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大学英语教育的完善论文

时间:2022-11-30 07:02:06 作者:卡冈图雅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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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我国大学英语教育的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大学英语教育的完善论文

【摘 要】英语向来都是大学课程中的重点科目,尤其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形势下,赋予了大学英语教育不容忽视的地位,我国近年来在大学英语教育方面进步很快,但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揭示了我国大学英语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了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关于完善大学英语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英语教育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大学英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英语课程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重视,同时也是学生花费时间最多的一门课程,大学英语教师是高校教师中平均教学工作量最多,教学最辛苦的教师群体之一。多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不断提高,培养了很多优秀的外语人才,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在这些成绩的背后,又存在许多束缚英语教育前行的问题:

(1)学习者的语言运用能力与教学的实际投入存在着比较大的反差;

(2)学校和教师在教学上的投入较大,而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

(3)大学英语教学体系及课程设置还不能完全满足学习者的实际需要;

(4)在教学观念、教学方式及内容上依然较多地重视语言知识的传授;

(5)许多高校依然看重考试结果,对教学过程及学习者外语能力的培养未能给与相应的重视。

二、国内学者关于我国大学英语教育改革的主要观点

1.调整大学英语教育中的过度教育和不足教育

所谓过度教育,“即一个社会或个人所拥有的教育超过了需要,所获得的技能超出了工作中所要求的技能,是一种技能低效用现象。”我国的大学英语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现象。主要表现在:原有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与最新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相比对大学生在词汇量方面的要求仍然过高,使不少大学生把外语学习变成了单纯的词汇学习;对英语的语法知识讲授过多,离开语言环境和语言运用的知识讲解难以收到实际效果。既然存在教育过度就必然存在教育不足,所谓教育不足,“即一个社会或个人所拥有的教育没有达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所获得的技能不能胜任工作中所要求的技能的现象。” 教育不足表现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就是大学生将来工作实际所需要的英语能力不能在大学阶段加以解决以至不能胜任工作。大学英语教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大学生来说,是英语交际能力的不足,他们既没有起码的英语口头表达能力,学会的是“哑巴英语”,又缺少书面写作能力,甚至连一些最基本的应用文如会议通知、求职信等也写不好;另一方面,对于希望通过英语学习进行深造、进行研究的大学生来说,现有的英语教学既缺少文化底蕴,又难以满足其作为工具进行专业研究的需要。 既然如此,就应该在今后的教学中调整教学内容,减少过度投入,补强不足教育。

2.在大学英语教育中实行导师制

“导师制”(tutorial system)早在14世纪就由英国教育家提出。17世纪,英国的牛津、剑桥等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普遍采用这种制度,其实质也就是对研究生的“个别辅导制”,并不用于本科生。但是当前在教与学的关系上,要克服忽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树立教师指导下发挥学生独立性与创造性的思想观念,大学教学应“以人为本”,立足于培养人的素质这一教育出发点。导师制的实施正是顺应这一教育发展目标,使单纯的教学提高到了教育这一高度。第一,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习者的自主性。大学生在大学里除了学习知识外,从更广的意义上说还必须获得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使其在走出校门后能够应付各种情况。第二,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是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根据21世纪的时代特点和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问题。新大纲对21世纪人才的规格做了如下规定:“这些人应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宽广的知识面、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能力和较高的素质。”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学生迫切需要有一些富有教育经验、懂得教育规律、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的“导师”。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是实现教学相长、优化师资的最有效形式。导师不仅要了解专业教学计划及其课程设置,更应了解本专业各学科的前沿动态,熟悉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发展趋势,注意相近领域和交叉学科的基本知识。

3.在大学英语教育中贯彻“通识教育”之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关注的目光汇聚到了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上来。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了高等教育教学中应该贯彻“通识教育”的理念。“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与专业教育相对而言,是带有普遍性意义的人生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得到健康发展。我国,早在上世纪代,当时清华大学的校长梅贻琦先生就提出了“通识为本,专识为末”的教育理念。大学英语教育是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为主要内容,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其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大学英语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大学英语教育的教学内容决不是仅仅限于语言学习本身,它主要包括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以确保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英语应用能力方面得到充分的训练和提高。吴鼎民教授结合大学英语学科的特点,更是明确提出了把英语语言、中外文化和多学科知识系统地融人大学英语教学之中的“三套车”的教育理念。

三、完善大学英语教育之对策

1.改变学生应试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学生是主要的教学对象,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之一,所以学生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必将影响到教学效果。从高考进入大学的新生仍然不能摆脱高中的“应试”学习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大学英语的教学要求,确切的说,不能清楚地了解大学的学习目标,不知道今后的学习任务和努力方向。他们仍把高中的难点语法作为学习的重点,而忽略了英语是我们用来交流的手段和工具。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英语教师在课堂上言传身教,帮助学生们从高中填鸭式学习向大学能力型学习的转化,树立正确的大学英语学习的观念和方法,从源头上跟进素质教育的.步伐。

2.教学观念的创新

以及教学内容和目标的创新

第一,大学英语教学必须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该理念认为语言最终是学会的,而不是教会的,教师应将学生置于语言学习活动的中心位置,教师的课堂活动必须围绕着学生进行。这有利于确立学生在外语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培养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主体意识。该观念的创新导引出外语教学中的自主学习概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人格和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意识。毕竟大学英语课程的课时是有限的,不可能只借助课堂上老师的教授就能学好英语,自主学习才是学生学好一门语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第二,教学内容创新主要是指由知识――技能――策略的延伸。第三,教学目标的创新主要是指除了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应用能力之外,大学英语教学还必须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视为目标之列。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有利于增加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为学生走向社会终生学习打好基础;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利用外语进行交际的有效性,还有利于学生了解外语中蕴含的另外一种文化。

3.构建有效的大学英语教育模式

所谓的大学英语教育模式,不同于英语课堂教学中的教学模式,它是着眼于整个大学学习期间,培养学生英语能力的教育模式。首先,要重视大学英语环境的建设。要提高大学英语的教育效能,就应重视大学英语环境的建设。如许多研究者提出的:学校可建立英文电台,播放英语新闻、讲英语故事:校电台播英语新闻;成立大学生英语沙龙;组织学生开展课外英语交流;为学生订阅英文报刊等。其次,基础英语教学应降低数量要求,提高质量。第三,要加强专业英语教学的改革和建设。专业英语是大学英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能阅读英语专业文献,听懂英语专业课并能用英语进行专业交流写作,是大学英语教育的主要目的。专业英语学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学生英语运用能力的好坏,影响到大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时的工作能力的强弱。如在大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英语指导委员会或专业英语教学研究会,以加强对专业英语教学的指导。

4.创新评估方式

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主要采用终结性评估,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缺乏监控测量。应肯定教学评估对于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并要求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兼收并用。其中形成性评估又包括学生自我评估,学生相互间的评估,教师对学生的评估,教务部门对学生的评估等。评估方式的多样化有助于教师和学生获取大量有用的反馈信息,促进师生反思,帮助他们调整教和学的态度,改进教和学的方法与策略,提高教和学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谭静.全球一体化下的当代大学英语教育.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31).

[2]黄姣玲.我国大学英语教育的过度与不足.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26(1).

[3]姜晖.试论导师制在大学英语教育中的实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3).

[4]沈骑.高校通识英语教育模式建构刍议.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7,28(2).

[5]南纪稳.对提高大学英语教育效能的思考.高校教育管理,2007,1(1).

篇2:大学英语教育思考论文

大学英语教育思考论文

摘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代表着互联网+时代的多样性。在互联网+时代,重构互联网+时代的教育新生态,可以使互联网和教育深度结合。近年来,互联网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在分析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探讨了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以期指导教学实践。

关键词:互联网+;大学英语;有效途径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互联网的根本是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在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多媒体、新媒体、大数据等渗透到各个领域,“互联网+教育”给传统的大学英语教育带来了极大挑战,同时也给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提供了契机,迫切要求大学英语教育转型。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开展大学英语教育是大学英语教学关注的焦点。因此,探索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势

在互联网+时代,教育机制不断发展与创新,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具有诸多优势,如教学模式较为新颖,双向传播英语知识,提升英语教学质量等,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学模式较为新颖

教学模式较为新颖是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势之一。互联网+教育是颠覆传统教育的新形式,改变了传统的以课本和课堂为主的教学模式,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便捷、灵活、多样性的特点,多种渠道进行英语知识的获取与学习,带来了全新的教育理念与学习方式。

(二)双向传播英语知识

双向传播英语知识是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育的又一优势。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以教师向学生的单向传播为主。互联网+教学让大学英语课堂拥有双向传播知识的能力。运用“互联网+”,实现了双向传播,使得“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成为可能,有利于更加高效地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点与难点。

(三)提升英语教学质量

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势还表现在提升英语教学质量方面。在当前大学英语课时减少与学分缩减的情况下,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越性日益凸显。对英语教师而言,教师将网络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两者全面结合,辅助教学,提升英语教学质量。对学生而言,学生可以在短时间内高效学习英语知识,提高学习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较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存在,长期课程计划难以实现,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下降和教师信息技术应用局限等。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存在

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存在是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对学生的教学方式以单方面的知识灌输为主,难以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对学习英语的兴趣不高。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要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壁垒,不仅要转变教学理念,还要转变教学方法。这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二)长期课程计划难以实现

长期课程计划难以实现制约着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发展。就目前而言,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科学调研论证和规划,很多大学英语教师在英语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规划,仅在短期课程上采取了互联网+教学,加之定位不明确,建设目标不清晰,使得长期的课程计划难以实现。

(三)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下降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下降在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中应引起重视。互联网+时代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往往也容易让人产生依赖思想。许多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独立思考能力明显下降,稍微遇到不懂的就采取上网查询的方式寻找答案,也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英语教学应用互联网+带来了挑战。(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局限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还表现在教师信息技术应用的局限方面。对大学英语教师而言,要应用互联网+进行教学,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教学能力,还要具备互联网+思维以及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这样才能最大化发挥互联网+教育的有效性。但目前很多教师尚不能熟练应用互联网+工具进行教学。因此,探索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势在必行。

三、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质量,在了解大学英语教育应用互联网+教学的优势,以及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大学英语教学理念

转变大学英语教学观念是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关键。对大学英语教师而言,要积极转变教学观念,与时俱进地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重视互联网+教育的重要性,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展教学工作。在具体做法上,大学英语教师要多和学生沟通,了解学生喜欢的互联网平台,并借此改善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以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

(二)构建课程教学长效机制

构建课程教学长效机制是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重要环节。在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应建立长期的发展规划,合理定位大学英语教学目标。在长效机制的构建上,要从大局出发,做好科学调研论证和规划,构建“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的多元化教学模式。此外,在多方面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还可以通过高校联谊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共享教学资源,实现校校联合。

(三)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

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对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至关重要。互联网+教育应用于大学英语教育,在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就学习中的问题独立思考,将贯穿大学英语学习的始终。大学英语教师可以通过布置任务的形式,引导学生借助互联网主动开展广泛学习,并鼓励学生大胆发言、大胆质疑,用小组讨论的形式共同探讨做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对于大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英语教师要重点对待,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帮助学生对英语知识获得更深层次的理解。

(四)提高教师信息技术素养

提高教师信息技术素养在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互联网+时代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要求,大学英语教师应积极学习新的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水平。在具体做法上,学校可以组织英语教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当前大学英语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此同时,大学英语教师还应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加强学习,力求用“互联网+”使学生拥有更为广泛的学习渠道。

四、结束语

总之,互联网+时代的大学英语教育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对大学英语教师而言,应重视互联网+时代对大学英语教育的优势功能,积极转变大学英语教学理念,构建课程教学长效机制,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提高教师信息技术素养,面对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挑战,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教育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用现代化教学理念优化教学,进而提高大学英语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于秀娟.基于“互联网+”的大学英语教学中教师的角色定位[J].英语广场,2017(12).

[2]马月英.论互联网背景下移动多媒体对大学英语教学的影响[J].教育教学论坛,2017(50).

[3]邱悦.基于互联网的英语延伸教学探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12).

[4]姜男.“互联网+”时代大学英语网络课程的应用[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09).

[5]孟敬敏.如何施教才能提高大学英语教学效果[J].信息记录材料,2017(09).

[6]于欣宏.基于互联网分析英语阅读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应用方法[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2).

篇3: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

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

篇4: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英国爆发的疯牛病、香港禽流感、东南亚猪脑炎、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增长24.1%。[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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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1]。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2011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2005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05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2006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09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05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 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05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06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06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2]。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1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问题。

1. 1 问题所在: 未以立法形式明确且目标偏低。

2009 年12 月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总量目标,该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总量目标是一个必须实现的国家目标,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项情况相当复杂,并且地域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反映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的总量目标应当是通过权威的立法来推动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地区统一的认识和行动。如澳大利亚于2001 年4 月通过了自己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 法,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到2010 年全国增加9,500Wh( 2%)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达到40 亿澳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正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才清晰地了解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引导了投资的方向,使总量目标得以实现。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大国,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到2010 年底,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达到2. 13 亿千瓦,世界排名第一,风电并网运行容量超过了3100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占全球产量40%、达到了800 万千瓦。我国“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目标是: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15%,20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1. 4%。目前,正在制定的我国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作为了重点领域,虽然规划没有正式发布,但国家能源局已透露: “ 到2015 年,风电将达到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其中海上风电500 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将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加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以及核电等,2015 年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 8 亿吨标准煤”①。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010 年达到10%,2020 年达到20%,2050 年达到50%。按照目前我国的能源战略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0 - 2050 年期间的发展将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差距与中国未来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不相适应。考虑到规划与实际实施结果可能还存在差距等因素,这种落后会更加显著。

1. 2 解决对策。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最初立法与后期修改来看,我国立法行为始终未能突破几个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如立法的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等等,另外也反映了整个立法过程中矛盾与利益的博弈与妥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总量目标的“ 目标” ,势必会被最终的效果大大的打个折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 九五” 期间,原电力部就曾经提出到2000 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 万千瓦的目标,但以上目标因没有立法的强制性而最终没有实现。“ 报喜不报忧”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如2004 年德国在其制定的《关于重新调整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中提出: “ 制定本法旨在促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至2010 年至少提高到12. 5%,至2020 年至少达到20%”。“ 目前,全球已有60 多个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动计划,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具体化,具体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如丹麦,2012 年年初公布了自己国家的《2050 年能源发展战略》,提出“ 到2050 年将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其中2020 年化石燃料消耗将比2009 年降低33%,一次能源消费量比2006 年降低4%,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超过30%,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②。当然,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丹麦的战略目标是严重的不切合实际。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发展目标制定偏低,实践中已严重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风电发展而言,我国风电普及速度全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风电行业发展的领头羊,然而正是由于国家风电发展目标偏低,导致电网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我国风电发展的速度,客观上又抑制了风电的发展。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 十二五” 规划尚未正式公布,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适当调整并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与发展目标。

2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问题。

2. 1 问题所在: 并网技术标准缺乏。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此款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只在达到上述条件的,电网企业才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在这些条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并网技术标准的问题。

当然,对于并网发电项目提出技术标准是保障电网安全的需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应有例外,并且并网技术标准应当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才能确保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会对电网构成威胁,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但是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风电为例,2001 年前曾经就运行、检修、安全规程等制定过相关的技术标准,但其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风电大规模的'开发需要,这意味着之前的这一技术标准已经过期。当下,关于风电的各项技术标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很多关键性零部件的标准也还没有发布。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随之也影响了整个能源的供给。2011 年夏天,电荒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但实际上西部风能却未能“ 施展拳脚” ,没有强制性的并网技术性标准使得风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利用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风电行为的发展动力。 2. 2 解决对策。

“ 全额收购主要是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4]。” 法律中规定全额收购的是“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的电力,由于并网技术标准的缺乏,电网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安全为由拒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则无抗辩的理由,这就导致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落实。“ 国外风电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并网导则且强制执行。并网导则明确规定了风电场应具备的有功/无功功率调节能力、低电压穿越能力等性能指标。德国针对大规模风电并网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要求高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的标准,对各种并网技术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执行” ①。

没有并网的技术性标准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没有制定标准的能力。笔者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制造商等多方共同参与,尽快制定并网技术标准。标准的制定既要参照国际标准,也要考虑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尽快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实施细则,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与整体经济性,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拓展空间。当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售电侧将逐步开放,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义务的履行将面临经济上的挑战[5]”。

3 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问题。

3. 1 问题所在: 立法前瞻性不足。

为了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其中分类电价制度规定在了《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根据这一法律条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可再生能源类型和地区分别确定上网电价,根据制定的不同技术种类和不同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水平,确定价格的适用期限,调整办法等。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 月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并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的定价机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随后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对风电价格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11 年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通过发改价格( 2011)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号提高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而费用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则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是电价附加,电网企业依照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二是计入电网成本,规定在《可再生能源法》

第21 条;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即如果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费用可以申请基金补助。

立法上设置以上两项制度的初衷,不外是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自身特点。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加之受技术和成本的制约,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较低,尚处于弱势状态,在短时期内无法与传统的能源相抗衡,因此短时期内采用这种“ 一边倒式” 的利益趋向是有道理的。但从长远来看,未对此两项制度做弹性规定,则反映了立法的前瞻性不足。首先来分析分类电价制度,该制度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短期来看此种制度可以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是长期来看这种制度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律,扰乱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分类电价制度只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的临时性促进手段。“ 分类电价制度强调可再生能源项目本身的利润,在中国发电集团较为强势的情况下,会弱化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降低成本和竞争的意识,长远来看不符合电力体制深入改革引入竞争的目标,而且采用分类电价制度,政府需要准确估算项目的核算成本”[6]。就费用补偿制度而言,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的电量,而后电网企业又有费用补偿这一稳定的来源,这样会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失去提高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的动力。另外,立法前瞻性不足还体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费用补偿制度仅仅针对电网企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将不断开放,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会直接与大用户以及独立的售电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

3. 2 解 决对策。

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很容易导致“ 朝令夕改” ,立法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实际上,此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仅距该法出台四年,除了显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心情,立法时某些制度的前瞻性不足则是被迫修改的主要原因。

笔者建议,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即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立法形式的明确,以总量目标的时间点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不同比例为分界点,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分别设计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的不同内容,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直至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能够与传统能源相抗衡时,再依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逐步取消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以上的这一修改思路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立法不宜过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与程序应当体现在各级别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中。

4 结论与讨论。

为了共建一个绿色且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未来,我国必将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做出自己的努力,因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制度应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具有长远目标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尽快出台并网技术标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考虑立法的前瞻性问题,对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近几年来,我国的能源消耗非常巨大,每创造1 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 3 倍,德国和法国的7. 7 倍,日本的11. 5 倍”[7]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能源支持重要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毕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篇6:英语教育论文

【摘要】英语和其他语言学习一样要讲究策略,不仅可以有助于学生把握学习方向、提高效率,更能有助于她们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让初中省快速学习英语的方法包括:认知方法、调控方法、交际方法和利用资源的方法。

【关键词】初中英语;学习方法

学习不能一味的读死书,新课程实施调整,教育工作者认识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十分重要。初中英语学习的特殊性显得这方面尤为重要。

1、培养认知方法

1.1独立思考、联想、对比分析方法。在教学中,教师要利用各种有效的教学资源和实际情景,营造不同类型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联想、对比分析,找出词、句、文以及英汉语言之间的差异,减少学习过程中知识的负迁移,实现正迁移。

1.2勇于善于请教方法。学习英语难免会有各种疑难,而且疑惑会越积越多,最后导致学习无法进行。现在大部分学困生是因此形成的。其主要原因是心理障碍所致,有的学生对学习缺乏信心,害怕自己的问题太简单,给同学们造成笑柄,或引起老师的抱怨与责备。对于这一问题,教师首先要营造一个民主和谐、宽松的学习氛围,消除学生心理上的恐惧。其次,对于学生的疑问,无论难易,学过与否,学过 几次,教师都要认真对待,,耐心讲解,并在讲解之后给予鼓励,以增强学生请教的勇气和信心。

1.3创造性学习方法。学生利用已学过的语言规则(如句型、短语、词的构成规则等),经过替换、转换、扩展、合成,产生出无数具体的句子、短语和词,为语言活动提供基本材料。在教学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善于归纳总结语言规则,指导学生运用这些规则进行创造性学习。

1.4朗读背诵方法。读背是综合性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词、句、文;结构、功能、情景;语音、语法、语用;逻辑、文化,在学习过程中可实现现代化。因此,教师要求学生每天抽出一定时间,大声朗读和背诵。并指导学生读背的方法和技巧,培养良好的`读背习惯。

2、培养调控方法

调控方法是学生对自身学习进行计划、实施、反思、评价和调整的自主性活动。训练方法如下:

2.1帮助学生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提出合适的学习目标。在帮助学生制定计划时要因人而异,目标的提出也要有适合性,要让学生跳一跳就能摘到果子吃。

2.2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学生学习目标实施情况,并帮助学生正确评价。反思学习效果。

3、培养交际方法

3.1让学生明确,英语学习和交际是相互结合不可分割的,英语学习只有在不断地交际中才能得到提高。

3.2为学生营造轻松愉快的交际环境,提供交际机会。对学生的口语表达多给一些鼓励和表扬,少一点责备和纠错,增强他们交际的信心。

3.3鼓励学生多听、多模仿,多练习,并多在语音语调及强弱音等方面给予指导,使他们的语音尽可能接近标准音,以提高口语表达兴趣,之外,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善于用简单的英语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要求。

4、培养利用资源方法

利用资源方法是指中学生利用多媒体进行学习和运用英语的方法。随着中国的入世,英语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无论街上的广告 ,家电说明,还是电视节目,都或多或少地有英文出现。教师要鼓励学生不可避免媒体中的英文,而要细心观察,大胆地学习和运用。鼓励学生多看原声电影,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身边一切媒体进行学习,如英汉或汉英词典、网络资源、录音、录像等。

良好的认知方法、调控方法、交际方法、利用资源方法在中学学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是英语教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教师报》3月23日第6版征文选登。

2、《新课程理念与教学策略》,中国言实出版社2003。6。

篇7: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长期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我国公司普遍存在因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改进监事会制度

(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并完善其财务监督权,强化其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增加若干其在行使职权时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的调查权、人事监督权甚至适度的决策监控权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保障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监事会的保障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比如监事会经费的划拨,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都没有明确,故应当继续强化。作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费用应当单独进行预算决算,即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费用都由监事会自行做出预算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进行干涉。财务上的独立应当是对于监事会最好的保障之一。

(三)强调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监事的合理搭配。作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做出规定,应当强调监事的经济、财务、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注意监事会内部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搭配,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都行使有效的监督。

(四)改革监事的薪酬制度。监事的薪酬也应当由其自己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只有这样,监事才不会因为向董事会拿薪酬而受制于董事会,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并最终正常行使监督权。此外,监事的薪酬形式也应当更加的丰富,比如实行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或者发放股票期权等等。

(五)完善和明确监事的责任。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明确对于监督不力以及不作为的监事应采取的惩处措施,明确监事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股东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立法。新《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作者建议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做出适当的修改,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完善立法。

(二)任职资格。从积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经济、财务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从消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公司的现任职工,与公司高管之间应当没有亲属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应当存在重大交易关系或重大股权关系。

(三)任免制度。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类似英美等国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即使存在,也只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可以由类似“独立董事协会”的行业协会从专门的经理人市场中提名,股东(大)会只能在此提名范围内任免。该行业协会还应该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选拔、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奖惩。这样一来,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就可以对独立董事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职权职责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以下的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权:参与决策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决策执行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披露权等等。相应的,独立董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等义务。

(五)薪酬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薪酬的高低十分关键,薪酬过低则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力,会消极怠工,无意监督: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会对这一职位倍加留恋,从而丧失独立性,不愿监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总原则是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其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丧失其独立性。作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应当多样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薪,股票期权,参加会议津贴等等。至于具体比例及总数则应因公司而异。

(六)责任制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比如在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详细了解了决策内容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就应当视为己经履行了职责。当然,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的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应当给予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充分重视公司的过程监督,即决策过程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只对决策结果进行纠正。

(二)健全完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媒体舆论的曝光体制。此类机制将会使得公司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中从而加强公司自律,这对于公司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知名度的提升都有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特别是将银行债权有效且低风险地转化为公司股权。

(四)其他措施。如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加大会计审计力度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以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我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篇8: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的论文

有关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的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我们国家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应该着重体现在刑事法律的各项制度中。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如何从司法制度层面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做到真正的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提出比较符合未成年人自身条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惩罚;不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1]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特别程序法:①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把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来;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在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这是考虑到未成年自身的特点,避免与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司法机构建设是以建立独立、专门化的司法组织机构和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因此需要设立专门化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通过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一体的模式,更加便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不仅使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彻底区分开来,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减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中的影响。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通过对其学校、老师、同学和社区邻居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二是要明确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的主体及其所负的责任,通过对相关主题的调查了解,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任务由选择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会调查的充分准备,提前整理好要调查的主要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审理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实体性条件;②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过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约束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到案。而且,由听取律师意见创造了必要条件。[2]③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综合考量,要主动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排除因为无人过问就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做法。④从体制上和操作层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引入心理辅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还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确地进行自我表述,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挽救[3]。

第五,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体系,能够切实做到帮助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①应该制定独立的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制定完善统一社区矫正法。②需要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司法机构。建立完善的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建立一个社区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援助组织。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很大的障碍。例如,我国在社区基层形成的都是比较基础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大多是以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参与进来的,他们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经济发展得带头者,承担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乎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性人才的培养状况。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群特殊的犯罪主体,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对未成年人当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并且分析现存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不仅是各个国家树立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现代法治时代的要求。只有建设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金华锵,古银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法制博览.2012,(8):22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4.

[3]骆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

篇9:浅谈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的论文

浅谈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的论文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发生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和单位因缺失诚信,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不仅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1)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会计监督也亦如此,但目前会计领域依然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新《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细则却没有出台,致使新《会计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出现违规事件,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有力制裁。加之已出台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等,导致监管体系制度上的缺陷。

其次,有的单位在新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不能及时更新,导致“新制度、老法子”,会计管理混乱。

(2)单位负责人缺乏监督意识。

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意识薄弱,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不少单位负责人是“财盲”,认识不到会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也是一种造假、制假,致使一些单位负责人为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唆使、暗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影响正常会计工作,阻碍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虚假的会计信息一般都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在会计监督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以不知情为由,有意无意制假,不能真正完成会计使命。另外,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职业判断能力弱,往往根据领导的意识办事,唯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下,不能根据事实说话,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更谈不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抵制。

篇10:我国代理商制度的完善论文

我国代理商制度的完善论文

我国代理商制度的完善论文【1】

[摘 要] 鉴于我国目前商事代理中出现的代理形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统一、代理行为无法可依等诸多现象,尽快完善我国的代理商制度成为商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我国应该参照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特点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事代理法》,明确规范我国的代理商法律制度及其商事代理行为。

[关键词] 代理商 商事代理法 显名主义

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概况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此外,尚包括有关代理制度的行政规章(《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目前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体例为蓝本。

这一方面是由于自清末变法以来,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所制定的民事法律均沿袭德日法制,这无疑会对我国今日之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学习苏联,在立法上也概莫能外,而苏联也属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未产生正式的民法典,但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还明显的带有苏联民法的色彩,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深受大陆法影响的后果在代理制度方面的表现便是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而对间接代理制度,则未予规定。

直到,《合同法》方将行纪合同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将直接代理规定于民法典,间接代理规定于合同法,这是大陆法系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二元体系在我国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没有明确的界限。

由于立法者将1986年《民法通则》定位于“民法的商法化”,因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具有浓厚的民商合一的性质,这一性质在我国的代理法中也有明显体现,《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代理制度,但该项制度通用于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于《民法通则》之外,我国并没有另行制定调整商事代理的商法。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通则》代理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对有些陈旧规定的修改,已成为立法者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三,代理法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但尚不能调整全部代理关系。

目前,我国共有两部法律对代理制度予以规范、调整,它们分别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它们对代理关系的调整是不全面的。

《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予以专章规定,这固然填补了我国法律对间接代理调整的空白,但其缺乏对行纪商的规定。

在我国未采用普通法代理立法体例的情况下,《合同法》却部分地规定了普通法中的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这一画蛇添足之笔又造成了代理法法律体系的不和谐。

二、我国目前代理商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代理商资格的确定无严格要求

代理商不同于民事代理活动中的代理人,它除了参与商业代理,从本人处获取佣金外,还是一种营业体,对其内部职员还需支付工资和薪金。

因此,作为营业体,它必须有自己的商号、资产、营业场所、商业账簿,并进行营业登记。

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代理人的资格根本就未作规定,在《暂行规定》中仅规定外贸代理人必须有外贸经营权,对其他条件也未作规定。

这种情况不能满足商业代理实践的需要,不利于规范代理商,也不利于保护本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一方面作为商事营业体,代理商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自主财产,否则无法对自己的过错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对代理商的资格不作明确规定,无法保证本人与第三人交易的安全,因为事先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商的资格是否合法,若以后有关机关确认该代理商资格不合法,将导致该代理合同无效,代理合同无效则代理商代理本人同第三人订立的交易合同也无效。

2.内外贸代理形式不同,适用法律各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此代理为直接代理。

《暂行规定》规定的外贸代理形式中,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即外贸代理既可为直接代理形式,也可为间接代理形式。

《民法通则》对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了明确规定,而《暂行规定》的规定一方面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代理形式,另一方面又显失公平。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间接代理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间的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间是交易关系,因此,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本人不能直接接受,只有在代理人通过委托合同将买卖合同转让与本人后,本人才可承受。

但《暂行规定》规定,间接代理的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这与国际上通行的间接代理形式不符。

此外,《暂行规定》又规定,对于代理商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可向本人收取3%的佣金,而对本人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则承担100%的责任。

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

3.商事代理中代理人的地位不明确

根据代理的一般理论,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代理人的地位是独立的,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权干涉。

但是,在外贸代理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再加上一些本人对国际市场信息掌握的较多,或仅因为自己无外贸经营权无法直接与外商交易等情形,常常出现本人干涉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如直接与第三人联系,强迫代理人听从其指挥,或为了达成交易,无视代理商的合法权益,要求代理人无条件接受第三人的条件等。

这时的代理人实质上已成为本人的附属品或代言人。

在内贸代理中,制造商与代理商存在资产纽带关系,也淡化了代理人的独立地位。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增效减员己成为一个主要举措,对于富余人员能自我消化的,政府要求尽可能自我消化,因此许多企业自行设立代理机构,销售本企业的产品。

这种代理机构其实仅是制造商的内部机构,无任何独立性可言。

三、完善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的思考

1.代理商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就实际情形而论,代理商还处于弱势。

如果再对被代理人加以特别的法律保护,没有必要,也极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商事代理(代理商)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体现出对代理商与委托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保护与重视,实现代理,尤其是商事代理中以义务为中心向互利为中心的转变。

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应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即不仅注重委托商利益的保护,对于代理商合法利益的保护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更应注意交易的便捷与安全。

2.代理商制度的立法模式

代理商的立法模式问题,立法时当然应该考虑。

目前,关于商事代理立法有三种模式:目前关于商事代理立法模式有三种:一是规定在民法典中,即在民法典关于代理的章节中也对商事代理加以规定,如我国台湾的民法中就有代办商(即代理商)的规定;二是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商法中均有代理商的规定;三是规定在单行法律中,如英国的《18代理商法》。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商事代理中出现的代理形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统一、代理行为无法可依等诸多现象,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首先不区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一部民事法律中系统、全面地规定代理的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部民事法律即是《民法典》,有关代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应当纳入《民法典》的总则编。

在起草《民法典》时,现行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代理制度的合理部分应当尽可能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其次,参照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惯例,就性质确实较为特殊的商事代理关系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事代理法》予以必要的规定,并将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此来规范我国的代理商制度特殊的法律问题,以规范商事代理行为,使商事代理活动有法可依。

3.代理商资格的取得条件

商事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代理商必须有自己的商号、一定数额的财产、营业场所并登记注册。

否则,不赋予其代理商资格,无代理商资格的组织机构不从事代理活动。

此外,对代理商都赋予外贸经营权,使一个代理商既可从事内贸代理,又可从事外贸代理,以避免机构重复设置、市场分割的现象。

这其中存在争议的是代理商从事商事代理是否应当申请登记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商事代理做出规定,因此,对于从事商事代理业务是否应当申请登记,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

笔者认为,既然代理商作为一种职业,是商人的一种,而且其又从事商事行为,所以,代理商就其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一点而言己与制造商等毫无二致。

因此,国家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重视和保护代理商在我国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申请登记制,对于长期、固定从事商事代理业务的代理商,应当实行申请登记,只有取得了代理商的资格,才能从事代理业务。

而对于那些临时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则不一定非要其办理登记手续不可。

参考文献:

[1]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第387页

[2]赵万一: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J].法学论坛,第4期,第32页

[3]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第443页

[4]杨芳,杨永忠:WTO下的商事代理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第19期,第147页

代理商的核心竞争力【2】

代理商是一个既复杂,又简单的中间环节。

说代理商简单,主要是因为,如果放眼到整个家电供应链的大视野看,代理商层面基本不存在大的战略选择,厂家的战略就是的代理商的战略,代理商几乎没有所谓的自主权和话语权。

因此,总有代理商朋友提出疑问,代理商就像三明治夹在厂家和终端零售商之间的那个夹层一样。

代理商的未来到底在哪里?代理商的核心竞争力又体现在哪里呢?

我是用了三年的时间,与全国给地的家电代理商近距离接触之后找到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的。

更准确地说,我是通过自己与代理商的深度交流之后,才真正发现了代理商的核心价值所在,那就是代理商可以在三明治夹层的“薄”与“厚”上做出文章。

做得“厚”的代理商,可以成为区域内掌握话语权,任何品牌通过他的运作,都能获取做大的'规模。

但是,代理商要想从受制于人到掌握话语权,靠的就是不断优化和提升运营能力,提高自己服务于厂家和零售商的能力。

让厂家在区域内对你形成依赖,这就是代理商的价值。

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代理商在各自的区域内形成了自己的这种优势,让厂家对他们产生了一定的依赖。

因此,我们看到:在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模式下,不同的代理商之间差异却很大:同样的地盘,不同的人耕种,产出的粮食可能天地之差。

表现为不同的代理商在区域市场的运营推广的能力上的差异。

表面上看简单这个经营模式:从厂家进货,再出货给零售商或下一级代理商,依靠一进一出之间的利差获取收益,却是由很多细小的环节组合而成的。

代理商的成败是由对细节的把握所决定的。

行业在发展,业态在演化,几乎所有的宏观与微观的经济要素都在动态环境中相互作用,在瞬息万变的中国家电市场上,代理商可谓“各领风骚三五年”。

代理商在运营的过程中,就是要靠各种技巧来获取市场中量与利的平衡。

如果规模一定的情况下,控制中间成本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如果成本控制不好的话,就会亏村。

篇11: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表见代理只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可见,对“有理由”这个概念的理解,就成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但是,“有理由”这三个字的内涵非常模糊,不仅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论与分歧,司法实践中也缺少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造成具体理解运用的混乱。本文将就此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按照学术界的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善意无过失”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明确的概念,在理论和实务界也都有相对统一的理解。然而在立法上,合同法并未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的标准如何把握?由于“有理由”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其可被理解为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也可被理解为仅指第三人所处的某种客观情势,这样就给解释带来混乱,又使第三人在主张表见代理时拥有极其宽阔的选择余地,明显置本人于不利。不利于协调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

(二),能否从“有理由”这个概念,推导出被代理人的 “善意且无过失”?也即,构成表见代理是否要求被代理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的过错是否是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对这一问题,立法保持了高度的沉默,学术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司法实践操作更是莫衷一是。

(三),法律没有规定表见代理的具体形态。我国合同法未仿照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列举规定成立表见代理的诸种法定事由。合同法第49条只原则性的规定了发生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发生的表见代理。此种立法选择利弊共存:其利在便于法官依个案的具体情势灵活作出裁判;其弊则在于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种弹性规定,要取决于法官正确的公平观念及对立法意图的把握,适用上难免导致偏差。因此,对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成立条件作出某些法律适用上的限制性解释,当属必要。

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设想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我国的表见代理立法是不完善的,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对表见代理制度予以完善还为时尚远。现实的解决思路就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合同法》第49条进行限缩解释。将“有理由”解释为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 。即明确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要件。这样可以增加认定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二)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存在使第三人信以为真的表象与理由,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尽管多数表见代理中本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但本人过错只是表见代理的表面特征,而不能是必备的要件。本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抗辩免责,但相对人可以证明本人的过错行为而主张其正当理由的充分与合理。

在证据规则上,认定表见代理时,可以采取“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成立表见代理,而不必去考虑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的主观心态 。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是思想层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强。对于同样的认识对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采用“事实自证”,可以克服主观认证方法的弊端,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将合同法49条的原则性标准细化,从审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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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浅谈我国农村小学英语教育

浅谈我国农村小学英语教育

本文分析了我国小学英语教育的现状,结合实际提供一有效教学模式范例,最后从三个方面提供问题引起思考.

作 者:魏海洋  作者单位:安徽省定远县池河中学,安徽滁州,233240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40 关键词:探悉   课堂实践   问题  

篇13:我国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现状及完善策略的论文

我国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现状及完善策略的论文

一、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一)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的内涵。美国著名的职业指导专家埃德加。H.施恩教授对职业生涯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创立了职业生涯规划学说。随着职业生涯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系统的职业生涯理论逐步形成,为职业生涯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如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帕森斯的“职业-人匹配理论”、美国心理学教授约翰·霍兰德的职业性向理论、萨柏、格林豪斯的职业生涯阶段理论、埃德加·施恩的“职业锚理论”。

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职业生涯相关理论传入我国,我国学者王兆明等人认为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与组织相结合,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并且能综合时代特点和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出行之有效的安排。

教师职业生涯管理就是教师本人或所在学校对教师的职业生涯有目的地确定发展目标、制定规划、实施与检查,以及总结的综合性动态过程。对于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需要从学校与教师两个层面进行,这样才能实现学校与教师的双赢。

(二)促进大学教师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美国著名的心理学教授费尔德曼认为:在21世纪,职业生涯规划对于生产性工作来说,能够最大化个体的职业潜能,对于国家和机构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能建立或保持在有竞争力的经济边缘。尤其在当前形势下,促进大学教师职业管理更具现实意义。

1、实现教师职业目标与高校发展目标的统一,建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长期心理契约。高校教师职业生涯管理与开发是以教师的价值实现和增值为目的,通过教师向职业目标的努力,谋求教师水平的提升与教学质量的提高,从而激起教师对学校的强烈归属感,建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稳定的心理契约,从而实现学校的长期发展。

2、有助于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和教学质量。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相对应,结合教师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通过对教师职业发展的分阶段管理,使教师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同时,职业升迁路径和考核方式的透明化有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教师工作满意度。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管理使教师树立正确的自我概念、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更好地适应多变的教学环境,克服职业倦怠。

3、有助于帮助教师克服职业高原现象,明确职业发展路径。美国心理学家弗仑斯认为:职业高原是指个体职业生涯中的某个阶段,个体获得进一步晋升的可能性很小的一种状态。职业高原会使组织的运行效率低下,缺乏创新精神,组织陷入僵化、无序、低效的治理状态。同样,这一现象也必然存在于高校教师群体的职业发展历程中,教师职业生涯管理有助于为教师提供职业发展平台,帮助教师明确职业发展的路径,及时更新知识,实现职业理想,从而避免教师过早地进入职业高原期。

二、我国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职业路径不明确。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应该通过学校和教师的共同努力来设计,做到教师的生涯发展与学校的总体发展相一致,达到双赢的目的。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学校的职业生涯管理与企业相比,仍然比较落后。针对某高校的调查结果显示,74.89%的教师都认识到了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但是,对自己近5~的职业生涯“认真规划,目标明确”者仅占29.64%;55.88%的人只是“简单考虑过,目标不太明确”。由此可见,目前大多数高校教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岗位晋升途径的了解不多、不透,对于自身的职业生涯路径缺乏自我认知、规划意识。

(二)缺乏组织和管理的系统平台,职业生涯管理组织保障机制不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离不开学校的系统支持平台,但是目前多数高校职能部门缺乏从组织机构层面对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与管理。目前,国内外很多高校纷纷建立了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和教师教学质量的组织机构,我国也已正式启动了“本科教学工程”,重点建设30多个国家级高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师教学发展。

(三)导师制的传帮带链条断裂,青年教师职业生涯缺乏指导。我国学术职业阶梯是一个以院校为基础的封闭运行的体系,目前,很多高校教师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缘结构、学历结构不合理现象严重,拥有高学历但缺乏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由于科研任务繁重,很多的老教师、老教授忙于自身的科研课题,无暇顾及青年教师的培训,忽视了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学术科研的指导。导师制的传帮带链条断裂,导致青年教师进入教学能力下降、科研经费不足、科研项目少的恶性循环,这不仅使学术梯队断层,也严重影响了青年教师的职业发展。

(四)缺乏完善的培训机制,教师职业晋升空间不足。目前,高校普遍采用岗前培训和实习授课培训,由于两种培训方式的培训时间短、内容单一,不能达到提高教师技能的培训目的。同时,由于近年高校扩招,很多高校无法落实实习授课及教授指导工作,使得高校缺乏教育理论、教学规律、教学方法方面的系统培训机制。很多非师范类学校毕业的青年教师在没有接受系统的学习与培训的情况下,就直接上台授课,这就导致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不足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教学能力是教师晋升的重要途径,这就缩小了青年教师的`职业晋升空间。

(五)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教师职业发展积极性不高。目前,高校的激励问题成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师工作满意度和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瓶颈。尤其是随着高校青年教师数量的不断增加,教师激励问题也越来越突显。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大多数高校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大多数高校往往注重科研成果的贡献率,而缺乏对授课效果、教学效果的考核与激励,激励效果不明显,影响了教师职业发展的积极性。

(六)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严重,忽视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目前,许多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严重,很多教师为了职称晋级,将过多的精力甚至全部精力投入到科研中,由于科研任务繁重,日常教学还要占据部分时间、精力,因此,很多教师往往忽视了其职业生涯的规划与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

三、国外大学教师职业管理经验借鉴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师职业发展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高校纷纷开展网上学习、竞赛、交流活动及教师培训等各种服务活动,建立专门的教学服务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提升教学水平,促进教师职业发展,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一)为教师提供多样的培训和自由的交流服务。美国哈佛大学每年举办秋冬教学研讨会,开展微格教学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讨论,为教师提供个人咨询和课程服务,促进教师教学风格和教学技巧的丰富化,帮助新教师及早调整教学,顺利入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教师提供自由的学术氛围,允许教师在课堂上自由地讲述学科和课程相关的内容,自由地选择课堂的教学方法,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同时还为教师提供教学材料、教师评价和教学咨询等服务,以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二)设置专门的教学组织机构。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为促进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设立了教学促进中心,为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提供各种教学资源与咨询服务,还为新教师组织报告会,以提升教师的职业适应能力,缩短新教师的职业适应期。美国马里兰大学也设有教学卓越中心,并通过中心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活动,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工作提供帮助。英国牛津大学设有大学学习促进中心(IAUL),为教师提供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及素养,帮助教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

(三)提供专项基金与资源保障。在美国,很多联邦公共机构和私人基金会都参与资助高校教师发展项目,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人文科学基金会(NEH)、丹福斯基金会、布什基金会等。官方和民间的专项基金投入,为大学教师进行个人研修和职业素质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英国政府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积极促进终身学习信息化,积极促进基于网络的学校、科研机构和图书馆等一体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教育网络和教育服务,提供教师培训、教育咨询、职业教育、教师职业发展以及教育督查的服务,实现了教学资源的高度共享,促进了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

综上,可以看出国外在促进大学教师职业发展的问题上,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包括开展教师入职培训、学术交流、座谈等培训咨询服务,重视专门教学组织机构的建设,为教师教学活动提供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教学资源支持和教学服务,这些都为我国大学教师职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四、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管理具体策略

(一)明确教师职业发展路径,树立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促进教师职业生涯管理就首先要树立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系统工程。教师的职业发展路径总体上看可以分为自我发展总体状况分析、职业目标定位、职业发展策略的拟定与实施、职业规划的调整四个步骤。

1、自我发展总体状况分析。要倡导教师做好客观、全面的自我认知,明确自己的人格、能力、优势和劣势以及自己的职业倾向。同时,要进行教师职业认知,即了解岗位职责、岗位素质要求、晋升途径等,扬长避短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2、职业目标定位。在自我认知和职业认知的基础上,学校应鼓励教师结合实际,确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使教师的职业行为沿着预定的方向前进。

3、职业发展策略拟定与实施。教师的职业发展策略应注意保持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要预留一定的上升空间,保持职业竞争力。

4、职业规划的调整。在影响职业生涯规划的诸多因素中,有很多因素是变化的、难以预测的,这就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对职业生涯规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要进行职业生涯路线的调整。

(二)教师职业生涯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积极开展“校中校”培训,提高教师职业发展技能。开展教师培训有助于及时补充职业发展中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教师水平。校中校培训模式下,教师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培训中心的学生。“校中校”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根据教师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专门的教师培训方案和授课方式。另外,根据教师业余时间不固定的特征,采取分期培训、循环培训和视频授课等方式。对于外请专家的培训课程,可以将专家讲课的视频上传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网络共享平台中,供教师进行自我学习。

2、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教师职业发展路径。“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遴选一批师德高尚、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专门的指导,帮助其解决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其专业素质,促进其发展的一种管理制度。通过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青年教师能快速熟悉教学工作、掌握教学技巧,在工作中不断规划、调适职业发展目标和方向,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缩短职业适应期。

3、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与激励机制,增强教师工作满意度。心理学家发现,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只能发挥其潜能的20~30%,而施以激励后,其工作能力就能发挥到80~90%。高校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教师的考核实行弹性考核和柔性考核,充分考虑工作量、学生反馈、教学成效等各种因素,实现校督导组、学院领导、课题组、教研组、项目组对教师的直线考核,体现考核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另外,根据不同职位、不同职称、不同部门的教师可进行分类激励,对于教授和副教授等高收入人员,可采取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荣誉职称等精神激励;对于收入水平不高的青年教师,可采用奖励进修、带薪休假、增发奖金等物质激励方式。对于具有管理层职位的教师,可以采取提供更多发展空间的激励方式,从而使各层次的教师对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充满信心。

(三)教师职业生涯管理保障机制的构建

1、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设立教学发展中心、教学促进中心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教师教学发展问题进行专项管理,通过积极开展教师培训、研究交流、质量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提升学校教师的教学能力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教师个性化专业化发展和人才培养特色的需要,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拓展教学资源,为教师职业发展搭建资源支持平台。高校可以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校中校”网络培训、在线教学质量评估、BBS、专家在线咨询等主要功能,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教师间的相互交流,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另外,组建专家库,聘请教学改革方面的专家、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教师的问题进行个性化诊断,为教师进行性格、气质、职业倾向测验,建立教师培养提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培养提高过程,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篇14:大学公共英语教育革新以及实践论文

大学公共英语教育革新以及实践论文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公共英语的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展,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好水平。尽管大学英语教师的不懈努力使大学生的英语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他们的整体英语素质并没有发生“质”的飞跃;与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相比,英语教学的发展依然严重滞后;从全国范围来说,各地各高校之间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别依然很大。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是近年来高校一直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由于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加之国家和社会发展对英语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提高大学英语教学质量、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及经济需求,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大学英语教学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影响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比如:师资匮乏、学生基础参差不齐、招生规模扩大等等。

针对目前我国大学英语教学滞后的局面,有必要重新审视新时期大学英语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把新时期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看作是大学英语教学史上的一次发展,使大学英语教学有一个新的起点。本文就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中的若干问题作以探讨。

2根据中国国情确定大学公共英语的教学目的

英语教学目的有多种,如开发智力、融入他国文化、与外国人交往、学习国外的科技与文化,等等。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加入WTO了,就要在北京举办奥运会了,因此教学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这种主张是否符合我们的国情呢?像我们这样的主权国家,既不同于一些历史上长期受外国统治的国家,也不同于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今后与国外的联系和交往固然会逐渐扩大,但同外国人直接打交道的人将仍然是一小部分,我们的基本需要仍然是通过书面形式吸收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现在有人提出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但是培养综合语言能力要有重点,重点应该是阅读能力,而不是口头交际能力。学生如果真正具备了阅读能力,又有初步的听、说、写的能力做基础,将来如有需要,由书面语转向口语并不十分困难,因为学术语言基本是书面语,即使用于口语交际也仍然具有明显的书面语特征。

英语作为一种国际语言,主要用于保证不同国家间的学术交流。多数人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不是为了同英美人闲聊才学英语的。

3实事求是地确立大学公共英语的教学目标及任务

大学公共英语课的上课学时从200到280学时不等,以240学时者为多。一个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在一、二年级的时候,一般每学期学7至10门课,他们能拿出多少时间学英语,需要掌握多少词汇和语法,做多少练习才能达到大纲规定的知识、技能和熟巧的要求?但是另一方面,英语教学经常受到批评。过去批评学生读和写的能力不能满足要求,近年来又开始批评听说能力不能满足要求,说现在的英语是“聋子英语”、“哑巴英语”。笔者认为这种不加分析的批评是不科学的。第一,它不符合实际。现在高校英语教学一般用一半的课时训练学生的听说能力,因此,不能概括为“哑巴英语”和“聋子英语”。第二,持批评意见的人只不过笼统地议论听说能力,自己又拿不出一套可行的方案,不知道通过240课时的教学培养出什么样的听说能力才不算“哑巴英语”和“聋子英语”?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概念出发,应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教学目标和方案,这样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才具有指导意义。

4“双语教学”改革将促进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

一谈到学生的英语水平低,人们往往不假思索地认为是英语老师教得不好。其实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试想,在短短的'200多个学时里,只靠外语教师的努力怎么可能将学生教成四会人才呢?

翻开历史的档案,我们一同看一下,解放前的教会学校学生英语怎么会那么好呢?只要我们看一下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就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的大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比较强。其原因就是,在教会学校或上述国家的大学非英语专业,教师可以用英文授课,而且这些课都是必修课,要通过考试,学生在课堂上听英语,课下读英语教材,用英语做作业。笔者认为这是问题的真正原因,这样的学习是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的,他们的英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提高。

可是目前在中国的大学里,非英语专业的教师能用英语教学的比例很小,只有其他部分专业课才有英文授课。

这种英语和专业的结合是一个需学校各系之间协调配合、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调配的系统工程。目前进行的“双语教学”改革将促进学生英语“四会”水平的提高。

5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让英语教学“活”起来

语言是生活的一部分,是具有生命力的、开放的、发展着的活的系统。如何运用合乎语言的性质、合乎人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使英语教学活起来,是英语教育工作者理应探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活教。教无定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拘一格,综合学生、教材、方法及自身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激活学生的学习热情,强化学生的自信,培养学习兴趣,唤醒学生潜能。教师要充分备课―――备教材、备方法,要体现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创新性,永葆英语课的新鲜、有趣,切忌“为法所缚”、“照本宣科”。在教学中要本着用爱心、热心、耐心、同情心以及求新、求活的原则,不仅要教语言,还要教方法、教做人,要体现出教学的灵活性。

(2)活学。以活教带活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树立“教是为了不教”的思想,改变死记硬背的机械性学习为合乎语言学习规律和学习年龄、生理、心理特点的自主性学习及“自我导向、自我激励、自我监控”的学习,使眼、耳、鼻、舌、身、意全员参与,交替互动;开发听、说、读、写、做、想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

(3)活用。用是语言教学的目的,老师应尽可能多的用英语组织教学、用英语讲解、用英语提问、用英语讲评及布置作业……使学生感到他们所学的英语是活的语言。

在这样的英语课上,学生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精神会更加振奋,与教师的配合会更加默契,观察力和感知力可锻炼得更加细致而敏锐,联想和想象力可发展得更为全面而丰富,思维能力也会在活用的过程中有新的发展。

(4)活作业与活考试。作业的布置应侧重实践能力,如可以让学生用磁带录制口头作业,让学生轮流进行值日报告,陈述、议论时事、新闻等。考试是教学的向导,灵活的考试方式能起到引活教学的作用。在考查语言知识的同时,注意全面考查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突出运用,特别是听力、口语应成为考查的重要内容。

6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设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过去的做法符合过去的时代要求,改革的年代则应遵循新时期的要求,在教学目的、任务、方式等方面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尊重差别,不强求统一。

篇15:浅论完善我国国债市场

【论文关键词】国债市场 货币政策

【论文摘要】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文章提出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建议与措施。

一、利率市场化需要完善的国债市场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市场分割理论则在市场不完全性与不同期限债券不是替代品的前提下说明了各种期限债券利率取决于各种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期限结构理论与流动性升水理论则综合了上述两种理论,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加上反映不同期限债券供求状况的期限升水,从而比较全面地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非国债(如企业债券)不同期限利率的决定虽然也可以用以上理论解释,但由于存在违约风险,因而无法用来决定利率的期限结构。而国债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一般不存在违约风险,其利率结构也就不受违约风险的干扰,因而可以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利率的差别,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最好选择。同业拆借利率虽然也是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利率,在市场交易规模、交易者数目和规范化程度上与国债市场也有可比性,但同业拆借市场毕竟只是一个短期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也只是对短期利率有参考作用。国债市场则是提供短、中、长期不同期限债券种类的市场,可以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一旦国债基准利率形成,国债市场的发展对其他金融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不仅改变金融市场规模格局,而且还影响其他市场利率水平的确定,出现明显的利率市场化的传递效应,其中影响最明显的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因为国债市场发展后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首先会冲击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结果必然是,在国债市场发展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机制将更加完善,银行存款市场也将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二、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建议与措施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充分发挥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必要条件。目前,完善我国国债市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国债发行机制

(1)进一步规范滚动发行机制。扩大基准国债期限品种范围,进一步健全滚动发行机制,使一级市场国债发行形成更加持续的发行利率曲线,也使一级市场国债招标价格更好地发挥对国债定价与估值的参考作用。

(2)尝试推出国债预发行机制。为建立发行前债券价格揭示机制,规范一级市场债券分销行为,借鉴国际成熟债券市场预发行做法,在中国国债市场尝试进行国债的预发行操作。

2、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

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

(1)合理设计国债的期限结构。国债期限结构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过程。政府必须兼顾自身与应债主体这两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同时考虑宏观经济条件和清偿能力等因素,对国债的期限结构做出选择。

(2)优化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结构单一是我国国债市场的一大痼疾。这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债规模要加大,配合货币政策的运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果。第二,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使国债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促进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发展并培育国债投资基金。 这将有效地提高国债市场的参与程度,促进国债市场发行效率的提升。第四,允许国外投资者购买一定比例的国债。这既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调节国债持有者的结构。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市场交易主体还比较单一,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虽然己增加到900多家,但仍然主要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现在还很少进入这个市场,这样就限制了这个市场的覆盖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人。应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债市场,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4、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国债基金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基本形式,同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是国家信用和非国家信用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国家信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债基金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投向国债的,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具有信誉高、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

5、大力发展国债市场中介机构

(1)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国债市场。第一,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我国中央银行应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一级自营商成员,尽早让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加入到一级自营商队伍中来。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扩大做市商队伍。我国虽已经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报价券种偏少,很多债券不能及时报价或没有报价,价格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披露。

(2)大力发展国债市场经纪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非常重视经纪人业务。经纪人作为给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是连接交易商的重要媒介,经纪人本身不参与交易,只是将市场交易进行有效的配置,提供价格发现机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随着我国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直接交易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目前我国同业经纪人只有一家,缺乏竞争和效率。因此,培养一大批活跃的经纪人队伍对发展我国场外债券市场显得尤为迫切。

6、建立统一、规范、分层次的国债市场体系

(1)一个竞争、有序、统一、高效的国债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国债市场的建设中,当前应集中精力建立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核心市场。继续拓展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吸收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以之作为批发债券市场。

(2)我国目前的国债流通市场呈现分割的状态,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各自存在。国债市场的两个子市场之间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沟通。但市场交易具有连续性,人为地把不同交易主体分割到不同的市场,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机制。而且两个市场价格差的存在也不利于管理层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情况。因此,应逐步将两个市场统一起来,促进国债交易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健全国债交易的基础设施,构建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清算系统,是统一流通市场的关键。

7、积极发展国债期货市场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没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现有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手段下,投资者无法有效地解决利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得机构投资者难以进行避险与对冲操作,阻碍了其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参与。市场上投资者追涨杀跌,不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对于长期进行大量债券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景学成、沈炳熙: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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