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时间:2023-03-15 04:02:31 作者:芭别挞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芭别挞”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2015

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变化

2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 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2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2 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5 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5.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7年7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

贷:累计折旧 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8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2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18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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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㈡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㈢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长满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㈢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㈣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㈤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㈥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篇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篇4: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初探论文

第一,存货准则。存货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华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准则不适用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笔者以为该准则对存货的界定不够严谨,有些企业还存在无形的存货,如矿业公司、地勘企业商业性矿产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地质成果表现为文字报告、图件、各类文档文件等“信息产品”。而不是矿产资源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地质成果具有存货特性。具体表现为:地质成果是地勘企业日常主要业务的生产成果。对地勘企业来说,地质勘查生产是其日常主要业务,其生产成果表现为地质成果;地质成果的转让或进一步利用是其目标。地勘企业生产地质成果的目标为:出售。地质成果通过评估、招拍挂,由投资者依法处理,取得投资同报。通过出售地质成果,取得营业收入,补偿生产地质成果的成本,并形成收益。自用于矿产开发。有条件的地勘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矿产开发,通过销售矿产品,取得收入,补偿生产地质成果的成本和采矿成本,取得经济效益。探矿权人取得地质成果后,与地质成果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地质成果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大概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大概互换。三是地质成果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是对各种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进行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在这一系列工作过程中,投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笔者以为可以修改存货准则,以使企业会计准则越发严谨和完善。将存货的概念应表述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地质成果、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大概,规定现行存货准则不适用于地勘企业、矿业企业的地质成果。

第二,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基于以上分析,地质成果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一是无实物形态。虽然地质成果有赖于实物载体,如文字报告、图件、各类文档文件等,但这没有改变其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性。二是具有可辨认性。地质成果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大概划分出来,并能单独对外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大概互换,而不须同时处理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三是显然不属于货币性资产,且地质成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存货区别于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特征: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出售(直接出售或加工后出售);存货的购销和加工是企业的主要日常业务。无形资产的特点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自创、购入等均非企业的主要日常业务。为了严谨,同时为了避免误解,建议修改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改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大概控制的、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企业生产部门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核算。除满足资源化条件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企业生产车间(或部门,下同)除满足资源化条件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笔者以为不当。来由如下: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悖。其第七条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罗直接人工以及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使产品完工的必要支出,生产车间发生修理费用,其所包罗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实现的,因此应计入产品成本。二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从而不便于进行产品成本分析决议。比如,企业购入新设备生产某产品,不含车间设备修理费的单位成本一定,随着新设备的使用,设备修理费逐年增加,假如只按不含修理费的单位成本对各年成本进行分析,就不会发现有变化,而以为该产品的毛利率没有下降。实际上假如将修理费计入产品成本,则该产品的毛利率是逐年下降的,企业应在得当的时机更换设备或调整产品结构。可见,生产车间设备修理费不计入产品成本不利于产品生产决议和设备更新决议。三是不利于成本和费用责任中心的建立。修理费用是为消除设备的常常性的有形磨损和排除机器运行中碰到的各种故障,以包管设备在其寿命期内保持必要的性能,发挥其正常效用而发生的支出。它与车间工人操作使用以及设备管理密切相干。四是不便于管理费用的控制评价。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支出,是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人为地夸大了管理费用,不利于对管理者进行公平的评价。五是不便于产成品订价。比如,某产品不含修理费的单位生产成本是20元,按20%的毛利确定的不含税单位售价是24元,若含修理费的单位生产成本是22元,按20%的毛利确定的不含税单位售价则是26.40元。假如按不含税单位售价是24元销售势必给企业的盈利带来影响。六是有违“受益原则”。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根据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五险一金”等均按受益原则计入相干成本和费用,甚至利息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都有可能计人产品成本,充分体现费用列支的“受益原则”,相反与生产产品直接相干的车间设备修理费却从产品成本中调出计入管理费用,与“受益原则”背道而驰。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恢复生产车间设备修理费计入制造费用的规定。

第四,固定资产盘盈的核算。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记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笔者以为不当,来由如下:其一,企业至少在每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对各项财产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和毁损进行账务处理,使账实一致。因此以后每年固定资产的盘盈显然是当年的固定资产记载的差错,而不会是以前年度差错,根据《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进行调账即可,不应涉及以前年度损益。其二,固定资产盘亏,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扣除责任人(或单位)补偿部分外的损失转“营业外支出”,不具一致性和对称性。其三,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复杂。因此,笔者建议对固定资产盘盈恢复新会计准则前的账务处理方法。

篇5:会计准则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一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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