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09 06:16:26 作者:不开心的都走开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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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2017最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篇2: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3: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评估和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设施建设、检疫监督等费用纳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保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和评估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和类型,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种类。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体系,规定的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和水平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相对封闭运行管理,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依法检疫。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规划,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发布指定通道的公告,设置标识。

第九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制订动物疫病的控制规划、实施计划和监测净化方案,严格强制免疫、消毒、疫病监测、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实现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

第十条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货主应当出示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报检疫。

从境外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间不得卸载、出售、馈赠、抛扔。因特殊情况需超时停留的,应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时。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应当在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输入。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货主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检疫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评估的需要,应与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动物疫病联合防控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当发生动物疫情或畜产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可以实施流动检查。

第十五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自查与申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查评估,逐级申请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规定区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卸载、出售、馈赠、抛扔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未在符合条件的场所隔离观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时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私舞弊、逾越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天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疫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沼泽地等。

(二)人工措施是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隔离、封锁设施,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指定通道等。

(三)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四)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子、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4: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的工作汇报

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的工作汇报

全省开展了畜牧强县暨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创建申报活动,XX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决定。5月24日省局在XX市召开了现场会,创建活动正式启动,全省第一批20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示XX县市,XX市首批入选。自参加创建工作以来,XX市畜牧兽医局紧紧围绕创建目标和考核内容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推进,逐步改进。针对去年6月省局考核验收时存在的免疫抗体不达标、化验室功能不全、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又积极进行了整改,按照今年年初省局提出的无疫区创建五大抓手: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实验室能力提升、防疫条件达标、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基层兽医服务中心建设,我们重新制定了工作方案,调整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三大硬性指标建设。现将我市基本工作成效和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创建成效

(一)连续四年荣获生猪调出大县资金奖励。

自全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四级联创”活动以来,我市围绕“布局区域化、养殖规模化、质量优质化、经营产业化”的四化方针,努力打造现代畜禽养殖业,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全市猪、牛、羊、禽出栏量分别达到68万头、5.89万头、11.93万头、995.67万只,与去年同期比分别增长1.3%、3.2%、5.2%、3.3%。畜牧业产值达26.04亿元,比去年22.26亿元增长了16.7%。

(二)动物疫病防控全年清静无疫。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我市创新考核机制,实行“责任包保制”,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防疫员分村负责制的“定点联系、分片包干”制度,畜牧部门专门成立了春防、秋防督查工作专班,做到“机构、人员、技术、责任”四落实。20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六类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密度均达到100%,全市边续未发生一起重大动物疫情,实现全年清净无疫。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零发生。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全覆盖。着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环节收购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制度,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狠抓兽药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对畜禽防疫实行“免疫、挂标、建档”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确保免疫动物的'挂标率达100%,确保了我市没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划》开展创建。

为进一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我市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延伸绩效管理工作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开展重大动物动物疫病防控及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XX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畜牧局制定了《2013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督办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和内容;全市成立了以副市长杨兴华为组长,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局、广播电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领导小组,确保无疫区创建实效;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陈文保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乡镇兽医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工作专班,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创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目标考核,狠抓责任落实。根据襄阳市政府与XX市政府签订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我市同步建立了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局与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分别签订了《2013--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建立了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创新改革,建全防疫机构。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创建工作要求,我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XX市畜牧兽医局为市政府承担畜牧兽医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挂“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局机关内设4个机构,即办公室、人事科、畜牧兽医科、饲料管理办公室。局直属3个二级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技术推广站。全市设置10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乡镇派驻2名防疫监督员。

(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经费保障。我局想千法设百计,通过多种形式共落实创建资金80万元,其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管理经费20万元,无疫区创建资金50万元,实验室监测经费 10万元。市政府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了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年人平8000元)、派驻乡镇办人员的人头和工作经费、乡镇办动物防疫工作物化经费(按省要求户平2元),确保了无疫区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五)完善化验室建设,提升监测水平。我市兽医实验室面积达到225平方米,于205月30日通过了省级验收。2013年6月,通过“招硕引博”,引进专业人才直接任命副局长,建立了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在实验室深入开展了病原学检测工作。

(六)多措并举,开展动物疫病防疫。一是规范组织形式。市、乡两级分别成立了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动物防疫工作专班。二是市、乡两级春秋季分别召开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安排开展免疫普注工作,同时开展了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控技术水平。三是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乡镇办政府、乡镇办政府与行政村负责人签订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市畜牧兽医局与局机关各科室、乡镇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签订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包片负责制和定岗责任制。为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我局下发了文件,三名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包乡镇办的防控工作,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到每个工作人员。同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每年春秋防疫期间组织乡镇主管领导深入防疫一线开展督办检查工作,对防疫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各地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五是抓抗体检测工作,我们采取春秋两季防疫和每月抽查的方式做好抗体检测工作,确保各乡镇办抗体检测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六是全市六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常年保持在100%,牲畜标识佩带率100%,免疫档案填写规范齐全。由于以上工作的落实,我市连续16年未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

(七)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健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1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80万元,专门用于今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及运转资金。力争打开我市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新局面。

(八)强化乡镇兽医站建设。目前以仙人渡畜牧兽医站、李楼畜牧兽医站为重点,从硬件设施到软件资料,一致打造XX市乡镇兽医站示范点。

(九)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重点开展城南监督分所和城北监督分所建设,力争把这两上监督分所建成XX市示范样板。

(十)强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管理。我们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管理规定,我市成立了应急预备队,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了应急知识培训。同时成立了应急处置专家组。根据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储备了足够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并有专人管理。对防疫物质实行进出登记管理,有记录台账,严格按照应急物质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坚守值班制度,强化疫情报告管理。我市严格按照农业部疫情报告、处置规定开展工作,制定了电话值守核查制度、应急值守领导带班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对疫情报告情况,严格按照疫情报告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有疫情及时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报告,及时处置。若出现强制扑杀的动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时先行补偿。截止现在我市未发生因动物防疫纠纷上访事件。

(十二)冷链系统健全,制度管理规范。我市于建设60立方分米的低温冷藏库,基本能满足我市疫苗的存放,冷库运行正常。同时我们为乡镇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配备了冰箱和冰柜,为防疫员配了冷藏保温箱,并制定了冷链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为此次创建工作规范合理,市局专门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工作配备了档案柜,县乡两级档案工作基本健全,不断完善。

(十三)提高认识,狠抓创建宣传。一是层层召开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工作会议,2013年共召开会议12场,参会人员800人次;二是分对象、分养殖类别召开防控知识培训会议,今年举办村级防疫员、生猪养殖场、蛋鸡养殖场等培训会议10场600人次;三是采取在乡镇集镇人多时间下乡镇宣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相关政策与法规及防控知识,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明白纸1000余份,悬挂过街横幅20余幅;四是建立信息平台,把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有关知识要求以短信方式告知了养殖户;五是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我局制定了信息考核奖励管理办法,极大地调动了报送信息的热情,并专门制作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信息简报,分别每月抄送相关领导和各乡镇办事处,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

三、工作特色

1.引进专业人才从事实验室建设及疫病防控。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布氏杆菌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净化工作。

3.在全市范围内采样分离细菌,逐步建立致病菌的“药敏库”,提高养殖户的用药效率,为杜绝人药兽用提供新途径。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基层防疫技术人员队伍老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抓紧抓落实。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健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都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2、乡镇兽医站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争取打造几个省级示范乡镇兽医站。

篇5:华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华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项目始于2001年,经过3年的`建设,于2003年通过了(四川省代)农业部的检查验收,现已正式实施.该项目运行8年来,对我市动物疫病防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该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及经验介绍如下:

作 者:丁述红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畜牧食品局,四川华蓥,638600 刊 名:兽医导刊 英文刊名:VETERINARY ORIENTATION 年,卷(期):2009 “”(7) 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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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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