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17 03:43:37 作者:逆行23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逆行23”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则

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宣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h)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l)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c)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e)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f)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g)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m)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 旅馆

8.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sup]2[/sup];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sup]2[/sup],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同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b)火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0.7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篇2: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 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 通则

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 建立防火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掩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8 保安人员职责

5.8.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6 消防组织

6.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篇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货物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XXXXXXXXX下属所有库房及仓储地点

三、管理规定

1.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库房物流组长,对仓库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2.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储存货物的品类、材料、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新员工上岗,必须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3.仓储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包括仓库院内)。商品入库前认真检查货物,以防带入火源。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上架储存,货架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5.货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物品包装应当牢固、密封,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出现。

6.仓库的电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库房内敷设的电线,须使用不燃材料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关闸断电,库内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白炽灯不得超过60W,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家用电器。

8.仓库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由库房组长每月1号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9.经常性在早会或日常工作中提醒大家重视消防安全问题,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的办公区的防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防火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条 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条 允许吸烟的办公室应设有烟缸,吸剩的烟头、用过的火源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缸,不得随手乱扔。打火机应避免在阳光和高压下暴晒暴烤。

第六条 办公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周围30㎝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品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室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电源插头及接线板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墙壁每个电源插头拖带负荷总量不得超过2000W,接线板不准串接、搭接使用。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第七条 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第八条 办公室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九条 室内的消防探头、喷淋头严禁遮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

第十条 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十一条 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第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当发生不可控制的火情时,能迅速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应通过疏散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发现火情应沉着、迅速进行扑救,同时抢救出重要文件、器材,及时报警和保护好现场。第十四条 每天下班前,各办公室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篇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篇5:人员密集场所预警系统研究

人员密集场所预警系统研究

1 社会安全需求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类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恐慌等结果,而人群聚集所带来的事故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伤亡巨大等特点.人群聚集造成事故的特点决定了现场的救援措施效果很难达到理想的状况,事前预防成为一种比较有效的.策略.因此,利用人群安全技术建立一套人群预警系统,及时对行人的聚集状态进行判断,进而对可能引发危险事件的行为进行控制,显得尤为必要.

作 者:胡成  作者单位: 刊 名:安全 英文刊名:SAFETY 年,卷(期):2009 30(1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常识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常识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1、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商业活动场所;

2、车站、码头、候机厅、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3、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录像厅、网吧、餐饮场所、游艺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

4、节假日、喜庆日的群众性集会;

5、其它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游行等。

二、常见事故及原因

1、火灾。

(1)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2)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5)乱烧杂物或违章动用明火;

(6)缺乏防火设施或设施老化失修。

2、踩踏、挤伤

(1)区域狭小,人流过多;

(2)相互拥挤,无序排队;

(3)拥挤中发生人员跌倒;

(4)秩序混乱,缺乏疏导控制。

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自我保护

1、首先确认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准确位置,识别安全标志,尤其是初次进入陌生的公共场合;

2、自己的车辆不要占用消防通道;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4、不要好奇,凑热闹,以免造成人群大量集中;

5、一旦遭遇拥挤人群,马上避到一旁,尽量沿墙根行走;

6、若已经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7、在拥挤的人流中,切记不可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8、卷入混乱中时,最好将领扣、领带解开,不要将手插入口袋;

9、如被困在电梯中应用电话求救或高声呼喊,切勿自行扒开电梯门;

10、已被裹挟至人群中时,要切记和大多数人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不要试图超过别人,更不能逆行;

11、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快乐的时刻,安全隐患最大。质朴的安全提醒在寻常的日子里,殊为常见,但在尤其容易发生安全风险的小长假,重提安全,仍显得尤为必要。

篇7:《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原文

引言: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8: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强化了隐患预防措施,有效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现将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在安全工作会议上,公司总经理带领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对于通知中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都一一细致学习,体会文件精神,在公司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分项负责,做到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共同把公司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公司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调切实增强防控火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时刻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火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员工小心谨慎,预防为主,提高了消防安全觉悟,自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二、排查常态,确保实效

我公司本着消防安全工作“排患务尽、不留盲区”的.原则,建立了“自查自纠,分层检查,互相监督,排除隐患”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坚持排查工作要认真细致,严把“安全关”,把消防安全防范长期机制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安全防范于未然。

及时清查维修所有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加强防火硬件建设,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及时有效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24小时值班,公司领导24小时电话开机,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书面信息报送到位,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三、强化演练,群防群治

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开展消防知识视频讲座学习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全面的消防知识培训,让员工们掌握了一定的防火和火场自救知识。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公司的培训工作活动中,并定期开展自救自护的实践演练,通过对员工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总之,安全工作是公司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排查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到最少,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公司良好发展。

篇9: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论文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论文

摘要:近年来各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成上升趋势,火灾损失的比例不断增大,尤其是面积小、条件简陋的公共娱乐场所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从而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本文主要介绍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特点,并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成因;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待生活的品位也在迅速增长,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要求和空间要求也就更高,现在一些宾馆、饭店、歌厅、舞厅从以前的几十平方米到现在的上千平方米,室内装修也越来越奢侈、豪华,甚至很多都是可燃材料装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场所缺少安全出口、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设施等严重的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预防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

(一)场所所在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酒吧、网吧、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少使用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部份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停用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在居民住宅楼首层,有的甚至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这些建筑原设计不是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将这些建筑随意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给场所带来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建筑面积比较小。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通常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5米。租赁户或经营户为“充分”利用空间,将楼层分隔成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必然会引起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聚集的多,人员疏散困难。这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项目的多样性。酒吧、网吧、卡拉OK房、美容美发店、茶艺楼等,应有尽有。

(四)装修相对高档化。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室外疏散小巷宽度达不到3米的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

(一)违章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度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有的规定内容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相一致,缺乏可操作性。

(三)某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随意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有的消防水压不足、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了火灾隐患,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四)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位置不够合理。有的建筑内部缺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预防及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从源头抓起,严把“四关”

一是督促各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关。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规范设计施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要退回重新设计,严把建筑工程图纸的审核关。同时,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相关的审图机构进行防火审核,严把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把开业检查关;开业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二是建章立制,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的使用情况,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遏止火灾隐患的形成;

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四是积极采取不燃化防火处理。严格控制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饰)顶棚、墙面、隔断、地面等;对于增设的楼梯、室内楼板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钢楼梯可采用涂刷防火漆、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对设置有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二)对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是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是凡属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设定为中危险级,在选配灭火器种类时,应选用4kg储压式ABC型干粉灭火器,在灭火器的设置上还应注意每一个灭火器配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并应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四是人员密集场所电气设备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的规定,由具有电工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自搭接临时线路;

五是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六是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06),中国技术出版社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中国技术出版社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规定

更衣柜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广告公司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作业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吸烟室管理规定

出货单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合集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