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

时间:2022-12-26 04:11:31 作者:啊呼啊呼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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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

序 言

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

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与受教育者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及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产生与调整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相关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校务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篇2: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 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审议学校本科各类招生政策及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听取学校本科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计划、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考核各院(部)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本科招生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类)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及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校考设点及生源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 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补投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可顺延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安排专业(类),未被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类);不能满足志愿专业(类)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课程)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次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于实施高考新方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等级高者优先。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 BB。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英语(精品课)、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投档方式及录取原则,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双语班(协作计划)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和国家专项学生录取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 “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我校报考指南和学工网。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安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邮编:710119;雁塔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

第三十一条 若与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不一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关于20学校招生章程的

篇3: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ShaanxiNormalUniversity。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和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

第八条 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最终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校考设点及生源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20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追加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即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

篇4: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及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免试入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听取学校本科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计划、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考核各学院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本科招生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及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生源省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投放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省级招办20录取工作方案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同时参考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传真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并确认传真接收成功,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可顺延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类),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不能满足所报志愿专业(类)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次确定。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 BB,其他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校已公布的相关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同位次及专业调剂录取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省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体育教育(创新实验班)非师范生录取原则: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投档方式及录取原则,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双语班(协作计划)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详见新生缴费须知。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和国家专项学生录取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详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和我校就创网(job.sn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类)当年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偿”助学体系,详见我校学生资助网(zzzx.snnu.edu.cn)。

第三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zsb.snnu.edu.cn。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710119。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举报邮箱:jiwsh@snnu.edu.cn。

第三十二条 若与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不一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篇5: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

2.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考及录取要求。

三、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考生须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2016 年 2 月 21 日登陆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按网上报名要求填写信息、上传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并打印考试报名表。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者不予补报,现场确认不予受理。

五、文化课考试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六、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6 年 4 月中旬公布专业课校考成绩,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七、监督机制

1.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9-85310302。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5310330

传真号码:029—85310188

E-mail:jwzb@s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nnu.edu.cn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所有。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篇6: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

2.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报考及录取要求。

二、招生专业、计划

广播电视编导 50 人

注:具体招生省份以及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三、考试方式

专业课考试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课统(联)考,文化课考试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四、录取原则

文化课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专业课统(联)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合格线,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五、监督机制

1. 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9-85310302。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5310330

传真号码:029—85310188

E-mail:jwzb@s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nnu.edu.cn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所有。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篇7:陕西师范大学校徽

陕西师范大学校徽

陕西师范大学(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之一,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入选“111计划”、“2011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高校,“中俄教育类高校联盟”成员,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院校,是国家培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管理干部以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被誉为中国西北地区 “ 教师的摇篮 ” 。

学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首批试点高校,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创建于1944年,前身是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和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的教育学系,1954年定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与陕西师范学院合并成立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成为中央部属高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一流师范大学。

截至2月,学校建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800亩。有1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ESI 1%顶尖学科4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国家级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有专任教师15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67% 。有全日制本科生17600余人,研究生17400 余人,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学生41500余人,外国留学生1100余人。

办学历史

1944年,创办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著名教育家郝耀东先生出任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1945年,建立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学系。

1949年8月,根据西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以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为基础,归并西北大学教育系,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

1952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决定将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学院开始在西安市南郊吴家坟村附近选址建校,是年年底已基本建设完全。

1954年,再次合并为西北大学师范学院。

1954年8月,西北大学师范学院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刘泽如任校长,学校进一步发展扩建,国家、地方领导人曾多次来院视察。陕西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中等教育,在陕西省中等教育师资训练班的基础上,扩建成立了陕西师范专科学校。

1956年8月,陕西省政府在陕西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整合西安师范学院化学系和生物系,建立陕西师范学院,学校与名闻中外的大雁塔为邻,总建筑面积达66000平方米,占地面积38.7公顷。它的诞生,对中国中等教育的发展尤其对陕西基础教育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1960年春,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西安师范学院(前西北大学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合并成立陕西师范大学。”

1978年2月,国务院批准学校由陕西省管理划归教育部直接管理,陕西师范大学成为教育部直属的六所重点师范大学之一,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

1981年8月,李先念等中央领导会见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代表,学校校长李绵出席会议。

12月,陕西师范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文化传统

校徽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同心双圆构成,内圆上方为篆书“陕”、“师”、“大”三字的变构组合,下方为“1944”字样,代表建校时间;外圆为双廓线,圆内上方为鲁迅手稿集字“陕西师范大学”字样,下方为英文大写的校名全称。

学校徽章是由学校徽志和校名组成的长方形证章。

以前的老校徽是以中心的蜡烛和左右各七行斜线为主题构图,寓意蜡烛光芒和雄鹰展翅,外围环以学校英文名称。

20以后的新校徽以篆书“陕”与“师”二字为基础,进行艺术化变形、演化及组合而成。校徽左侧部首创意为一面旗帜,寓意学校扎根西北高擎师范教育大旗,右侧部首创意为人立于鼎抬头望天,寓意师范教育具有筑根基、培育人才的重要作用。后将新校徽红白二色底调整为纯白底。

改正了2004版校名中“陕”字的繁体字形,由从二“人”的“陜”(同“峡”),改正为从二“入”的“陕”,使字形的使用合乎文字学规范。并进一步将校徽中的中文校名调整至构图上方,英文名调至构图下方,更显典雅美观。

旧版校徽

2004-2014

2004以前

校训

2004年前版本:敬业,修德,求是,创新。

2004年后现行版本: 厚德,积学,励志,敦行。

校歌

《桃李香满园》

作词:卫东 继凯

作曲:王林

终南幽幽,

陕西师范大学校歌

陕西师范大学校歌

雁塔相伴,

是我美丽的校园。

周秦故地,

炎黄精神贯古今;

黄河中流,

千年文明薪火传。

关中沃土播希望,

长安学坛硕果繁。

啊——我心中的陕西师大!

桃李香满园。

厚德积学,励志敦行,

是我心灵的箴言。

春华秋实,莘莘学子志高远;

妙手文章,煌煌伟业铁肩担。

三尺讲台写人生,百年大计开新篇。

啊——我心中的陕西师大!放歌明天。

校旗

校校旗旗面的标准色为“中国红”或白色,旗面正中上方是学校徽志,下方是学校中英文全称。校旗的基本规格为240公分×1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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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陕西师范大学专业

? 学习流程

1. 陕西师范大学新生录取完成后,由高校统一发布学习的平台帐号及密码。学生日常学习中进行课件点播、平时作业答题,均可登录陕西师范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sde.snnu.edu.cn/wljy/default.aspx)进行操作。

2. 网络教育学习过程中,每年有两次作业及两次考试。陕师学生平时作业分为考查课作业、考评课作业,均计入总分。作业完成后进行课程考试,课程考试为高校自主命

题并提供考前模拟题,以方便学生答题。陕师课程考试正考时间为3月和8月,考试时间均为周末,不会耽误学生正常工作。

3. 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为:总评成绩=平时作业所占成绩30%+课程考试所占成绩60%+平台登录10%。

4. 报考网络教育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部分公共基础课的'全国统一考试(简称“统考”)作为毕业条件之一。统考科目为: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统考每年举行三次,4月、9月和12月进行。

相关统考免考规定为:(1)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2)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3)在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4)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5)户籍(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 毕业流程

1. 高起专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在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后,可准备毕业。

2. 专升本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在两门统考成绩合格、论文提交、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后,可准备毕业。

? 学士学位

1.根据高校要求,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每年三月份申报):

(1)上年度毕业生及当年1月毕业生;(2)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3)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评定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2.陕西地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时间为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为11月。

部分专业设置

篇9:陕西师范大学怎么样

双一流建设,包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目前211工程、985工程等项目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建设。

陕西师范大学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学科:中国语言文学

篇10:陕西师范大学怎么样

陕西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54年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与陕西师范学院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同时也是西部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创新与发展联盟创始成员,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首批试点高校,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院校,是国家培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管理干部以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并被誉为“教师的摇篮”。

该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1980余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5.3%,队伍中不乏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多位优质师资。与此同时学校现设有研究生院和21个学院(部)、1个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民族教育学院(预科教育),有70个本科专业,3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博士)和1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有1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篇11:重庆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重庆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精简压缩的要求,批准学校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学校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7年随重庆市直辖而划归重庆市人民政府管辖。2001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1914年创建于重庆市渝中区的重庆幼儿师范学校和1970年由国家轻工部举办的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大学,同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于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的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2008年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期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单位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简称:重庆师大。英文全称: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CNU。学校域名:。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建成“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师范和非师范两轮驱动、协调发展,师范重点强化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三驾马车,非师范重点聚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学校校训。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名英文简称CNU构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重庆师范大学校歌》,唐云作词,孙伟作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通过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考评学校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在举办者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形势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授位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按规定编制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机制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肩负服务社会的基本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服务机制,增强师生社会服务意识,为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输送优质师资,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汉语国际推广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信息、科研和人才优势,为国家、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繁荣进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促进大学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发挥大学文化引领作用,通过教育、传播、咨询、研究等途径,辐射、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参与文化保护,为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贡献力量。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框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学、科研及其他职能部门,决定其职能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指导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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