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时间:2022-11-29 11:24:24 作者:赫敏格兰杰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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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最近实施的《证券法》,隶属于国务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在监管中履行下述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商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篇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性质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篇3: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主要有:1、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义务和被监督人员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公开办事制度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3、移交刑事犯罪分子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4: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二)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篇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制度

为了强化我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消除餐饮安全隐患,提高保障水平,黄岚小学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对人员、设施、管理、饭菜质量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管理人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及班主任

1、学校食堂法人:陈xx(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餐饮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并进行定期(每月)督查。

2、食堂安全监管:蒋xx(总务主任),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二责任人,负责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详细职责并进行定期(每周)督查。

3、食堂安全管理员:蒋绍波负责制定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及食堂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时(每日)督查。 对食堂餐饮的从业人员、采购、加工、卫生及设备等安全全程、全时、全方位负责。

二、责任追究

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责任分工,谁出了问题谁负责。

篇6: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制度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集体食堂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贯彻学校关于食堂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三、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和饮食安全工作计划,监督食堂常规管理工作。

四、督导食堂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每月一次的大型联合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当月考评的主要依据。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排查,并及时上报解决。

六、配备食堂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等专业人员,并使他们岗位相对稳定。每月组织一次食堂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会。

七、指导校内的食品卫生工作,监督和检查食品卫生状况,开展定期的检查评比和表扬鼓励。负责月末、期末食堂评优的把关工作。

八、定期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办证验证。监督食堂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排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正确的处置应急事件。

篇7: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制度

工作规范:

一、执行《食品卫生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食堂工作。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着装上岗。炊事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期间不得会客。

四、生产销售食品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去厕所。

五、售饭时必须用食品夹或其他工具售饭、菜,不准直接用手接触待售食品。

六、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帽,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

七、努力学习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八、尊师爱生,热情服务。决不许打、骂学生现象发生。

九、文明生产,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作风正派。

十、遵纪守法,响应号召;坚守岗位,安全生产。

十一、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篇8:项目招标的管理机构、职责是什么?

第2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主管组织人员具体执行。

第3条  招标过程中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部人员提出全面的招标要求,组织人员负责招标的执行工作,监督招标工作的进程。

(2)采购人员负责预审投标单位的资质,建立合格投标商的档案,编制招标文件。

(3)财务部人员,负责与其他部门共同编制标底、参与评标工作。

篇9:证券经纪人职责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入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依照我国《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代替客户管理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进行证券买卖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等等。 简言之,在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得介入客户具体的证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证券公司的授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投资服务。

篇10: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

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部门。

在公司发行阶段,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受理发行申请,委托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拟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进行审查,并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核准与不核准的决定,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在交易阶段,监管相关市场主体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负责也不应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行情。在退市阶段,依法制订、实施和监督有关退市的规范,作出公司是否退市的决定,监督相关主体进行风险提示。

总体来讲,证券监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架构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市场。中国证监会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监管职责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机构设置与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证监会下设会内部门和派出机构。(1)会内部门,包括办公厅、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一局、稽查二局、法律部、会计部、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委(监察室)、机关党委、规划委办公室、派出机构协调办、信息中心、行政中心、培训中心。(2)派出机构包括:证管办(分设于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证券监管办事处(分设于北京和重庆),特派办(分设于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郑州、青岛、长沙、南昌、福州、南宁、厦门、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地)。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但从市场主体上来说,交易所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

中国证监会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组成中国证券市场的官方监管体系。

3、监管对象

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1)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包括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2)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从事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3)对证券市场产品的监管。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新金融产品的实行等。

4、监管手段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已实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公开谴责、暂停交易、经济处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许多发生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并不专属于资本市场,可能牵涉到社会其他方面,例如欺诈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须和其他政府机关相互配合。

5、所受监督

中国证监会承担了监管资本市场的重任,也要受到国务院、其他政府机构、证券市场主体、以及全社会民众的监督。这体现为其拥有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对证监会的监督一般来自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监督。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证监会的工作职责、管理与处罚措施、工作程序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监督。(2)行政监督。证监会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国务院等可对证监会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3)对象监督。证监会在行使其权利时,相关对象可依法对证监会的行为进行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舆论监督。以传媒为代表的人民群众对证监会的管理、执法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加大工作透明度。

监管目的

在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在提出的《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文件中,提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也能恰当概括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

1、保护投资者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都可能因为自身的利益去利用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而获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并最终降低证券市场应有的作用。因此,中国证监会通过不断颁布新法规和完善旧法规,其根本目的是打造投资者公平参与的市场环境。

2、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

保证市场公正、有效、透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明确市场准则,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基金和机构的市场行为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和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具体表现。

3、减少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被看作是宏

观经济的“晴雨表”,能够提前反映宏观经济的重大变化。因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要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意证券市场的平稳性。这也是中国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目标。

发行审核委员会概述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是根据中国证监会9月16日发布的相关条例设立的。其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并最终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发行的最终依据。

1、发审委的性质和组成

发审委是为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提供审核意见的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职能的专业委员会。发审委的权利因发审委委员具有的法定权利而体现。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2、发审委的核准程序

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与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发审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表决,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当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无表决权。

发审委的责任

1、对发行人申报材料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对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主要为:(1)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4)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7)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8)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9)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10)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11)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12)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1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风险因素。(14)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的财务风险。(15)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a)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b)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

2、对中介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目前发审委主要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的规定,主要审查如下申报材料:(1)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股票发行的推荐意见、负责上市辅导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汇总辅导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年零一期审计报告。(3)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发审委不对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再判断,而仅就材料的格式、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故意作出虚假性陈述、误导性结论,或有重大遗漏,则应由证监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按其规定管理或惩处。

3、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的申请由主承销商报送证监会后,先经受理,然后由中国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负责初步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审查人员将意见反馈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审查人员在确认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的,初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初审部门的初审报告一并交审核委员会。

在发审委会议上,由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并要答复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初审人员出具的初审报告及其对发审委委员所提问题的说明是否准确、充分和明确,会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发行要求的判断。

4、发审委兼职委员和委员身份对外保密

鉴于发审委的审核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审委的审核工作对于发行人、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均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发审委委员及兼职委员应充分保证发行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为避免不必要的干扰,除当然委员的身份无法保密外,其他发审委员的身份必须予以保密。

发行阶段的责任

作为证券市场的最高级别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已颁发过3000多条规章制度,基本都可归结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性要求。

1、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

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并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

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不断地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的职责。围绕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为核心已经建立了数百条的规章。在审核方面,从发审委设置、审核条例、审核重点等方面都有相关规章。

2、受理发行申请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在中国证监会接送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根据程序性要求,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3、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在发审委形成审核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意见,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

4、核准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欺诈行为应及时核查,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在发行核准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弄虚作假,中国证监会有职责将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要针对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标准是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根据要求,辅导机构必须定期对上市公司就指定内容辅导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帮助上市公司纠正不合理的问题,以及向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辅导总结报告。

退市阶段的责任

退市阶段监管部门的责任体现为依法制订、实施和监督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

1、依法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

19,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对连年亏损的公司制订了特别处理(ST)、特别转让服务(PT)、终止上市以及恢复上市等相关规定。20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中,取消对暂停上市公司的PT服务。

2、监督上市公司履行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决定终止上市的公司也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例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证监会将对退市阶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核心条款出现在2001年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投资者可参阅。

4、在退市过程中督促上市公司、交易所作风险提示

退市过程中,上市公司、交易所必须对上市公司所要面临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是否可能恢复上市等问题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监督。

交易阶段的责任

交易阶段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通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规范性要求体现出来,包括:

1、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托管、清算活动

证券交易、托管、清算活动的规则制订以及常规监督,是保证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在1994年,中国证监会分别发函要求在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必须交由相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此后围绕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证监会将自己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托管、清算活动的职责统一到证券交易所的日常运营管理之中。

2、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在证券市场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股东等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途径。证监会不断完善和规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等。证监会有责任对所有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对涉及方进行处罚。

3、依法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审查和批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运营,以及任命和罢免其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对经其批准可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并为上述人员建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4、依法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证监会有义务和责任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非法获利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罚,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等。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的监管涉及到上市公司、机构及其董事或高管人员。

5、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

证券、期货信息的内容、传播途径等都可能会误导证券市场走势。为此,中国证监会颁布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监控信息传播活动,来管理涉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

6、不

具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不负责也不应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行情

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分属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证监会不负责也不应该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行情。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检查。巡回检查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等。专项检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及其他证监会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证监会会向上市公司发出规范意见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等不同的处理;此后还要对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的进行调查回访。

(国泰群安证券研究所)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6.12

篇11: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

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

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

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

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

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义务

1、客观真实地搜集整理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适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村民意见和建议;

3、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向村委会提交村民建议或意见,及时向村民反馈村委会采纳意见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5、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招标、土地发包流转、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等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盖章许可制;

6、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7、定期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篇12: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责任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要谦虚谨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支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时间为每个月不少于集中办公一次,由主任负责如今,研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事项,每月向支部报告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工作日志和工作台帐,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开不履行监督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众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13: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性质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不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而对村“两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监督,带有群众自治性的组织。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村民代表大会赋予村民监督委员会八项权利:

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

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

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

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

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

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名,设成员3—5人,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按照每1户1名代表,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当场计票,得票最高者当选为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成员一般应为村民代表,优先将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成员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村党组织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候选人的提名应实行差额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期未满的。候选人名单由乡镇党委审查。

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成员选票应超过到会村民代表的一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义务 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客观真实地搜集整理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适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村民意见和建议;

3、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向村委会提交村民建议或意见,及时向村民反馈村委会采纳意见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5、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招标、土地发包流转、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等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盖章许可制;

6、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7、定期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六)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制约机制

l、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所作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要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3、村民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村民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5、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村党组织要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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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酒店监督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公寓式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在保证公寓酒店品质的前提下,树立酒店良好形象;

2、领导各部门员工完成酒店的各项计划目标,收集对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信息;

3、负责酒店团队的建立、培养和管理提高整个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员工素质;

4、做好员工的每月考评工作和工资发放,做到奖惩分明,公平公正;

5、负责公寓式酒店年度经营、固定资产、市场推广等计划的预算编制,并保证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酒店预定目标的实现;

6、建立、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客户关系、邻里关系、社会关系、各政府机构关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7、运用多种销售渠道和技术平台,不断提升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和营运效率,扩大市场占有比重,取得投资回报;

8、及时汇报酒店日常经营状况,发现和总结酒店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总部;

监督职责

酒店监督小组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监督发言稿

加强市场监督范文

证券行业工作总结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证券营销计划书

证券个人工作总结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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