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解读

时间:2022-12-29 03:41:53 作者:无无无无语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无无无无语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新国解读,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新国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新国解读

新国五条解读

国务院五大新政促楼市平稳健康发展,要求房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

五大 新政

中央“点刹”房价过快增长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等问题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昨天,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房贷: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并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另外,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2地价: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

《通知》要求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2010-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并指出,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3售房: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

《通知》还要求,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4保障性住房:三年内将惠及1540万户

力争到20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一开年,中央就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通知》要求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央承诺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5税收:抓紧清理越权减免税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政策 解读

楼市调控蕴涵四大看点

据新华社电 昨天,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份20房地产市场调控蓝图蕴涵哪些新看点呢?

严格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打击投机,利率灵活掌握

“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通知》的明确规定让猜测多时的二套房贷政策尘埃落定。

北京市马家堡地区链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小董听到这个政策的第一反应就是对投机客来说打击非常大。他说:“购房者往往自己支付少量的成本,利用银行贷款,四两拨千斤,以有限的资金购买多套住房,在房价上涨后,卖掉一些房产,然后又拿这些本金,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更多的住房。”

事实上,第二套(含)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在全国楼价持续飙升的状态下就已出台。四季度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地方和银行普遍减弱了政策执行力度,一些地方二套及二套以上购房贷款首付低于40%,利率也有所降低,出现了投机客以极低借贷成本贷款购买多套房进行投机的行为,助推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说:“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一方面明确了首付比例,另一方面让银行根据风险灵活掌握贷款利率,目的还是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剑指“地王”频出

“地王”频出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争议,在肯定其促进土地市场公平交易的同时,这种“价高者得”的方式也引起诟病。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廖英敏说:“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等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一方面是防止‘地王’现象,另一方面是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通知》提出“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说:“稳定土地供应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前提。”

首次规范“央企”投资房地产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这是通知中涉及“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内容之一。

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历来是政府调控政策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通知中,除了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价格等有关部门、税务部门提出要求以外,还特别提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这样的表述在以往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鲜有出现。

廖英敏说:“20部分上市的国有大企业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还拿了不少‘地王’。国有大企业疯狂拍地的行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这次政府特别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投资房地产,也是希望国有资本在房地产市场上能够起到好的主导作用。”

防止境外“热钱”冲击国内楼市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当前在全球普遍低利率环境下,国际跨境资金短期流动加剧,在欧美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的同时,新兴市场这两个领域价格不断上涨,不断吸引着“热钱”的进入。

《通知》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尹中立说:“预计今年海外热钱会进一步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股市房市等领域,带来这两个领域的泡沫膨胀。国家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忧,明确提出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这样的政策。”

南京专家

商品房领销售许可证设最低规模是新提法

《通知》中提出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这应该是一个新的提法!”南京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的行为,充实市场上的房源,从而抑制上涨过快的房价。他认为,所谓“最低规模”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指某处小区的最小单位,可以是一幢,也可以是一个单元;另一种解释则是指房源的面积,大的三五万平方米,小的一两万平方米。

“如果按照前一种解释,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最小规模比‘单元’要大,因为《通知》中后一句话就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也就是说,最小规模可以是一幢

楼,这与南京目前的操作规定是一致的。”该人士说,如果参照后一种解释,按面积来划分,那么操作的难度就很大了。

他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南京曾经出台过一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当时有不少人提出,为了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应该对楼盘领预售许可的面积设“门槛”,比如说仿效上海的做法,最少一次3万平方米。

“其实,这些办法我们也都想过,但是执行起来很困难”。该人士说,南京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项目大小不一,如果设定的“开盘门槛”面积较大,比如3万平方米,反而会给一些中小楼盘捂盘的'理由;如果设定的“门槛”太小,比如1万平方米,有的一幢房子的面积就不止这个数,根本起不了任何约束作用。不过,他也表示,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要设“门槛”,南京市肯定会继续研究,至于何时“跟进”暂无说法。马祚波

新闻背景

国家为何一再重申二套房贷首付问题

这不是中央首次明确二套房贷首付问题。事实上,第二套(含)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在20全国楼价持续飙升的状态下就已出台。

20四季度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地方和银行普遍减弱了政策执行力度,一些地方出现了投机客以极低借贷成本贷款购买多套房进行投机的行为,助推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新年伊始,有关二套房首付比例由40%上调至50%的传闻从未停止。近日银监会回应说,并未就二套房贷出台新政策,对“首付比例调高”的说法亦“不要误传”。昨天,国务院又正式下发通知,再次明确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政府部门几次重申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见对其非常重视。二套房贷的严格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利率相对于第一套房不仅不打折优惠,而且要上浮10%以上;二是对于二套房

贷的首付比例规定不得低于40%。这个规定,在楼市疯狂的2008年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楼市的投机行为。而且,政府出于金融安全的考量,即使在2008年楼市最低迷的时候,上自中央,下至地方,关于楼市调控的种种政策都被一一攻破,唯有二套房贷,至少在官方文件里,从来没有放松过的迹象。

可见,收紧二套房贷,让狂热的房地产降温,自上而下的监管层心里都非常有数,这个政策绝不会轻易改变。这不仅是降低银行的风险,更是在降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风险。

新闻延伸

新政未提及“改善性住房需求”

申银万国房地产行业高级分析师李虹表示,此次通知内容与业界预期一致,后续仍可能会有具体措施相继出台。整体来说政策表述很中性,但实际操作可能会非常灵活和宽松。李虹称,通知没有提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改善性住房需求”有界定,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政策”中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作为改善型购房的标准,但对于全国来说差异化较大,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短期内征物业税可能性非常小

专家认为,通知强调“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但没有明确提及物业税,预计物业税在短期内开征的可能性非常小,但不排除在全国范围内“空转”或在部分地区试点对商业地产开征物业税。

专家称今年难再现去年房价疯涨局面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表示,该项通知对于抑制当前房价上涨过快有一定作用,“预计今年不可能再现2009年房价疯涨的局面。2010年房价整体涨幅或将呈现虚乏的状态,不排除部分地区房价出现回调的可能。”

“国五条”应成楼市调控常态化起点 楼市调控加码不仅涵盖了政府对房价的关注,还有保护经济环境的考量。在经济复苏极其脆弱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楼市调控的严肃性和长期性将成为常态,即使房价偶有反复,也终会在政策的严厉注视下乍暖还寒。

“楼市风向标”之一的上海,7日出台楼市调控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一户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房,同时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不同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地方版调控办法的纷纷出台,既是“国五条”的新注解,也是楼市调控实现了中央意志与地方政府行政的统一,并进入到新的操作界面的证明。然而,是否可以就此预期:房价将从脱轨状态回归正途?大量存在于土地规划、开发、建设和销售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事件会得到遏制?在短暂低头后,房价是否会迎来报复性反弹?

就公众经验而言,这些问题仍悬而未解。

自4月17日“国十条”出台,半年以来,尽管政策基调极为严厉,但实际效果有限,这令一些潜在购房者按捺不住,导致楼市“金九月”如约而至。一旦房价反攻态势形成,楼市调控将面临夭折风险,这种情况倒逼出了七部委的新“国五条”。“国五条”在政策落实、信贷、税收、供给、市场秩序5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而且把房产税改革作为明示于社会的政策储备,以应对楼市里存在的各种博弈。

从短期看,“国五条”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国庆期间,北上广等一线重点城市住房市场成交量大幅萎缩,房价由上涨预期迅速转为下降预期,充分体现了政府干预的威力。但同时还须看到,除了对地方政府调控楼市职责的强化外,“国五条”的实施环境与“国十条”并无大的不同,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然会恋恋不舍,流动性的宽裕环境仍在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更为严厉的信贷措施和更高的购房门槛令房价步入下降通道,几率不大,即使成功,其周期也不会持久。

从根本上说,仅靠政府干预扼制房价效果有限。如果地方政府以土地换钱的融资模式不能加以管理,楼市监管效率不能提高,房价在适当条件下反弹的可能性就始终存在。驱散楼市的投机氛围,应该在三个方面下大力气。

其一,坚持现行的在销售环节对开发商和投机资本加以限制,同时在规划开发环节对地方权力加以限制。很大程度上,正是规划开发环节的失范,为楼市的各种不当寻租提供了空间。要解决这一问题,尽快取得房产税试点经验并加以普及是必要前提。只有房产税改革成功,地方政府才有可能从土地依赖症中摆脱出来。而房产税改革的要害在于既不能伤及自住型需求的基本权利,又堵住投机者的利润空间。

其二,强化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双重管理。目前楼市调控政策对于商品房的限制度要高于保障房,这是应有之义。但必须预判到,保障房真正起到对冲刚性需求抑制房价的作用,需要避免重蹈经适房式的覆辙。在保障房成为土地资源的主要占据者后,借保障房寻租必然成为一些人的考量。因此,在建设的同时强化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其三,既要对高房价进行限制,又要对热钱进行限制。人民币汇率浮动频率加快后,境外热钱再度流入境内,而楼市是热钱传统的青睐目标。

如果热钱在国内楼市顺利获利并逃离,不仅会破坏楼市秩序,还会对下一波热钱造成鼓励效应。

实际上,“国五条”中已经包含对于高房价和热钱推动通胀的双重担忧。控制高房价关乎民生福祉,控制热钱关乎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楼市调控加码不仅涵盖了政府对房价的关注,还有保护经济环境的考量。在经济复苏极其脆弱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楼市调控的严肃性和长期性将成为常态,即使房价偶有反复,也终会在政策的严厉注视下乍暖还寒。

篇2:新国政策解读(经典)

中成大魔方项目组

2012年,随着货币环境稳中趋松,置业者观望情绪渐趋缓解,积压的刚需与部

分压抑已久的改善性需求积极入市。在此支撑下,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

91705万平米,同比增长2.4%。 数据来源:统计局

8645

2012年全国百城住宅成交均价:

8793

1月

202月

2011年3月

2011年4月

2011年5月

2011年6月

2011年7月

2011年8月

2011年9月

2011年10月

2011年11月

2011年12月

8686 8738 8773 8819 8856 8874 8880 8877 8856 8832

8809

0.95% 0.48% 0.59% 0.40% 0.53% 0.41% 0.21% 0.07% -0.03% -0.23% -0.28%

-0.25%

100

80 82 77 76 75 66 56 54 40 43 37

0 18 16 22 21 25 33 44 44 58 57

60

2012年1月

2012年2月

2012年3月

2012年4月

2012年5月

2012年6月

2012年7月

2012年8月

2012年9月

2012年10月

2012年11月

2012年12月

8767 8741 8711 8684 8688 8717 8738 8753 8768 8791

9715

-0.18%

-0.30% -0.30% -0.34% -0.31% 0.05% 0.33% 0.24% 0.17% 0.17% 0.26%

39

10.51%

27 34 29 26 45 70 63 60 56 60

57

60

72 66 71 73 55 30 27 38 42 38

43

数据来源:中指数

篇3:新国五条权威解读

国务院“新国五条”的权威解读

秘书长-张辉:

解读①:扩大房产税试点,而且时间表、试点城市的数量、具体的城市都悬而未决,以“威慑调控”取代传闻中的二套房贷双提,力度低于此前市场预期,说明管理层还是对楼市偏向呵护态度,暂时以降温取代打压,给予机会,以观后效,根据后市表现定政策。

解读②房价控制目标放在第一位,说明今年的调控依然是目标调控 ,以目标定政策,先统一目标,统一思想。说到底,还是默认低于或同步当地经济增长和收入增长的房价增速。

解读③“坚持限购和差别化调控政策,扩大房产税试点”放在紧随目标之后,说明其地位之重,说明调控依然是今年楼市的主基调,以控治市,同时也表明今年的房价上涨压力比较大。这一条的出台,宣告了“房产税取代限购”的破产,指明了未来“房产税叠加限购”的基本调控思路。

解读④加强供应放在第三条,说明在目标和调控之外,提出了治理房价的基本举措,即增加供应以缓和供应紧张和涨价预期,最终实现地价、房价的平稳运行,未来一段时间,土地的供应量依然有望保持积极旺盛的高峰水平。

董藩:

解读(1):温家宝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楼市调控工作。提出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会议基本思路是制定年度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喊话、干预预期的目的强于实际打压意图。

解读(2):为何说喊话意图更强?因从内容上看暂无实质性新政,价格控制目标、考核问责、扩大房产税试点都是常规说法。此时开会原因:1、即将卸任的政府要表现得善始善终,仍在尽职尽责,回应“交接时期无人负责”之说法;2、最近市场的火爆的确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需回应舆论呼吁。

解读(3)3、马上要换届,好的舆论环境;4、估计即将上任的领导也担心一线的火爆延伸到中小城市,给后面工作带来难度;5、地方政府都在议论新一届中央政府上台后调控政策会不会变,本届政府也希望给下届政策定调,体现政策延续性,高层为稳定秩序,以专门会议形式,给出一个回应。

解读(4):会议提到的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条政策全是旧调重播,原因在于顾忌出台新政策打击太大,再使经济增长陷入困境,因为房地产业的产业链绵长复杂,涉及的投资需求太大。

解读(5):尽管是内容是“重播”,喊话意图大,但部委和地方政府是要有所表示的,估计地方政府会表态强调严格限购,会让本省原本不在限购范围的个别城市出台限购措施,银监会会重申限贷,规定内容不会变化太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重提扩大房产税试点,但这很难,再搞几个试点也无意义。

解读(6):因部委和地方政策未出,还很难估计影响。我认为传说中的二手房税收、二套房贷款政策出台的可能性不大,不会那么严厉。地方政府也无勇气严政,因要保增长、就业、财政收入。中小城市市场恢复会受到抑制,但恐慌期应不会太长,本届政府让下届政府执行其政策,其过程难以约束。

解读(7):打压——恢复——打压,不断重复的过程印证了我在清华、北大、长江等房地产总裁班反复强调的今后房地产业的发展轨迹——颠簸性前行(欢迎去听我详细论证)。这是制度内在矛盾以及市场与文化冲突带来的结果,无人能改变,不管谁做最高领袖,因为职业经理人决定不了发展道路!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篇4:新广告法解读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除了童星不能代言,药品禁止明星代言外,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词库,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9月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的亮点和影响分析如下:

不满10周岁儿童不能代言广告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像Kimi、天天等不满10岁的小童星代言的广告将告别屏幕。

张国华表示,不能做代言,并不是说不能参与表演。但如果商家以表演来掩盖代言,也不会被允许。至于是表演还是代言,要从其和产品的辨识度,时间的长短以及酬劳等方面综合考量。

互联网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广告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一众影视综艺童星身价暴涨,频繁出现在各类广告中。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已经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015新广告法解读]

篇5:解读新发展观

解读新发展观

发展观的问题至关重要,它是在肯定发展的前提下,着重回答怎样发展的问题.传统的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简单地把GDP的增长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标尺,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单纯地把自然界看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索取对象,忽视自然界首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传统发展观的影响下,尽管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往往不能随经济增长而相应提高,甚至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解决这些历史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摒弃传统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的影响,创新我们的发展观.

作 者:李抒望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主任 <沂蒙论坛>主编、教授 刊 名:社会主义论坛 英文刊名:SOCIALIST FORUM 年,卷(期):2004 “”(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新安全法条款解读

对新《安全生产法》安全责任相关条款的解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依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解读: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与原法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修改的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解读: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新安全法条款解读]

篇7: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简要内容:大学毕业生有各种各样的求职愿望,有的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有的希望进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有的想进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题一: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大学毕业生有各种各样的求职愿望,有的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有的希望进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有的想进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在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时,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外,一是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二是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适用作了灵活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

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四是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组织(用人单位)就业,就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问题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

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少大学生都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问题三:劳动者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合同范本《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物?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六:求职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问题七: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篇8:解读新的发展观

解读新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作 者:李抒望  作者单位:中共临沂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主任、教授 刊 名: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UNIVERSITY OF SHIJIAZHUANG CITY COMMITTEE OF CPC 年,卷(期):2004 “”(1) 分类号:B02 关键词:发展观   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  

篇9: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全国人大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详细的《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广告法关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和实施方案。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篇10: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句话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句话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篇11:新农保如何解读

一、怎样参保缴费

新农保参保缴费分为100、200、300……1000、1500、20xx十二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发放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同。对于50年到64年期间出生的缴费年限达不到20xx年的人员,允许其进行补缴,政策上要求这部分人员补缴不能超过20xx年。

二、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在新农保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也就是20xx年,对于在20xx年年满60周岁以上的也就是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人口可以每月直接领取55元的养老金。1949年后出生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的时间限制

我们为每一位参保缴费人员开通一个专属银行账户,参保人可自行缴费,时间上比较自由。但我们提倡在每年的1到3月份进行缴费,因为缴费后利息会随着滚动,所以越早缴费越好。

四、农保局开展的其他业务

继新农保业务在勃利县开展后,20xx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也开展起来,我县又一次被确立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新农保大致相同,我县具有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缴费档次与新农保大致相同,从100到1000分为10个档次,补缴方式与新农保相同。对于20xx年6月30日达到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可以每月直接领取55元养老金。

五、城居保业务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身份证,20xx年6月30日前达到六十周岁的老人需一寸照片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我单位核准参保资格后,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解读

证监会减持新规解读

教材解读

解读三字经

劳动合同解读

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解读弟子规

解读兰亭集序

新学期、新希望国旗下讲话稿

新学期新计划国旗下演讲稿

新国解读(整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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