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名词解释

时间:2022-11-29 08:55:57 作者:今天能不起床吗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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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行政的名词解释

行政的意思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1. 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

《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史记·周本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清 侯方域 《于谦论》:“呜呼!不思其得君行政之何若,而欲以名位形迹之际,自解免於后,亦惑矣。”。《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今睢县行政公署为清之洛学书院,然本明袁尚书可立故宅也。”柳亚子 《胡寄尘诗序》:“王荆公得君行政,有志三代。”

2. 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浩然 《艳阳天》第八六章:“马之悦急了:‘焦淑红,你当团支部书记的,总得有点组织观念吧?你说说,咱们俩谁是这里的行政领导?’”

行政造句欣赏

1) 这个州过去曾经为革新美国的行政管理披荆斩棘。

2)近百年,宪政与行政法治,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3) 在此事上,政府的行政与立法机构必须和衷共济。

4) 学校决定取消对他的行政警告处分。

5) 这从诸多差别不大的行政法教科书当中可以一叶知秋。

6) 政府为了便民,许多行政上的繁文縟节都已经省略了。

7) 政府为了便民,许多行政上的繁文缛节都已经省略了。

8) 该条开宗明义的说明了美国总统的行政大权。

9) 各单位敷衍塞责的弊端若不革除,行政效率如何提升?

10) 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眾。

11) 为了明年度的预算,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锋相对,发生激辩。

12) 精简会议,裁减冗员,消除会海,这些都必须从中央做起,然后上行下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13) 凡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单位,都应精兵简政,以节约行政开支。

14) 传授知识的人可以是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是收音机里进行政治辩论的人们,可以是小孩子,也可以是知名的科学家。

行政造句精选

1. 行政法治的一大功能,应当是不破不立,破除一部分既得利益的保障机制。

2. 由于历史原因与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依法行政中一个最现实、最迫切的任务,这就凸显了对本论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3.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是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而现在行政庭和行政机关为着同一个行政管理的目的以统治者的面孔对付相对人,即使司法和行政实际上未必合流,也的确有不务正业之嫌。

4. 这个州过去曾经为革新美国的行政管理披荆斩棘。

5. 缺点表现在企业的组织管理行政化,生产经营脱离市场,浪费严重;人浮于事,层层管理,生产成本加大,亏损严重;设备老化,技术发展缓慢,生产落后。

6.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7. 端午节到了,公司行政部给外籍员工每人发了一篮粽子,第二天一个外籍员工打电话给行政部表示感谢:“你们送来的那个东西非常好吃,尽管外面的生菜有点硬。”。

8. 有时是因为君主野心勃勃,总认为统治的地面不够大,人口不够多;有时也因为大臣贪污腐化,唆使他们的主子进行战争,才好压制或者转移人民对于国内行政事务的不满情绪。

9. 假如将来有一天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末,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在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

10. 而对于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中介组织,政府应逐渐让其自食其力,不再从微观上提供其任何经费,不干涉其任何业务经营,把行政干预的限度和力度降到最低。

11. 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询私枉法。

12. 有一年,父亲病重在床,当时我既担任学校行政工作,又要承担毕业班的教学任务,周末因常常补课,难得回去看望。

13. 三八节到来之际,向家里的首席行政长官,财政大臣,家务督导员,致以节日的慰问,我将继续家务全包,工资全交的作风,望你做好督导工作,节日快乐!

14. 将指导转化为强制,法庭很容易认定强制行为为行政行为,并且追究相应法律问题,和日本相比较,这并不是严重不可救药的问题。

15.近百年,宪政与行政法治,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16. 然而在这一宏大的主题之下,宪法与行政法之具体关系问题,虽有不少学者提纲挈领式的阐发,却鲜有深入细致的分析。

17. 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18. 有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越俎代庖,成为直接的拆迁人。

19. 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众。

20. 依法行政理论虽然仍离不开行政法理论支撑,但是依法行政理论已自立门户,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分枝。

21. 在此事上,政府的行政与立法机构必须和衷共济。

22. 饭店总客房间,主楼普通楼层vip楼层和行政楼层含无烟楼层兼备装修风格以古朴典雅为特色。入住其中,耳濡目染,无不是浓浓的文化馨香气息。

23.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4. 统计资料表明,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远远超过行政争议案,并且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增长非常快,可以发现,法院不务正业的现象已相当严重。

25. 即使行政机关自觉自愿地准许反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它依靠官方通知的努力也可能受挫。

26. 首先,对现有环卫专业队伍实行管干分离,使环卫作业单位成为市场主体,使环卫管理部门成为政府的行政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卫行业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必由之路。

27. 学校决定取消对他的行政警告处分。

28. 行政干预的风险在这里就演化成了潜在的审计风险,而一旦东窗事发,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成了众矢之的,需要承担全部的审计风险。

29. 精简会议,裁减冗员,消除会海,这些都必须从中央做起,然后上行下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篇2:法律程序的名词解释

法律程序的意思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法律程序造句欣赏

1、法官对分配给自己处理的案件,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受干预地作出自己的判决,以及此判决一经在程序意义上发生效力,则获得不可动摇的确定性,凡此种种,都是在西方法治原理中天经地义的道理。

2、当你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改名字的时候也需要提供离婚记录。

3、起诉状,答辩状在法律程序中,分别由原告、被告或检举人和被检举人所做的连续的供述、辩解和反辩解。

4、米兰的检举人已经决定批准警察根据适当的法律程序释放那位少女。

5、按照法律程序,到公证机关签定转让合同.

6、法律专业保密权涵盖在预期进行或待决的法律程序中,律师与其当事人,以及他们任何一方与非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信息内容。

7、但是检查团不是要控诉被告违法宪法的原则或破坏法律程序。

8、格里菲斯说,辩方继续进行法律程序将是“不合法的”,除非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9、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结束其生命和消灭其独立人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10、待他出头露面,为时已晚,要求获得录音带的法律程序业已开始.

11、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卡马拉已开始任何法律程序,以惩处或追究与屠杀和强奸有直接关系的下属。

12、对争执各方有拘束力的仲裁是一个法律程序,其目的是解决工会与委员会之间的分歧.

13、公司表示,将尽快按照法律程序,对黄冬梅父亲的案件进行撤案处理。

14、“我们在法庭可以证明这决不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种审判最终将会让美国人窘迫不安。

15、江苏百博木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照法律程序签发裁定和收取回执。

16、此外,通过法律程序立定有效的书面遗嘱,这样“言明在先”,可避免财产纠纷问题。

17、各大报章当日刊登有关报道后,曾华山声称被诬蔑,经法律程序后成功迫令陈振聪供出真正的“爆料人”原是梁锦濠前女友陈佩君。

法律程序造句精选

1.学校的做法太荒.唐了,不走法律程序,一味的遮丑是不行的。

2.年月日,依照法律程序,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签署了由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公诉书。

3.法律程序之外,我不以任何机会,谈一面之理,因为光凭一方说说就让天下人信服,断无此理,智者不为。

4.然而土豆网并未放弃反诉激动网侵犯名誉权的官司,消息人士称该官司仍在法律程序之中。

5.前一年,第一社会福利院已经要求王佩玲转院,三番四次催促张一军之后,护士长警告说,“再不把人接走,就要走法律程序了”。

6.由于这种法度全凭皇上一人的喜好实施,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渐渐的,廷仗便成了皇帝消除异己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在明朝,死与廷仗大臣多到无法计数。

7.他仿佛做了一个艰难的抉择一般,仿佛老了数十岁一般,颓唐地说道:“钱你拿走吧,咱们一切还是走法律程序。

8.然而“乱世用重典”只是古代治理方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有宪法有刑法,那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制裁犯罪。

9.首先,这和许多人理解的未审先判乱棍打死不一样,既然说“判死刑”,走的还是法律程序。

10.凤凰卫视女主播刘海若在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中受伤一案,历时年的相关法律程序日正式审结。

11.对于一审结果,“蟹爸”杨海鹏称“五内俱焚”,将考虑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12.台海网月日讯国民党“总统”参选人马英九指若当选,循社会共识与法律程序恢复“大中至正”牌匾。

13.他告诉记者,为了保住“元宝”豆腐这块品牌,他已经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换一个地方,重打鼓另开张,只是不知道何时才能从这场麻烦中走出。

篇3:行政申诉程序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提出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申诉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其最高形式为听证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主持,当事人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和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辩的事实成立,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应当相应变更。对举办听证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复议费用

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复议机关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及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诉讼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没收违法财产及所得、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复议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1、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2、其他行政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是:

(1)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原、被告各有胜诉、各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3)原告或起诉人起诉后,主动提出要求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可见,公民对听证、复议和要求赔偿而诉至法院是不花一分钱的。在打其它行政官司时才按过错责任收费。

篇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中的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第二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十九条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行政程序。

第二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程序的,还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依照本规定参与行政程序。

第二十八条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

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五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四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十六条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节 程序启动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四节 决定

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

第七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节 期限

第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三条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七条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七节 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第九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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