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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香港社会福利制度
香港社会福利制度
过去香港长期在经济上实行低税率,不干预的自由港制度,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承担很有限。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香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数量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潮而剧增。随着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出现,社会服务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开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社会福利计划。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标志着香港社会保障事业的真正进入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
香港的社会福利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即与法律关系紧密的感化和社会救济这两项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承担;另一类是间接管理。即大量为家庭、儿童及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工作是通过非政府的福利机构(即民间福利机构)管理的,是由众多服务单位承担的。间接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在香港的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主导、中介和服务三种角色。
主导角色是政府在“卫生福利局”之下设的“社会福利署”和诸如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下辖机构(如区及办事处等),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宏观管理,具体有六项:制定社会福利的发展规划和福利政策;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标准、规则和条例,规范各类服务;拟订对非政府福利机构的资助计划;监督和评估非政府福利机构的服务;对福利服务机构的人员实施有计划的专业化培训;直接管理从事感化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服务机构。
中介角色由香港200多个非政府民间福利机构充当,其中绝大部分接受政府资助,最大的机构是东华三院。这些非政府福利机构作为民间团体被政府称为“合作的伙伴”。它们主要职能是中介管理,具体有三项:根据政府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自身的条件拟定具体的服务计划;筹集资金,其主要来源是向政府申请资助,少量来源靠服务收费和募捐;对下属的.服务单位实施人财物的全面管理,以确保服务计划和服务质量的落实。
服务角色由香港3200多个福利服务单位承担,其中政府直接管理的有360多个,非政府福利机构管理的有2900多个,还有少数私人开办的福利服务机构。这些单位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为香港市民提供福利服务。
(二)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香港移民民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种类,主要包括:
(1)老年保障方面,政府公务员享有长俸(或年积金)、恩俸等。一些私营公司和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的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
(2)在失业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破产欠薪保障,部分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被解雇时可领取;政府公务员被辞退时,亦可领年积金。
(3)在工伤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工伤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
(4)在医疗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
(5)在生育保障方面,女性雇员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资。
(6)在福利方面,雇员主要享有有薪假期。政府公务员及一些社会公用事业机构人员还享有房屋津贴、子女受教育津贴等。
(7)在收入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计划厘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可获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长期个案援助金,老人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现金补贴。
(8)在灾害保障方面,灾民可享受现金援助和物资援助,包括丧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受伤补助和临时补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临时住所等。
(9)在暴力及执法伤亡保障方面,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执法而意外伤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属,均可享受现金赔偿。
(10)在交通意外伤亡保障方面,凡因交通意外伤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属,均可享有援助金。
篇2:香港社会福利制度全文
关于香港社会福利制度(全文)
一、香港的社会福利制度
过去香港长期在经济上实行低税率,不干预的自由港制度,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承担很有限。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香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数量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潮而剧增。随着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出现,社会服务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开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社会福利计划。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标志着香港社会保障事业的真正进入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
香港的社会福利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即与法律关系紧密的感化和社会救济这两项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承担;另一类是间接管理。即大量为家庭、儿童及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工作是通过非政府的福利机构(即民间福利机构)管理的,是由众多服务单位承担的。间接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在香港的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主导、中介和服务三种角色。
主导角色是政府在“卫生福利局”之下设的“社会福利署”和诸如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下辖机构(如区及办事处等),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宏观管理,具体有六项:制定社会福利的发展规划和福利政策;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标准、规则和条例,规范各类服务;拟订对非政府福利机构的资助计划;监督和评估非政府福利机构的服务;对福利服务机构的人员实施有计划的专业化培训;直接管理从事感化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服务机构。
中介角色由香港200多个非政府民间福利机构充当,其中绝大部分接受政府资助,最大的机构是东华三院。这些非政府福利机构作为民间团体被政府称为“合作的伙伴”。它们主要职能是中介管理,具体有三项:根据政府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自身的条件拟定具体的服务计划;筹集资金,其主要来源是向政府申请资助,少量来源靠服务收费和募捐;对下属的服务单位实施人财物的全面管理,以确保服务计划和服务质量的落实。
服务角色由香港3200多个福利服务单位承担,其中政府直接管理的`有360多个,非政府福利机构管理的有2900多个,还有少数私人开办的福利服务机构。这些单位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为香港市民提供福利服务。
(二)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香港移民民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种类,主要包括:
(1)老年保障方面,政府公务员享有长俸(或年积金)、恩俸等。一些私营公司和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的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
(2)在失业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破产欠薪保障,部分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被解雇时可领取;政府公务员被辞退时,亦可领年积金。
(3)在工伤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工伤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
(4)在医疗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
(5)在生育保障方面,女性雇员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资。
(6)在福利方面,雇员主要享有有薪假期。政府公务员及一些社会公用事业机构人员还享有房屋津贴、子女受教育津贴等。
(7)在收入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计划厘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可获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长期个案援助金,老人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现金补贴。
(8)在灾害保障方面,灾民可享受现金援助和物资援助,包括丧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受伤补助和临时补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临时住所等。
(9)在暴-力及执法伤亡保障方面,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执法而意外伤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属,均可享受现金赔偿。
(10)在交通意外伤亡保障方面,凡因交通意外伤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属,均可享有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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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社会福利制度之基础理念及结构
社会福利制度之基础理念及结构
壹、前言所谓「社会国」的理念在德国实则经历了许多转折;对「社会国」的理解与当时社会中通行的价值观与共识总是息息相关。社会福利措施的基本理念由早期的防治贫民暴动、维持社会治安,经由工业化、社会解构之后为避免社会问题而由国家承接起社会照顾的责任,演变到以法定强制保险来保护国民免于一般性的生活风险(生老病死等),在此庞大的社会安全机制之后的基本理念已有数度钜大的变迁。这是在法制比较上首先必须留意的一点。
再则,历史上理念的变迁,也总是会在现行制度中留下痕迹。即使在现行的德国社会福利制度之下,其形成与解释仍然是由多数基本理念所并行支配,而且其间并非全无摩擦与抵触,具体的社会政策决定往往还是取决于政治力与社会力的运作。但这并非代表对德国社会安全体系作「制度理念」层次的考察缺乏意义。相反的,本文以下的论述可印证,所谓「制度理念」对德国社会法制建构的强大影响力。对在此所提及的现实环境因素毋宁是希望对研究对象作更完整的说明。
最后,在本文法制比较对象的选择上,先决的因素当然首先是笔者较熟悉的德国宪法与社会安全体制,惟比较对象的取择并不应同时决定了立场的抉择。他国法制的观察与分析对我国社会福利体制讨论诚然有相当助益,为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制建构上尚有相当大的落差,而这都还需要密集的相关研究(包括其它的比较法制分析及台湾社会本土研究),否则难以轻言他国法制的优劣。
贰、德国之「社会国」福利体系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西、北欧诸国在社会福利法制的发展上有长年的运作经验以及令开发中国家钦羡的成效,但是在近年来景气衰退、人口结构老化、医疗费用高涨、高失业率、欧体之负债限制的影响之下,裁减社会福利给付已成为普遍的趋势。惟在这些所谓的「先进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体制已紧密融合在国民的权利意识与生涯规划之中,社会给付的缩减处处引起社会力强烈的冲击与反弹,因而如何在追求社会国理念的同时又能兼顾社会福利体系之经济上的可行性,已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之最严酷的挑战。
德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发展,历年来也受到各种角度的检讨与批评,尤其是如社会学者之主张「人的需求不能完全由物质与金钱给付来满足」;「个人责任感的减退导致社会资源的被滥用与浪费」;或「将老人安养视为保险机构责任导致家庭功能失衡,而老年人忧郁而终」,都是十分值得深思的批评,也是我国在建构社会福利政策之际所应考虑的。惟本文探讨的范围无法包含社会心理因素的'评估与探讨,而只能限于法制的比较分析,所要处理的重心乃是支配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建构之根本理念,试图对此庞杂的给付机制作一体系性的整理,使得进一步的法制比较工作能有一初步的基础。
参、德国社会福利体制之基本理念的演变
基本法奠定初期之「社会国」理念本是指向于对工业化与资本主义化所带来之负面后果的修正,其立意乃是在于「协助个人回归到能够自助的「常态」」。在此立意中已可看出其制度建构的基本预设:一个成年人经由工作收入满足其个人与家属的需求乃是此社会福利制度所设定的「常态」,从而个人对其生计的自我责任也站在第一优为,相对地,国家的照顾责任则只是备位性的,只有在个人的生计「常态」发生欠缺时才介入,其目的也只限于使个人回复能够自助的状态。
然而,此个人与国家责任的优位顺序却随着社会实况与国民意识的变迁有了变化。随着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成果以及持续的社会福利法制化,各种具有法定基础的社会给付已逐渐被视为当然,本来是设计为弥补个人生计欠缺的备位社会给付转变为「国民应享有的权利」,而请领种种社会给付也被纳入个人生涯规划的「常态」之中。
惟这种发展并非偶然,也非理所当然,而是政治实态运作与国民法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应提起的是:没有一种社会福利给付是单面地受益给国民的。社会给付机构在支出面的增加负担必然会导致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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