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时间:2025-02-25 03:34:31 作者:倔强的背后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倔强的背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供大家参考。

篇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所谓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帐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所谓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所谓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篇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各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上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深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篇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篇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一规定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业务规则。制定的章程和业务规则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方可发生效力。

篇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管理该机构的行政指挥者和组织者及其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应当是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业务人员。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篇6:最高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统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篇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

2.1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代理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 [2] [3] [4]

C09004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及管理规则100分

通过校本培训主动转变教师培训机构职能

职责职能

职能职责

结算协议书范本

登记委托书

机构职责

咖啡厅职责职能

加油站岗位职责职能

主任岗位职责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共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