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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
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
彭开来 一说到“义务”什么,我们就认为应该是免费的和无偿的。但唯有“义务教育”,既不免费也不无偿。专家对此解释说,全世界的义务教育大致有3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承担义务,也就是所有的教育费用都由政府承担,家长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孩子接受基础教育是全免费的。另一种是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义务,这种形式又叫半免费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家庭承担其他教育费用,我国目前实行的义务教育就是这种形式。还有一种是社会承担义务,这种形式下,义务就分摊到了各个家庭,孩子的所有教育费用都由家庭承担,这样的义务教育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了(见2月16日《重庆日报》)。 这真是奇了怪了,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我们这几年还格外突出它干什么呢?这样一来,岂止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这种教育,解放以来甚至解放以前不都是这种教育吗?“这样的义务教育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了”,为了好听,你不妨作这样的解释更服人:“这样的收费教育对于孩子来说它还是义务教育”,因为费用是由他们的父母承担的,他们没交过一分钱。享尽了义务。或者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义务由国家承担也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也好,全部由家庭承担也好,因为前面都有“义务”二字,所以都叫“义务教育”。 最近,堂堂全国18个省市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在重庆召开研讨会,研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问题,却在上述“义务”二字上作这样的“研讨”和界定,半收费甚至全收费都叫“义务教育”,这还不给我们现在的义务教育乱收费以名正言顺的合理的感觉吗? 重庆市长寿区一名向报社反映学校仍在乱收费的小学生家长,你也免开尊口了吧,上学的时候你给学校交了各种费用数百元,现在专家说了,而且是在全国性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研讨会上说的,世界上的义务教育就有全收费的,你的区区数百元算什么。至于你反映“说是不交学费,可打听后才知道,那些要交的学费其实只有10多元钱”,而你为学生缴的杂费每项都是好几十元。既然如此,你宁可选择交学费,而不交杂费。意思是不享受那个“义务教育”好了。但这是不可以的,如果拿以前我们对义务教育的理解的话。因为这等于你用事实否定了我们喊了这么多年的义务教育。不过,与时俱进,现在可以了,专家说了,世界上义务教育也有全收费的。 专家的解释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估计,如果专家的这个解释借助宣传之力,达到家喻户晓的话,马上就会掀起新一轮九年制义务教育收费热潮。至于那些因交不起这费那费包括学费连自杀的农药都是赊来的农民,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我们还希望的“义务教育”就等于那怕是略等于免费教育的早日到来,看来已成一种奢望。 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最好还是不把收费教育尤其是全收费教育划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因为这和我们常人的思维太不一样。原先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孩子是不需要交纳“学费”的,如果因专家研讨的新解释反而导致“义务教育”也要交学费了,那就不仅只是和我们常人的思维不一致,而且是对着干了。 专家你不这样“研讨”吧,义务教育等于免费教育已不可得,心向往之也好哇! 人民网
篇2: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
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
彭开来一说到“义务”什么,我们就认为应该是免费的和无偿的。但唯有“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既不免费也不无偿。专家对此解释说,全世界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大致有3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承担义务,也就是所有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费用都由政府承担,家长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孩子接受基础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全免费的。另一种是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义务,这种形式又叫半免费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学校教师工资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家庭承担其他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费用,我国目前实行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就是这种形式。还有一种是社会承担义务,这种形式下,义务就分摊到了各个家庭,孩子的'所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费用都由家庭承担,这样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了(见2月16日《重庆日报》)。
这真是奇了怪了,收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也叫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我们这几年还格外突出它干什么呢?这样一来,岂止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这种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解放以来甚至解放以前不都是这种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吗?“这样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了”,为了好听,你不妨作这样的解释更服人:“这样的收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对于孩子来说它还是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因为费用是由他们的父母承担的,他们没交过一分钱。享尽了义务。或者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义务由国家承担也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也好,全部由家庭承担也好,因为前面都有“义务”二字,所以都叫“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最近,堂堂全国18个省市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在重庆召开研讨会,研讨《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的修订问题,却在上述“义务”二字上作这样的“研讨”和界定,半收费甚至全收费都叫“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这还不给我们现在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乱收费以名正言顺的合理的感觉吗?
重庆市长寿区一名向报社反映学校仍在乱收费的小学生家长,你也免开尊口了吧,上学的时候你给学校交了各种费用数百元,现在专家说了,而且是在全国性质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修订的研讨会上说的,世界上的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就有全收费的,你的区区数百元算什么。至于你反映“说是不交学费,可打听后才知道,那些要交的学费其实只有10多元钱”,而你为学生缴的杂费每项都是好几十元。既然如此,你宁可选择交学费,而不交杂费。意思是不享受那个“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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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收费,是指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免收学费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省对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一)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法定平均工资水平;
(二)按照规定的定额和标准,统筹安排并保证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筹措并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和其他建设所必需的经费;
(四)保证减免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收费所需的经费;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费保障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定额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具体方案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可以给予支持和帮助。
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并应当优先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和实施学校危房改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向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再收取杂费。
前款所称借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监护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就业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进入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九条 杂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确定杂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
第十条 代管费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代管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项目范围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适当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借读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确定借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生均事业费支出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涉及农民负担的,应当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和必要的论证;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价格听证目录必须组织听证的,有关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
第十五条 杂费、借读费限额标准以及代管费的具体项目,在实施前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省主要传播媒介上予以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联合在本地区主要传播媒介上公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制定依据。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公布本学校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调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和代管费的具体项目,适用本办法第 九条至第 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超越省定收费限额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没有收费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权的政府或者部门不得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外,学校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擅自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二)以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为名向学生收费;
(三)将午间休息管理,业余时间补、增课程内容等教学管理内容列为有偿服务项目向学生收费;
(四)以举办培训活动为名向学生收费;
(五)其他无法定依据的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收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者跨学年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借读费,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义务教育费用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学生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扩大免交义务教育收费的学生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交或者减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由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将申请、证明材料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要求缓交有关费用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除代管费以外,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义务教育收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代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资助学款物,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建校费、赞助费等各类费用和实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代购校服等物品的服务,必须征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代购服务。
学校提供代购服务不得牟利,其收支账目应当定期公布或者在完成代购服务事项后公布。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监护人在学生按省、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学时间放学后,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临时管理学生的服务,并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占用的收费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各类费用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和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类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学生出具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必须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履行公布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审核、通知和告知职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复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4: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收费,是指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免收学费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省对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一\)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法定平均工资水平;\(二\)按照规定的定额和标准,统筹安排并保证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三\)筹措并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和其他建设所必需的经费;\(四\)保证减免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收费所需的经费;\(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费保障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定额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具体方案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可以给予支持和帮助。
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并应当优先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和实施学校危房改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向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再收取杂费。
前款所称借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监护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就业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进入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九条 杂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确定杂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
第十条 代管费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代管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项目范围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适当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借读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和确定借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生均事业费支出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涉及农民负担的,应当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和必要的论证;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价格听证目录必须组织听证的,有关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
第十五条 杂费、借读费限额标准以及代管费的具体项目,在实施前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省主要传播媒介上予以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联合在本地区主要传播媒介上公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制定依据。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公布本学校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调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和代管费的具体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超越省定收费限额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没有收费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权的政府或者部门不得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外,学校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二\)以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为名向学生收费;\(三\)将午间休息管理,业余时间补、增课程内容等教学管理内容列为有偿服务项目向学生收费;\(四\)以举办培训活动为名向学生收费;\(五\)其他无法定依据的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收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者跨学年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借读费,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义务教育费用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学生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扩大免交义务教育收费的学生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交或者减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由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将申请、证明材料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要求缓交有关费用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除代管费以外,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义务教育收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代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资助学款物,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建校费、赞助费等各类费用和实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代购校服等物品的服务,必须征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代购服务。
学校提供代购服务不得牟利,其收支账目应当定期公布或者在完成代购服务事项后公布。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监护人在学生按省、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学时间放学后,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临时管理学生的服务,并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占用的收费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各类费用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和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类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学生出具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履行公布义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审核、通知和告知职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复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篇5:也谈九年制义务教育
也谈九年制义务教育
8月31日我去下乡办事,我发现在一个乡镇还有很多的学生还自备课桌凳,在这些孩子当中,多数都是初中学生;并且户籍、学籍都是所在地,不知道这样是否符合“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吧?在街道上遇到一些熟人也都在谈论这事,据说“九年制义务教育”执行后学生只负责书籍簿本费吗?现在全部是学生掏钱学校给定课桌......。这些事在城里是不存在的'吧,真是苦了这些农村的孩子啊!
篇6: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自查报告
我们学校多年来一直坚持从严治教,在学校收费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收费工作非常满意。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乱收费的治理工作,学校从小处着手,进行了自检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贯彻精神、树立形象
学校能认真贯彻学习市、县有关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类文件,在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严肃了纪律,坚决贯彻“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方针,珍惜教育形象,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区教育局统一部署,认真查摆我校收费行为,没有发现存在的问题。我校还应继续努力工作,逐步完善治理乱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组建领导小组和以家长为成员的校外义务监督员队伍以及收费校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二、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我们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能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1、分别利用学校的广播、电视和墙(板)报、宣传栏、告示栏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家长和社会了解国家关于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澄清对教育收费的模糊认识。
2、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
3、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
5、要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审计制度,探索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6、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7、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学校收费问题事关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学校要坚决从严治教,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坚决刹住学校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齐抓共管、防范蔚然
按教育局“一费制“要求,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没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一年来,市教育局的领导始终都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在我校还形成了层层检查和整改的责任制,加大了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力度。从整体上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学校无乱收费情况。
四、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我们在深入学习、树立形象,广泛宣传、突出重点,齐抓共管、防范蔚然的基础上,能及时设立收费的规章制度,有力的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1、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教育三家的文件执行。
2、不准在市规定书目之外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学复习辅导资料、知识读本和各类书刊。
3、不准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商品,包括教具、作业本、教辅资料、校服以及其他各类教学用品。
4、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择校费。
5、不准乱办班、乱补课。
6、不准学校把收费与学生报名、上学挂钩,与教师的工资、福利、评先评优和晋升挂钩,不能因收费将学生拒之于学校门外。
7、学校任何一项收费都必须做到公开、透明。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篇7: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自查报告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真正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现根据睢宁县治联办关于《__年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活动的意见》(睢治联办[__] 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校开展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自纠活动。经过细致的自查,我校能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没有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中心校的统一要求下,我校召开了全体教师专题会议,组织教师一起学习上级有关收费文件精神,进一步加深了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思想认识,增强了依法依规收费自觉性。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领导。把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当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头等大事来抓,学校成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从思想上、源头上、过程中把好收费关口。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
三、自查情况: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全免政策,不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2、学生自愿参加保险,学校没有统一、强制行为。
3、学校、教师没有向学生推销和变相推销(引导、暗示等)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以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4、不存在教师利用自身资源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活动的现象。
5、不存在老师利用学生调座位等谋取私利的现象。
6、学前班收费标准不超过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实行了收费公示制度。
7、校务公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公开及时、真实。使用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学校行风建设监督卡》。
四、努力方向
1、认清形势,不断提高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校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将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努力形成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采取更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力争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2、坚定目标,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努力把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开支预算,继续实行学校定期公示制度,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扎实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3、展望未来,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治理教育乱收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一个热点、焦点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关系到教育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本着从大局出发,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强化措施,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步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为教育可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篇8: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我们学校严格按照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根据国家和市教委、新区社发局有关收费情况的精神,认真对照,规范收费。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宣传到位。
开学前专门召开行政会,根据上级文件中所提到的几个方面教育收费问题要求学校各个部门在20__年各项工作中进行自查,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进行研究,要求各个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指示做好收费工作,不允许出现违规现象,如果有违规收费问题出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学校利用开学前的教职工大会、班主任会议、学生返校等机会向大家宣传收费工作的精神和具体内容,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统一思想,加强认识。
二、认真自查,规范收费。
根据市联合检查中所发现的有关教育收费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对照和自查,感到我校在收费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规范、自愿、高效的原则,不存在代办收费未实行真正自愿问题、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问题、和社会力量联合办班补课收费、代办费未能及时结算、各类代办费返利使用不当、公示内容不够完整、校本教材收费等问题,在20__年,从领导到教师对规范教育收费认识有了进一步地提高,责任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
三、建立长效机制,作好新学期收费工作。
通过自查,我们深深感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去贯彻和落实。我校领导指出要从加强师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去做好本学期的教育收费工作,把规范教育收费与部门和个人的考核联系起来,在校园内营造高尚的氛围,坚决杜绝违规收费现象,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让广大学生、家长满意
★ 收费标准范文
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精选8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