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范文

时间:2024-08-05 03:34:52 作者:beguwolf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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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 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粤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表格式样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篇3: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

篇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篇5:《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 (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篇6:《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 (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篇7:《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返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入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返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返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六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市(州)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8: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9:广西桂林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通知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及方法

1、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6日10:00―9月20日16:00

2、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桂林市人事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使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A4纸)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打印都可以。严禁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必须打印出(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照片,自贴照片无效。报考者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开考比例

招聘职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应达到1:3方能开考。对报考职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确因需要补缺的职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208月12日中午12:00前,出具书面意见函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是否开考。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开考职位且已缴费成功的人员,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开考通知(通知公告于2014年8月13日15时前发布)后,于2014年8月14日8:00―8月15日14:00期间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其他职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于8月15日18:00以前完成。如不选择或不符合报考其他岗位的报考者,于8月18日办理网上退费手续。

四、笔试科目及时间

(一)笔试科目

2014年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设置笔试环节,应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报考者,均要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两科,单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范围包括时政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

本次考试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指定教材,不举办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社会上的各种考前培训活动均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关。

(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

2014年9月21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5:00―17:00 《综合能力测试》

(三)笔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

(四)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

报考人员可登陆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桂林人事考试网查询。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时间:2014年10月10日10时起

五、加分

少数民族加3分,加分记入考生笔试成绩。

六、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

笔试结束后,招聘主管部门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报考同一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经同意笔试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除外)。报考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9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报考工勤岗位的,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7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报考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8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报考工勤岗位的,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6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特殊岗位需要调整入围分数线的,需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比例内末位报考者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

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名单公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16:00时前。

面试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0月17日―10月22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面试资格审查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报考县区职位的考生面试资格审查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报考市直单位职位的考生面试资格审查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面试资格审查安排详见公告。

篇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规定,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2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招聘岗位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559名,其中区直部门411名、地级市509名、县(市、区)以下1639名。具体范围、条件等详见《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2018年全区特岗教师招聘公告另行发布。报名条件(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3.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或符合不受宁夏及区内相关市、县(区)常住户籍限制条件的人员。4.年龄35岁以下(1983年4月18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博士研究生40岁以下(1978年4月18日以后出生)。招聘单位有特殊需求的,年龄以招聘岗位具体要求为准;5.身体健康;6.符合《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各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在处分期间的人员;4.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5.涉金融、统计、房地产、保险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6.已招聘的特岗教师;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宁夏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8.现役军人;9.公告发布之日后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11.应聘者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报名方式(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www.nxpta.gov.cn),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报名系统。(二)报名时间。2018年4月23日(周一)9:00至4月27日(周五)18:00,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名程序1.用户注册。应聘者注册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网上报名协议》和《注册须知》,姓名和身份证号须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并核对无误,注册时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2.上传照片。应聘者网上注册完成后,须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的照片。“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请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解压后请认真阅读readme.doc文件。上传的照片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拍摄的正面、免冠证件照片。3.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应聘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错误加分信息的应聘者,取消招聘资格;凡因个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填报虚假信息隐瞒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入考生个人诚信记录。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审核单位应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应聘者应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最后一个报名日报名的应及时查询)。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岗位的考生视为放弃;已通过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可以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重置审核状态为“未通过”后改报其他岗位。如果考生在报名最后一日提交报名信息,因不符合该职位报考的资格条件,资格初审单位做审核未通过处理的,在报名系统正式关闭后,考生将不得再申请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初审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的师范类考生,可以兼报“特岗教师”招聘,使用同一试卷,要求报考的岗位考试科目必须是同学段(级别)、同学科。5.网上缴费。参加笔试岗位的报考者初审合格后,最迟应于2018年4月29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00元,免笔试岗位的报考者不缴报考费。申请免缴报考费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须于4月27日18:00前办结相关免缴手续。6.结果确认。参加笔试岗位的应聘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免笔试岗位的应聘者通过资格初审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通过减免报考费申请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7.笔试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为3:1。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岗位,生源少、专业性强、属于县以下基层岗位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减少招聘名额或者取消招聘岗位。降低开考比例、减少招聘名额、取消招聘岗位有关事项,经由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报名网站(“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公告。被取消招聘岗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没有改报的,报考费由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本人。对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简称“三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定向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数参加笔试。笔试(一)笔试科目与内容。基于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对人才的能力素质有不同要求,事业单位笔试科目分为五个类别: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医疗卫生类(E类)又划分为中医临床、西医临床(含口腔、医学检验、康复)、药剂、护理、医学技术(含医学影像)、公共卫生管理(含卫生检验)六个小类。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医疗卫生类(E类)笔试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分值各150分,总分值300分;中小学教师类(D类)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分值为300分。(二)笔试时间地点。1.报考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医疗卫生类(E类)笔试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上午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2.报考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时间为2018年6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教育综合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特岗教师”招聘笔试统一进行(使用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笔试)。3.具体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三)报考免笔试岗位的应聘者,一般通过资格复审后直接进入面试。(四)笔试加分。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3.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五)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笔试结束后,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社区警务管理岗位,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人数10: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人员。笔试成绩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因报考人数少、放弃等原因导致岗位达不到10:1体能测评比例的,按实际笔试成绩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人员名单按照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项目”服务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可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实际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六)笔试成绩将于6月下旬公布,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七)提前面试(先面试后笔试)的岗位,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笔试前两周内组织,并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资格复审(一)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二)面试前复审。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和证明材料,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公共网站或当地门户网站上公示(网址见附件6),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四)资格复审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填写《2018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面试(一)区直招聘单位面试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实施,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组织实施本市及所辖县(市、区)招聘单位面试工作。面试方案须提前两周报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先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同时兼报特岗教师的,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社区警务管理岗位体能测评、面试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组织。(二)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公共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三)对报考人数较多、专业性强的免笔试岗位,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研究决定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加试,进一步确定面试人员范围。(四)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需提前一周,通过在其公共网站发布面试公告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对采取专业能力测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才艺展示、实际操作等形式面试的须明确告知考生,同时做好通知记录。(五)面试满分为100分,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的,取消招聘资格。面试结束后不再递补。总成绩(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二)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其他未尽事宜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阅宁夏回族人事考试中心网来源 |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编辑 | 青无邪

篇11:西安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西安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据悉,此次西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02名,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454名。统一公开招聘实行网上统一报名和网上统一资格初审,不设现场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西安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18日9:00―4月22日18:00,1人只能报名1个岗位。5月12日09:00至11:30统一进行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1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分幼儿园、小学、中学学段),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笔试大纲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站或西安人事考试网查询。此外,中小学、幼儿园岗位面试由西安市人社局会同西安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其他岗位面试由各主管部门、区县人社局组织实施。■454名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或不参加笔试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454名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即日起至4月22日18:00可报名。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同时接受现场报名,1人只能报考1个岗位。这次对以上人才的招聘考试方式灵活,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人社局根据岗位报名情况确定考试方式。可从下列4种方式中任选取1种:面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笔试加面试;笔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西安市人社局提醒,统一公开招聘笔试只公布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详情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站(www.xahrss.gov.cn)或西安人事考试网(xapta.xa.gov.cn)查询。本报记者郑伊琛

篇12: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综合管理、政策指导、考试考核、备案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办理进人的相关手续。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正、公平地开展招聘工作。

职位设置与申报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县(市)区各级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本年度下达的计划数,结合本单位岗位需求等情况设置职位,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定。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工种和岗位外,原则上不得有性别歧视。

(三)招聘人员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个别紧缺专业、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凡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原则上鼓励按“类”设置专业条件。

信息发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单位申报职位(数)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招聘方案,并同时在两种(家)以上载体(网站、报刊或印刷品)上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信息中告知。

第七条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补充或修正的,须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市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除个别单位因工作急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单独组织外,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每次考试每个考生限报一个职位,凡重复或多报者均取消考试资格,且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在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第十二条 考生提供的各项证件、资料及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禁考等处罚。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局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对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表提供的各项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均由事业单位主管局收集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聘用后一年零六个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确认

(一)全日制学历是指国民教育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取得的学历。

(二)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是在国(境)外学习取得的且有我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件和认证书。

(三)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经历是指取得中技、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学历后的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可连续计算至报名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四)职位要求中所有“以上”要求均包括本层次要求。

第十七条 应聘同一职位,职位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应不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数。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考 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

公共科目笔试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科,主要范围包括时政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

专业知识笔试由事业单位主管局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全程监督。考试范围由各事业单位在报名时通知考生。阅卷工作必须封闭进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的要求制定命题方案。专业科目考试试题或从合法题库中抽取,或组织专家命题,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命题。

第二十一条 凡专业考试组织专家命题者,命题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直至该学科考试开考半小时后方能解除封闭。命题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亦可邀请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从大于实际命题人员数4—6倍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考试试题应按密件要求封存、保管。试题交接须填写试题交接单并有三人以上(即交卷人、接卷人、监督人)签字。试题拆封须经考生检查并随机请两名考生签署“试卷密封完好”及考生姓名后当众拆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或结构化面试加实际操作、试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的实施方案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拟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具体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评委库,今后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按要求抽取。面试评委一般由5—7人组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5人,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每个职位所需评委人数2—3倍的人选中随机抽取1—2人。对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面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评委人数可调整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六条 面试对象按公共科目成绩占30%,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占30%的比例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确定。如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但不超过1:5的比例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的人员;如报名人数达到或超过1:5的比例的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所需专业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按批准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最后有多名相同分数者,则一并进入面试。如招聘岗位仅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则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该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面试。如面试人员与招聘职数为1:1的比例,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公共科目占30%,专业科目笔试占30%,面试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相同者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排名,专业知识笔试成绩还相同者,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排名。所有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八条 参考人员必须参加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面试(操作或面试)所有考试环节方能合成成绩,凡缺考任何一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处理,并不能进入下一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参考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排名有异议者,应在考试成绩公布3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查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分并答复申请人。

体检与考核

第三十条 体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参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体检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天内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递补不超过两次,递补不成功者,自然核减招聘计划数。

第三十三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主要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反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聘 用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办理进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工作调动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考核和聘用。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各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检查和纠正以往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即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一律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实施。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篇14:西安市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西安市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李莉)4 月12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西安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2256名工作人员,其中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1802名、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454名。统一招聘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统一笔试面试应聘人员可于4 月18日9:00―4月22日18:00登陆西安人事考试网报名,1人只能报1个岗位。5 月12 日(星期六)09:00至11:30统一进行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1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分幼儿园、小学、中学学段),笔试大纲可登陆西安市人社局网站或西安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中小学、幼儿园岗位面试由西安市人社局会同西安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其他岗位面试由各主管部门、区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在西安人事考试网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454个岗位或不参加笔试 多为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454名。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报名,截止4月22日18:00。应聘者填写《西安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报名表》,与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推荐表(2018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一并发送至招聘单位的`电子邮箱中。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同时接受现场报名。1人只能报考1个岗位。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人社局根据岗位报名情况确定考试方式。可从下列四种方式中任选取一种:面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加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成绩各占40%、30%、30%)。温馨提示: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 谨防上当受骗西安市人社局提醒广大考生,此次统一公开招聘笔试只公布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招聘岗位专业均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以教育部专业目录、公务员招考目录及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专业进行审核。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网上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的资格复审,也包括面试、考察、公示以及聘用、试用期等阶段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与岗位条件不符,均取消应聘资格。对于在招聘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直接拨打岗位表所公布的各单位联系电话,详情可登陆西安市人社局网站或西安人事考试网进行了解。西安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029―86786870技术咨询电话:029―85455300(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咨询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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