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汇报

时间:2023-03-05 04:02:28 作者:比袁立喜欢狗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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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汇报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汇报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点

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1986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以“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和“五保合一”为主要框架,以参保对象多领域、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其主要成效表现为:一是“两个确保”不断巩固。-,我市累计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6.1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6.21亿元,“两个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至20底,全市进入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已达到1.2万人,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达到8.1万人,保障率为8.9%,基本上做到了“三条保障线”政策措施相互对应、保障对象不留空档、保险关系及时接续。三是“五保合一”机制初步形成。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五保合一”、“五费一单”、一票征收运作,做到了资金来源清晰、资金去向明确、记帐分帐无误、利息分配正确。

(一)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体系

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发挥最大效益,我市逐步建立起以内部监督、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基金监管体系,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本网网

一是建立完善内部基金监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及管理措施,明确各项基金管理的程序,包括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制度,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制度,结余基金保值增值制度,与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对帐制度,基金支出审核程序等,做到了基金收支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使内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各项基金收支管理更有序、更安全。

二是建立完善基金行政监管体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对所属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监管,主要看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入帐、基金支付是否及时足额、业务流程是否规范、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等。财政部门重点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进行监管,主要审查经办机构的年度预决算,监督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支出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监督地税部门收缴的基金是否及时存入国库。通过实施监管,确保基金足额收缴和及时拨付。审计部门重点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的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使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是建立完善基金社会监管体系。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社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审计等部门分别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举报投诉,接受完善基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不定期开展社会保险稽查,核实参保险人、数缴费基数,清理企业欠费,查处冒领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费问题。如去年共查处7人冒领养老金1.6万元。

篇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根据这一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和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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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初探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初探论文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社会环境方面

农民工由于受到学历、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往往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风险高、劳动强度大、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工作的流动性强。加之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到位,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够,因此对社会保障没有强烈的兴趣和需求。

2.制度方面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把城镇和农村户口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城市居民在入学、就业、收入和社保方面都远远比农村居民优越。农民工大多来自不发达地区,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而已经建立的地区也不够健全。

3.法律方面

截至目前,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标准不统一、彼此之间不协调,所以无法形成一个体系。

4.企业方面

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保险费会增加他们的生产成本,因此,很多企业的业主不是很愿意给所雇农民工参保。部分企业则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导致参保的积极性。

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1.加快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制约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制度上使农民工受到歧视。因此,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剥离各有关部门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让农民工自由流动和择业,最终实现农民工凭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正陆续推行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沿用多年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在许多地区已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条件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按照1:3登记管理的新模式。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目前,上海、湖南、深圳等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实现户籍制度的一元化管理。社会保障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也是人们政治生活的一方面体现,要想改革逐步走向成熟,必须把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纳入其中,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加强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等,在历史上都曾遇到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问题,为了减少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各国政府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农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劳动法》,其中却也存在很多漏洞。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明确界定政府、农民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参与方的法律关系,以保证农民工在参保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各主体之间公平、公正、公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法律层面上保证农民工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真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基本法,更多的是一些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要全面落实实施,还需要相应的法规配套。目前,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已经颁布了许多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却是很少。另外,还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比如,加强《工伤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加大劳动执法和行政检查监督的力度。保障农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关键是要加大劳动执法和行政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扩充人员,加大投人。

3.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管理

一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的监管。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二要对不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监督力度,对违规者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严肃处理。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登记制度,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网络系统,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一体化管理。无论农民工在哪个单位、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得他们的社会保障信息,也可以利用网络系统缴纳保险费或获得保障。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措施,也是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

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

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操作难题。在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农民工的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障就无法连续,农民工只能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这实际上根本起不到社会保障作用,所以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是必要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必将遇到很多现实困难,不可一蹴而就,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循序渐进。但是笔者最后强调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只是暂时、过渡性的,其必将被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替代。

5.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点,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应该创新基金筹集机制。一方面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稳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工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撑。另一方面是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拓宽农民工人社会保障范围。明确个人、单位、政府各自的职责,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形成社会资源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财力保障的主要补充,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追切要求。同时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篇5: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提高其参与保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目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整体联动,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推向深入。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要坚持社会化的方向,注重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使各级财政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与国民收入、经济发展、物价涨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挂起钩来,以确保广大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并使募集到的现金、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两用人才开发基金、村民互助储备金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技术、信息上扶持保障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线确定标准上,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及物价上涨指数,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要防止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以政府为主。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在保障对象界定上,一般应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参保对象不多,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必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建立合理的筹资办法与运行模式。一方面,要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动员较富裕农户提高投保档次,增强养老保险能力。在运行模式上,要采取“个人积累返还式”的办法,将全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依一定标准按缴纳时间记入农民个人帐户,逐年积累,在其达到法定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返还给本人。同时,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办法和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

四、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并存发展,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加以完善提高。从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社会化程度来看,应以乡办乡管为主。从合作医疗的内容来看,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可以同时并存发展,但应以合医合药为主。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对象看病就医有保障。

篇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调查报告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调查报告

7月15日XX大学XX学院旅外系,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到XX市XX县XX乡XX村,通过访谈、实地观察等形式了解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其中,主要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障。同时,调查了学校及村民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认可和支持程度。我们在村卫生站进行调查

一、调研结果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动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长期以来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缓慢,医疗人员缺乏专业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造成农村地区抵御灾害、疫病的能力较低。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实施更是不全面,养老基本靠子女抚养。因此,农村居民受到的健康、生命威胁也较大。农村居民肩负着夯实国家经济基础的重任,农民健康状况与农村医疗保险服务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我们与张爷爷交流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能够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走进基层,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及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状况,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队于7月15日到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进行为期3天的社会调查。在活动前期,我们小分队的宣传和组织人员针对当地居民准备了调查问题:

第一、您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您了解多少;

第三、您觉得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合理吗;

第四、您认为新农村医疗的补偿程序方便吗;

第五、您认为目前乡镇医院需要改善的方面是什么;

第六、请简单的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可以举身边的例子来说明;

第七、您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了吗

第八、您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什么看法

第九、您希望我们的政府接下再为该体系做些什么;我们深入农家看农村养老制度

二、调查内容

7月15日,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在XX市XX县XX乡XX村的诊所内,采访了该诊所仅有的.一位医生,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本村村民绝大多数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家参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较广,解决了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刘医生反映基本的医疗器械不足,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无法完成。

暑期社会实践小组还对村民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农村养老问题进行了解。村民刘阿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偶尔关注,对此不是很了解,但是她认为新农合补偿程序非常方便,报销很简单,对该体系十分满意。村民刘大爷,今年72岁,但是因身份证信息错误并无参加养老保险,现在由子女出钱抚养。村民王大爷,今年60岁,参加了养老保险,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七十多元钱,现在跟着子女生活。

三、相关建议及结论

1、增加农村基本医疗器械,完善农村医疗环境;

针对农村医疗器械设施不完善,医疗环境较为简陋,我们应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医疗器械,改善村民的就医环境。

2、加强农村医护队伍培养,吸收新鲜血脉;

农村医护力量不足,医疗人员太少,水平不高,影响村民就医质量。为提高村民就医安全度,最基本的应该是加强医护力量培养。医护队伍的不断壮大,需要吸收有活动的新鲜力量,鼓励当代医学大学生到农村就业。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弘扬中国“孝”文化就农村养老问题的交谈

农村生活条件较差,子女外出务工较为普遍,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迫在眉睫。弘扬中华“孝”的文化,培养大家尊老爱幼的优秀品格,可以更好的为老人提供养老的港湾。

篇7: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持续增长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持续增长

中国经济已从全球衰退中强力反弹.官方数据显示,中国今年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7.9%.那些对中国宏观经济数据的'准确性持怀疑态度的人,可以核对一下实物数据:6月份,中国发电量同比增长5.2%,扭转了之前连续8个月负增长的局面.目前几乎可以肯定,中国今年的GDP增幅将超过8%.

作 者:余永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刊 名:上海经济 英文刊名:SHANGHAI ECONOMY MONTHLY 年,卷(期):2009 “”(10)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坚持减员增效的方针,做好下岗分流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把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组织到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列入三年脱困目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大下岗分流的力度,真正为企业脱困和改制创造条件。从总体上考虑,在前一阶段下岗分流基础上,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富余人员问题,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一是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凡有能力的企业,该出的钱一定要出。二是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下大力气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从今年起,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做好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改革步伐。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各地制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陆续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近两年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决定》提出了通过征收利息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切实按照《决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会保障新的稳定的筹资渠道。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管理有关事务。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能增能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办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一定能够完成中央赋予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篇9:河北省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河北省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本文结合河北省作为人口和经济大省、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重点设计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目标模式.

作 者:刘德智 郭爱英 靳秉强 李秀莲 苏俊 吴志岭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刊 名: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2001 24(2) 分类号:F812 关键词:河北   社会保障   制度设计   基金管理  

篇10: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

关于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

【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本文描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问题,以及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同时,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目前我国农民工共有2.5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他们面临着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长期以来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缺失。农民工主要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参保率低。

近年来,农民工数量虽然在增加,但参保率却呈下滑趋势。根据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获悉的统计数字来看,

,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人数出现了负增长。截至 20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0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3284万人,仅占总数的12.7%;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3263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4583万人,仅占总数的10.5%;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616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6300万人,仅占总数的38.9%;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990万人,仅占总数的14.9%。

(二)社会保险作用微弱,难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部分农民工虽参加了社会保险,实际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较低。他们得到的医疗补助有限。农民工虽然比较年轻,身体较为强壮,但由于高强度劳动,住宿条件较差,也很难避免生病,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农民工生过病,且不止一次。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农民工仿佛并没有因此受益,只有一部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即使这样看病的钱基本是自己掏腰包,医疗保险在农农民工群体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伤保险难以保护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基本将工伤保险覆盖到全体农民工,但工伤事故频发,给广大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据统计,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工伤保险不只包括事故发生后所给予的赔偿,还应包括事前预防,包括职业病损害预防。我国不少企业劳动条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不够,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大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三)很难享受到应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农民工无缘享受社会福利。在居住方面,虽然他们对住房有很强的需求,但多数居住在条件差、环境恶劣的集体宿舍(有的多达几十人)和工棚里。在再教育方面,虽然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比第一代农民工高,但并不代表他们能够在现代城市游刃有余。现代企业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专业的职业技能,很难在城市生存下去,除非简单的卖苦力,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显然是行不通的。然而他们却很少有机会参加在职培训和进修,多靠“吃老本”或出卖体力就业,这与时代的要求完全不符。在收入方面,除了工资收入外,农民工几乎没有其他福利收入。另外,农民工更无法享受到社会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只涉及城市非农户口居民,并没有覆盖到农民工。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因素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思想意识薄弱、承担能力不足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观因素

一是农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体,对养老保险思想意识上不如现有利益重视程度高。获得工作机会和工资收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往往是其首要关注的问题。而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常常不受重视。他们一般是将钱寄回老家或是自己储蓄,而不愿参加需要缴纳一定保费的社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也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渴望和需求。年轻的农民工关心的是多拿工资,回乡盖房、结婚,改善生活现状,对遥远的养老问题认识明显不足;而年纪大的农民工现实地需要养老、医疗保障时,又恰恰被现有政策排斥于社保体制之外。

二是农民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经济因素制约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多用工企业把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承担不起现行的社会保障费用。在现有的较发达的城市或地区试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光养老社会保险一项就占了个人工资的8%,如果再加上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个人缴费占工资的比例应该不会低于15%。以南通市最低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每月的个人负担部分为165元,从短期来说农民工承担这每月165元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三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客观因素

1、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式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二元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成为被计划体制彻底抛弃的“局外人”。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农民工社会保障无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保护。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企事业单位在交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农民工流动性大,不仅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还经常跨地域流动,以及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由于外来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还很不健全。一旦他们离开原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难以转回原籍,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他们往往选择退出养老保险,这样农民工只能拿走个人缴纳的费用,企业承担的部分则不能带走,只能留在当地城市作为统筹基金,鉴于这种变相剥夺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感受不到国家的福利待遇,这是造成参保率较低的一个原。

(三)企业不愿承担经济责任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

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是他们追逐的目标,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参保,本质上抵触缴费。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在现行保障体制下,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篇11: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

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发展日益步入正常轨道的现阶段,从宏观上系统地考察并研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道路已经显得必要而且迫切了。社会保障改革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也充分暴露出传统社保制度的缺陷和各种改革方案在实践中的问题,社会保障改革仅作为配套工程难以发挥其主要的重要作用。因此,我认为要摆脱改革滞后的局面,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改变社保制度被动配套的改革推进方式,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主体工程,并主动性地推进,把社保改革真正引入快车道,使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

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于人类和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规律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各地相继加快社保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要因势利导,把社保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保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如上海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军人优抚、医疗保障及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有成效的工作,使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迅速发展,为全国各地做出了表率,成绩斐然。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保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待深化,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其现状可概话为:

1、社会保险层次单一,实施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社保制度仍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他社保种类尚未真正推广,而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又仅限于国有的县以上集体企业。

2、离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管理服务社会化虽然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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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我县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并逐年加以健全和完善。

第一、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9月我县出台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13]36号),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起“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运行体制,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初步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低保提标列入为群众办实事内容,有效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873户、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270.2元;农村低保对象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145元。

(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县成立了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能力。

第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近年来,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县民字[2013]36号),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提高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分层次实施救助。截止目前,农村医疗累计救助4759人次,发放救助金额xx万元,并资助26324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43.8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xx人次,发放救助资金xx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第三、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实现救急难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府厅发[2008]31号)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我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8]34号),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xx人,发放救助金xx万元。

第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第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力求宣传政策要详尽,执行政策不走样。

2、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切实增强群众意识。

3、加大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督查形式和内容,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以上是我县救助工作的汇报,如有不足,请提出建议或意见!

篇13: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为努力提升水利行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水利行业社会治安、队伍形象、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满意度,我局按照州发[20xx]4号、州综治委[20xx]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扎实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下面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将我局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社管综治工作基础

(一)加强组织保障。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把社管综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站队(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州水利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张璐同志任专干。形成了“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专抓,有专干落实”的社管综治工作格局。

(二)加强经费保障。今年局围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先后强化了办公区、宿舍区的社管综治和同建同治等工作管理,投入了20多万元的工作经费,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制度保障。一是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了干部管理。一是切实转变作风,制定了《州水利局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并将中央、省委、州委及省水利厅关于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以及局党组研究制定的九条规定编印成册。干部职工人手一册,严格遵循,干部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大的改观。二是修订完善了财务、物资、接待、车辆、办公电话及后勤服务等管理和审批制度。今年以来会议接待、公务开支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三是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度制度、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上级转下来的批示件,及时登记、分解到相关科室XX县市局迅速办理,对能及时解答的当场予以解答,对需要进行调查了解的进行限时答复;落实了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的工作预案,形成了工作机制,今年内水利系统无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的事件发生。同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全年工作未出现重大失误。通过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及时了解民情民意,采取有效措施,缓和了矛盾,化解了纠纷,增进了干群关系,较好展示州水利形象。

(四)加强平安创建。年初我局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方案,分解了工作任务,并将创建任务纳入了对各科室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个人评先和科室评选文明科室挂钩,目前机关平安创建工作有序,全年无特大事件发生。

二、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工作管理有序

(一)明确任务。年初,我局将社管综治工作纳入了水利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目标,做到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每月局务会议上都将社管综治作为一项重要议程,与其他工作一起进行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形成了长效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体点评,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局党组通过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社管综治及平安创建工作。

(二)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年初与州设计院、州大龙洞电站、八月湖公司及局机关各科室签订了综治维稳责任书,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治安防控,确保机关院内安全

(一)强化机关院内管理。我局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实行保卫工作专人负责,各住宿楼楼栋长配合,狠抓检查落实,确保了安全生活、安全办公;年初对局院内外住户进行集中摸底登记,全面掌握外住户家庭情况,并与外住户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状,加强了对家属楼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同时与门面出租户也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门前四包”责任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把“属地管理”落到了实处;在维护防辖区社会治安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并做到车出有单,车入有记录,来访有登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在节假日、防汛期间,加强值班力量,保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注重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一方面加强了乾州新区办公楼的管理。在对乾州新区办公室投入了24万元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对我局办公区域实行全天候安全监测的基础上,今年又投入一万多元安装高清监控系统,用于门卫及公车管理。在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增配了2名专职保安员。同时对重点科室采取了物防及技防描施,确保了国家财产安全。全年全局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真正做到了“无发案、秩序好、和谐稳定、群众满意”。另一方面重点加强了老局院落管理。一是加强了门卫保安力量,聘请了XX市公安局系统管辖下的远山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担当门卫,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守护、巡逻制度,落实了治安巡逻、护院队伍和保卫力量,对进入院内的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二是加强了保安监控体系建设,在已有的技防设施基础上,去年又新增7万元安装了高清夜视监控系统,进行全院无死角的全方位监控。三是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全面有序地管理院内车辆停放。

四、群团共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今年,我局充分调动工青妇组织积极性,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事务。3月5日,州水利局系统团委积极响应州工委号召开展“城乡同建同治”服务活动。参加活动的团员青年自备垃圾袋、铁钳、水桶等劳动工具,清扫街道、擦洗护栏、清除垃圾死角等。“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州水利局系统团委组织志愿者到古丈龙鼻村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慰问留守儿童,送去了学习用品和体育器材,给他们带来节日慰问和关爱。暑假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中国的梦想教育实践活动,局关工委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子弟到怀化芷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夏令营活动。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青少年的爱国意识。

五、优化队伍形象,增强服务能力

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为民务实转作风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一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继续再教育,以学习型机关、文明科室等创建为契机,积极鼓励干部职工自主学习,今年我局有10余名在职干部参加各类水利资质资格考试;强化干部管理,把内部纪律作风整治作为力量之源,抓纪律、促工作,抓思想、促作风;党员干部开展“做群众贴心人”、“我为湘西加快脱贫全面小康做什么”、“湘西水利梦”等专题讨论,进行面对面谈心交心、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办公出勤去向及党员干部承诺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认真部署民调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民调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水利工作、树立水利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工作抓手,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专抓,各科室联动配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统筹行动的民调工作格局。一方面,强化安排部署。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认真传达州社管综治委关于民调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住户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民调工作。编制了我局固定电话汇总名册,做到每台固定电话配有一名测评宣传员。第二方面,强化走访宣传。认真走访了局机关住房和门面承租户,进行了全面盘查,要求各租户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维护好吉首的形象。第三方面,深入基层共建。我局驻村工作组职极协助XX县默戎镇中寨村党委政府健全机制,加大宣传,提升处理民调、信访案件的水平,把民调、信访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中寨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乾州接丰社区报到,对接共建工作,作为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全局领导干部分片分组定期或不定期进村进户,了解群众呼声、理顺群众情绪、帮助基层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真正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局领导带头同社区困难户结对帮困,今年为社区困难群众发放物资及慰问金一万余元。四是积极开展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在去年投入30余万元,对老局院落的进行美化亮化的.基础上,今年又投入十六余万元进行系统的综合整治,为广大干部职工营造了一个美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干部队伍稳定工作干劲足,社管综治形势好。

六、依法行政规范有序,执法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水资源管理规范有序。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制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水功能区水喷达标两项指标符合省下达指标要求。发布重要城市饮用水取水点和重点河段的水质检测简报10期。二是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沪溪、保靖两县正按照省里要求已编制完成采砂权出让方案,正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同时各县市还加强了河道巡查。三是水政执法工作扎实推进。执法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组织人员参加2次水政执法培训。全州加大涉水违章案件查处进一步力度,共查

处水事案件28起,调处水事纠纷13起,结案率达90%。四是基层水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厅为花垣、保靖2县配备了水政执法车辆、打印机、摄影机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理有序,目前我局共受理申办事项40件,办结31件,退回9件。永顺、保靖两县出台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件,全州统一设立水土保持举报电话,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4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07个(水利系统70多个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90次,检查生产建设项目76个。启动了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执法能力试点县建设。

七、立足水利职能,为民办实事

一是强化建议提案办理。年初以来,我局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分管领导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县市,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大走访,与代表委员“零距离”座谈活动,现场办理建议提案,面对面征求建议意见,共同研充改进方法,明确工作思路,为办理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39件建案中a类达到26件占总件数的67%。我局20xx年度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投入各类建设资金855.83万元。截至曰前,我局与代表的面商率达90%,电话沟通率达100%,满意率达100%,办理的效果明显。二是开展结对帮扶,访贫问苦等活动,帮助驻村办实事、解难事。20xx年投资230万元建设防洪堤引水灌溉工程;投入资金22万元,解决1组、7组300余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投入20多万元完成民活动中心,对入村道路硬化、绿化、美化,帮扶困难群众48人,落实帮扶资金7.3万元。在结对共建中,既注重加强党支部建设叉注重办实事,为驻村实施村庄整治提供大力支持,得到驻村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有声有色。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土保持法宣传月为契机,州县大力开展涉’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州共投入宣传资金90余万元,发放宣传资料24000余份,悬挂横幅标语2200条,发表电视讲话7次,出动宣传车80余台次,举办墟场咨询60余次,发送宣传短信80余万条,增强了广大群众对水利x-作的认识,普及了相关水利知识。同时我局还加强了水利工作外宣x-作,先后组织力量对我州水利建设进行了宣传报道,先后到团结报、湘西新闻网、湘西电视台、湖南水利网、中国水利网、人民长江报、中国水利报等媒体发表信息文章1 20令篇。四是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取得全面胜利。我州防汛抗旱x-作立足实际,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效果明显。汛前各项准备工作措施到位,防汛抗旱责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各类预案修订完善,应急演练有效有序,抢险物资齐备,队伍组建齐全,山洪防御非工程措施充分发挥作用。汛期成功应对了l 3次强降雨过程,其间启动防汛vl应急响应1次,今年我州遭受了1951年以来最严重干旱,在州委州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州上下闻旱而动,积极应对,奋力战旱魃,开辟新水源1983处,修复农田水利工程3850处,投入抗旱设4.45万台套,机动运小车3063辆,人工增雨309次,临时解决756.16万人、10.03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抗旱期间,先后启动了抗旱iil级、1i级应急响应,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抗旱救灾取得实效。坚守住了“不垮一库一坝一堤,不发生群死群伤,不发生重大人畜饮水安全事故”的底线要求。五是民生水利建设’紧锣密鼓。截至目前完成各类水利投资4.78亿元。完成了107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解决了1o.4311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5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有序,治理河道24.1公里。龙山、古丈、永顺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凤凰、花垣高标准农田专项县及吉首河塘整治专项工程县等项目全面完工。酉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进展顺利,完成渠道衬砌6.1公里,修建渠系建筑物30个。重点水源工作紧锣密鼓推进,古阳河水库项目建设有序,完成年度投资44 58万元;吉辽河水库、中秋河水库、龙潭河水库、乌巢河水库等前期工作有条不紊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全面完工,综合治理坡耕地5007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9平方公里。农村水电项目全面推进,XX县断龙、XX县洗溪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进展顺利; 20xx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已下达17处项目,目前找州正在开展设备厂家的考察和工程招投标工作。

总之,我局在州市社管综治办及社区领导的帮助和指导下,开展7一系列工作,以社管综治工作的成效,推进水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彼此促进的可喜局面。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激发工作活力,全力以赴做好社管综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对我局“社会治安、队伍形象、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满意度。

篇14: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为认真做好这次调研的准备工作,共同推动我县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上级通知精神,积极探索我镇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并专门安排相关部门及早着手,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力求此次调研活动取得实效。

一、牧区冬春季节治安防范现状及安排

目前,牧区牲畜饲养管护以传统的放牧方式为主,尤其是牧民对牛、马等大畜仍然用以前散放式管理办法。随着牧区与外界联系往来的增多,这种现状不仅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侦察破案带来很大难度。近几年来,我镇牧区牲畜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给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今年,我镇将从牧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牧区治安防范工作力度,在牧区集中开展治安大联防活动。具体设想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认真落实牧区治安联防试点工作,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从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通过入户走访、座谈、讨论,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积极探索牧区治安防范的有效措施。镇、村、户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和任务。实行村级干部包治安地段、包区域、包户、包人等办法,把牧区联户看管牲畜责任或未落实联防责任造成牲畜被盗或丢失的追究其治安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在治理过程当中,工作组集中开展“安全提示活动”,以牲畜被盗为宣传重点,采取播放录音带、发放宣传材料、入户走访等形式,把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送到牧民群众当中。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牧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其参与联防活动的积极性。

(三)明确重点,“以畜定人”。针对牧区牛、马等大畜被盗案件较多,损失较大的实际,把防大畜被盗作为牧区防范的重点,通过大会动员、村民代表座谈,确定“以畜定人”的防范措施,即牲畜转场到那里,联防组就建到那里。采取牧民联户联防措施,划分治安地段和区域,结合草场转场放牧实际,组建联防队:

一是冬春季节以沟设防,按沟划分联防队、组。每条沟设一个联防队,两个联防组,山沟两端各设一个组把守,设置堵控点,盘查来往车辆,形成一个沟体防区,各联防队组织联防组开展治安联防活动,联防队佩带义务联防袖标,按照值班安排轮流巡逻,并承担大畜的管护任务,定时或不定时对大畜进行清点。

二是对夏秋草场分片联防。统一划分联防队,采取牧区连片为“单位”,建立联户组,以转场后的自然草场一线为治安地段和区域进行联户联防。采取分组轮流看管与集中看管相结合的办法,对大畜采取牧民轮流看护办法,做到天天有人清点。

三是设卡盘查。派出所、综治办、联防队、联防组组成联合巡逻队,实施路面巡控和边境堵控。对拉运牲畜的过往车辆及可疑人员进行监控和盘查。

四是加强对外来代牧户的管理和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

五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工作组深入牧区、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掌握矛盾纠纷,进行疏导化解,维护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推动“一事一议”解决治安经费。

目前我镇综治经费不足,办公经费短缺,村级治安员日常办公费用不足,这已成为困绕综治工作的一大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安防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0xx年税费改革,村提留取消,每年的转移支付资金有限,给村队落实治安经费造成一定的困难。针对此情况,镇综治办以所包新布呼村为试点,进行“一事一议” 解决村级治安经费。20xx年3月31日利用该村机动地发包一事,召开了村民大会,就筹集村级治安经费一事征求大家意见,是否每人每年集资一至两元,村民无人同意,致使资金无法筹集。

今后还将进一步出主意、想办法,运用“一事一议”解决治安经费不足的局面。

一是针对村上治安经费不足,召开村民大会,让年纪大的群众踊跃发言,介绍过去的治安状况,通过对比,让群众激发对综治工作的信任感。当场发动群众支持治安工作,不论多少,为村里的治安工作筹集经费。为全村治安防范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二是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上的治安工作,每家轮流值周,义务充当一周的治安员,完成每周的治安巡逻等日常办公工作。通过参与,增强主人翁意识和保护村队安全的责任感。这样不但解决了治安员的日常经费问题,还提高了村民的防范意识和守法观念。

三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的宣传教育,做到不浪费、不铺张。

四是调动社会上各方面力量为治安工作赠物捐资,为社会安定献一份力量。

三、提高居民住户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一)提高群众自防意识的重要性、紧迫性

20xx年全镇共发刑事案35 起,破21 起,破案率为60% ,所发案件大多为盗窃案,盗窃案件出现小家被盗案件居高不下。发案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的自防意识差,对防范工作缺乏认识,对自己的贵重物品保管不善,存在侥幸心理,给作案分子造成作案空隙,可见我们要从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入手,预防盗窃及诈骗案件的发生。

(二)坚持“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正面宣传为主”的指导思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是加大综合治理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好法制宣传阵地的堡垒作用,在全镇各单位建立专门的法制宣传阵地,配备专门的法制宣传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科普、集市、广播、黑板报、横幅、宣传材料、入户、召开会议、下村巡回开展普法知识讲座、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等形式深入村队、街道,扎实有效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结合各种宣传日活动,宣传《民族宗教及新疆历史有关问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四五”普法、边境管理法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电力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经常性的开展形势教育和法纪、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维护稳定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形成群众性自我调节机制。

二是发动我镇各村、单位征订《新疆法制报》,不断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法律意识及自我防范知识。

三是结合全镇的实际情况,强化防范措施,完善防控机制,抓好群防群治工作。

(1)在镇区实行街巷联户联防四级巡查制。一是每条街巷设立一个中心户,轮流安排一户值班巡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报告、清查、登记、管理;二是综治办、派出所督导村两委班子每天轮流巡查街巷值班人员的到位情况,对值班巡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落实各村无职党员定岗,发挥老年人特别是老党员的积极性。成立老年义务看护巡逻队,白天由老年人佩带红袖标在村巷道进行治安巡逻看护,充分发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增强整体防范和自我防范意识,促进该片区的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3)各村队实行村领导和包村工作人员亲自组织村民联户联防和督查,镇综治领导小组督促、检查看家护院、值班巡逻工作的落实。在农忙时,安排1—2名老年人值班;在农闲时,实行轮流义务值班。重大节假日,村干部带班,组织民兵执勤巡逻。出现问题依据责任书或村规民约查究有关责任人。

(4)协调有关单位在镇区实行商业网点管理模式。由镇工商所出面与各个体业主协调,要求没有安装防盗门、防护钢窗的业主,要安装防盗门、防护钢窗,加强和改进防护措施,提高防范意识。

(5)加强对村民治安防范情况的调查。对各农牧业村的重点、薄弱点(流动人口、宗教人士、重点人员、养殖户)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如:易引发老化的电线、易发生牛羊被盗低矮的棚圈、院墙,经常发生机动车、农机具备盗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摸排的防范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特别是个别防范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的养殖户,由村干部督促其所包户改进防范措施,普遍提高广大村民的防范意识。

(6)充分发挥治安联防队的作用,加强镇区巡逻防范,促进镇区治安巡逻安全防范。

四、加强 “五支力量”的建设,发挥好民兵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我镇大力加强镇民兵应急分队、村民兵治安小分队、派出所、人武部、联防队“五支力量”的建设,特别是发挥了民兵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民兵应急分队、村民兵治安小分队由镇武装部负责,每年初组织全镇民兵进行军事训练,以训为主,训教结合,不断提高民兵的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确保民兵组织在反恐稳维中切实发挥作用,增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拳头”力量。

一是要不断强化民兵在护村护院等维护辖区安全中的作用。根据民兵组织建设的要求,将护村护院、护路护桥任务列入民兵日常工作中,作为民兵组织日常建设的考核内容,整体衡量民兵在稳维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发挥民兵在节假日、重点敏感时期维护治安的作用。结合民兵组织在上述情况时进行战备的特点,密切与武装部的联系,将战备与节日值勤有机结合起来,将民兵从备战的单方面工作向组织人员巡逻维稳转变,改变节日值班时,武装、综治的重复安排工作,将工作重点统一结合起来,形成联合性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充分发挥民兵在节假日、重点敏感时期维护治安的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武装民兵信息网的作用和民兵信息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积极搞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积极发挥军、警、兵、民联防联管作用。将民兵作为维护村级治安的基础力量,扩大群防群治的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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