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

时间:2024-03-05 03:41:17 作者:harriso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harriso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篇1: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

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快餐店打零工,最近单位无缘无故要解雇我,请问他们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关系建立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范围,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补偿支付的范围一般是指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在校学生不适合《劳动法》,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劳动法律处理双方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经济补偿的问题。

但要提醒你的是,你今后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最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处理。这种经济补偿,不是劳动法律中“法定”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是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补偿,也受法律的保护。

[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

篇2: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今年暑假,在广东东莞市谢岗镇斗星电子厂打暑期工的初中生小伟(化名),永远失去了右手的两根手指,暑期工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法律对此涉及少,保护更少。一时间,“学生暑期是否应该打工”、“受伤后该怎么办”等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暑假两个月里,暑期工的身影不断出现在珠三角各地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当中。记者了解到,仅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所辖的一个村,就有100多名中小学生参加打暑期工。暑期工市场在佛山、中山等地同样盛行。一位在某企业门口摆摊的阿婆告诉记者,她经常看到一些学生模样的年轻人出入厂门,有的穿校服、有的穿工作服。记者在广东几所高校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九成留守大学生都曾经或正在打“暑期工”,有些甚至是几份“暑期工”同时进行。大部分学生打工,是为了增加实践机会或挣钱贴补家用。

暑期工为何如此受欢迎?据斗星电子厂谢厂长介绍,工厂为了赶工期经常出现普工缺口,虽然有500名左右的工人,但仍缺200人。同时,随着产品出口价格下降,工人工资上涨,使用“学生工”则可以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

据透露,该厂至少还有100多名打工的学生。

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勤工俭学、暑期工、短工、劳务派遣,一律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详细内容,列表报当地劳动分局登记备案。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暑期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乐观,用人企业经常用“过几天再签也不迟”、“再试用几天”等借口,推迟与学生签订合同,而登记备案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了。

斗星电子厂厂长谢先生表示,工厂会先帮助小伟治好伤,之后会在社保局评残后,按伤残等级给予赔偿,

而有些人就没有小伟那么幸运了。他们受伤后,企业负责人突然失踪,或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推卸责任。那些没有签订合同的学生,可谓投诉无门。

对于出现“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受访者多存侥幸,认为这种不幸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即使真的发生,他们也表示只能自认倒霉,只希望企业能出于人道给予一定赔偿。

对于暑期工究竟是否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暑期工受伤是否也属于企业工伤等问题,大多数暑期工表示不清楚。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据了解,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条规定,大多数学生却未曾耳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建议,应废止前文所提的“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互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从事兼职的权益。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篇3: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鉴于发生不少大学生打工受骗事件,两全其美劳动学院特别提醒,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兼职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所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受民法等法律保护。

寒假期间,很多大学生加入兼职打工的行列,各类中介公司也瞅准机会,加紧宣传,待遇从每小时10元到上百元不等,然而这其中也暗藏各类“陷阱”。陷阱4:一些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能会利用学生不了解社会的情况,以招短期工为名,最后给予超低工资,或者干脆不付工资。

寒假期间,很多大学生加入兼职打工的行列,各类中介公司也瞅准机会,加紧宣传,待遇从每小时10元到上百元不等,然而这其中也暗藏各类“陷阱”。资料显示,每年假期打工受骗的大学生都不在少数,由于缺乏经验,往往会因为没有证据等原因,陷入讨薪无果、投诉无门的困境。

学生投诉一周辛苦白忙一场

小李,现就读于天津大学某专业二年级。放寒假时,她在校内宣传栏内看到一则招聘市场调研员的启事,每天报酬100元。小李说,刊登这则招聘启事的是位于他们学校附近的一家没名的中介公司,她支付了50元中介费后,对方便帮她联系了招收市场调研员的联系人。后来在八里台附近的一家招待所里,小李接受并通过了面试,面试者是一位30多岁的女子,南方口音,她自称是产品推广营销部负责人,姓马。“要做市场调研的是一款牙膏,主要是通过市场问卷的形式,向消费者推广这款产品。”小李说,马姐分给她的调研区域是华苑生活区,她每天一早要带着50份调研问卷在大街上找人填写,晚上还要把填好的问卷送回马姐手中。“这份工作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很辛苦,为了完成任务,经常在大街上一站就是一天,赶上降温的那几天,两条腿都冻僵了。”她连续干了整整一周,第八天一早,她准备领取一周的报酬回家过年时,却发现马姐“人间蒸发”了。小李当即报了警,但由于拿不出任何相关凭证,民警只对其所述进行了简单记录,根本无法立案。事后,她又找到为其推荐工作的中介,但这家中介已经锁了门。“我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周,没想到竟是白忙活一场!”

记者调查签了协议维权也难

记者近日采访了50多名上学期间有过打工经历的大学生,近8成大学生表示,打工期间,从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署过任何协议。采访中,已就读于南开大学人文学院大四年级的刘兵说,他从上大一时就利用假期打工赚钱,第一次打工时曾和一家用工单位提过签订劳动协议的要求,但对方表示还从来没有大学生要求他们签订劳动协议的,大学生打的都是短期工,按小时签合约很麻烦。刘兵说,自此以后,他在打工过程中,再没有要求过跟对方签订协议。

“大学生的身份还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这种行为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清说,在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约束,一些企业更是借机将在校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不仅给予的报酬奇低,甚至恶意欠薪。在打工无凭证的情况下,大学生讨薪困难重重。不过,并不是签订了雇佣合同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兼职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部门保护,大学生在签订合同后遭遇侵权行为,同样面临维权难的窘境。“但如果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但与劳动纠纷不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劳动仲裁机关并不受理。如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用工单位欠薪问题,大学生可以依据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王世清律师表示,很多时候,打工的大学生因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有限,为了几百元的工资去打官司费时费力,高昂的维权成本更是让大学生望而却步。

[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篇4: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打工需谨慎

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打工需谨慎

打着招聘兼职淘宝刷手旗号,实则对应聘者行骗,尽管骗子行径被戳穿,但其依然牛气冲天,丝毫不担心相关部门追究,骗子底气何来?

一则,大学生暑期打工的热情都比较高,但受各种条件限制,他们能够找到的岗位大多是餐饮服务行业、商场超市促销、散发传单等,几乎是没什么技术含量的体力活。而大多数大学生暑假工是为积攒生活费或社会经验,他们认为暑假找临时工作本来就难,有老板肯要就是恩赐了。所以只要不是特别吃亏,能拿到辛苦钱,都认为委屈一点没关系。正是基于大学生这样的心理,而且学生普遍维权意识低下,非法中介大行其道。

二则,如上述非法招聘根本不是一家实体企业,其提供的企业名称、地址均为虚假信息,一旦诈骗得手,学生举报,相关部门无从调查。就算地址相对固定,因虚假中介经营成本微小至可忽略不计,他们可立马走人,换个地方又改头换面重操旧业。

三则,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身份特殊,做兼职、暑期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得到劳动法律保护。在导报记者体验的.上述岗位中,没有一家单位表示要与兼职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支招:大学生暑期打工最好通过校方组织,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要签订三方协议,对三方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规范,这样,大学生的安全和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如果学生自己通过中介找工作,最好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同时与中介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拖欠工资的情况,中介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如果学生与用工单位直接联系,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工商、税务机构颁发的执照,是否有招工权等,不要轻易相信兼职广告上的“高薪聘请”,一些非法中介经常利用高薪来吸引求职者注意,然后通过收取中介费等手段骗取钱财。上岗前学生与用人单位也要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且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保险等。

另外,打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技巧。在户外工作较多的同学要注意交通安全,女同学和招工人初次见面时最好有人陪同,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见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法司法解释

劳动适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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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维权工作计划

劳动维权:在校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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