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时间:2024-04-21 03:33:59 作者:tony01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tony01”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欢迎参阅。

篇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 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1至3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 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篇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七、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八、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语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三、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先进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四、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 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十二) 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十四) 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方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的提留使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物质的安排;双拥工作;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 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 村民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十九条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后方可建造。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令其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施工或不按规划施工者,必须在规定之日内拆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挠,土地补偿费等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 农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者必须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肥料,严禁掠夺经营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者如有弃耕荒地,每亩征收150元,在承包期内,土地不得退还但可流转或有偿流转他人,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推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村民搞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乱砍滥伐树木,毁树一棵,补栽三棵,包栽包活。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政府代理进行记帐、核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议工作指标升级的要求,认真搞好核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拟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经营决策会议。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村级财务收支每季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一万元以内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村主任签批。村级的一切开支由村主任审批。企业的投资设备项目,一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党支部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级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统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应保持完整,专人保管,并按年度及时归档,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四条  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

第三十五条 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坟头、不树碑。

第三十六条 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三十七条 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浜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条 维护社会公德,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四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设计划生育服务室,定期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常识,发放避孕药具,掌握孕情,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 本村村民以及在本村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应自觉服从镇、村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第四十七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方可允许生育,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要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持证怀孕,持证生育。

第四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流产手术的,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寄养孩子,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各户不得匿藏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妇女,匿藏不报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户”。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父母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五十三条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条,对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负有治疗照顾的义务。

第四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五十六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非法限制他人片面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五十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烯易暴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

第五十九条 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条 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五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

第六十四条 村、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

第六十五条 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 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令其离开本村。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范围内私营,建房装饰)或增加用电设施,一律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禁止用照明电从事家庭工业生产,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电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九条 村民必须按规定交纳民用照明电,农田灌溉、脱粒用电、民用自来水费,不得拖欠,如拖欠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村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人员。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参加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五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第六章村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村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下设2个党小组。村党支部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三十二条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篇5: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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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全镇开展“爱护环境,美化家园”为主题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以来,我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有效改善,群众卫生意识明显提升。为了加强村容村貌管理,优化人居环境,巩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根据本村实际,特制订本村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请全体村民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村内环境卫生;定期打扫门前屋后卫生,确保门前屋后干净整洁,无裸露白色垃圾,无污水;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柴草不乱放,不得将垃圾倒入河道、沟渠、水塘,不得将家禽粪便直接排入水域,不得将柴草、河沙等杂物堆放在公路、河道两旁,保证公路、河道的通畅,违者后果自负。

二、落实垃圾分类“四字方针”。卖—卖掉废纸、塑料、玻璃瓶和金属等可回收的废品。埋—建筑垃圾、卫生间废纸、纸巾、玻璃碎片、煤灰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理。烧—烧掉废弃衣服、书包、枯枝败叶等可燃废物。沤—剩菜剩饭、骨头、动物内脏、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就地处理堆肥。

三、开展卫生评比活动。全村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相互评比活动,请自觉担当宣传员和监督员。各组分别评出最清洁、清洁和整改户,对“最清洁”户通报表扬,典型宣传;对“脏乱差”户劝导批评,帮助整改。

四、环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根据垃圾处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按照流沙河镇各村(社区)自治公约的要求,请自觉缴纳环境卫生费每户每年20元,并配合保洁员搞好环卫工作。

五、环境卫生,人人有责。凡发现危害和破坏村道、水利、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六、本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自__年9月10日起实施。

为营造干净、整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更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生活、永续发展,全体村民要迅速行动起来,用我们的辛勤汗水,共同改善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水更清、地更洁、村更美的人居环境。

篇7: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1.建房服从规划:起房盖屋必须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自然村理事会实地踏勘,报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干建盖,不得擅自动工,不得私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伤害四邻利益.

2.保持卫生清洁:农户庭院实行一日一清扫,村组环境卫生实行至少一周一清扫;各连负责自己的环境卫生,对保持清洁的表杨,不清洁的批评教育;不得在公路沿线村道河溪等公共场所倾倒堆放垃圾,一经发明必处罚.

3.兴办公益事业:村内兴办公益建设所需筹资劳,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必须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天天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4.爱护公共财物:严禁侵占或私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及设施;损坏活动场所水利道路交通通讯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的照价赔偿.

5.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敞放鸡猪牛羊等牲畜,严防牲畜伤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对农作物造成破坏的要赔偿.牲畜粪便垃圾,由主人负责清理.

6.倡导节俭办客:红白喜事要勤俭节约,不准大操大办;办客原则不超3天,送礼不超100元,菜品不超8个.

7.维护社会治安:严禁赌博吸毒贩毒,严禁酗酒闹事,严禁私自种植罂粟,严禁宣扬封建迷信传播邪教,不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8.严守为人品德:父母要尽到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要孝敬赡养老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9.妥善处置纠纷:邻里有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请自然村理事会或村调解委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10.保护生态环境:严禁在国有林公益林集体林水源林等林地里乱砍乱伐,禁止采猎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违反者一律交执法部门处理.

__村__组村民委员会

二0__年__月__日

篇8: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海资村村容村貌规范管理,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建设的意识,促进和谐安定发展,创建美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要求参加和完成各项公益事业。

二、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遗弃婴儿,不准歧视残疾人,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要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倡导勤劳致富,反对好吃懒做和等靠要。

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禁止参加__等邪教活动,严禁赌博,杜绝偷盗行为。对外来人员、可疑人员和不良倾向要留心注意和观察,发现情况要及时报告村民小组长。

五、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严禁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积极植树造林,不提倡栽种桉树和黑荆树,大家要相互监督,如有发现及时报告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和相关部门。

六、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力,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争当模范村民。

七、保持村容村貌清洁卫生,按时清理各家的垃圾,不能把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或随意往箐沟里倾倒,严禁在村组公路、村间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粪草、生产资料、建筑等物资。

为有效治理村容村貌,定于农历每月二十九上午八点,集中统一清扫卫生,根据实际情况由投放垃圾比较频繁的农户轮流按月清理村内垃圾池,凡不参加统一清扫和不按规定地点堆放垃圾1次,罚单独清理垃圾池一次。

八、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一旦发生火情,任何一个村民都有义务及时向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在安全前提下,自行组织义务扑救和自救。

九、提倡节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要求婚事双方宴请最多不超过20桌、人数200人以内,丧事宴请规模也要规范控制。提倡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只办1次,喜事待客最多不超过十二道菜,白事不超过十道菜。

十、村组账务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账务每半年向村民公开一次并进行公示,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十一、违反本规定者处罚200元至500元。所产生的一却罚款收入由群众会商定用于本村公益事业。

十二、本村规民约自通之日起执行。

注:(该村规民约由村户长会议讨论商定通过,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小海资村民小组)。

篇9: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1、禁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尚未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4、“保护公路,人人有责”。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禁止占用公路晒谷、操办酒席、堆放建筑材料等。

5、村民群众要自觉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损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禁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禁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禁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一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4、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村的发展和形象、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的,除取消各种评奖和各种救济扶持。

篇10: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为落实好“传承圣火文明、弘扬俊虎精神、做强花椒香村”的兴村方略,进一步规范村风家风,提升村级治理水平,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1、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损坏集体或个人财物,不乱砍滥伐,不参加黄赌毒活动。保持一身正气。

2、要带头严格执行村民代表、村“两委”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和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

3、要树立村民之间良好的邻里关系,互相尊重,不寻衅滋事,不酗酒闹事,不搬弄是非,不打架骂人,不侮辱、诽谤他人。

4、要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自觉落实“三包四好”争创“五星”自治机制,不推诿扯皮、消极等靠。

5、要言而有信,诚实做人。按时归还他人财物和银行借款。在生产销售花椒等农产品过程中,不坑蒙拐骗、不掺杂使假。

6、要赡养老人,关爱子女,夫妻和谐。不搞性别歧视,不搞家庭暴力。

7、要自觉弘扬“奉献、友爱、团结、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雷锋,做好人,助人为乐,扶贫助残等活动。

8、要树立“村兴我荣、村衰我耻”的价值理念,热爱集体,热心公益,热情接待游客,做到“宾至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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