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吃烂芒果”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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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七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的;
(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
(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的;
(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篇2: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____冶矿管执监____字〔____〕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办):
经查,你局(办)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文号: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的规定,该行为违法(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纠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改正的,将依照《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根据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该文件精神,并组织力量对全局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工商”,树立工商执法形象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就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所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股所具体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强化“胸中有大局,执法讲政治”的意识,端正执法动机,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逐项对照开展自查,并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执法水平。
二、对照清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
我局以“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规范”等为内容,从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方面全面展开逐项进行了自查。一是在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方面。我局以新申领执法证为契机,重新审查执法人员执法证,严禁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上岗执法,目前全局19名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执法资格。同时,按照年初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方面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二是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我局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执法岗位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受理投诉流程图等三个方面的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程序及规范,确保各执法机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在规范执法程序中,着力做到了流程网络化、程序规范化、文书格式化和档案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办案的质量和履职尽责的效率。三是在规范执法方式方面。我局以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行为等为重点,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第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股所具体负责,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管内部执法及运行的督查督办,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查找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日常监督评议结果与年终评比挂钩,实行目标考核。第二在继续抓好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执法案件回访、案件核审、案卷评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财物、行政处罚文书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针对存在不足、改进工作措施
通过开展自查,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法制工商建设”还有一些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执法人员基础素质差,法律和业务技能学习不够,执法能力较低。二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程序出错或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现象还存在。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类文书使用,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书管理和规范化使用水平,使执法文书填写更规范、更准确。二是进一步强化在执法程序方面的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各阶段程序要求,使程序意识深入人心,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总之,我局能够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了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篇4: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是经济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确保行政执法机关执好法,行好政,关键是要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执法。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务实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了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行政执法队伍,我们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坚决清理没有执法资格的执法队伍,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大部份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均开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现网络化管理。近年来,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核准新发证632人,换发证380人。目前,全县有31支行政执法队伍,持有执法证人数共1012人,确保了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二是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暂扣、取消、注消执法证件等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三是举办好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组织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为我县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对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切实提高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水平。近年来,组织举办了多期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我县共47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考核,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做好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近年来,共审查20多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目前,我县规范性文件已全面落实有效期制度,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三是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我县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对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作出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于7月1日前实施,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基础,逐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一是根据《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惠府办〔2010〕48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惠东县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惠东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等多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是自起,每年11月份起,在全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我局牵头,会同县编办、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县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各行政执法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阶段工作,根据每年案卷评查范围和标准,对本单位今年1-11月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进行自查自评,评出得分。12月下旬,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类随机抽取3份以下的案卷进行评查,形成评查结果,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三年来,共抽查170多份行政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行为。三是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和监督。自1月1日以来,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共20件,案件主要为环境保护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案件。从备案审查情况来看,我县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基本能达到合法公正的要求。四是开展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县领导的指示,提请县府办印发了《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了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的试点单位;选取了县经信局、环保局2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全面梳理了自身的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办事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编制了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执法流程,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县经信局、环保局对本单位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等次,原则上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次。经梳理,经信局共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环保局共4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五是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12年,提请县府办转发了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了工作意见。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20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并向我局报送了《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表》,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评分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社会评价等7大项目进行了评定,评查工作结束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县政府,作为各行政执法部门正职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探索监督手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县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但是离县委、县政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较为薄弱。以我县为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有上千人,县法制局作为县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内设的行政执法监督股只有2名工作人员,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有法制股室的不到一半,且法制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工作还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由于惩罚过轻,不能产生震慑作用。三是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在实践中,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社会组织的监督乏力且监督渠道有限等。
三、工作建议
一是继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基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加大培训力度,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杜绝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立,配置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应明确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1-2名。加强对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条件,使其能切实履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考评等职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指导其开展监督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是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岗位,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制度。
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使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五是强化人大监督力度。首先,要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及时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
六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次,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而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具有极强的监督作用,能及时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公正执法。
篇5: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20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篇6: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锦复决字„2007‟第1号
申请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篇7: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察员:____________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8:《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 行政执法案卷范文
★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集锦8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