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镜花水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英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英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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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英文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eva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ABC LIMITED have decided to establish BEIJING ABC CO.LTD(hereinafter referred as “Company”),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hereby formulated by the Investor.
Article 2
Investor:
ABC LIMITED
Certificate no.:
Legal address:
C.P.: 511430
Article 3
Name of the Company: BEIJING ABC CO.LTD
Legal Address: _
Article 4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liability of each Pa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mpany shall be limited to its resp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s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Article 5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governed and protected by the relevant published laws, regulations, measures and rules of China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Parties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 The Company is a self-financed and independent accounting economic entity and has the right to make its own decisions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ree from interference within the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CHAPTER 2 PURPOSE, SCOPE OF BUSINESS, SCAL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6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nice wishes of strengthen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s and the desire of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is to enhance economic efficiency, to make the shareholder be satisfied with the Company.
Article 7
The scope of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will be:
(If any of the foregoing services concerns the management of quota permission,the products shall be subject to operation permit where applicable.)
Article 8
Scale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will try to achieve an annual turnover of RMB .
CHAPTER 3 INVESTMENT MANNER,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 AND TIMING OF THE CONTRIBUTION
Article 9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
All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be paid by the shareholder in cash (Foreign exchange rate between EUR and RMB is referred to the exchange rate announced the same day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iming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contributions is as follow: The investor shall contribute its capital by installments. The first payment shall be percent ( %)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shall be paid within ( ) months from the date the business license issued. The remainder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be contributed within two (2) years from the date the business license issued.
Article 10
In the event there are changes in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and the scale of the production of the Company the 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s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CHAPTER 4 THE SHAREHOLDER
Article 11
The company shall not have a shareholder meet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is highest authority. The shareholder shall adopt the decisions in writing and keep them in the company after them being signed by the shareholder.
Article 12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shareholder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a) to decide on the business policy and investment plan of the company;
(b) to elect and recall director and supervisor whose posts are not taken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and to decide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emuneration of director and supervisor;
(c) to examine and approve reports of executive director;
(d) to examine and approve reports of the supervisor;
(e)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nnual financial budget plan and final accounts plan of the company;
(f) to examine and approve plans for profit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any and plans for making up losses;
(g) to adopt resolutions on the increase or 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h) to adopt resolutions on matters such as the merger, division, transformation,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the company;
(i) to ame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Chapter 5 Executive Director
Article 13
The company shall set up an executive director instead of a board of directors, who shall be appointed by shareholder.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shall be three (3) years, and he may serve consecutive terms when he is re-appointed by the shareholder.
Article 14
The executive director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and powers:
(1) to be responsible to shareholder and to report its work to the shareholder;;
(2) to implement the resolutions of the shareholder;
(3) to decide on the business plans and investment plan of the company;
(4) to formulate the annual financial budget plan and final accounts plan of the company;
(5) to formulate plans for profit distribution and plans for making up losses of the company;
(6) to formulate plans for the increase or 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issuance of company bond of the company;
(7) to formulate plans for the merger, division, trans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8) to decid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organs;
(9) to decide on appointment and dismiss the company's manager and the matter on the manager's remuneration, and, upon recommendation of the manager, to decide on appointment and dismiss the company's deputy manager(s) and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matters concerning their remuneration;
(10) to formulate the basic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company.
CHAPTER 6 SUPERVISOR
Article 15
The company shall set up one supervisor.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shareholder. Each term of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3 years. The supervisor may, after the expiry of their term of office, hold a consecutive term upon re-election.
Article 16
The supervisor of the Company may exercise the following powers:
(a) to check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the company;
(b) to supervise the duty-related acts of executive director and senior managers, to put forward proposals on the removal of executive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 who violates any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ny 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
(c) to demand executive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 to make corrections if his act has injure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d) to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the shareholder;
(e) to initiate actions against executive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52 of this Law.
Article 17
The supervisor may raise questions or suggestions about the matters to be decided by executive director.
If the supervisor of the company finds that the company is running abnormally, he may make investigations. Where necessary, he may hire an accounting firm to help him with the relevant expenses being born by the company.
Article 18
The expenses necessary for the supervisor of the company to perform its duti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company.
CHAPTER 7 MANAGEMENT OFFICE
篇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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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XXX,国籍:X国,护照号码:XXXXXX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xx市xx区XX路XX号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XXX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xx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xx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
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XX万X币
公司注册资本:XX万X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
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篇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或自然人)拟在天津____________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投资方如是自然人单独列出)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现汇__________________;实物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注册资金分__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其余部分在_____个月内缴齐。(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终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须由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三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配给投资方。
第四十条 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条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限期、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若投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原登记机构办完登记手续后方能延长期限。
第五十四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董事会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破产;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投资者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
第五十七条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分配给投资方。
第六十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将清算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应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1)中文写成。(2)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注:任选一种)
本章程一式份,投资方执一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对某一特定事宜,中国未颁布法律,则须参照国际惯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签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篇4: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XXX,国籍:X国,护照号码:XXXXXX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XXX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
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
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XX万X币
公司注册资本:XX万X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篇5: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 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
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
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二)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中英文」
CHAPTER 1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eva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ABC LIMITED have decided to establish BEIJING ABC CO.LTD(hereinafter referred as “Company”),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hereby formulated by the Investor.
Article 2
Investor:
ABC LIMITED
Certificate no.:
Legal address:
C.P.: 511430
Article 3
Name of the Company: BEIJING ABC CO.LTD
Legal Address: _
Article 4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liability of each Pa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mpany shall be limited to its resp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s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Article 5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governed and protected by the relevant published laws, regulations, measures and rules of China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Parties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 The Company is a self-financed and independent accounting economic entity and has the right to make its own decisions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ree from interference within the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CHAPTER 2 PURPOSE, SCOPE OF BUSINESS, SCAL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6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nice wishes of strengthen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s and the desire of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is to enhance economic efficiency, to make the shareholder be satisfied with the Company.
Article 7
The scope of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will be:
(If any of the foregoing services concerns the management of quota permission,the products shall be subject to operation permit where applicable.)
Article 8
Scale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will try to achieve an annual turnover of RMB .
CHAPTER 3 INVESTMENT MANNER,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 AND TIMING OF THE CONTRIBUTION
篇7: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全文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E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JAEF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科研单位,以及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外商在福建省境内的代表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坚持以企业为基础、以服务为根本,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保持与各设区市协会和企业会员的紧密联系,共同把协会建设成为广泛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协助政府拓展行业协会职能,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协会以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外商在闽代表机构开展投资政策宣传介绍和投资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协办招商引资活动。
(二)组织交流会员企业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建设企业诚信、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经验,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者。
(三)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会同设区市协会经常了解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开展会员企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进工作方法,承接政府职能的委托或转移,开展面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四)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本协会已成为由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牵头代表的企业雇主方的组成单位之一,共同受政府委托,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建立了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运用这一协调工作制度,研究分析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会员企业的劳动关系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促进会员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举办适合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培训班、法律讲座、研讨会等,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协会信息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八)组织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先进经验。
(九)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办会方针,提高协会自身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业务拓展需要,在本协会内逐步建立若干个行业专门工作委员会,增强本协会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对设区市协会(省协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指导,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协会服务工作和会务活动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
(十)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设区市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所发展的企业会员也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
本协会可以直接受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在闽代表机构、投资服务机构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直属企业会员。
本协会章程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由本协会受理其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设区市协会应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同时提交本协会会员部;本协会会员部负责收集设区市协会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并负责受理直属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定期汇总提请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审核。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将汇总审核过的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名单及其入会申请书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之后由本协会会长签发会员证书。
(三)入会申请书和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1、本协会来自于企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届五年任期的会费,在当选之后两个月内一次缴清。其标准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5万元,常务理事2万元,理事1万元;
2、一般企业会员原则上可以不向本协会缴纳会费,但应该向所在地协会按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会费;在企业自愿前提下也可向本协会直接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本协会直属企业会员和来自于企业的个人会员应当直接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设区市协会应向本协会缴纳团体会员费,其标准为每年5000元-1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通报除名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篇8: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大连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经大连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促进会员繁荣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一切工作以帮助会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促进会员的繁荣与发展。具体任务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大连市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4.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务纠纷。
5.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商机及相关服务。
7.组织对话会、恳谈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交往与合作。
8.组织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文化建议。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协会和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加强宣传工作,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企业。
11.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在大连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加入协会为会员。
在大连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3.参加协会举办活动的优先权;
4.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申请退出协会;
6.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4.维护协会声誉;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6.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回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协会终止;
7.会员代表由理事会充分协商,并征得有关方面意见民主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常务理事、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批准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4.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
5.调整和增补理事;
6.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决策。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 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且出席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协会实施集体领导,贯彻执行理事会决定;
2.执行协会工作计划,实现协会的任务;
3.向理事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4.策划和决定协会年度的重要事项;
5.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策划和决定。
第十四条会长主持会务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 计划及其他事项。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十六条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实现协会宗旨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正常会费和赞助性会费;
2.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3.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第十九条协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3.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开支。
协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底。
第二十条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历行勤俭节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篇9: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版
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内经依法批准并在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是惠州市南门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惠州市的投资环境。受惠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各种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市内各县(市、区)、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惠州市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市内县(市、区)、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篇10:东莞市塘厦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塘厦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DONGGUAN CITY TANGXI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东莞市塘厦镇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外商投资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东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塘厦镇政府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塘厦镇的投资环境,为境外客商来塘厦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五)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与境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出版会讯等,以利于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提供的经济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出咨询;
(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援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良好的信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提供经营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宜;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执行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人选由理事会推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1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企业)流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流程(仅包括与国内政府主管部门或银行等第三方有关的步骤,对于投资方而言,需经历的步骤还包括办理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认证,开立银行资信证明等):
1、名称预先核准
向东湖开发区工商名称核准窗口办理,提供: ①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核定公司名称,如无重名,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流程可即时办理完结。
2、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向东湖开发区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递交如下那些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 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如果注册地址由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预计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3、外经贸部门审批
向东湖开发区商务局提供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住所产权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名称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预计办理时限为15-20个工作日。
4、工商登记
向东湖开发区工商局办理, 提供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商务局批准证书等材料;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电子营业执照,预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5、领取营业执照
向东湖开发区工商局提供股东身份证等相关证件,领取营业执照,预计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向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取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预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刻制印章
向主管公安机关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等印章,预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8、办理外汇登记、申请开立外币账户
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等资料,取得外汇登记
证、外汇账户管理卡和同意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一般账户的核准文件,预计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9、开立外币账户
向公司选定的银行,如中国银行等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币账户的核准文件向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10、税务登记
在营业执照核发30日内,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东湖开发区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税务登记证,预计办理时间为1―3个工作日。
11、财政登记
向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取得财政登记证,1个工作日。
12、统计登记
向开发区统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取得统计登记证,预计办理日期为1个工作日。
13、开立人民币账户
向公司选定的银行,如中国银行提供开户批准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公
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和普通账户,预计办理日期为7―15个工作日。
14、缴付资金、入资验资
向银行以及公司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股东出资相关证明,进行缴付资金、入资验资,预计办理日期为7―15个工作日。
15、海关等登记
向主管海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预计办理日期为15个工作日。
篇12: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股策划企业,现聘用__教授/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公约制职工,于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公约。
第一条乙方工作部分
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议定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发起停止公约,但需提早一个月关照对方。如甲方发起停止公约,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均匀实得工钱,作为解雇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两边无贰言,本公约即正式见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公约制职工。
第三条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出产和工作必要及乙方的本领、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办理和安排,在法则的工作时候内,按质按量结束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当真对乙方进行职业操行、交易技巧、安定出产及各种规章轨制的'教诲和练习。
第五条出产、工作前提甲方须为乙方供给符合国度法则的安定卫生的工作保险,不然乙方有权谢绝工作或停止公约。
第六条工作时候乙方每周工作不超出六天,每日工作不超出八小时(不含吃饭时候)。如因工作必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划临时候的倒休或按国度法则的标准向乙方付出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工作工钱甲方每个月按本公法律则的工钱式样和考核方法肯定乙方的工作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付出工钱、奖金,并按国度有关法则向乙方付出各种补助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工作保险报酬甲方根据国度工作保险条例的法则为乙方付出医疗费用、病假工钱、伤残抚恤费、退疗养老金及别的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福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堂度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埠的,乙方履行筹划生育的,别离按国度法则享福投亲假报酬和筹划生育假报酬。乙方符合公司休假前提的,享福年休假报酬。
第九条工作保卫甲方根据出产和工作的必要,按国度法则向乙方供给工作保卫用品和保健食物。
甲方安国度法则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供给响应的工作保卫。
第十条工作规律乙方应服从国度的各项保险法则,《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轨制。
第十一条m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立场,工作表现,贡献大小,根据本公司m惩条例赐与乙方精神和精神嘉奖。乙方如违背《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别的规章轨制,甲方有权赐与乙方处罚。乙方如得罪刑律遭到保险制裁,甲方将予解雇,本公约自行清除。
第十二条公约期限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见效,有效期为__年,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公约的附件,是本公约的有效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 业主委员会章程
★ 企业工会章程范文
★ 公办幼儿园章程
★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 村民自治章程
★ 慈善基金会章程
★ 版广州大学章程
★ 公益联盟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英文(集锦1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