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时间:2023-01-24 04:10:47 作者:发胖草莓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发胖草莓”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

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3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篇2: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20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新待遇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篇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5〕21号

发文日期: 2015-03-2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篇4: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xx〕462号)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xx、20xx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xx〕262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8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36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342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321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8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71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8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71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1月1日起计发。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篇5: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消息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对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的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此次调整5月底前完成。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 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

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2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33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此基数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补发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新闻链接:西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至57.688万元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从今年起,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768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社厅《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我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今年1 月1日起调整为576880元。凡工亡发生时间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76880元核定。

据悉,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依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8844元的20倍,即576880元。

篇6: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xx年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资金渠道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调整。

[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篇7:淄川工伤保险人员待遇调整

近日,根据《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文)文件要求,淄川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综合考虑了淄川区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旨在更好地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淄川区参保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7元、173.6元、130.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月执行并补发1-6月,调整后及补发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于7月31日前发放至伤残人员及供养亲属人员银行账户中。

篇8:铜川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从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获悉,铜川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1月1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伤残津贴方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同时,对于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此外,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铜川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对于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篇9:广西北海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北部湾新闻通讯社9月21日讯:日前从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海市人社局各级经办机构于本月调整20xx年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xx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此次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5元,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区首次统一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数据,20xx年,广西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此次调整以广西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为调整基数,按一定比例增资。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去年北海市曾按12.48%的增长比例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过一次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调整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20xx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xx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xx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同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广西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68号)精神,在20xx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xx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xx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而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此次调整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北海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怎样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消息范文

工伤保险基数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年度总结

电视新闻消息范文

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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