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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年实施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年实施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陆续出台,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相比,《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文明安全乘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外,《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还新增了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的规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旨在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票务规则、禁止携带物品、安检要求、乘车禁止行为、乘车秩序、限制乘车人群、设施损坏赔偿和投诉受理等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内容,对乘客购票乘车的一般性规定、禁止行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
以下为《守则》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27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38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二)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2: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27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38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二)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20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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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出台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出台
从市交通运输委综合运输管理处了解到,随着全省首条地铁线路青岛地铁3号线北段开通试运营,为加强青岛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内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乘客守则、企业考核、公交衔接等多个方面。
运营好不好 乘客说了算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市交通委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主要规范轨道交通具体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内容,包括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监督评价等,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从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手段,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车厢禁食 婴儿饮食例外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市交通委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购票,乘车的一般性规定、禁止行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
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新增了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的规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纽、开关装置等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规定。
每条线每年一大考
为科学评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效果,市交通委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考核办法》,规定以每自然年为考核周期,以单条轨道交通线路为考核对象,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运营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社会影响4大项。对运营指标按照不同权重进行量化计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扣分制通过权重求和,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出台地铁接驳方案
为做好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市交通委制定了《青岛市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导则》,提出了衔接调整的基本原则、控制指标、调整方法等内容。同时,编制了《青岛市常规公交与地铁3号线衔接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地铁3号线运营后常规公交客流变化及轨道交通站点接驳需求等方面进行了科学预测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公交线路、中途站点、场站衔接方案。
篇4:《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亮点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亮点
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随着全省首条地铁线路青岛地铁3号线北段开通试运营,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规范运营服务内容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主要规范轨道交通具体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内容,包括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监督评价等,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从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手段,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车站车厢全部禁烟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主要规定票务规则、禁止携带物品、安检要求、乘车禁止行为、乘车秩序、限制乘车人群、设施损坏赔偿和投诉受理等与日常运营密切,对乘客购票,乘车的一般性规定、禁止行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新增了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的规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纽、开关装置等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规定。
对运营指标进行考核
为科学评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效果,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考核办法》,主要规定考核时间、对象和内容、考核评价、报送流程、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考核标准。以每自然年为考核周期,以单条轨道交通线路为考核对象,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运营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社会影响4大项。对运营指标按照不同权重进行量化计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扣分制通过权重求和,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提公交地铁衔接方案
为做好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制定了《青岛市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导则》,提出了衔接调整的基本原则、控制指标、调整方法等内容,对我市后续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同时作为国内首例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导则,具有一定创新性。同时,编制了《青岛市常规公交与地铁3号线衔接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地铁3号线运营后常规公交客流变化及轨道交通站点接驳需求等方面进行了科学预测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公交线路、中途站点、场站衔接方案。
后期,市交通运输委将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力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轨道交通服务。
篇5: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
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
近日,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从元旦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都要开始实施了,今后乘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上车后乘客们纷纷为宝宝妈让座
1号线正式开通后,市轨道公司安排了大量人力在站点内引导乘客正确、快速、安全乘车,同时还组织了400多名年轻的志愿者在站内对乘客进行义务讲解,热情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介绍各类出行相关信息。
在客流量较大的合肥火车站站,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向乘客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协助乘客搬运行李、对老幼病残孕乘客进行妥善周到的安排、帮助乘客正确购票进站等耐心细致的服务,整个车站洋溢着文明、礼让的良好氛围。记者见到有不少70岁以上的老人来乘车,由于年纪较大,有的老人腿脚不方便,身着红马甲的志愿者就会立即上前进行搀扶,帮助老人买票、通过闸机进站。
“有的老人很少坐地铁,过闸机刷票的时候动作会慢一点,会导致闸机自动关闭而无法顺利进站,为此我们还专门开辟了一条专用通道,方便验过票的老年乘客从这条通道进入,就不用着急了。”包公园站的一位站务员介绍。
“感觉坐上1号线后,不仅车子干净明亮,而且乘客们也都很有素质,纷纷给我让座,我都有点不好意思了。”抱着两岁的女儿,宝宝妈刘思雨昨天也特意感受了一把地铁穿城而过的便捷。她告诉记者,地铁是城市的交通动脉,是民生幸福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在享受地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作为合肥人主动展示城市文明形象,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地铁交通环境,正在成为市民身边一道新的风景。
站点内自觉维护“先下后上”秩序
记者注意到,在1号线的'每一个站点内,都贴有“排队候车、先下后上”的标志,并且用黄色脚丫标志在入口两侧明显地标出了排队等候区域。尽管很多市民是首次乘坐合肥地铁,大家也会主动按照指示排队在等候区域,自觉维护“先下后上”排队秩序,不会像挤公交一样想上就上。
“开通首日有超过13万人来乘车,整体看还是井然有序的。”工作人员表示,乘客们对于一些常见的乘车规定主动遵守,共同为他人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比如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等。
商家未经许可从事销售活动要受罚
除了乘客,对于一些商家企业来说,今后也要自觉维护地铁形象。在其他城市,曾经有一些商家利用地铁人气旺带来的商机,身穿一些奇装异服在列车车厢内游说,进行企业产品广告宣传,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不允许的。因为,根据新规,在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散发宣传品、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是被禁止的。
此外,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发现后将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乘坐地铁不能吃东西
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乘坐地铁时,不能吃东西。
由于车厢空间相对密闭,有挥发性气味的食物往往会给其他乘客带来不舒服的感觉,另外在车辆启动或停止的时候,食物如果没拿稳,也容易弄脏车厢。
在体验乘车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大部分乘客都能够遵守这一规定。昨天上午8点,在长淮站,一名年轻女子手拿包装完好的面包。安检时,工作人员提醒车厢内不能吃东西。
细问之下才知道,该女子赶时间上班,来不及吃早餐,在进站前买了面包。听到工作人员的劝导以后,她一直将面包拿在手中,直到在合肥南站站下车都没有拆封。
不过,1号线开通试运营以来,也有个别不文明行为出现,从网上流传的一张照片可以看到,地铁车厢地面上,留下了一地的碎蛋黄屑,应该是没拿稳,弄脏了车厢。
在这里,本报呼吁,一定要爱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除了不能吃东西,在车站、车厢内,还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此外,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在乘坐地铁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举止文明得体。在乘地铁时不要大声喧哗,观看手机等电子产品时,不要使用外放功能,而是使用耳机。在接听或拨打手机时,要尽量低声细语。不要把淋湿的雨伞、雨衣放到座位上。
记者体验地铁急救服务
在地铁开通运营首日下午,本报几名记者从紫庐站购票进入地铁1号线,体验地铁迎客首日晚高峰,并在ZAKER合肥直播。但是,在直播过程中,其中一名记者不慎受伤。
这时,正在地铁口执勤的两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来询问情况,在得知记者头部受伤后,两名工作人员立刻找来医药箱,为受伤的记者进行简单的处理,暂时抑制住伤口流血。
两名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药箱里准备了一些简单的急救药品,像这样的小伤口都能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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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正式予以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市民们需要共同来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地铁乘车环境。
遗失车票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
根据守则,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程部分票款。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携带超过20公斤行李应乘坐自动扶梯
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乘客还应遵守一些常见的乘车规定,比如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进站坐车,需要乘坐自动扶梯。
禁止播放手机音乐等干扰他人行为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为了做到文明乘车,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在车厢或车站内,禁止出现吸烟、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行为(吴奇)
篇6:《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月1日起实施
昨日从市交通局客管处获悉,日前市交通局发布了《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20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乘客守则》在《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细化和界定,予以全方位规范。市交通局客管处相关负责人对其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解读。
每段票价都设有乘车时限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一三四项中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单程票仅限一人使用,进站验票,出站收回,当日有效,不予挂失;如逾期使用视为无效车票,如因车票遗失、污染、损坏等情形致使出站时闸机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乘客自本站进出时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为30分钟;非本站进出采用分段计时,即2元票价80分钟、3元票价90分钟、4元票价100分钟、5元票价110分钟、6元票价120分钟。超时出站,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超程出站的,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程车费。既超时又超程,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解读:票务管理是维护乘车秩序的基础。结合《条例》和市政府核定的.轨道交通票价及优惠政策,《乘客守则》第三条对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予以规范,界定了 “逾期使用车票、遗失车票、污损车票、人为损坏车票”4类无票情形,规定了轨道交通售票、发票领取规则及优惠乘车对象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从而方便各类乘客对照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权益。
2名(含2名)以上1.3米以下儿童 乘车需提前预约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中规定:“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
解读: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爱,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考虑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趋势,《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成年人可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并且携带的免费儿童数量不予限制,而其他城市均规定1名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按照《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授权,《乘客守则》细化了儿童免费乘车优待情形,规定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这样既保障了儿童乘车的安全,又方便了车站的管理。
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物品进站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中还规定:“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 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0.25立方米以下、长度在1米以上1.6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再购买一张等额车票,并乘坐升降梯进站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解读:关于乘坐轨道交通随身携带物品的标准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鉴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部分相似性,参考《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考虑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的密闭特点,通过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范,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的物品进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
携带轮椅、婴儿车可使用升降梯 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乘客守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搭乘自动扶梯应当注意:“1.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色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2.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3.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第五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在车厢内饮食;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篇7:《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乘客守则》的意义
以来,我市陆续开通运营了快轨3号线、快轨3号线支线、202路轨道延伸线、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以及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143.34公里,极大地缓解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保障了市民的安全便捷出行,优化了城市发展空间布局,提升了城市品质形象。乘坐轨道交通成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出行习惯,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全面展开。《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轨道交通乘坐秩序的主要情形作出了原则规定,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指明了方向。依照《条例》的授权,市交通局制定了《乘客守则》,将《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运营管理的操作性,以作为乘客应当遵守的规范。《乘客守则》的实施,对引导乘客加强自律,保障乘客和运营企业权益,共同维护好轨道交通乘坐秩序,创造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轨道交通出行环境,提升轨道交通行业形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乘客守则》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乘客守则》共10条,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了细化和界定,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一)加强票务管理票务管理是维护乘车秩序的基础。
结合《条例》和市政府核定的轨道交通票价及优惠政策,《乘客守则》第三条对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予以了规范,界定了“逾期使用车票、遗失车票、污损车票、人为损坏车票”4类无票情形,规定了轨道交通售票、发票领取规则、优惠乘车对象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通过对票务情形的细化和界定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方便各类乘客对照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权益。
(二)体现人文关怀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爱,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考虑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趋势,《条例》规定成年人可以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并且携带的免费儿童数量不予限制,而其他城市均规定1名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按照《条例》的授权,《乘客守则》细化了儿童免费乘车优待情形,规定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这样既保障了儿童乘车的安全,又方便了轨道交通车站的秩序管理。同时,规定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就可无需补交车费。
(三)限定携带物品标准
关于乘客乘坐轨道交通随身携带物品的标准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鉴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部分相似性,参考了《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考虑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的密闭特点,在《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将乘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和长度界定为“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为与公安机关规定的安检标准衔接,规定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通过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范,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的物品进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
(四)提示乘客安全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规模大,突发事件影响广,乘客自觉安全乘车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前提。《乘客》总结地铁开通运营以来个别乘客乘车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提示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针对我市地铁部分车站自动扶梯较陡的实际,第四条第三项提示乘客: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色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同时,《乘客守则》将《条例》规定的19项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禁止行为全部纳入,就是为了再三强调乘客遵守安全乘坐秩序的重要性。对于乘客过错责任以及诉求途径,第八条规定:“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乘客可以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投诉”。通过这些提示,告诫乘客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遇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五)倡导乘客文明乘车
轨道交通是我市重要的文明窗口,文明乘车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乘客守则》规定了倡导乘客文明乘车的情形,如按照地面标识排队候车,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等。通过倡导文明乘车,营造轨道交通文明风景线,打造城市文明新形象。
附:《实施守则》全文
篇8: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 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12月25日印发
篇9: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南昌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第六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实际超过人数购买全票,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不得免费乘车。
第七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 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
(十)携带有严重异味(如:榴莲、大蒜、茶叶蛋等)、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
(十一)车站及列车内饮食;
(十二)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五)躺卧、踩踏座椅;
(十六)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乘坐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级扶梯或在扶梯上奔跑、打闹。
第十一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由此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十四条在地铁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指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地铁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乘客违反《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12月20日起施行。
篇10: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保障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进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者,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应购票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票、武汉通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视为无票;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五)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七)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武汉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第四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
(十)在车站、列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十二)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在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
(十六)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电子乘客信息终端、视频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进入管理区、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第七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行为: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搭乘无障碍电梯时,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群体使用。
(二)在安全线内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从车门两侧排队候车;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强行上下车;上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三)购票时,不使用残缺、油污钱币购票。
(四)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五)折叠自行车须折叠后方可进站。
(六)雨雪天乘坐轨道交通时,应收好雨具。
第八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者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守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11: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保障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进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者,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应购票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票、武汉通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视为无票;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五)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七)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武汉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第四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
(十)在车站、列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十二)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在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
(十六)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电子乘客信息终端、视频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进入管理区、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第七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行为: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搭乘无障碍电梯时,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群体使用。
(二)在安全线内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从车门两侧排队候车;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强行上下车;上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三)购票时,不使用残缺、油污钱币购票。
(四)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五)折叠自行车须折叠后方可进站。
(六)雨雪天乘坐轨道交通时,应收好雨具。
第八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者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守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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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年实施(整理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