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2-19 04:05:38 作者:每天元气满满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每天元气满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制定了《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篇2:《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豫改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二) 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郑公积金〔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3: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工作要点》(豫改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二) 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郑公积金〔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公积金怎么查询

网上查询

郑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网上查询方法

1、打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官网。

2、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按钮。

3、在页面中选择输入个人身份证号(15位或18位)、姓名、密码和验证码,填写完毕后,点击确认;

微信查询

请关注郑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微博平台(微信号:zzgjj12329,腾讯微博号:2202398111,新浪微博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掌握郑州住房公积金的动态信息。

篇4:《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答

【问题1】

哪些人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问题2】

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问题3】

已经开户的怎么缴存?

答:已经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账号继续使用。

原来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后来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问题4】

能办理的网点有几个?

答:目前市区现设三个网点,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增设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二楼公积金服务中心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三街支行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三街5号附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E座

【问题5】

缴存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

以为例,缴存下限约为335元(33495÷12×60%×20%);缴存上限约为1675元(33495÷12×3×20%)。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与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相关联,缴存人应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和预期的贷款需求,合理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问题6】

缴存之后有利息吗?

答: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无论当年缴存的金额还是上一年度的余额都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的计息日为6月30日。

【问题7】

如何提取使用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缴存、自主提取”的原则。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办法所规定的提取范围之一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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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篇5: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查询可根据当地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去当地服务部门查询,以下是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篇6: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5条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篇7: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有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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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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