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数

时间:2022-11-30 07:18:14 作者:桃子狗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桃子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工伤保险基数,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工伤保险基数,希望您能喜欢!

篇1:工伤保险基数

各缴费单位: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及海宁市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海人社〔2014〕70号)规定,从1月1日起全市执行工伤保险费新缴费比例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费率共分9档: 0.8%和1%为行业基准费率,0.7%、0.9%、1.1%、1.2%、1.3%、1.5%、1.6%等7档为浮动后的费率。

在20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社保费月度申报及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均执行工伤保险费新缴费比例,以前年度欠费、补缴以前年度费款、社保费年度结算等涉及以前年度的情形,则使用历史费率。

工伤保险新缴费比例按缴费单位7月至20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计算确定。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全市近三分之二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浮10%, 400余户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上浮10%-65%,前期均已进行公示。缴费单位若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请与市社保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9232800、87231697。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

[2015年工伤保险基数]

篇2:工伤保险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篇3:工伤保险基数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上海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2016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2016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4.2016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5.农民工工伤保险费2016

6.2016工伤保险基金

7.2016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8.2016工伤保险一年多少钱

9.2016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10.20工伤保险待遇

篇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篇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公式化表达为:

用人单位缴费总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

注意:

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缴费比例按照用人行业单位不同而不同,分为0.4%、0.8%、1.2%三个档次。

篇6:工伤保险待遇基数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二、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6、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确良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4、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1.工伤保险基数

2.提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

3.2017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多少

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6.2014工伤保险最新缴费基数

7.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8.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10.2016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篇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标准分三步调整

国家提出从去年10月起把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1%降低到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分八个基准费率档次,实行浮动费率。当时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已经为0.62%,低于国家降费率的目标。

而日前,广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号)(简称《通知》),分三个阶段再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第一阶段是从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费率降低后,总体费率从0.62%下降到0.49%,第二阶段是在206月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从三个档次调整为八个档次,制定出台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据初步测算,新办法出台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总体降低约20%,与第一阶段降低的标准保持一致。第三阶段是在 2016年底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之前多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追溯抵扣

第一阶段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

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帐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全市参保单位每年可省钱1.99亿元

据测算,《通知》实施后,全市参保单位每月可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从35%下降至15%,当期基金仍可结余约1.5亿元/年。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通知》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部分,扣除储备金后已达到“收支平衡”的目标,可确保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3.92亿元,滚存结余39.43亿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向省级储备金上解5%。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延伸阅读:

广州:建筑业工人纳入工伤保险

今后,广州建筑业工人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按项目参保。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21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向该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怎么参保?可按单位参保也可按项目参保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隐患。

意见稿明确,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广州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都在意见稿范围内。

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也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广州工伤保险。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分别核算。

然而,由于建筑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意见稿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和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施工承包单位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缴费

本次意见稿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建设单位还需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意见稿强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即根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全部建筑职工,但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意见稿明确,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怎么落实?事故发生1年内可追溯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之后,工伤认定往往颇为复杂,导致不少建筑工人失去保障的机会。

意见稿要求,建筑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即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参保建筑职工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而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待遇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对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篇8:-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17424元;(5808*300%)

缴费基数下限:从1550元调整为1890元。(市最低工资)

篇9:海口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篇10:广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根据人社局相关通知,自7月起,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300元,上限调整为14367元;在20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费率则按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从0.5%、1%、1.5%的比例调整为 0.25%、0.5%、0.75%,1月起按原缴费比例执行。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缴费基数区间:1300元 - 14367元

一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0.25%;

二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1%;

三类行业:调整前0.75%,调整后1.5%;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需承担相关费用;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作为缴费比例。

正常费率计算示例

一类行业:1300元×0.5% = 6.5元;

二类行业:1300元×1% = 13元;

三类行业:1300元×1.5% = 19.5元;

注:该示例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标准,不考虑浮动费率情况下计算所得,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说明

篇11: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4年7月1日起,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广州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808元,2015年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2014年度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17424元;(5808*300%)

缴费基数下限:1550元。(市最低工资)

2014社保年度(2014.7.1-2015.6.30)费各险种缴费基数对照表

征收品目名称

统筹区

调整时间

缴费基数上限(元)

缴费基数下限(元)

说明

用   人   单   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3404 2139农转居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 2014年7月1日 13404 1742 上省平*300%下市平*3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7424 3485 上5808*300%下*6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补充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住院保险全部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1550 上5808*300%下:市最低工资失业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1550 上5808*300%下:市最低工资生育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3485 上5808*300%下*60%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3404 2139其他险种全部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

注:两区两市7月农转居养老保险暂不调整

养老保险的下限暂不调整(粤地税规便函[2014]59号)

广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年度总结

社保缴存基数是什么

怎么查社保基数

青岛社保基数

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

工伤保险统筹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工伤保险基数(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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