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9004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及管理规则100分

时间:2017-11-23 15:25:26 作者:麦麦汤圆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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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C09004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及管理规则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文库网1.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是( )。

A. 商业银行

B. 证券交易所

C. 证券公司营业部

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2. 我国证券登记模式是( )。

A. 直接登记模式

B. 间接登记模式

C. “直接登记为主、间接登记为辅”

D. “间接登记为主、直接登记为辅”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3. 我国证券的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 )。

A. 证券账户管理

B. 证券登记

C. 证券存管

D. 证券结算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4. 我国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为( )。

A. “A股账户”

B. “B股账户”

C. “H股账户”

D. “S股账户”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5.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手续。

A. 初始登记

B. 股份登记

C. 变更登记

D. 退出登记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6.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是( )。

A. 证券保管

B. 证券存管

C. 证券委托

D. 证券托管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二、多项选择题

7.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 )的原则。(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合法性

B. 安全性

C. 真实性

D. 收益性

您的答案:C,A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8. 证券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后,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证券交收账户

B. 结算保证金账户

C. 资金交收账户

D. 资金存款账户

您的答案:C,A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9. 目前,我国采取的证券滚动交收周期有(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T+1

B. T+2

C. T+3

D. T+4

您的答案:A,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10.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托管”与“存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证券公司“存管”客户证券

B. 证券公司“托管”客户证券

C.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证券公司自有和客户证券

D.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自有和客户证券 您的答案:B,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三、判断题

11. 证券清算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12.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负责为投资者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的登记服务,为证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13. 证券结算通过货银对付方式,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14. 在我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后,可选择补办原号或更换新号的证券账户卡。(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15.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试卷总得分:100.0

篇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

2.1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代理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 [2] [3] [4]

篇3:证券、期货结算体系比较分析

1、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

证券市场结算机构与交易所之间相互独立。而期货市场结算机构则采取非独立的形式。目前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分别隶属于各自的交易所,负责本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清算、实物交割清算和风险控制。

2、结算制度不同。证券市场采用净额结算制度与会员进行股份与资金的结算,即结算机构作为买卖双方共同的交易对手,对每一会员交易日的股份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累计轧差,计算出会员应收或应付的股份和资金净额,并据此与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市场则实行全额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合约的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按全额进行累计,按全额计算并收取会员的各项应收、应付款项。

3、对于交易结算的计算及交收方式不同。

(1)、保证金的概念不同。

证券市场的保证金仅是对经纪会员而言,是该会员为确保交易的履约而预先存入交易所的资金,可用于交易结算,该额度根据会员的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核定,会员在进行下一日的交易前须高于此额度;而期货市场的交易保证金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交易品种不同,收取的保证金比率也不一样。

(2)、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不同。

证券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是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收取的;期货市场的交易手续费,在各交易所的收取方式还不一致:有的交易所是按定额计算的,有的交易所是按比例收取的。

(3)、交易结算价计算不同。

证券市场以收市价作为结算价,其计算方法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以成交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价;期货市场结算价为某一合约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4)、清算资金交收时间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所有清算资金在交易当日(T日)结算后并不需要足额划拨,而须在T+1日的下午5时之前划入交易所的清算帐户;期货市场的清算资金是在交易当天结算后即时划转,不足部分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交易日第一交易小节闭市。

(5)、清算资金划拨方式不同。

目前,期货市场资金划拨方式较为单一,原则上为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结算银行的专用资金帐户与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证券市场的资金划拨方式较为灵活、便利,除了上述方式以外,还通过“银企合作”等方式,使会员的资金划拨突破了须在交易所所在地结算银行办理的地域限制,从而使资金清算更加快捷、安全、高效,另外,证交所目前所采用的.“电子自动划款系统”为清算资金的划拨探索了“无纸化”划款的新思路。

4、交割结算处理方法不同。

证券市场为现货市场,其交割处理方法较为简单,其流程为在交易结算后,对证券的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与交易结算是联系在一起的,不需进行额外的结算,不涉及商品实物的交收。

期货市场的交割处理就相对地复杂一些,当前我国的期货市场交易的品种均为商品期货,商品期货的交割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商品实物的处理,因此,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主要分为两个环节,分别为期货阶段的交割结算处理、现货阶段的交割结算处理,前一部分的结算与对期货交易的日常结算相似,后一部分的结算是与现货的交易结算处理相似。

5、风险管理侧重方面不同。

证券市场的风险管理可分为交易前和交易后两部分,但主要侧重于交易后的管理。交易前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交易者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要求会员提交一定额度的结算保证金;由于会员在交易时,其资金与交易头寸是分离的,会员的清算资金能否及时、足额缴纳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交易后的风险管理也主要集中在确认会员能否将清算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交易所的结算帐户,市场为此也采取了许多措施。

而对期货市场来说, 由于期货市场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具有的“杠杆效应”,风险管理显得更为重要。期货市场的风险分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部分,主要侧重于对交易中及交易后的管理。交易前主要也是对会员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要求会员存入50万元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交易时可以使用,但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须高于此限额;在交易过程中对会员的资金、持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交易后主要是会员的清算资金能否足额划转,并对会员的盈亏情况进行预测。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会员的资金与交易头寸一一对应,严格按会员的资金额度允许其进行交易,并即时收返交易保证金,禁止会员透支交易,交易结算后对会员的各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即时地划转,并采取强制平仓等一些措施确保会员清算资金的及时、足额缴纳。相应地,交易结算系统也是按这一要求设计的。

对于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结算体系的一些探讨

1、结算时是否可按净额结算并在T+n日划转清算资金。净额结算方式并在T+n日划转清算资金并非只为我国证券市场所采用,同时也为国际上一些证券、期货市场所采用,如很多交易所所采用的SPAN系统即是在净额结算的基础上对会员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按净额结算并在T+n日划转清算资金并未直接造成这些市场风险的增大或失控,反而能够降低会员的交易成本,提高清算效率。

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交易者交易前先将大笔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所,这样做或许可以降低一些清算资金的交收风险,但同时势必造成交易成本的大幅增长。因此,在健全风险管理及其他管理各项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能否借鉴国内外其他市场已经成功并适合期货市场的先进经验,如净额结算制度、在交易时资金与交易头寸相分离、清算资金在交易结算后第N个交易日划转等,以顺应趋势,促进结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高期货市场的结算工作水平。

2、在清算资金划拨方式上进行创新。目前,期货市场的资金划拨方式比较单一、原始,不仅效率较低,资金划拨成本也相应地提高,会员对此反应也较强烈。交易所能否在这方面借鉴一下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资金的划拨方式方面进行一些创新的尝试。

作者:汪红梅 来源:《证券时报》

篇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各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上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深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篇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所谓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帐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所谓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所谓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篇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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