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时间:2023-07-27 03:41:46 作者:人间野格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人间野格”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兰方武

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就涉及到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申请和支付问题。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实体方面规定了上述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的程序。而各地工伤待遇的申请支付程序不尽相同,常见的作法是: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相关工伤待遇的申请必须由单位进行,经办机构同意发放并审核数额后,将该款发放至单位提供的账号,再由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上述工伤待遇申请支付程序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因为,工伤发生之后,单位也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项目。而职工和单位往往容易在赔偿数额上发生纠纷,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就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此时,职工和单位的关系就会破裂。在这样的背景下,上述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谈判破裂后,单位往往以在申请支付程序中占主导地位为要挟,给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设置重重障碍:或迟迟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或将社保部门发放到单位账号的职工工伤款据为已有,拒不支付。此时如果职工想得到这部分待遇就必须再通过仲裁诉讼。众所周知,工伤赔偿案件的仲裁诉讼过程非常漫长,加之胜诉后执行的困难,使职工原本唾手可得的工伤待遇变得遥不可及甚至成为泡影。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来看,虽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劳动福利待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只承担缴费义务,而不享受其他任何权利;职工则恰恰相反,只在工伤发生后享受相关待遇,而不用承担义务。因此,职工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受益人。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之后,就完成了费用代缴人的角色,之后职工和社保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与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关系了,()故,完全没有必要再经用人单位之手为职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种程序设计不但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意,反而使职工在工伤待遇申领环节受制于人。对此,笔者建议对上述申请支付程序作如下几点改革:

一、在工伤待遇的申请主体上,或增加职工为申请人之一,或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为唯一的申请人。

二、将相关工伤待遇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而不通过企业的账号。

三、如果职工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和企业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可以借鉴交强险的相关作法,将社保机构列为第三人或被告,直接裁决或判决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将社保机构列为第三人的好处,不但可以直接解决工伤待遇的申请支付问题,同时还可查明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职工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对于那些未足额缴纳费用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可以一并裁决或判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述工伤待遇支付程序的改革一方面最好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加以明确,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在不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由社保部门通过重新改造内部的申请支付流程来加以实现。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举手之劳,但对落实职工的工伤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职工的诉累来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工伤保险条例》重新修订实施,原来由单位承担的多项赔偿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形势下,上述申请支付程序的改革更显迫切和紧要。

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尽快推动相关立法,修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流程的程序设计,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篇2: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怎么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怎么支付?

1、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进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机体功能和劳动能力的原则。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延伸:工伤保险的有效期

从生效时起到保险限届满时止的阶段。

有效期也可提前终止情况:

1、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2、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

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3、经被保险人申请

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4、依法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而提前终止保险。

5、违约终止

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

篇3: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呢,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下面一起去看看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哦!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1.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2.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有哪些

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5.工伤保险的待遇类型有哪些

6.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7.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8.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

9.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包括哪些?

篇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该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最近有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条例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哪些应有待遇呢?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类别项目计发标准

医疗医疗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待遇(康复)费

住院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

外地就医交通费: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

每天150元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每天50元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五级12个月八级6个月

医疗补助金月平均工资

六级10个月九级4个月

七级8个月十级2个月

伤残待遇一次性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伤残补助金

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度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配置费

工亡待遇一次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本人工资配偶4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

其他亲属30%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五级70%

六级60%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18个月八级9个月

就业补助金

六级15个月九级6个月

七级12个月十级3个月

篇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当中,首先要根据工伤的构成条件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畴,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结果确定来支付的待遇,包括一次性的待遇和长期支付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具体内容请见下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十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六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对于在已联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六项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岗位,从事本人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篇6: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简介:

9月,申请人农民工方某到被申请人某外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10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四级。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8万元。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

二、查明事实:

经庭审查明,2008年9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在本市的建筑工地上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0 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骑跨在钢管上,造成尿道骑跨伤,尿道断裂。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0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三、处理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故该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经仲裁庭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待遇,计人民币25.2万元整,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四、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本市未参保的工伤农民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也可按《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是对工伤1至4级农民工生活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农民工会选择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原因在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担心企业不存在或拒不按月支付;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担心因单位停止缴费,也将无法再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这些种情况下,一次性领取虽然保障性小了很多,但 “风险系数”最低,所以很多农民工都选择了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篇7:为什么工伤保险待遇10级工伤没有支付金额

为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上

25岁及以下有1到10级工伤的支付金额,26岁以上的只有1到6级的支付金额,7到10级工伤没有支付金额

[为什么工伤保险待遇10级工伤没有支付金额]

篇8:起生效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保险待遇吗?

如题,不是说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保险待遇吗?今天...

[起生效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及项目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怎样申请?

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实践教学环节的几点思考论文

工伤保险基数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年度总结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整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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