告”等多种。其中,真正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命名的报告只有15份,仅占6.73%,而最多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鉴证、审核、核实评价等词并不能与审计等同,主要体现在保证程度的不同。以审核为例,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则是合理保证,审核不可随意替代审计。名称的不一致不仅会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难以在格式上形成统一规范,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报告的查阅和理解。

第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几乎都是标准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然而,在样本数据中,除了1份没有表示具体意见的报告,其余全为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但是更多的还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使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三、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因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对上市公司给出指导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较低。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在准则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统一规定报告名称和格式。

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承接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应定期更换,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第三,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要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时候,既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还应当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0.

2、袁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问题与改进――来自2007年年报的证据[J].审计研究,2008(5).

3、黄秋菊.关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几点思考[J].审计月刊,2010(9).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通告

公司内部竞聘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上市策划书

上市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会议主持词

公司内部处罚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上市公司内部岗位职责(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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