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时间:2017-04-06 14:38:28 作者:努门诺尔的子民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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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          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               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               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               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          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篇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篇4: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TCAH-003

郯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厂区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地点: 动火类型: 动火执行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特殊动火 ? 一级动火 ? 二级动火 ? 气体分析:

动火负责人: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确认

风险分析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贮存装置动火,可能造成爆炸、中毒等事故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 火作业时,残留气体易引发火灾、爆炸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 可能出现高空坠落、溅落火花 引发火灾等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不明, 可 能引发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 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 可能引 发火灾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易引发火灾,并迅 速蔓延。

控制措施

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 方可进行。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 合格后方可第一文库网作业。 系好安全带,清除动火点下方可燃物 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 防火措施。 尽量清除易燃物,如无条件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 防器材。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无专人监火,不利于及时发现和预防火灾。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 动火工具设备、电、气焊工具有缺陷,易出现火灾、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 触电等事故。 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 违章使用气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明火应在 10 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 离应在 5 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 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 业时, 可能引发火灾 可燃物火灾。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可 进行气体分析,确保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 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动火作业完毕后, 未进行认真检查, 可能引发火灾事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 故。 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其他风险及补充措施(可附页):

监火人: 调度部门意见: 备注:

受影响相关方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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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作业管理规定

作业管理规定

一、作业的基本要求:  作业练习是以掌握技能、技巧为目的的、多次进行的动作过程,学生必须经过足够次的练习才能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作业的目的是通过多层次的练习达到巩固基拙知识、培养良好习惯、训练学生思维。作业练习的目的决定了练习必须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作业练习不是机械的重复,而是根据学生理解和掌握程度,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作业不但要有明确的目的,更要有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计划,要注意学生所具的的知识水平和儿童的年龄牲及承受能力,采取正确练习的方式方法。注意练习的速度、质量和时间的比例分配,搞好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和单元练习,每次练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  课外作业是课堂练习的补充,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注意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难度、份量要适当,避免学生负担太重,作业的'形成要力求多样化,要有能充分反映本部分教材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大覆盖面呈现状阶梯状、由简单到复杂的练习过程,并要及时检查评定。  二、作业布置:  语文:一年级:汉语拼音、田格拼音、写字・二年级:田格拼音、写字、日记     三-六年级:写字活页、语文作业、作文、读书笔记、日记  数学:    一-六年级:数学作业、周记  自然(科学):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美术:一-六年级:课堂作业  社会:四-六年级:课堂作业  英语: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三、作业批改收发制度:1、作业必须及时批改收发,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发好,其它作业在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及时批改(面批或集体批改)家庭作业要有必要的检查、批改制度,每周批改不少于三次。坚决杜绝只布置不检查批改的现象。  2、各科作业的批发次数,大作文详批(每学期不少于8次)、小作文略批,随堂作业一次一批,数学作业一次一批,英语、自然、社会、美术一课一批。  3、各科作业要特别重视错别字及错题的订正。教师要有批改记录,批发时一律用红笔批,批改符号要清楚统一,要写清批改日期,批语要用楷书,有激励性,作文批改要有眉批和总批。  4、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严格检查作业份数,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补做,对抄写马虎的要重做,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五、作业的规范:  1、作业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涂或写与作业无关的字。  2、作业书写要留出天、地、两边留出一厘米,做到题号、款项分明,各种作业书写以课本为样子。  3、作业必须用正楷书写,字迹清楚,1-2年级作业一律用铅笔,三-六年级作业用均用钢笔。数学绘图用铅笔。  4、每次作业间应留下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换页时不可留空行。  5、作业必须按时完成,不准抄袭别人的作业,错误必须及时改正。

篇6: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 3.2 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

3.2.1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

3.2.3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

3.2.4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

3.4 动火原则及要求

3.4.1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3.4.2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由申请用火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保管。

3.4.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监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4.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4.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4.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5.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 5.1 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5.2 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6.附件

动 火 作 业 票

篇7: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检修作业行为,使检修工器具、工具柜、工具房、各设备部件等定置摆放整齐,做到标准高、质量优、工艺细、环境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作业的定置管理。

第二章 定置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地面分界:

(一)划定界限分检修区域、通道区域和格栅区域。

(二)根据现场工作场所的需要划定区域。

(三)分界线进行清晰地标记。

(四)维持分界线的清晰和不退色。

(五)对于检修区域有厂内公路以及其它有可能通过机动车辆的区域应明确划分行人通道和机动车道,如禁止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用清晰的标志注明“禁止通行”,并用标示牌指明绕行路线。

(六)机动车通道和人行道留有充分的宽度保证自由通行。

(七)禁止使用高光泽的油漆作地面分界的材料,使用统一的分界标识。

(八)划线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警戒线”“禁止阻塞线”“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分界线的宽度统一为100mm,所使用的颜色为黄色,色标号为Y100。

(九)在消防设备区域检修,消防设备附近涂刷“禁止阻塞线”。

(十)在开关附近检修,开关下划分 “禁止阻塞线”。

(十一)“禁止阻塞线”区域应保证配电柜门、抽屉开关全部打开状态时而不被阻塞。

第四条 检修区域定置管理

(一)主重要设备检修要绘制定置管理图。检修班组技术员绘制定置图,定置图上要标明各区域荷载,定置图的绘制应考虑物件重量、作业面积、工艺要求、安全通道等条件,在定置图上明确所有重要设备、拆卸的重要部件、工具柜、移动检修休息间等所在的具体位置、垫层级别及垫层要求。

(二) 检修区域存放的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主要交通道路,用黄色线条对该区域进行画线, 拆卸下来的设备、零部件摆放做到横成行,竖成线,并用标牌标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三)在厂区室外临时存放大型物品时,必须存放有序,排列堆码整齐。

(四)以划线的方式规定出检修用车辆的存放点。

第五条 设备定置管理

(一)设备周围留有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人员的通行场地,使维修者、操作者能安全出入。

(二)符合安全文明生产及标准化检修的要求。

(三)主重要设备检修各部件根据定置图要求摆放。

第六条 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一)所有的生产现场不准存放闲置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杂物,尤其是通道处。

(二)生产现场有主重要设备检修工作,必须使用围栏整体或间断隔离(间断隔离要用安全警示带 连结成一个整体)的方法将检修区域与场所隔离开,并在检修现场明显位置放置设备安全标识及检修工艺牌,并粘贴相关内容。

(三)现场备件的摆放 :检修现场要用的设备、备品备件定置摆放在指定区域内,并做好标识,标识字迹清晰、工整、内容真实。备品备件应按其结构特点合理采用摆放方式,防止在存放过程中发生变形。易锈蚀及精度要求较高的备品备件应做好防腐、防尘工作,防止出现锈蚀、磨损等性能劣化情况。

第七条 现场工具柜定置管理

(一)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消耗品,分隔管理。

(二)如在休息间存放物品时,摆放整齐有序,根据功用的不同,分区存放并进行标识,在各功能区 之间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休息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在工具柜内存放物品时,备品、工器具和消耗品按照用途、种类及规格分类存放,摆列整齐 划一,对存放的各类物品进行标识。工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摆放回原位。

(四) 在现场货架上存放物品时,对小型备件及各类螺栓分开存放,排列有序,对存放的各类物 品进行标识。

第八条 油品的存放。

(一)新到各类油品专桶专用,标明牌号及到货时间,分类储存在指定地点,检修完后及时清理出 现场。

(二)回收的废油存放在指定地点,废油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与新油桶及其它种类的油桶混用。

(三) 润滑油应分类摆放或存储在指定地点,设立标识。

(四) 油品储存应做好防潮、防尘措施,取油完成后及时封盖,防止油品变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8: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 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 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 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 钢丝绳的使用: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 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 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咳嗽薄⑸璞傅陌踩V匚锞臀磺埃恍斫饪踝八骶;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9:作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作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作业的基本要求:

作业练习是以掌握技能、技巧为目的的、多次进行的动作过程,学生必须经过足够次的练习才能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作业的目的是通过多层次的练习达到巩固基拙知识、培养良好习惯、训练学生思维。作业练习的目的决定了练习必须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作业练习不是机械的重复,而是根据学生理解和掌握程度,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作业不但要有明确的目的,更要有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计划,要注意学生所具的的知识水平和儿童的年龄牲及承受能力,采取正确练习的方式方法。注意练习的速度、质量和时间的比例分配,搞好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和单元练习,每次练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

课外作业是课堂练习的补充,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注意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难度、份量要适当,避免学生负担太重,作业的形成要力求多样化,要有能充分反映本部分教材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大覆盖面呈现状阶梯状、由简单到复杂的练习过程,并要及时检查评定。

二、作业布置:

语文:一年级:汉语拼音、田格拼音、写字

二年级:田格拼音、写字、日记

三-六年级:写字活页、语文作业、作文、读书笔记、日记

数学:

一-六年级:数学作业、周记

自然(科学):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美术:一-六年级:课堂作业

社会:四-六年级:课堂作业

英语: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三、作业批改收发制度:

1、作业必须及时批改收发,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发好,其它作业在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及时批改(面批或集体批改)家庭作业要有必要的检查、批改制度,每周批改不少于三次。坚决杜绝只布置不检查批改的现象。

2、各科作业的批发次数,大作文详批(每学期不少于8次)、小作文略批,随堂作业一次一批,数学作业一次一批,英语、自然、社会、美术一课一批。

3、各科作业要特别重视错别字及错题的订正。教师要有批改记录,批发时一律用红笔批,批改符号要清楚统一,要写清批改日期,批语要用楷书,有激励性,作文批改要有眉批和总批。

4、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严格检查作业份数,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补做,对抄写马虎的要重做,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五、作业的规范:

1、作业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涂或写与作业无关的字。

2、作业书写要留出天、地、两边留出一厘米,做到题号、款项分明,各种作业书写以课本为样子。

3、作业必须用正楷书写,字迹清楚,1-2年级作业一律用铅笔,三-六年级作业用均用钢笔。数学绘图用铅笔。

4、每次作业间应留下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换页时不可留空行。

5、作业必须按时完成,不准抄袭别人的作业,错误必须及时改正。

作业批改符号:

为了统一起见,作业及测验一律使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错字、错题打在字的下面或题的右面;

√对题,打在题目的右侧

有缺点,打在题目的右侧

错别字,划在字的上方以改正用

漏字、漏句划在漏字、漏句的上方

去掉的字句,划在去掉的字句上

优秀的句字或创造性的答题,划在原句下面

调换,划在调换的地方

毛病,划在病句或错题上

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2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现场作业细则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演讲稿

现场管理计划书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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