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什么制度

时间:2023-07-25 03:39:45 作者:小狗勾不吃喵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小狗勾不吃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什么制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什么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一、药品价格公示的范围和指定的公示媒体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省内地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也进行公示。

(二)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在省内具有法定效力,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指定媒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重要政策及价格也可在大众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布。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及程序

(一)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水平、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水平、药品备案价格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等。公示的药品价格分为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企业定价)以及中标后的执行零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表。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工农字[1999]56号)自行废止。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程序。有关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凭两证,产地省物价部门价格公示文件等资料到我局办理《贵州省药品价格公示表》等相关事宜。此前已在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登记的,继续有效。价格调整后,生产、经营企业要按本文规定办理价格公示。

(三)公示的`价格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销售。当企业成本和市场变化,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必须重新公示。

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它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和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物价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5月10日起执行。请各地、县、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篇2:对青年教师实行教学评价制度的意见

关于对青年教师实行教学评价制度的意见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适应现代远程需要的教师队伍,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评估的对象和达成目标

1.应届毕业生或新分配,见习一年期满,转正定级的教师,教学上要达到“站稳讲台”;2.教龄满三年的教师,教学上要达到“入门”;3.教龄满五年的教师,教学上要达到“胜任”。

二、教学评价的主要内容

1.会熟练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和辅导,制作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体,熟悉电大教育和远程教育一般特点;

2.会讲一口流利的普通话或外语口语写一手漂亮的粉笔字;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计算机、职称英语考试。熟悉教学常规。

3.会讲授一门以上专业课及多门其它课程,会上各种课型,并根据学生和专业特点组织教学;

4.会写教案;

5.会说课、听课、评课;

6.会批改专业和答疑(含网上作业和答疑);

7.会写教学探索研究文章;

8.会指导学生社会调查、毕业作业或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9.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教学需要,制定并完成专业进修计划(含研究生学历进修)

10.会结合专业课教学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当好班主任;

11.有良好的师德,养成良好的教师职业习惯。

三、教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见习期”教师

1.选择一到两位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学校教学部门确认具有导师资格的中老年教师为专业导师,一年内全程跟

班听课,详细记好听课笔记交谈记录,帮助批改作业。

2.确定专业发展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教学评价计划和专业进修计划;

3.学习、掌握计算机辅助教学;

4.熟悉教学常规;

5.试教一至两门课程,必须详案,要记教后记,要经常下班辅导,听取学生意见,认真批改专业;

6.学习说课、听课、评课;

7.自觉进行教师基本功训练,包括教师口语、钢笔字、毛笔字和粉笔字及教师形象等;

8.完成《大学教育学》、《大学心理学》、《大学伦理学》等上岗课程进修;

9.撰写一篇教学体会文章;一篇教学探索文章;

10.试当班主任。

(二)“入门期”教师

1.正确讲授一门专业课,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课程教学任务;

2.熟悉使用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手段;

3.制作完成一门专业课CAI课件(要求达到在校园网上发布标准);

4.每年撰写一篇经验体会文章和教学探索文章(有准印证内刊以上发表,其中一篇教学必须发表在市级有正式书刊号的报纸或期刊上);

5.基本掌握说课、听课、评课的一般特点;

6.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话水平考试;

7.开始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或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8.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或指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

9.基本了解班主任工作的一般要求,撰写一篇班主任工作本会文章。

(三)“胜任期”教师

1.基本掌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开始形成自己的教学模式和特色,初步具备课堂教学机智和技巧。

2.基本掌握远程教育一般特点,在计算机辅助教学中有所创新,有一门专业课CAI课件达到市电在教育网发布标准;

3.撰写一篇五年教学经验总结文章,累计有3篇以上教学探索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发表;

4.掌握说课、听课和评课的一般技巧;

5.完成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或通过在职(脱产)研究生入学考试;

6.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英语和计算机考核;

7.基本熟悉班集体建设一般规律,并培养成功一个班集体。

四、教学评价的形式

1.课堂听课和说课;

2.召开学生座谈会

3.教师自我评价(提供总结、科研成果及相关资料等);

4.导师评价;

5.评价面谈;

6.制订专业和学术发展计划;

7.评价答辩;

8.评价报告。

五、教学评价的时间

分三次组织进行,分别安排在“见习期”的第二学期,“入门期”的第四学期,“胜任期”的第四学期。

六、教学评价组织实施

1.教学评价工作由校教育委员会负责,教学部门具体牵头,其它部门协助配合。

2.导师资格由校教学委员会确认,导师实行聘任制,导师工作量计岗工作量。

3.教学评价的结果不作为教师聘任制的直接依据,但实行软持钩,同时作为评奖、评先进、选派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的主要依据。

4.本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篇3: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 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 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 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 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 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 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 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 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 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 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

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

[关键词]

民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排斥国家司法权力过分强行介入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1〕之所以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商事仲裁制度凸显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某种程度的妥协,而此种妥协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理想模式的表征之一。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解决争端的方式,因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得以实际运作的前提,认识仲裁制度的本质,不能不首先分析仲裁协议的性质。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书。仲裁协议包含三层法律涵义:第一,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遵守仲裁程序,执行仲裁裁决;第二,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三,仲裁机关必须遵守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协议的法律涵义折射出仲裁协议的实质-当事人双方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第三人形成仲裁权,并承诺服从此种仲裁权且排斥国家干预的一种合意,即仲裁协议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因此仲裁协议同样具备契约的特征:“平等协商”与“一致同意”。〔2〕契约的基本原理在于“契约自由”,其表示由私人个人的意思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协调,以此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各自单独地以个人营利的目的进行活动,同时便会自动导致公共福利最大限度地增进。”〔3〕整个人类现代社会的经济运作都是以契约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的支配为基础,此正是“私法自治”的真谛。因此仲裁制度就是私法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当事人摒弃对国家司法权力的依赖,订立契约建立一套纯粹民间化的制度来自主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亦反映出仲裁的私法自治性质。其一,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构建或指定,其行使仲裁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其二, 仲裁庭只能就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裁断;其三, 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指导与被指导和决定与服从的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配合与协调关系。〔4〕因此仲裁机构仅仅具有民间性,〔5〕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性质,围绕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活动必然仅仅是一种私法领域(市民社会)内的活动。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仲裁权问题,其关键又在于对仲裁权性质的诠释。关于仲裁权性质的学说纷纭,概而言之大体有四种理论:司法权理论、契约授权理论、司法权与契约授权混合理论、自治理论。〔6〕笔者认为仲裁权应当具有契约授权与私法自治的属性。首先,从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来看,仲裁权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契约授权,而契约授权体现出来的更多是民间性与自治性,故而仲裁权所表现出来的必然是契约授权性与私法自治性。其次,从仲裁权的功能上来看,设置仲裁权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争议,化解民事冲突,仲裁之所以具备这样的功能,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争议主体对仲裁权的膜拜与信任。显然,基于争议主体的.膜拜与信任而设置的仲裁权的运作动源就是建立在这种膜拜与信任基础之上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并没有烙上国家意志的印记,因而其体现出来的仍然是民间性。最后,从仲裁权的运作过程来看,在大多数国家里,对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的择定,甚至于仲裁运用的法律等都由当事人决定,而仲裁权运作的结果-仲裁裁决-亦多数会由当事人自觉执行,〔7〕这些都说明了仲裁权的民间性。因此,仲裁权是以社会公信力为后盾的一种契约授权,直接表现为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权的此种性质显现出仲裁制度的性质-私法自治性。

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纳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在雅典,人们经常任用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开原则解决争议。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亦有关于仲裁的规定。在此后数百年的漫长历史中,政治国家将民商事仲裁制度视为完全是私人领域内的事项,法律无意过问,法院亦不加干涉,民商事仲裁制度处于一种绝对的自治状态。直至中世纪末期,地中海岸的意大利城市国家排斥国家干预的民商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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