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复旦大学招生章程

时间:2024-10-08 03:36:39 作者:gardebor888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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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版复旦大学招生章程

新版复旦大学招生章程

一、招生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 复旦大学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

1. 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2.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3.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4. 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5.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招生计划

复旦大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复旦大学(代码10246)录取的新生(除特别说明限制转专业外),可在进校后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录取的新生(除特别说明限制转专业外),进校后申请转专业的范围限于医学类专业。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1)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以专业级差分为1分、1分、1分、0分、0分和最终确定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2.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3. 我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同时要求考生参加生源地省级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

4.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武警国防生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5. 在江苏省,报考第一批次招生专业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AA+,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报考提前批招生专业等考生选测科目等第须达到BB。

五、综合评价录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和《复旦大学2015年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篇2:复旦大学招生章程完整版

复旦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建设“若干所世界先进水平一流大学”的首批高校之一。复旦大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2015年复旦大学本专科招生继续采用复旦大学(代码10246)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两个招生代码,并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复旦大学”。

一、招生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 复旦大学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

1. 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2.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3.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4. 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5. 复旦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招生计划

复旦大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5年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复旦大学(代码10246)录取的新生(除特别说明限制转专业外),可在进校后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录取的新生(除特别说明限制转专业外),进校后申请转专业的范围限于医学类专业。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1)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以专业级差分为1分、1分、1分、0分、0分和最终确定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2.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3. 我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同时要求考生参加生源地省级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

4.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武警国防生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5. 在江苏省,报考第一批次招生专业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AA+,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报考提前批招生专业等考生选测科目等第须达到BB。

五、综合评价录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和《复旦大学2015年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六、自主选拔录取相关政策

1.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继续实施自主招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2.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继续实施主要面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农村学生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腾飞计划”体验营招生简章》执行。

3. 我校继续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执行。

4. 我校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七、加分政策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有关加分投档政策,并可与我校优惠录取政策叠加。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后投档,但所加分值不计入专业录取排序。

八、提前批次录取政策

1. 复旦大学(代码10246)的核工程与核技术、保密管理、俄语、朝鲜语、法语、德语、日语及试验班招生大类(部分省市),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的法医学、护理学、医学试验班(部分省市)等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且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提前批次录取至保密管理、俄语、朝鲜语、法医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2. 国防生

我校招收、培养武警国防生。招收经军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男性考生,并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医学类国防生录取线参照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本科第一批次投档线执行,如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可适当降分录取(但最多不超过预估投档线40分);若生源仍不足,可以将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录取。

3. 定向扶贫专项计划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4. 保送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遵照执行。

九、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收费标准和奖助学措施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各专业预收标准:

1)大部分本科专业5000-6500元/学年?人,软件工程专业四年学费总计31000元/人;

2)高职:7500元/学年?人。

2.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约1200元/学年?人。

3. 综合资助平台:我校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资助平台,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十一、监督保障机制

1. 我校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2. 我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复旦大学监察处监督。

监察处电话:021-6564 2212,邮箱:jijian@fudan.edu.cn。

十二、咨询及联系方式

复旦大学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邮编200433)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地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邮编200032)

咨询热线:021-5566 6668

招生传真:021-5566 4345

学校主页:www.fudan.edu.cn

招生网站:www.ao.fudan.edu.cn

招生邮箱:admission@fudan.edu.cn

十三、本章程由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2015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一、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精神和教育部批准的上海市成人招生动态管理的方案执行。全部在上海地区招生。

二、报考条件

1. 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力证明;

2.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

3. 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报考药学专业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 每年春季毕业的本市高校应届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考(此项政策以《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准)。

三、报名时间与方式

1.报名时间为每年7月中下旬-8月下旬,具体安排请关注我院网站:www.cce.fudan.edu.cn

2.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①网上报名阶段:考生通过登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按要求在网上输入基本信息、填报志愿和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②现场确认阶段:已在网上报名的考生,带好相关证件和证明到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四平路院区(杨浦区四平路1931号,近国权路)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缴费、拍摄数码照片和信息确认手续。

现场确认须带证件:1.本人身份证;2.学历证书;3.符合加分政策的`有关证明或证书;4.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须带好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上海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5.报考护理学、药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带上本人工作证(可证明目前从事岗位)或单位工作证明,报考护理学的考生还需带上执业资格证书;

注: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入学考试时间

每年10月中旬(双休日)举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具体安排请关注我院网站:www.cce.fudan.edu.cn

五、加分政策

(一)上海市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中的有关录取加分投档政策,具体加分条件和享受分值到我院网站查询。

(二)复旦大学校内加分政策

1.对下列人员执行复旦大学校内加分政策

①符合《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中的录取加分政策条件者(少数民族加分、侨胞加分项目除外);

②近4年内获得的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者;

③近4年内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优秀志愿者;

④各级企、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

⑤区、县级(含)以上企、事业单位单项技能奖获得者(确认时需另附单位推荐);

⑥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奖者;

凡成人高考成绩(含上海市政策加分)达到我校提档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加5分;上述加分不得累加。

2. 办理程序

①符合校内加分第一条规定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年龄加分的考生可免申请,系统自动加分)直接填写《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确认手续;

②符合校内加分其余条件者的考生可于现场确认时携带加分报名表格(我院网站下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确认手续。

以上政策加分未经确认者不予加分。拟加分名单将于录取前在我院网站上公示,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在复旦大学成人招生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全程接受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复旦大学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实行网上录取;

2.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在同分情况下,按志愿顺序录取;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4.专升本“英语”专业、高起本“英语”专业在统考科目中“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说明:为有效利用教学资源,录取数少于30人时不独立开班,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进行调剂录取。

七、新生复查

开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及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进行前置学历复核,审核未通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文凭与学位

1.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国家承认的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列出的专业不包含培养方向。

2.取得本科毕业文凭,并符合《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者,可按规定申请授予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九、高复班

为帮助有一定基础的同学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聘请复旦大学多年从事成人高考的教育研究、能结合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实际的、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资深教授任教。

1、开设课程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一)、大学语文

2、报名时间和地点

每年1月起,周一至周五:8:30—16:30,双休日:9:00—16:00,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

地址:国年路272号(复旦大学正门对面) 电话:65643428

交通:139、866、966、854、850、942、118、59、133、991、大桥五线、地铁十号线等。

3、辅导时间和地点

每年4月底前后开始上课。具体上课时间见课表。

4、收费标准:

辅导费:一门课:800元 二门课:1500元 三门课:2100元

(满五十人开班,教材费自理)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有关各招生专业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了解:

1.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www.cce.fudan.edu.cn

2.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65643872、65642277;

地址: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文科楼101室(近国年路)

3.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电子邮箱:fdczb@fudan.edu.cn、QQ:2689133975

4.高复班电话:65643428(国年路272号)

5.招生监督投诉电话:65642212

本章程解释权归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4:复旦大学章程

《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公布。该《章程》包括序言与正文,正文分总则等8章76条。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复旦大学)

篇5:复旦大学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言

复旦大学前身是19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 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 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篇6: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Fud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FDUSU。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

(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书院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

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

(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但不得同该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组织条例》;

(八)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

(十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三)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生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第四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

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四)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六)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

(七)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篇7: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Fud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FDUSU。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

(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书院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

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

(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但不得同该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组织条例》;

(八)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

(十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三)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生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第四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

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四)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六)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

(七)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是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和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听取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建议。

第六章本(专)科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向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提供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人事、财务、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二)向学校申请资金和场地;

(三)参与学校社团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四)向本会提供的社团服务提出建议;

(五)本条上述各款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救济。

第二十九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接受学校的指导;

(二)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就资金、活动、校外关系等事项向本会报备;

(四)每学期向本会注册,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五)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未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限制其活动、暂停学校资助,或予以注销。

第七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制定《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其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表决的有效票数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修正案,在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8:复旦大学招生自荐信

我的特点是做事负责认真,在同学与老师之间都拥有十分良好的口碑,能为集体与他人着想。

作为班级信息员,在接下为班级制作班级视频的任务后,我在对相关软件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用一整晚从网上下载教程自学。

之后与同学讨论剧本,拍摄素材,通过连续两周每晚制作到半夜的艰苦,成功的编辑了班级视频,为班级拿到了“上海市先进集体”的称号。

我最大的特长是科技创新类制作。

从进入高中至今我多次参加各类科技创新类竞赛,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相关课题的论文都已经附在材料中。

每一个课题从产生想法,初期实验,到后来的完善方案,产生最终成果,完成论文并制作PPT参加论文答辩,都倾注了我大量的时间和心血。

尤其是耗时近一年半的“温变电池的探索与研究”,为了完成这个课题我做了大量的实验来论证自己的假设,并且许多实验器材都是自主动手制作。

我大部分的科技创新类奖项都是团体获得,因为在学校中我有着自己的团队,我作为一贯的团队领导,每次的最初创意和项目发起人都是我,然后由我来担任队长的职务,组织大家的工作。

在与团队一同探讨,一同努力,一同拼命工作的过程,可以学习到许多自己原来不知道的知识,锻炼我的团队协作与领导能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都是单枪匹马所无法收获的。

并且,我的队员们都和我一样有很开朗的性格,大家都能在一个很活跃的氛围中工作,享受一起工作的乐趣,即使苦干到半夜一点半也能乐在其中。

关于我的成才目标,基于我对科技,电脑以及理科方面的兴趣,我立志能成为一名创新型人才,发挥自己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与特长。

因此我将电子信息类作为自己的第一志愿,为了能通过在复旦的学习成为相关方面的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做自己真正喜欢,真正有兴趣的职业。

我申请进入复旦大学是因为复旦作为上海最好的大学,自然有很大的吸引力,相信在复旦中可以接收到最高水平的教育,充分吸收知识,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力量。

并且在几位学长的介绍下我得知复旦是一所学术氛围很开放的.大学,这也正是我所向往的,能够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意见,这本身便深深的吸引了我申请在复旦就学。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的暑假中我随学校赴欧洲进行了为期两周交流考察,其中的一星期都在德国的一所高中。

这次考察大大的开拓了我的视野与眼界,对欧洲多国的文化都有了新的,与原先网络上了解的完全不同的认识。

并且,由于这次考察是以科技交流为主题,我也得到了用英语与外国学生交流课题的机会,德国学生的与中国学生不同的观点与意见对我的课题的完善也起到了十分大的作用。

当然了,在这次考察中,我也是一如既往了担任了全体学生的组长,负起责任。

希望复旦大学能够给我一个进入复旦就学的机会,一个能让我学习知识、发挥特长的平台,谢谢。

篇9: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大学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xx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xxxx

第五条 校 址:

广东省xx市(xx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广东省xx市(xx校区)

广东省xx市(xx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xx大学由孙xx先生亲手创立。xxx年,原xx大学和原xx医科大学合并组成现在的xx大学。学校的战略目标是建设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xx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xx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xx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我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进行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

第十六条 我校以统一代码(xxx)进行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原则且无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八条 调档时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以提前批或单独代码方式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的规定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农村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武警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xx大学201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三条 我校目前共有三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xx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xx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xx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7日审查通过,适用于xx大学2016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xx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大学招生办公室

自主招生自荐信:复旦大学

重点大学招生章程参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章程

南通大学招生章程

攀枝花学院招生章程

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

吉林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河南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黑龙江大学招生章程

新版复旦大学招生章程(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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