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后的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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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篇2: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记载存储的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等各类物品。还包括处理过涉密信息淘汰、报废的计算机硬盘、移动U盘等通信办公设备和各处室未经定密的公文草稿。
二、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经审核留存、存档外,其余的都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三、各处室领导为销毁涉密载体的审核人,各处室兼职保密人员为清理涉密载体的经办人,学院领导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保密员负责清理。
四、涉密载体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送学院办公室,由机要人员签收集中统一保管。
五、办公室对清理回收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派专车、专人送到市委办公室进行销毁。
六、销毁涉密载体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环节的记录资料,机要室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七、禁止未经审批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作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送外单位销毁。
八、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按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5: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各区属国有公司党组织,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现将加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单位名录的通知》(渝密发〔2015〕25号)、《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单位名录的通知》(渝密发〔2015〕19号)、《关于开展涉密载体集中销毁工作的通知》(渝密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涉密载体的印制、销毁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规范印制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各单位、部门在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根据涉密程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市内甲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1)
(二)机密级及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乙级资质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若选择市外乙级资质单位,该资质单位应经市保密局审批同意。(市内乙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2)
三、认真清理登记,集中销毁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一)销毁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
1、涉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试卷;
2、经鉴定已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3、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
4、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生产中产生的涉密或属于内部文件、资料的废页;
5、已过期或作废的各种有价证券、无价证券、票证,禁止流传的书籍、杂志和印刷品;记载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胶片;
6、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7、处理过涉密信息,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
8、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载体。
(二)销毁地点:重庆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江北区五里坪港城东路(港城工业园A区),港城工业园派出所对面。涉密载体销毁工作联系人:孟建东(联系电话:67116709、13452174772)服务中心于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接收待销涉密载体(纸、光电磁涉密介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接收。
(三)有关要求:各送销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定期组织专人专车送销涉密载体;送销前须电话预约,送销时须出具填写完整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涉密载体销毁清单(一式两份,表格详见附件3、4),否则,服务中心拒绝接收待销涉密载体;送销人员应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完成涉密载体交接手续,并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在指定监销工位履行现场监销职责。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近期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将开展全区保密综合检查,涉密载体印制、销毁情况将纳入到检查范围,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开展涉密载体的清理,做好登记工作,对不需要长期留存的涉密载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销毁。若存在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载体不流失,不泄露。今后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还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部门委托印制、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区委办机要保密科 曾祥超 67821700 )
附件:1.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名录;
2.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名录;
3. 涉密纸介质销毁清单;
4. 涉密光电磁介质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国家保密局
10月22日
篇6: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 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
(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
(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
篇7:单证销毁管理规定
单证销毁管理规定
一、单证销毁的定义和范围
单证的销毁,是指对因故应该销毁的单证进行实物销毁。单证销毁的具体范围和原因有:因停售险种、错误印刷、改版、过期等确实不再需要的未使用单证,或其他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未使用单证;其它不再需要保留的单证(不包含其他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单证)。
二、单证销毁的流程
各机构清理的需要销毁的单证,应该由各分公司(二级机构)汇总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编造销毁清册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实物销毁。各二级机构无权自行作出销毁的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1、由需要销毁单证的部门(或三级机构)提出销毁申请,需要填写《内
部工作签报》,说明单证销毁的原因和《拟销毁单证清单》(详见附件1),并经过部门单证员、部门(或三级机构)负责人签字。报二级机构财务部(三级机构还需要二级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审批。
2、二级机构财务部对部门报送的销毁签报进行审查核实,尤其对其中有价单证的数据要与业务系统和相关台帐数据核对一致。对三级机构上报的单证销毁申请,由二级机构对应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签批。经过财务部和业务部门签批的签报,报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然后报总公司财务部。
3、总公司财务部收到机构关于单证销毁的申请签报后,视单证使用责
任人所属部门,报总公司相关部门签批,总公司相关部门主要就单证宏观管理方面进行审批和检视,总公司财务部主要就有价单证数据、销毁单证成本等方面进行核实审批。各部门会签完毕,交总公司财务部统一传真至机构。
4、各机构接到总公司统一销毁的批复后,应由申请部门编造销毁清册,由申请部门、财务部、办公室单证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凭销毁清册,并至少有以上三方代表到位,对单证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尤其是有价单证的销毁,必须现场监销。销毁单证的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存。
5、在生产系统中对已经销毁的有价单证作“作废回销”处理(单证的状态须为“个人领用”状态)。
三、其他
各机构销毁可以销毁的单证时,对其中部分单证(如条款、彩页、费率手册等)应保留适度数量的库存,作为保全等业务使用。
对于不需要的单证,各机构应及时清理销毁,至少每年要集中清理销毁一次。各机构财务部需要同时冲销已销毁单证的价值,真实反映单证物料用品的库存价值。对其中的收费单证,还应冲减实物管理责任人的库存。
各机构对因个人的责任造成巨大浪费的,应对责任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二级机构因单证的征订、管理不力,导致巨大浪费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咨询总公司财务部程丽彬8313、张琴8316。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拟销毁单证清单
2、有价、非有价单证应分类小计数量和金额,合计等于有价和非有价的总和。 3、销毁原因下填写每种单证的销毁金额。
4、在上报此表书面签字件同时,以EXCEL表格报送总公司财务部一份。
部门(三级机构)单证管理员: 部门(三级机构)负责人:
二级机构财务部 单证管理员:
二级机构财务部
负责人:
二级机构分管领导:
篇8:危险品销毁管理规定
危险品销毁管理规定
一、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销毁法;焚烧销毁法;具体销毁方法按WJ9049-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
报废爆炸物品:指炸药库房过期的或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户退回的报废产品。
二、煤矿负责上报地方公安,由地方公安监督矿安全科对报废爆炸物品销毁。
三、安全科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销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2、负责报废爆炸物品安全押运防止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3、负责对销毁现场的四周警戒。
4、确认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及报废原因。
5、起草报废爆炸物品的申请文件(品种数量、地点、时间、销毁人员)及销毁方案。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报废爆炸物品应做到帐、物、卡相符。
2、报废爆炸物品,应尽可能及时处理,能当天销毁的不过夜,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科依据报废爆炸物品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废申请,记录要完整。
4、报废爆炸物品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现场记录,完善签字手续后归档保存。
篇9: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可行性报告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介绍
(四)项目主管部门介绍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行业发展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市场前景广阔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行业发展
(二)……
(三)……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国际市场调查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国内市场调查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价格调查
(四)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市场竞争调查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国际市场预测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国内市场预测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价格预测
(四)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涉密载体销毁中心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节能方案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组织计划和人员安排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组织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 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 销毁的近义词
★ 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 五金仓库管理规定
★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共9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