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欣赏教学方法散论

时间:2022-11-29 16:53:38 作者:野兽凶猛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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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学欣赏教学方法散论

小学欣赏教学方法散论

一年级第一课欣赏《快乐的一天》,音乐在播放,儿童正听着。不一会儿,一些儿童在“动荡”,又一会 儿,全班在“沸腾”:说话的、扭动的、玩耍的……

有经验的老师想法子把“不懂”的音乐变为“懂”的音乐,把不熟悉的乐曲变为熟悉的乐曲,把无意注意 转化有意注意。他(她)不急着让儿童听音乐,而是利用插图让儿童“看”音乐,唤起听音乐的兴趣与注意; 利用儿童爱听故事的心理,结合音乐故事听音乐片断;用动作表演将儿童置身于音乐情境,获取身心快乐。用 儿童熟悉的生活去感受“快乐的一天”,儿童不仅不觉得音乐陌生,还觉得音乐说的是自己的事,觉得音乐真 有趣。

鉴于七岁儿童多无意注意和活泼好动、自制力弱等特征,音乐欣赏要贴近儿童生活,符合儿童认知心理和 认知水平,创造条件(如一首歌、一首诗、一幅画、一个游戏、一个故事等)把陌生的音乐转化为熟悉的音乐 ,同时重视身体活动去感应音乐,获取音乐带来的快乐。一年级要着重培养听音乐的兴趣和听音乐的习惯。我 教二年级《在钟表店里》时,探索他们的欣赏能力:

方案一,告诉题目,全凭“听”去感知音乐;方案二,告诉题目,并用“符号”提示作品结构,在“听” 中感受音乐;方案三,告诉题目,用“哑剧小品”表现作品内容,边看边听音乐。三个方案分别在三个班实施 ,实施结果:采用“方案一”和“方案二”听赏的儿童,对作品的感知大体相同,清晰的感知有:许多钟、修 钟、愉快劳动;模糊的感知有:闹钟声误为挂电话,杜鹃钟声误为鸟叫,密集快速的音乐误为有人跑,狼来了 ,很紧张,钟摆声误为走路声,上发条误为锯木头声,有人咬生地瓜的声音。采用“方案三”听赏的儿童,把 握作品内容较准确,感受到工人认真修钟,修了一架又一架,到处是钟声、铃声,工人在愉快劳动。听赏结果 表明:二年级儿童具备一定的音乐听觉能力和联想能力(方案一),不具备“符号”式的抽象思维能力(方案 二),直观思维能力较强(方案三)。一位中等水平儿童的欣赏笔记是这样写的:

“有一天,钟表店的老爷爷在修表。他先修好一些,听了听,很满意,就唱歌跳舞。他又回到座位上工作 ,又修好一些,很满意,又唱歌跳舞。接着,把所有的钟都修好。各种各样的钟都响了,好像在说:谢谢您, 老爷爷,11点了,您该回家了。”

由于二年级儿童的注意力在加强,联想、想象能力有明显的发展,直观性感知作品的能力增强,因此,要 用“看看、说说、想想、画画、敲敲、打打(打击乐)”帮助儿童听赏音乐。

一位老师教三年级,学生欣赏《我们的田野》,从插图入手启发学生倾听音乐,发挥想象,顺序是:稻田 →河流→湖→森林→群山→天空。第一遍听时教师指示:“听完音乐,请说出你对音乐的感觉。”学生:“优 美、动人、平静、宽广、爱睡觉、难听。”教师问:“请说出你为什么有这样的感觉?”学生:“音乐慢慢的 、声音柔柔的”(指优美);“音乐很慢,好像很快乐”(指动人):“音乐慢,音长”(指宽广);“爱睡 觉”是因为音乐舒展、起伏、温柔;“难听”来自对多声部音乐听不清楚。第二遍听时教师指示:“请同学们 仔细分辨音乐中有几种声音(实际指有几个声部)?”学生:“三种、两种、四种。”教师问:“请说出理由 ?”学生:“一人演唱,还有人跟着唱”;“一种声音好听,其他声音不好听”;“有尖尖细细的声音,也有 低低粗粗的声音”。第三遍听时教师提示:“请同学们唱一句歌中自己最喜欢的句子。”学生有的哼一、二小 节,有的哼一句,有的边听音乐边哼唱,有的看课本哼唱。

三年级是小学阶段的转折期,是欣赏心理由简单向复杂,由表象向入里发展的过程。从上例看出,三年级 学生已能“聆听、分析、思考”音乐,大致能从音的高低、音的长短、速度、音量和旋律的起伏等方面去听去 想。有些学生已有了初步的多声部感知能力。这一时期,学生还不具备音乐术语概念,师生的交流,要避免过 多使用音乐术语,教师要善于将音乐术语转化成学生听得懂的话,又要把学生的话归纳到音乐术语上。

四年级学生在欣赏《苗岭的早晨》和《瑶族舞曲》时,均能从节奏、速度、乐器音色、拍子改变等认识作 品结构、音乐层次和音乐情绪。一些学生还能听出乐曲的末段音乐语言与首段相近,这说明他们欣赏能力有了 进一步提高。在细听中,他们能结合音的.长短快慢、高低强弱、音色性能展开联想和想象,如,欣赏《苗岭的 早晨》时,学生说:“太阳出来了,阳光射进树林,一鸟醒来站在高树梢上快乐的练声,众多小鸟听到后也都 起床跟着练声”(A段);“鸟儿非常愉快,叽叽喳喳,人们唱着歌,跳着舞,开始一天的生活”(B段);“ 再次表现清晨的清新、美丽的景色”(A段)。因此,欣赏教学要精心策划,整体音乐的感受达到什么要求,细 听音乐达到什么要求,都要具体设计。要立足“听”去感知音乐,立足“想”去认识音乐,激励学生谈自己听 音乐时的内心感受,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审美评价。

笔者曾以欣赏《喜庆胜利》观察五年级学生的感知能力:1.学生能从音乐表现要素感知音乐情绪、气氛。 他们说:“《喜庆胜利》充满喜悦与欢乐。音乐节奏热烈欢快,曲调活泼舒展。”2.学生能从音乐表现手法感 知音乐层次与结构。他们说:“乐曲分快―慢―快三个部分。快的部分力度强,音乐情绪强烈,气氛热烈;慢 的部分力度弱,情绪温和。”3.学生能从音响中初步感知乐器的音色。他们说:“乐曲以唢呐为主,还有锣、鼓、钹等民族乐器。”4.学生能感受到音乐的高潮。他们说:“结束部分音高、音长、音强,气氛最热烈。”

高年级学生虽能用学过的知识去领悟作品,但毕竟还很肤浅,因此,需要教师的具体指导。每次欣赏都有 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使学生在教师的步步引导下,达到欣赏教学的目的要求。

篇2:小学欣赏教学方法散论

小学欣赏教学方法散论

一年级第一课欣赏《快乐的一天》,音乐在播放,儿童正听着。不一会儿,一些儿童在“动荡”,又一会 儿,全班在“沸腾”:说话的、扭动的、玩耍的……

有经验的老师想法子把“不懂”的音乐变为“懂”的音乐,把不熟悉的乐曲变为熟悉的乐曲,把无意注意 转化有意注意。他(她)不急着让儿童听音乐,而是利用插图让儿童“看”音乐,唤起听音乐的兴趣与注意; 利用儿童爱听故事的心理,结合音乐故事听音乐片断;用动作表演将儿童置身于音乐情境,获取身心快乐。用 儿童熟悉的生活去感受“快乐的'一天”,儿童不仅不觉得音乐陌生,还觉得音乐说的是自己的事,觉得音乐真 有趣。

鉴于七岁儿童多无意注意和活泼好动、自制力弱等特征,音乐欣赏要贴近儿童生活,符合儿童认知心理和 认知水平,创造条件(如一首歌、一首诗、一幅画、一个游戏、一个故事等)把陌生的音乐转化为熟悉的音乐 ,同时重视身体活动去感应音乐,获取音乐带来的快乐。一年级要着重培养听音乐的兴趣和听音乐的习惯。我 教二年级《在钟表店里》时,探索他们的欣赏能力:

方案一,告诉题目,全凭“听”去感知音乐;方案二,告诉题目,并用“符号”提示作品结构,在“听” 中感受音乐;方案三,告诉题目,用“哑剧小品”表现作品内容,边看边听音乐。三个方案分别在三个班实施 ,实施结果:采用“方案一”和“方案二”听赏的儿童,对作品的感知大体相同,清晰的感知有:许多钟、修 钟、愉快劳动;模糊的感知有:闹钟声误为挂电话,杜鹃钟声误为鸟叫,密集快速的音乐误为有人跑,狼来了 ,很紧张,钟摆声误为走路声,上发条误为锯木头声,有人咬生地瓜的声音。采用“方案三”听赏的儿童,把 握作品内容较准确,感受到工人认真修钟,修了一架又一架,到处是钟声、铃声,工人在愉快劳动。听赏结果 表明:二年级儿童具备一定的音乐听觉能力和联想能力(方案一),不具备“符号”式的抽象思维能力(方案 二),直观思维能力较强(方案三)。一位中等水平儿童的欣赏笔记是这样写的:

“有一天,钟表店的老爷爷在修表。他先修好一些,听了听,很满意,就唱歌跳舞。他又回到座位上工作 ,又修好一些,很满意,又唱歌跳舞。接着,把所有的钟都修好。各种各样的钟都响了,好像在说:谢谢您, 老爷爷,11点了,您该回家了。”

由于二年级儿童的注意力在加强,联想、想象能力有明显的发展,直观性感知作品的能力增强,因此,要 用“看看、说说、想想、画画、敲敲、打打(打击乐)”帮助儿童听赏音乐。

一位老师教三年级,学生欣赏《我们的田野》,从插图入手启发学生倾听音乐,发挥想象,顺序是:稻田 →河流→湖→森林→群山→天空。第一遍听时教师指示:“听完音乐,请说出你对音乐的感觉。”学生:“优 美、动人、平静、宽广、爱睡觉、难听。”教师问:“请说出你为什么有这样的感觉?”学生:“音乐慢慢的 、声音柔柔的”(指优美);“音乐很慢,好像很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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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外语教学散论

外语教学散论

教学方法论是教师为实现一定的教学目的而选择的活动、任务、经验及其运用方式的总称,是确定教师和学习者角色、教学活动和教学材料的理论基础。方法论既不是某种固定不变的东西,也不是每个教师都必须死守的一套僵化的准则和程序,而是教师每面对一组新的学习者时都必须重新进行的创造性的探索活动及其过程。从大量的教师培训课程或语言教学过程来看,作为一种探索过程的教学活动与教学方法,其间是大有差别的,在教学活动中,任何一种特殊的方法都可以成为教师模仿和内化的模式。本文试对外语教学活动中的方法和那种超越方法本身、旨在探寻“高效教学”本质的做法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教学活动的方法论探讨

长期以来,外语教学工作者一直将“寻求正确的方法”视作外语教学的主要目的。一些人认为,外语教学的质量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质量,因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发展一种有效的方法。他们假定,语言学理论的进展和第二语言习得研究的突破最终将揭开第二语言和外语学习的奥秘并形成一种新的“超级方法”,从而一 劳永逸地解决外语教学中的问题。另一些人更为乐观地相信,这种“超级方法”就蕴含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所采用的“暗示法”、“自然法”等方法之中,充分挖掘这些方法将会戏剧性地改变眼下外语教学质量不高的状况。教学方法果真具有如此神奇的作用吗?下面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所有的教学方法似乎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包含着一套关于“如何完成教学”的规则。有的方法提倡先加强说的训练,以便建立起基本的语言模式;有的强调发挥所记住的对话或课文的作用;有的则要求使学习者运用自己的语言资源尽快地进行相互交际的尝试。尽管不同的方法有不尽相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对教师和学习者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的规定则是一样的,其中对教师的要求包括出示何种材料、何时教和如何教,对学习者的规定主要在于通过何种途径学习,由此确定教师、学习者和学习材料三者在教学过程中的不同角色,按照这个规定,教师的工作就是设法使自己的教学风格及学习者的学习风格与方法的要求相一致。

“理性主义”方法是指那些“指向过程”的方法,这种方法把语言视作一个整体,认为对语言功能的理解是语言学习的“居先步骤”,其中包含着批判性地思考和交际的愿望;而“经验主义”方法则注重于四种“互不关联”的语言技能(听、说、读、写,其排列顺序的不同也说明主张的差别,这里暂不涉及)的训练。那么,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能否在教学实践中找到呢?斯沃弗等人发现,人们用对比的方法找出的各种不同教学方法间的“差别”在实际教学实践中并不存在,因而“贴”在教学活动上的某种方法论“标签”并不说明什么。由此可见,教学方法对教学活动性质的限定并不是基于对教学过程研究的结果,而是基于某种假设。这也是方法与实际“脱节”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教学方法仍然很有“市潮,新方法的兜售者在各种会议上频频露面,教师们也时常聚集一堂聆听关于最新“超级方法”的描述。然而,这种表面的“繁荣”既无法掩饰更无法消除以使教学概念化这种企图的严重局限,即它呈现给教师的只是某种经过精心包装的静态的、“预先决定”的货色,而把特定的.教师和学习者角色、教学活动过程等强加于所有的教师和学习者,对课堂经历的研究表明:从时间上来说教学并不是静态的、固定的,而是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方法来源于教师和学习者与教学任务和活动之间长时间的相互影响,有些人不顾这些事实而根本否定教师的作用,认为如果让每个教师各行其是,教学活动将陷于一 片混乱,因而必须有一些适用于一切教师和一切教学情境的“一般方法”。殊不知,任何教学方法,如果不能得到实际教学活动中的个人教学风格和教学技巧等重要变量的影响和补充,它也就谈不上发展和完善。

鉴于此,另一些人在对教学本质进行了研究之后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上述的教学观。他们认为:①教学效果的差异,原因在于教师而不是教师所采用的方法;②某种意义说,教师的工作方式并不依赖于特定的方法;③“高效教学”的特性是可以测定的。此外,他们还将注意力部分地转向了学习者,并试图确定“高效学习”的特性。这就要求教师不仅注意观察和反省自己的教学活动,同时还要对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进行观察和思考。

二、“高效教学”特性的策略研究

要探讨“高效教学”,必须对促成教学“高效”的策略进行分析和评判,其中包括教师的策略和学习者的策略两个方面。

研究者发现,教学过程的几个维度都可以说明“高效教学”与“低效教学”之间的差别,其中包括课堂组织、课堂结构、课堂任务和分组教学等环节 。在“高效教学”过程中,其教学论原则建立于对“高效”教师实际运用的课堂实践的形式及过程的研究,因而不能将其“高效”简单地归功于甲方法或乙方法的应用,也不能归因于教师对照某套来自教学过程外部的原则而不断修正自己的教学行为,而是教师对课堂中的教学、学习和交际过程的主动控制和驾驭能力及其对这些过程的理解的结果。这也就是说,课堂教学应充满着教师的授课目标、学习者的学目的、课堂任务及活动、教师的讲授行为和学习者为完成指定任务而采取的行为与教学效果之间不断发展着的、动态的相互影响。

2、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于教师的作用,殊不知学习者为达到成功的学习而采用的“策略”也具有重要作用。魏林等人就认为学习者无论在教师采用何种方法和技术的情况下都可以取得学习上的成功。这种观点使得研究者和教师们开始更多地注意学习者本身,以图发现成功的外语学习者之所以成功的原因。

正如对“高效教学”的研究试图证明哪些教学行为可以导向优质教学一样,对“高效学习”的研究也试图验证哪些学习行为能够最有效地促进学习者的学习。

研究者发现,一些外语学习者之所以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表现欠佳”,主要是学习策略的运用不当造成的,因而他们认为,通过验证并指导这些学习者运用“成功学习的策略”就有可能使其“表现”得到改善。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对外语学习中的“学习者策略”进行研究,以帮助其他学习者改善其学习语言的能力。

为了向学生提供有关学习策略的知识,必须将“策略”具体化为特定形式的技巧,然而关于如何进行学习策略教学目前尚无一致意见,其中心问题在于“策略”是“学得的”还是“习得的”,一些研究者主张直接了当地训练学习者对某种策略的运用,并教会学生如何有意识地检验自己的策略;另一些研究者则倾向于将某种策略融入其他学习内容之中,让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策略的影响,从而形成一种“习得策略”。需要指出的是,两种方法都离不开教师的干预,问题在于教师是让学习者放弃现有策略并换用别种策略还是仅仅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驾驭现有的策略。

三、关于本讨论的总结

上文主要讨论了外语教学的两种情况。一是将“教学”概念化为“方法的应用”。其中,构成方法的理论假设是教学设计的出发点,而这些设计后来又被强加于教师和学习者。据此,人们试图使教师和学习者的课堂行为与方法的规则一 致起来。二是对课堂教学过程的直接观察。通过观察不难发现:①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与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有关,也受教师展示教学目标、构建教学活动和任务、检验学习者的学习并提出反馈意见等“策略”的影响。②学习者学习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其在学习过程中所采用的学习策略的当与不当。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途径的目的不仅在于提供一套可以教给教师和外语学习者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暗含着对教师角色的重新界定,即不能将教师仅仅视作特定教学原则的“执行者”,他们还是自己及学习者课堂活动的审查者。因为,在教学领域里判定构成“高效教学”之基本要素的尝试都是教师发起的,教师们通过对自己的课进行系统的观察、分析和思考。获得关于其教学效果的有价值的反馈信息。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学原则。在学习领域中教师也同样起着作用,他们起初对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进行观察和审查,继而为学习者提供一些关于“成功学习策略”的反馈信息。由此可见,教师们关心的不仅是能否探寻出教和学的最好方法,更重要的则是寻求出一种超越方法本身的东西--为“高效教学”和“高效学习”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篇4:自然美散论

自然美散论

美的形态在审美关系中形成.自然美是自然物中潜在的'美的因素经由审美主体在审美关系中转化而成.自然美的生成不能离开自然对象对审美主体的功用意义.自然审美在古代和现代都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作 者:吴东  作者单位: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湖南,娄底,417000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B83-0 关键词:自然美   审美关系   审美功能  

篇5:文化散论

文化散论

本文以散论的.形式,阐明文化的内涵、文化的民族性和文化的多元性.

作 者:李筑 李世宇  作者单位:李筑(当代贵州杂志社,贵州,贵阳,550002)

李世宇(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刊 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7 25(2) 分类号:G0 关键词:文化   民族性   多元性  

篇6:价值观散论

价值观散论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的`时期,人们的价值观更趋复杂.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层次性凸现出超越了物质阈面的价值观是更高层次的价值观.

作 者:董驹翔  作者单位: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系,湖南,娄底,417000 刊 名:娄底师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OUDI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1 “”(1) 分类号:B018 关键词:价值观   社会转型   精神文明   市场经济  

篇7:能动性散论

能动性散论

由洛克肇端并经康德系统阐发的能动性问题是哲学领域的'重要问题。经过多次哲学大讨论,我国大多数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比较认同的看法是:能动性为人所特有,并且可称之为主观能动性。本文认为,从能动性的哲学意蕴看,不仅人具有能动性,而且物也具有能动性,但人的能动性与物的能动性有本质区别,人的能动性等同于主体能动性,但不能称为主观能动性。

作 者:张士才  作者单位:大连铁道学院 社科部,辽宁 大连 116028 刊 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23(2) 分类号:B022.2 关键词:能动性   主体能动性   自觉能动性   主观能动性  

篇8:监督散论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大,社会对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对监督这一事物作了一定的研究探讨,提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目的在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使之能得到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监督 管理 机制

目 录

篇9:监督散论

二, 监督的方式种类

三, 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

四, 监督的几个基本手段

五, 现代监督的特点

六, 监督机制

七, 政府机构的制度完善问题

八, 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

九, 举报制度

十, 案例分析

十一, 结束语

篇10:监督散论

监督是一门科学,它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监督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管理应该是包括监督的。但通常人们所说的管理,主要是指“指挥”、“调配”、“安排”、“计划”、“规划”等,而往往忽略了监督。这是导致目前监督理论和方法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监督被忽略的原因,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没有认识、意识到监督问题从而遗漏了。二是没有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而有意识地放弃了;三是虽然认识、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但由于能力、水平局限,不懂得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系统、不懂得较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不得不使之荒废了,四是有的管理者害怕监督不当造成不利影响因而不敢搞监督;五是一些管理者本身是排斥监督的,不想建立监督系统,害怕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抱着“浑水好摸鱼”的想法。

监督虽然是属于管理中的一个内容,但它的`实施者不一定是管理者本身,管理者只是建立一个监督系统,让这个系统来发挥作用。所以,当说到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的时候,有时确实并不包括监督。

人类以社会的形式生存,就必然要有社会契约――即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遵守、执行不能单靠人们的自觉,因此就需要有人来监督。政府本身就是监督民众的机构。但是,政府是否会公正平等地执行制度、法律呢?政府也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这些人也是来自于社会民众。既然民众中的一些人可能违反制度、法律,那么政府中的人也就可能违反制度、法律。因此,对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要监督。

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个人利益都总是有的,只不过或多或少罢了。既然存在个人利益,也就自然会有私心存在。姑且不去深究是否有绝对无私的人存在,至少,绝大多数人都有私心这应是毫无疑问的,区别也只是在于私心的程度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当然,一个人私心的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是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既然绝大多数人是有私心的,那么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私心也就不足为奇。当然,私心如果不损害到公众、他人的利益倒也无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则无可厚非。但谁能担保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会因私心而违法犯罪呢?

在私有化程度高一点的社会,必然会有贫富不均的现象,这是导致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当然也有一些人是贪心不足,尽管并不贫穷,也会为了追求更大的财富而去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中,私营企业中也存在,那同样也是属于犯罪行为。尤其是在政府机构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仅肯定会损害公众、他人的利益的,而且往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影响极坏。因此,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更为重要。当然,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这种现象,不论在哪里,防治的办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进行这方面的探讨,是对整个社会各方面都有重大意义的。

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防止和追究违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督促人们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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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学美术欣赏教学方法初探论文

小学美术欣赏教学方法初探论文

内容提要: 小学美术欣赏教学课程是新课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如何上好这部分内容,是每一位美术教师值得思考的问题,小学美术欣赏教学是一种把造型艺术作品作为审美对象的感觉与感情为主导因素的心理活动形式,它与教 师的引导和儿童对事物的认识、理解紧密相关,我们不仅要掌握儿童的欣赏特点,更要了解教材的编写意图,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注重引导,这样才能把小学美术欣赏课上得更为成功。

关键词: 美术欣赏 内容的编排及特点 教学方法

一、儿童的美术欣赏心理及欣赏习惯

小学美术欣赏教学是一种把造型艺术作品作为审美对象的感觉与感情为主导因素的心理活动形式,它与教 师的引导和儿童对事物的认识、理解紧密相关,我们不妨从儿童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展方向来分析掌握儿童的 欣赏习惯和欣赏特征。

1.强烈的色彩刺激能激起儿童的欣赏兴趣,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蓝蓝的天,红红的花,绿荫荫的树木,黄 澄澄的果实,鲜明艳丽的颜色常常等使他们欣慰和喜悦,乐于接受,如果我们把黑白图片和彩色图片同时放在 他们的面前,儿童将对彩色图片反映强烈一些。

2.儿童在欣赏过程中,往往注意某个细节的观察而忽视整体或注意整体而忽视其它。例如一年级儿童在观 看绘画作品《美丽的风筝》时,他们全被风筝上色彩艳丽的花纹吸引住了,以至于忘记了手帕的存在,变成了 看花。中、高年级同样有类似的现象,四年级的学生欣赏工艺作品的刺绣,结果他们全把刺绣作品当作绘画作 品看。

3.儿童在欣赏过程中,通常是凭第一印象的感觉来欣赏作品,无意识属性强,受情绪牵制的随意性大。他 们对作品的感受总是激动片刻、粗略领会便心满意足,未能仔细琢磨,对作品的感受能力难于在较长的时间内 持续增长。

4.儿童在欣赏过程中,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见闻认识及由画面产生的联想对作品进行评判。对那些反映 他们熟悉的生活和内心世界的儿童画或同学、朋友的优美作品,他们大都能够接受,并常常用来作自己的范本 。例如,城市的孩子从小看见的就是整洁、光亮的柏油路,五颜六色的霓虹灯,明亮的大厦高楼,他们就感受 不出绘画作品中农村低矮的房子、稀疏的篱笆、乱的石头和柴堆也是一种美丽。

5.为加深学生对作品的感受,视觉记忆常常需要伴之以听觉记忆,尤其是欣赏古今中外名作,没有教师生 动有趣的语言帮助,儿童对艺术作品的感受也不会很深。在实际教学中,许多成功的教学课都运用了音乐伴奏 的教学手段,目的就是渲染气氛,强化记忆。

二、小学美术欣赏内容的编排及特点

1.小学低年级欣赏内容主要是引导学生初步认识和表现生活周围的美好事物。如第二册《小朋友的画》、《民间美术欣赏》、第四册《画家笔下的童年生活》、《绘画中的动物和花果》等。其特点是低年级阶段所欣 赏的作品富有情趣,符合儿童审美心理,如大脑袋,歪脖子,近大远小,树画在半空等等,五花八门,比例不 在准确,表现无拘无束。还有一些拼贴的小制作也深受小朋友喜爱。

2.中年级欣赏内容主要是让学生初步接触 了解优秀美术作品,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艺术的情感。如第五册《工艺美术的`人物形象和动物形象》、第六册《 工艺美术的陶瓷和雕塑》、《绘画作品中风景的静物》等。其特点是从小学中年级开始,欣赏一些与学生生活 接近、学生能理解和接受的中国古今优秀绘画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欣赏课内容对于教学内容有“参考资料” 的作用,在欣赏课中渗透了有关的教学内容。如第六册的欣赏内容是工艺作品刺绣、竹编的欣赏,第八册的教 学内容就安排了“挑花”、“竹编”手工课。欣赏课的优秀作品档次高,起到了指导性的重要作用。

3.高年级 欣赏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祖国历史悠久的艺术文化,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具体内容有:第九册的《古代 雕塑中的人物形象》、第十册《现代雕塑中的人物形象》、第十一册《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和现代建筑艺术》和 第十二册绘画作品雕塑、工艺美术、建筑、小学内容总览等。其特点是要求比较全面地了解我国造型艺术门类 的面貌,除了已经着手的中国画教学之外还将欣赏的领域扩展到中国优秀古建筑、雕塑、工艺美术作品中去。

三、小学美术欣赏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

根据美术欣赏教学的目的、任务及自身的特殊规律,我国的小学美术欣赏教学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专题欣 赏课、随堂欣赏课和现场课三类:

1.专题欣赏课。专题欣赏课是课堂教学的方式,是小学美术欣赏教学主要形式(我们前面例举的内容都是 专题欣赏内容),它指的是整个课时内组织学生专门对某些作品进行欣赏的课业。我们以第十册的欣赏内容为 例谈一谈专题欣赏课的课堂教学模式。这一课是欣赏中国传统建筑艺术,教材上共提供了十幅有关传统建筑艺 术的照片。教师首先要明确教学目的,即通过本课教学让学生获得哪些方面的知识?起什么作用?本课的教学 目的应让学生初步了解我国传统建筑的艺术特点,懂得建筑的三大要素,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增强民族自豪 感。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通过观察、回忆和比较,了解“传统”二字与“现代”的区别,再进一步引导学生 了解祖国悠久的建筑史及灿烂的建筑文化,了解宫殿、楼阁、亭台、寺庙、佛塔、陵墓、民居等独树一帜、风 格迥异的建筑艺术特点。

进行专题欣赏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谈话法、讨论法、伴音、放录音、幻灯等手段调节学生的有 意注意和无意注意,可采取分析一幅作品后及时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要启发儿童观察分析,鼓励他们踊跃 发言,各抒己见,积极讨论。

2.随堂欣赏课。随堂欣赏课是指在绘画和工艺(包括写生、创作、图案、塑造、手工制作)课业中所穿插 进行的欣赏。这种欣赏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得很多,比如:我们每一课都安排了范图及资料,教师指导学生 观看讲解,指出作品美在哪里。又如:为了使低年级学生能在蜡笔的涂色中提高色彩能力,可引导学生对素描 知识的加深而出示一些合理范画,这就是随掌欣赏的教学过程。

3.现场欣赏。现场欣赏是一种在课堂教学之外的美术欣赏形式,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到现场和实地察看所进行的欣赏教学。例如:组织儿童参观美术作品展览和博物馆中陈列的美术作品,访问画家、工艺美术家、雕塑 家并观看其技法表演等。

篇12:小学美术欣赏教学方法有哪些

小学美术欣赏对于培养学生的爱好、欣赏能力,陶冶情操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小学美术欣赏内容的编排及特点

1.小学低年级

欣赏内容主要是引导学生初步认识和表现生活周围的美好事物。如第二册《小朋友的画》、《民间美术欣赏》、第四册《画家笔下的童年生活》、《绘画中的动物和花果》等。其特点是低年级阶段所欣赏的作品富有情趣,符合儿童审美心理,如大脑袋,歪脖子,近大远小,树画在半空等等,五花八门,比例不在准确,表现无拘无束。还有一些拼贴的小制作也深受小朋友喜爱。

2.中年级

欣赏内容主要是让学生初步接触了解优秀美术作品,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艺术的情感。如第五册《工艺美术的人物形象和动物形象》、第六册《工艺美术的陶瓷和雕塑》、《绘画作品中风景的静物》等。其特点是从小学中年级开始,欣赏一些与学生生活接近、学生能理解和接受的中国古今优秀绘画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欣赏课内容对于教学内容有“参考资料”的作用,在欣赏课中渗透了有关的教学内容。如第六册的欣赏内容是工艺作品刺绣、竹编的欣赏,第八册的教学内容就安排了“挑花”、“竹编”手工课。欣赏课的优秀作品档次高,起到了指导性的重要作用。

3.高年级

欣赏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祖国历史悠久的艺术文化,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具体容有:第九册的《古代雕塑中的人物形象》、第十册《现代雕塑中的人物形象》、第十一册《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和现代建筑艺术》和第十二册绘画作品雕塑、工艺美术、建筑、小学内容总览等。其特点是要求比较全面地了解我国造型艺术门类的面貌,除了已经着手的中国画教学之外还将欣赏的领域扩展到中国优秀古建筑、雕塑、工艺美术作品中去。

小学美术欣赏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

根据美术欣赏教学的目的、任务及自身的特殊规律,我国的小学美术欣赏教学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专题欣赏课、随堂欣赏课和现场课三类:

1.专题欣赏课

专题欣赏课是课堂教学的方式,是小学美术欣赏教学主要形式(我们前面例举的内容都是专题欣赏内容),它指的是整个课时内组织学生专门对某些作品进行欣赏的课业。我们以第十册的欣赏内容为例谈一谈专题欣赏课的课堂教学模式。这一课是欣赏中国传统建筑艺术,教材上共提供了十幅有关传统建筑艺术的照片。教师首先要明确教学目的,即通过本课教学让学生获得哪些方面的知识?起什么作用?本课的教学目的应让学生初步了解我国传统建筑的艺术特点,懂得建筑的三大要素,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增强民族自豪感。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通过观察、回忆和比较,了解“传统”二字与“现代”的区别,再进一步引导学生了解祖国悠久的建筑史及灿烂的建筑文化,了解宫殿、楼阁、亭台、寺庙、佛塔、陵墓、民居等独树一帜、风格迥异的建筑艺术特点。进行专题欣赏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谈话法、讨论法、伴音、放录音、幻灯等手段调节学生的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可采取分析一幅作品后及时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要启发儿童观察分析,鼓励他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积极讨论。

2.随堂欣赏课

随堂欣赏课是指在绘画和工艺(包括写生、创作、图案、塑造、手工制作)课业中所穿插进行的欣赏。这种欣赏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得很多,比如:我们每一课都安排了范图及资料,教师指导学生观看讲解,指出作品美在哪里。又如:为了使低年级学生能在蜡笔的涂色中提高色彩能力,可引导学生对素描知识的加深而出示一些合理范画,这就是随掌欣赏的教学过程。

3.现场欣赏

现场欣赏是一种在课堂教学之外的美术欣赏形式,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到现场和实地察看所进行的欣赏教学。例如:组织儿童参观美术作品展览和博物馆中陈列的美术作品,访问画家、工艺美术家、雕塑家并观看其技法表演等。

篇13:社会经济法散论

社会经济法散论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其法律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关  键  词】经济法/法……

当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导入中国法学界时,经济法便陷入了“征战不休”的境地――先是与“民法”、“商法”,尔后又是与“行政法”,现在似乎又陷入了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混战中。笔者认为: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都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而与“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因此,姑且命之为“社会经济法”。

一、社会法: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沿用大陆法系的分析方法,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先分“法域”,在“法域”之下,再分“法部门”。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按法律性质,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域。但是,这种“二元”法律结构,不足以划分实存法,也不足以反映社会结构。这是因为:第一,以典型的西方文明史来看,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人”,始获承认,形成波澜壮阔的“法人运动”,导致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展开,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呈现出“反抗―压制―妥协―合作”的轨迹。如何能以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涵盖“法人运动”以后的社会发展轨迹呢?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随着欧美国家经济政策的日益“民主化”,出现了许多在战前所未曾有过的非政府组织(社团),导致各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所发挥的调控与干预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按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结构论,又如何能解读这种社会变迁呢?第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东亚国家和拉美国家迅速崛起,这些国家和其所在地区处于急剧“现代化”的环境里,一些传统的组织具有了“现代性”,而一些导入的“现代组织”又楔入了“传统”的内容。如新加坡的“家庭”组织,演变成具有“社团互济”特点之组织。按“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显然难以解释。第四,“冷战”结束后,当西方自由主义者还沉浸在历史“终结”的喜悦中,整个世界却出现了“超越‘左’与‘右’的趋势。这种“第三条道路”在美国克林顿、英国布莱尔、德国施罗德等新一代政治家主导之下,迅速风靡西方世界。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对此又是捉襟见肘。第五,正在崛起的中国,加入WTO  已成定局。在中国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时,那种以民族国家为基本预设前提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因此,面临上述诸多问题,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无法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笔者提出一种三元社会结构论,力图解释上述社会现实。(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的勃兴与中国社会法之使命》,《政法高教研究》第  3期。)这种三元社会结构论是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来描述的:(1  )人不仅仅是自利的“经济人”,即“市民”,而且,不仅仅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实现其尊严,参与团体,缔结团体契约,成为“社会人”,即团体之一成员。(2  )所谓的团体社会,源自人们的二次“社会契约”。笔者认为:人们由于对第一次社会契约的不满,自然产生了种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团,将原先保留在个人(“市民”)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社团。这种让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笔者谓之为团体社会产生的“动态的社会契约”基础。

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描述社会现实结构,奠定了法律按“私法―公法”划分的法律二元结构。这种法律的二元结构,亦不足以解释随着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社会变迁所呈现出的法制史与法学史上的若干问题。而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为基础的“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则有助于解释法律之变迁与法学史上的若干新现象:其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版,第114页。)对于这种“法律的社会化”,若按“私法―公法”二元法律结构来解释:将上述社会立法归入“私法”,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相矛盾,也有违私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若归入“公法”则为公权力无限介入“私域”创造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进而导致社会自由、个人权力保障等现代化社会的基本准则丧失贻尽,其极端便是纳粹主义的抬头。所以,应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法律结构来解释“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将上述社会立法纳入“社会法”,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层面的个人权利,又可阻却国家对“私域”的干涉,利用团体社会(有社会学者称之为“社会中介层”)来实现人的尊严和社会之安全。其二,  在“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  law)同时,又出现了“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  )现象。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是指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人的整个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版,第114页。)这种人的整个社会化,以笔者的理解来看,是针对古典社会理论而言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古典式的“民事交往模式”是不存在的,它必然涉及到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仅有“交易成本”的存在,而且有“社会成本”的存在。于是,现代社会理论提出了不同于古典社会理论的概念――即人的社会化、法律社会化问题。马斯洛提出人有五大需求。笔者认为满足人的“安全、尊严、幸福”之需求,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应依靠“

法律社会化”来解决――即我们的法律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市民”(私法),也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公民”(公法),更重要的是要还原人的本性,把人看作须臾不可离开“团体”的“社会人”(社会法)。这就是“私法―社会法―公法”法律三元结构论对实现“法律社会化”的一个贡献。

既然我们确定了“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法域:其一,经济领域在古典社会科学看来,向来属于“私域”,但正是“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出现,使一些调整经济的法律之性质不同于古典的“民商法”,而成为“经济法”。其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情况,市民社会发生危机,而政治国家的一味介入又导致“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需要团体社会的出场,以挽救“市场失灵”,克服“政府失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经济法显然是团体社会的重要规则。其三,经济法与在“法律的社会化”背景下出现的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而迥异于“私法”的民商法、“公法”的“行政法”。其四,经济法是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即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五,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整体社会利益。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二、社会本位:经济法的本位观

本位,依王伯琦先生之说,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在前述背景下诞生的经济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成为社会本位法制之一部。因此,经济法的本位,即为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体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团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利益的结构。衡量一国的社会规范是否有秩序、社会利益是否有机互动,关键在于:在社会利益结构中,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否等差有序,形成一种互动的良性的利益格局。个人利益,是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己心之需,追求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市场交换得以展开的人性基础。团体利益,则是为了满足团体的成员之需求。以公司为例,若将公司视为法律上所拟制的“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区别,它要追求个人利益。但若将公司视为“社会团体”,则公司要满足其成员(股东、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等关系人)的需求。国家利益,是指为了满足国家(政府)自身的需求。在一些情况下,国家为了满足其社会成员之需求,往往自称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实际上是在追求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之需求,在许多国家中,一些社会弱势团体,如消费者组织会声称它代表社会利益,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社会弱势团体在追求团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私法”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是谓“权利本位”。“公法”是为了体现国家利益,是谓“权力本位”。但基于历史上国家暴政的惨痛教训,先贤们设计出以“民权制约行政权”作为公法发展的一条底线,但“公法”在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国家利益、政府利益的。而社会法则是体现团体利益,特别是社会弱势团体之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在某些场合下,也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在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时,则也成为社会法的主体。

我们又可以将社会公共利益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今天,更重要的无疑是正在发生的商法的变化,它正在变成受政治与社会方面的考虑支配的‘经济法’,在这里公法与私法密切地交织在一起。”(注:[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5页。)经济法体现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序的竞争秩序,实现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标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的目的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促进经济持续地适当地增长,同时保持物价稳定、高就业率和外资平衡。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

在一个社会结构的安排中,其是否合理,还取决于能否实现个体安全、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个体安全,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即所谓免于“饥馑”、免于“恐怖”的权利;国家安全,则是作为一个主权者,其基本的主权是否能得到保障,免遭外来势力的破坏;社会安全,则是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文化、经济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一国的法律秩序,就是要保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但法律是有分工的:私法侧重于保障个体安全,公法侧重于保障国家安全,而社会法则重在保护社会安全。在社会法中,作为一个法部门,经济法则重在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反垄断法扼制垄断者与垄断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市场秩序的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者主权理念,保护消费安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要促进经济适当增长,保持物价稳定、高就业率和外资平衡,实际上是为了实现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安全。在这里,有人或许会提出:商法,特别是票据法中的外观主义,也是为了实现交易安全,难道票据法也是经济法吗?笔者的回答是:第一,票据法应属于商法,即私法,它主要是从个体安全角度来实现交易安全;第二,现代商法的确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因此,票据法中某些规范具有很强的“经济法”(“社会法”)特征;第三,经济法实现交易安全,是从社会安全角度来进行的。

(三)经济法追求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的现代概念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的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注:参见[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法律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公平,就应该这样设计:第一,采取普遍原则。不问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坚持在基本自由、基本人权面前人人平等,私法从“私”的方面保障每个“市民”的基本财产权、基本自由,公法在“公”的方面保障每个“公民”的参政权、结社权、自由权等。第二,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这是普遍原则之补充。在下述情况下,应采取区别对待原则:(1)社会中的贫寒阶层,对他们提供基本社会保障;(2)贫寒阶层的子女,由国家或社会向他们提供受基本教育的机会;(3  )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特殊扶持政策;(4)新兴产业,提供促进政策;(5)其他主义者,如环保主义者等,提供支持政策。从法律角度来说,上述须采取区别对待原则的领域,正是社会法之使命所在。

经济法是在经济领域内实现社会公平:其一,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扼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与其他合法竞争者的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其二,通过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促进国内就业,提供社会成员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避免中低收入阶层遭受通货膨胀之苦;促进经济适当增长,为后代人提供发展机会。其三,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之权益。其四,通过产业政策法,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五

,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六,通过合作社法,促进社会成员(主要是社会中下层成员)的互助、互济,以谋共同发展之道。

(四)经济法促进社会合作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之间的相互倾轧占据大部分时间。基于这种惨痛的人类记忆,人类试图开出一条社会合作的新路来: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合作,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团体之间的合作等,以达“双赢”之局面。团体社会理论存在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要将社会合作的人类理想变成现实。自然,社会法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这种理想。

经济法,在经济领域内架起了社会合作的桥梁:(1)通过消费者团体,促进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2)通过将“公司”视为“社团”,促进股东与其他公司关系人之间的合作;(3)通过合作社,促进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4)通过公众参与,促进经济政策的`“民主化”,实现社会经济合作。如此,以增强社会资本。

三、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调节机制

从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角度来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模式应分为市场调节机制、社会调节机制与国家(政府)调节机制。所谓市场调节机制,是指以市场价格为信号,在人们的自利心驱使下完成交易合作,以满足人们日常基本生活之需要。它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的。所谓政府调节机制,是指以国家公权力为媒介,以人们的基本人权为保障所完成的政治生活的交往模式。而社会调节机制,一般来说,则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际上充当为一个超级社会团体)或社团(非政府组织)以社会公信力为媒介完成的一种社会生活交往模式。它是为了克服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公害等)来实现人的全面尊严和社会安全,它是建立在社会资本之基础上的。社会调节机制主要包括了社会公共干预措施、社会保障措施、社会交涉措施、社会自治措施等。(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商法尤其是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的内部构成,(注:参见郑少华:《商法与经济法: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设计》,《法商研究》1995  年第5期。)而公法则是国家调节机制的重要构成,社会法则成为社会调节机制的重要规则。经济法主要是从经济领域来完成社会调节机制的规则构筑:

1.以“法人运动”为契机,消费者运动、经济民主化运动等纷纷展开,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干预的唯一主体之“合法性”遭到质疑。消费者组织、商会、同业公会、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社团)也成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

2.经济法通过强化社会资本,克服病态社会资本,即建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消费者与经营者”、“合作社与公司”、“调控主体与被控主体”之间良性的、互动的“合作―扩展”秩序,以达经济和谐发展之目的。

3.经济法不仅运用奖励措施――政府奖励、社团(包括基金会)奖励与资助,促进技术进步与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且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包括信誉评估等)。

4.经济法要求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不仅要有专家委员会意见(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1款第1  项),还要有听证会,听取社团、公众代表的意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管制,采取了公众参与的机制。

四、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规制范围

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中,社会法对应团体社会,其平等的社会关系与不平等社会关系结合,成为社会法的规制范围。(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  年第1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法部门,经济法的规制范围,则是经济领域内的团体社会:

1.公司作为“商人”,由商法来规制。也就是说,在商法看来,公司仅仅是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围绕这个目的,商法构筑起一整套公司制度(如资本多数决定、董事职责、股东权益等)。但在现代社会,公司不是单纯的营利组织,而是肩负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组织。这是因为:(注: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版,第  6页。)其一,根据社会伦理的要求,公司应当追求共同的“善”。即对所在社区的贫寒家庭提供必要的道义上的物质帮助和非物质鼓励,对生态问题应尽职而不仅仅单纯遵守当地政府的环境标准,对所在社区的道德维持应作出“榜样”。其二,根据关民理论,公司不仅对股东,而且对供应商、消费者、员工等都应尽社会义务。公司应当保障上述公司关系人所具社会角色的权益。因此,当公司成为团体社会之一社会团体时,就由经济法等社会法来规制。

2.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法律保护,取决于消费者团体的壮大和成熟。消费者的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受尊重权都离不开消费者的结社权即消费者自由组成不同的消费者团体以对抗厂商,获取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本质上说是团体社会之法。

3.当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社团”,即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时,与其他社团对经济进行调控时,经济法即是经济领域的团体社会之法。

4.在经济领域,成员与社团之间、社团之间、社团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组成了动态的团体社会,由经济法进行规制。

五、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日本学者星野英一的意见,对法律原则可作如下分类: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例如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其二,作为制度的根据在学问所主张的原则。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其四,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注:转引自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那么,对于社会法来说,作为制度的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笔者称之为根本原则,应是“社会自治”原则。因为:第一,根本原则应是介于法本位与基本原则之间的中位概念。“社会自治”一则反映了社会本位观,二则可涵容“社会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第二,“社会自治”不同于民法中“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私法自治”主张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而“社会自治”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主张社会本位、社会关系契约及社会责任,以图借社团之力来弥补个人之力的不足。第三,“社会自治”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主权国家遭受一定限制、非政府(社团)在现实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趋势。而笔者与董保华先生原先所主张的“扶植弱者,倾斜立法”作为社会法的原则应该是比较纯粹的法技术原则。(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  年第1期。)表明社会法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应该是:社会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两原则。因为:它们能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社会合作等社会法内在的基本价值;“社会自治”本质上就是“社团自治”――作为社团,能调控和干预社会生活;公众参与,就是公众获得社会成员之资格

,以缔造社团,既克服“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以全面实现人的尊严与幸福之过程。下面,分别阐述确立社会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意义。

1.社会公共干预。这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或社团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调节、管制的措施和手段。(注:参见郑少华:《经济法的本质――一种社会法观的解说》,《法学》1999年第2期。  )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构成一个国家(政府)―社团一个人(公司)的等差有序的社会调节的权力结构。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或其成员之名义制约政府(国家),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构成合理的有机“社会治理结构”,构成“调控―管制”、“禁止―劝告”、“惩罚―奖励”、“抑制―扶植”的“硬―软”权力谱系,以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这有利于社团的壮大与成熟,在最大限度上克服了由于政府权力更迭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造成的震荡。

2.公众参与。这是指公众通过结社等方式参与社会生活,影响和引导社会发展。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将体制外的“民众自力救济”方式转化为体制下的权利诉求,以避免大规模的不满现状的反体制动荡;通过体制内的最大限度参与,可以实现社会民主,增强社会资本,以促进国家民主在高水平的层面上实现;通过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公众的“私权”、“社会权”以及“公民权”;既可避免“政府失灵”,也可避免“市场失灵”。

在经济领域,经济法正是实践了上述两原则,进而形成有别于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  1)利用金融、财税政策之调节功能,调控宏观经济;(2)通过消费者组织,保障消费者之权益;  (3  )利用产业政策,鼓励与扶植新兴产业之发展,抑制甚至禁止“夕阳”产业的发展,扶植和鼓励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4  )将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经济民主化运动纳入体制内,强化经济生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六、“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之结合:经济法规范之特征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任何现代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兼有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但是,我们从学术意义上分析,应当承认下述三个前提:其一,从现实法的部门来说,民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为辅,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以任意性规范为辅;其二,从学术层面上说,民商法本质上是由任意性规范构成的,行政法本质上是由强制性规范构成的;其三,现代法律是近代法律经“法律的社会化”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从现实法律来看,民商法也有强制性规范,行政法也有任意性规范,这是法律“互动”的结果。但就社会法来说,它典型地反映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特点。(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作为社会法的一个法部门,经济法规范鲜明地反映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结合的特征。因为:(1  )在经济领域内,社团的形成既是个人选择的过程(契约性、任意性)又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固定性、强制性)。(2  )为防止社团的官僚主义与暴政,一方面必须禁止社团侵犯基本人权,因此,经济法要用一些强制性规范保护社团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可让渡之权利);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社团竞争机制,促进社团竞争,因而,经济法具有了任意性规范。(3)如前所述,  团体社会具有的“硬―软”权力之性质,决定了经济法规范兼具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

七、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调整模式

就社会法而言,从法规权利义务到现实权利义务,中间还有约定权利义务这一环节,并形成三个层次的调整模式。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社会基准;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团体契约;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人契约。(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  期。)这种采用纵坐标的调整模式,尚有两个前提需要交待:第一,国际社会中的一些国际性组织或国际公约之规定,其基准规定通过各国政府承认进入“社会基准”中去,其团体契约性质之规定则进入“团体契约”之模式;第二,这里所言的“个人契约”仍不同于“私法契约”,原因在于这种“个人契约”中,“个人”被还原为“社会人”,而非均质的原子化的“市民”。如“消费契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

作为社会法的一个法部门,经济法也是可以采用这种调整模式的:(1  )在社会基准层面,经济法设置了对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限制了大企业、厂商等经济社会强势团体的不当行为;(2  )在团体契约层面,采用区别对待原则,对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社会强势团体与消费者组织、中小企业卡特尔设置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准上,让团体的对内契约――约束其成员和对外契约――宣示与倡导非成员的行为充分展开,而这种团体契约往往比社会基准更有利于对社会弱者之保护;(3  )在个人契约层面,如消费契约,就考虑到消费者的特殊身份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特殊约定,进而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八、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调整模式作用于现实生活,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以往的经济法论著,多倾向于以民法的思维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没有认真分析“社会关系”。

在经济领域,两个主体之间的某一行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单一的。以一个卖主(甲)和一个买主(乙)为例说明之:甲将一个杯子卖给乙,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单纯的买卖关系,涉及到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的关系,由民商法来调整。而当我们把甲、乙还原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则乙是个消费者,这个买卖关系则又涉及到三层关系:维护乙的最基本权利与保障最基本的交换秩序,形成由社会基准调整的基本消费关系;维护乙所在的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和消费者作为具体的消费者团体成员之利益,形成由团体契约调整的消费关系;维护乙作为现实消费者的特殊利益,形成由个人契约调整的消费关系。上述三层关系实际上都涉及到个人(主体)间的“社会的”“公共性”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调整“社会的”“公共性”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必然具有以下特点:(1)在社会基准作用下,其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合一的;(2)在团体契约作用下,其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称性;(3)在个人契约作用下,  弱者之权利多,而义务少,强者则义务多、权利少。因此,我与董保华先生将社会法的这种法律关系的特点,称之为权利义务的不守恒性。(注:参见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关于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九、社会责任:经济法的法

律责任

社会法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强调的:第一,随着法律的“社会化”进程,出现了“公法”、“私法”相溶合的趋势,出现了在现代立法过程中,某一具体法律采用民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的法律责任设置结构;第二,出现了一些既不能归入“私法”也无法纳入“公法”而应是典型的“社会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如“两罚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让位于无过失责任原则;第四,单一救济方式演变成多种救济方式以及综合救济方式的出现。

在经济领域内,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亦为“社会责任”。在这里,笔者以三项法律责任制度为例,讨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应该是“公权”所为。所谓“赔偿”,乃填充损失也,系“私法”所为。而惩罚性赔偿则有机地融入了“公法”与“私法”因素,演变成一种“社会责任”。在工业发达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范围较广,而在我国实存经济法中则运用较少。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针对“欺诈行为”以外,基本上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运用较广的是有论者谓之“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笔者以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责任模式不是不能运用,但相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有如下几个弊端:其一,使行政机关拥有了过大的权力,而又缺乏必要监督,成为“寻租”现象盛行的制度性根源;其二,当事人是否受惩处,还取决于举报机制,由于受害人缺乏经济诱因,对于小额的赔偿往往不履行索赔之权利,这样,便使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其三,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机关代表社会公益的“合法性”根本不可能遭受质疑,这不符合社会法的发展理念,也不利于“团体社会”的发展。

2.强制性的产品责任保障制度和赔偿基金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情况下,若将产品责任一律交由生产厂商承担,消费者之权益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承担机制――建立强制性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利用商业保险体制来分散风险;建立社区、社会产品赔偿基金会支付必要之赔偿金。对行政机关不当决策造成的损失,先行弥补,然后取得代位索赔权,利用团体诉讼机制向国家索赔。这种赔偿基金会经费来源于:社会公众捐款;所在地的公司、企业一定比例的费用支持;国家(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

3.资格罚。在社会法中,参加团体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成员的资格。因此,当某一公务人员或“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受到惩罚时,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和在一定时间不得从事特定的商业行为外,还得受到资格罚――即在一定时间内,他作为普通消费者,要受到一些资格上的限制,如不得购买一定金额之上的消费品、日常消费交易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申报。

十、以团体诉讼、公众诉讼为中心:经济的程序法

社会法的实体权利之实现,必须依赖社会法独特的诉讼机制予以保障。社会法的程序法包括团体诉讼、公众诉讼、集团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等,即所谓的公益诉讼机制。

在经济法中,其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讼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所谓团体诉讼,即仅仅是社团,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为社会公共利益、团体利益、其成员利益,以团体之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所谓公众诉讼,即指对于行政机关与厂商的不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为社会公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实现社会正义。

十一、结论

从上述10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较好地划分开。而作为社会法域中的一个法部门,经济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具有更大的相似性。笔者认为,在法域下划分法部门,关键在于按其所在的社会专业领域来划分,如在社会法下,按“经济领域”、“劳动领域”、“社会保障领域”、“环境领域”、“教育领域”划分不同的法部门。

篇14:理论创新散论

理论创新散论

理论创新是理论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实践深化必然提出的要求.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理论创新史,而着眼于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又是面向新的实践,实现理论创新的关键所在.

作 者:杜超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历史系,河南,信阳,464000 刊 名: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4 24(6) 分类号:B023.3 关键词:创新   理论创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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