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时间:2022-11-26 21:38:05 作者:无得有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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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篇2: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冒充好友借钱会坐牢吗?

有人可能会觉得借钱只是双方的民事行为,不会触及刑法,所以也就不会坐牢。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冒充好友借钱,表面上看好像是借钱行为,实际上冒充好友借钱可能涉嫌诈骗。

因为冒充好友借钱的行为属于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三千或者五千以上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少因他人冒充好友借钱的行为不知如何辨析,导致维权不及时,最终使得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这就要求借钱人需要明确知道借贷与找之间的区别。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无论如何,一旦涉及金钱往来,作为出借方都需要谨慎,需要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其次也要考虑借钱的风险,如果遇上对方涉嫌诈骗的行为,建议应该立刻报警,被骗财物较大时最好及时找个冒充好友借钱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篇3:借条被撕毁怎么办?

案例

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告的借条字写得不好。现在她的字写得好了,上述2.1万元欠款,被告说是要先还上1万元,剩下的重新打一张欠条给原告,于是原告将欠条给了被告。但当被告拿到后,却将两张借据撕掉,并扔到厕所的马桶里,原告遂要求被告还钱并重写借据,这时被告说钱在银行里,还要过几天还,并拒不重写借据,原告无奈到厕所将被撕碎借据捞出,并拨打110报警。因被告家的具体门牌原告不清楚,原告下楼接110警车,但被告趁机离家。无奈原告将借据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1000元及利息。被告对欠条的撕毁原因却称:2012月17日,原告来电话称因急需用钱催要已到期的3000元借款,我便说准备将欠款21000元于12月20日一并归还。第二天我从胞兄处取回他12月17日当天营业收入的15000元,连同自身积

蓄6000元,共21000元放在一信封中等原告来取。2001年12月20日亡午。原告来到我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我拿到借条辨别真伪后,就将借条撕毁投入厕所马桶中。原告在离开我家之前称要方便去过厕所一趟,但没想到原告将我投入马桶中的碎纸条捞了上来,拼粘后提起诉讼。

[审判]

案件在审理中,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义务保持欠条的完整性,但现在欠条已被撕毁,并且是被被告所撕毁,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应当承担保管不善致使欠条被撕毁的责任,原告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有瑕疵,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合议庭以第一种意见作出了判决。判决理由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其债务。被告以借据撕毁可以证明债务已经清偿的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不予采纳,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元息借款。逾期还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90条、第 108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马建梅偿还原告王维勤借款人民币21000元。

2、被告马建梅支付原告王维勤2001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本金3000元计算。

3、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通过本案的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文字载体的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3项内容:

一、证据完整性问题。众所周知,证据因为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这对证据作用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欠条虽为被告撕毁,原告及时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无须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辨认所记载的文字。因此,证据的确已经瑕疵到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程度的情况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欠条这一证据并不具有在证据据形式上的瑕疵。况且原被告都对借款事实陈述一致,又在另一角度上证明了欠条的客观真实性。所以,那种欠条被撕毁就具有瑕疵的观点,也要因情况而定。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一般情况下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转换变动的情况。本案中,也存在着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将欠条撕毁,但对撕毁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并且事发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双方所做的陈述已经构成一对一的证明结构。此时,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固然在现在一对一的陈述证明条件下,撕毁欠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但是因被告对借贷事实的确认以及还款主张的提出,本案借款纠纷争议的焦点已经随着借款事实的确认进而转化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清借款的问题,再深入分析下去,实际上就是一个欠款是否归还的问题。我们只要对被告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据有无和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主张作出判断,也就找到案件解决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只要明确了谁在此问题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谁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的事实也就可以“查清”,如何裁判也就迎刃而解。这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欠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

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贷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此时,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显然其抗辩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作出判决。

三、关于对本案事实认定涉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是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它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的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书写欠条,这种情况是必然的,这种书面的文字记载接近于借贷关系的客观真实性,可能性(盖然性)极高。被告主张借条被撕毁就能证明已经还清借款,这仅仅是一种惯常做法,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而撕毁借条也未必一定是由还清借款引起的,加之被告所陈述中提到其兄为其提供了15000元营业收入,经查并无充分的证据,所以被告的该项主张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案发的时间看,原告在欠条被毁后马上拨打“110”,在110警车来现场后,被告故意躲避警务人员的询问,至此被告的行为存在很大疑点。并且,从欠条上约定被告应当还款的期限要求看,被告在事发时间应当清偿的为3000元,而当时双方借款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有18000元未到履行期限,被告对3000元的债务尚不能到期后自觉履行,如何可能一次全部还清欠款,这种不到期还款的概率和可能在平常的经济往来中是很少见的,也就是说这种可能性(盖然性)很低,因此,被告还款撕欠条的陈述不可信的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综上,从盖然性标准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效力应当予以认定,合议庭判决有合理性。

篇4: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篇5: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通过网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城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9月22日,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 2013.9.22尹某”。该借条已被撕毁。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丈夫发现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害怕被丈夫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吵后将借条黏贴好。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已经结清所以才将借条撕毁。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虽然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尹某仅以借条撕毁而作出还款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乐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条及向尹某银行账户打款30000元的转账凭条能够证实乐某向尹某出借款项的事实,虽然借条系被撕毁后重新粘贴,但仍保持了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完整性,并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补强,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尹某主张30000元系双方经营二手车业务相关款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尹某是否已清偿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主张借款已偿还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乐某提供的转账凭条证明双方从1000元至10000

元、30 000元的款项往来均系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尹某亦认可系通过银行转账向乐某转回10000元,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亦称如有钱将通过打款方式还款,但尹某除了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外,一直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还清借款而将借条撕毁只是一种惯常做法,两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撕毁借条未必一定由还清借款引起,故尹某仅以撕毁借条为依据作出还款抗辩,不能推翻乐某主张的债权,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尹某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乐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自乐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为宜。(刘芳)

篇6:撕毁的借条的效力

撕毁的借条的效力

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2008.9.3”。而借条复印件的内容完整,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2008.9.3”。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证的借条虽被撕毁,但原告及时保留了碎片,经过粘贴后,虽有部分内容缺失,但与复印件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因此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被告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原告举证的责任。但是被告只是抗辩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5万元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证据。被告仅凭口头陈述显然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对原告举证的借条应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隽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篇7: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篇8:被拖欠工资时如何维权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对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家一定不要因为想要保住自己的工作就容忍单位的类似行为,这样只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的受到伤害。

篇9:环境保护及其维权方法

环境保护及其维权方法

章建国

一、古今环境对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现代文明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很多东西要比古代先进得多。唯独环境,与古代相比,各国都毫无例外的在退步。古代环境优美有其客观的因素,就是人口总量要小得多。但是,主观上,古代人更与自然亲近,与自然和谐共处。我们不能重现古代的环境原貌,但是,从古代骚人墨客的诗文中尚能感知古代的环境优美。例如:汉武大帝的诗句:“泛楼船兮济汾河,横中流兮扬素波。”描写的就是山西汾fén河水清的样子。今天去过汾河的人应当了解汾河的水质。

唐朝的王勃在他的《滕王阁序》中是这样描写赣江的:“潦(lǎo)水尽而寒潭清,烟光凝(níng)而暮山紫。”“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可是今日的赣江又是如何呢?

北宋时期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范仲淹在《岳阳楼记》对四大淡水湖之一的洞庭湖有较为详尽的描绘:“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这样美轮美奂的洞庭湖风姿怎能不令人神往;一睹其风采定会心旷神怡。可惜,今天我们所能见的只是富营养的洞庭湖。

昆明大观楼长联写的滇池是:“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ZE),喜茫茫空阔无边。四围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可是,今天的滇池却呈异常营养征兆,水色暗黄绿,内湖有机、有害污染严重,污染较快,氮、磷、重金属及砷大量沉积于湖底,致使底质污染严重,导致鱼类产卵、孵化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并加之过度捕捞和鱼类种群间相互作用等因素影响,使滇池鱼类种群发生巨大变化,土着鱼种仅存4种、土着鱼种濒于灭绝,如肉嫩味美的金线鱼现己灭绝。现在,滇池的水体呈现绿色,在海埂公园,站在滇池边上,会有鱼腥味飘来。

东晋的王羲之、谢安等四十一人三月三在兰亭这个地方休禊事,将酒碗放在小溪中漂,飘到谁的面前,谁就赋诗,赋诗不能就喝酒。这样的地方,现在恐怕难以找到了。由此可知,如果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那样的经济发展对人类也是有害无益的。

二、我国环境立法的背景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现状。

1、我国环境立法的背景及现状

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接手的是百年战争后满目疮痍的烂摊子,特别是八年抗战和三年国内战争以后,国民经济经济濒于崩溃,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全国人民都感受到经济的巨大压力,加之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全国人民不得不千方百计、争分夺秒地加快各项建设。而那时,整个世界的环境意识都不是很强,如果中国在那时将环保作为治国第一要务,是过于奢侈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整个经济的'发展还是快速的,除去大跃进几年外,基本上也是和谐的。

说实话,如果没有建国之初二十多年的大工业发展,中国是很难立足于世界之林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最起码的工业基础,更不会有改革开放后的大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非常特出,此时,西方国家已经进入大力治理环境污染阶段。我国应当借鉴西方的经验,避免重蹈西方发展、污染、治理的覆辙。但是,当时中国国内出现两种相反的声音,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才得以出台。由于是两种声音博弈的结果,《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的力度过小,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

立法现状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

(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等。

(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 。但针对此种危害性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

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部门分工缺乏合作。例如: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又如: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2、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发达国家及国际环境立法中主要运用市场机制。美国环境法是成功运用经济手段的立法。纵览美国环境立法,其特点之一就是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环保意识,例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确定企业每年排污总量,根据每1个企业排放量多少来计点,要求排污多的公司通过买指标的方法来维持排放量。这不是简单的有钱就可以排污,而是通过分段计算的方法,如果排污达到一定比例,其交付的费用将迫使企业关闭。

美国在环境立法中还注重运用环境税收、环境保护基金政策。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责任基金。继美国之后,许多西方国家也纷纷开始在环境立法中拟定经济手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

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是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经济上提高违法成本,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永远剥夺其开办类似企业资格,而且还会判以重刑。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执行力度,使得发达国家在经过环境灾难以后,渐次步入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层次。

三、环境污染的类型。

1危险化学品污染

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据目前认知的已经上百种,仅主要的就达六十余种。

1979年9月7日下午1时55分,某电化厂液态氯气工段充装液态氯气时发生粉碎性爆炸,一声巨响,钢片横飞,烟雾弥漫,气浪引起连锁爆炸,共泄漏氯气10.2吨。氯气随风飘荡,波及范围达7.35平方公里。造成1208人中毒,死亡59人。

2、水环境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大丰满水电站的放流量,尽快稀释污染物;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急措施,组织环保、水利、化工专家参与污染防控;沿江设置多个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频次,有关部门随时沟通监测信息,协调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20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环保部门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本类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从三次监测结果分析,污染逐渐减轻,但右岸仍超标100倍,左岸超标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断面只检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

本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国家领导人不得不向邻国俄罗斯表示歉意。

3、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和工业废渣。如果处置不当,将给环境带来极大的污染,其污染的危害性很多,包括破坏地表植被,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浪费资源和能源以及危害人体健康。

9月,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了一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性中毒事故。 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位于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河上的一条行船,突然发现附近的姜堰河中心像开了锅似的,不断冒出大量气泡,冒出的气泡最高处竟达20多厘米。这一奇特的现象发生后,一传十,十传百,很快传遍了十里八乡。附近一些迷信的村民听说后,纷纷把冒着气泡的河水当作“神水”,争先恐后舀回去准备喝。 东台市环保局12369值班电话接到公安110转来的电话后,迅速调集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火速赶赴现场。环保、公安人员做好周围群众疏导工作,及时组织专人对冒出气泡的河段进行打捞,打捞出了10多蛇皮袋的不明物质。环保及公安部门人员现场初步分析判断,有人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悄悄丢弃在河流中,导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溶水后挥发,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溱东派出所马上通过有线广播,向附近村民进行了广泛宣传,让村民千万不要到冒气泡的河里舀水喝,以免发生意外中毒的恶性事故。 10多袋工业固体废物打捞上岸后,东台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对这些固废进行了化验分析认定这些固体废物含有大量氟化物、硫化物、氨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喝了受该物质污染的水,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东台消除一起恶性中毒事故隐患。

4、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一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足够的浓度,持续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

目前已经发现100多种大气污染物,基本呈气溶胶状态或气体状态。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以及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

5、环境噪音污染

噪音是指振动频率和强度都不同的各种声音杂乱地组合而产生的声音。听起来不悦耳、不和谐、令人烦躁。主要有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和生活噪音。噪音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害听力,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影响睡眠, 造成疲倦。 妨碍人们学习、工作和休息并使人产生不舒适感觉。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

6、放射性污染

在自然界和人工生产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动发生衰变,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些元素统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50年代以来,人的活动使得人工辐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质大大增加,环境中的射线强度随之增强,危机生物的生存,从而产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射线会破坏机体内的大分子结构,甚至直接破坏细胞和组织结构,给人体造成损伤。高强度辐射会灼伤皮肤,引发白血病和各种癌症,破坏人的生殖技能,严重的能在短期内致死。少量累积照射会引起慢性放射病,使造血器官、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和神经系统等受到损害,发病过程往往延续几十年。

7、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四、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救济方法。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由此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以其具有过错为要件。

3、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 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 《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所以,不少学者为消除其间的矛盾,对该条作了扩张解释,如认为该条所称“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非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 或者“这里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

5、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要求被告即污染者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 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践中,当被告即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则损害的因果关系适用推定规则,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6、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法律规定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但是,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充分保护受害人,应当对于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人身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生态损害等全面考虑。

7、环境损害救济程序

(1)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通知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和处理。

(3)复议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直接起诉。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请求处理或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环保局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5)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知道收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五、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责任人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3、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债权人维权方法

债权人维权方法

一、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

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头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论债务人是不是故意失踪,债权人的债权是不是就此要债无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父母配偶。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当然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二、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篇11:借条取证方法

借条取证方法

一、切忌“自乱阵脚”

如果作为债主你不留神找不到借条了,建议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你是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如果对方精明一点发现你没有借条,要赖账,你可能就要眼巴巴的看着丧失诉讼权利。这种情形下,建议你首先大可从容地要求他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他肯订计划、签协议,其他条件可均可放宽松。

二、偷偷“录音取证”

录音取证目前在处理各类纠纷时,是当事人惯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但实践中当事人取到的此种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原因多是违反合法性。因此,录音取证,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本人。例如:是××吗?我是××。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事情的主要内容。例如:应完整的将所欠数额及借钱的来龙去脉讲清。

3、录音内容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即不能在逼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

4、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公众场合进行,切不可玩“间谍”手段,那样有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5、保存原始载体。实践中诉讼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情况,因此,即使准备了备份,也要保存原始载体。

三、寻找“目击证人”

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也可使用。因此,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可以找知情的人作证,当然此种情形下,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都是间接证据,但只要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奋力一击”。

延伸阅读

借条、欠条、收条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和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律师曾碰到过有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让局外人不明白。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或单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落个丢人现眼。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所以注明上身份证号码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借条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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