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产业链的财税对策

时间:2022-11-29 14:11:51 作者:Ksjenncuajqnfi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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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我国产业链的财税对策

完善我国产业链的财税对策

完善产业链能够优化我国的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带动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是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财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经济产业链的协调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完善产业链的相应财税政策,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优化中的决策和政策导向功能;更加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大力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之朝着有利于整个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善和提高的方向发展.

作 者:华志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南,250021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2009 “”(4) 分类号:F121.3 关键词:产业链   经济   政府   财税  

篇2: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财税立法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质量不高、立法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在提升财政立法层级和划分立法权限、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等方面对整个财税法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政法体系;财政基本法;财政立法

一、我国财税法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立法领域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之时就早已有之。随着《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财税法治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很大的缓解,但同时财税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其立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常见于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滞后性

所谓财税立法的滞后性指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旧的财税法清理不及时,导致财税法指导作用的削弱,进而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滞后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在税法领域,我国目前狭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如此,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有待健全。又例如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对于地方事务具有财政支出的需求,但是地方财税立法也相对薄弱,这就与经济发展的节奏不相适应。

(二)法规质量不高

由于财税立法过程中突击立法、应急立法情况的存在,我国目前已有的财税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的现象。也因如此,更多的规章甚至规定不断出现,这不仅降低了财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效力,也为进一步立法设置了障碍。

(三)立法权限不清

我国实行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在立法。尽管这样有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政府职能转换滞后、立法规范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甚明确的情况。这表现出来的则是在财税法领域的重复立法、越权立法、违法立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财政立法的对策

为了使财政法能够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从财税法体系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升财税立法级别、厘清立法权限界限

完善我国财政法体系的首先任务就是不断提高立法级别。依照宪法的规定,财政立法应属于基本立法的范畴,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对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等不同种类的立法权予以明确,规定它们分别由何种性质以及何种级别的国家机关所享有。诸如涉及法人和自然人权利义务,基本税收征管程序等重大事项的立法从长远来看不应交由国务院来进行,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都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此外,作为财税法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基本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现阶段缺位的法律还包括《国有资产法》《国家投资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以及在税法领域具有统筹作用的《税收基本法》。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同时需要注意调整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关系,对凡是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监督程序的设立就至关重要。

(二)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对整个预算过程中涉及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应的法律主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整和修订涉及预算分配的专门法律条款以避免上级政府或部门干扰下级政府的财力分配自主权,最终来保证预算法在其他涉及财力分配的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主导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依性质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三)完善财税监督制度

财税法治的监督体系关系着税收和税的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税款的浪费和不合理的征税。因此,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构建以财税机关监督为主且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相配合的多头财税监督体制。于此同时,对于监督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要进行细致的划分,使得多头监督的机制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改革财政机关监督方式并强化财政机关监督权限。需要告别以往的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逐步迈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立足于财政管理的需求,从财税活动的全过程入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的财税监督工作新方式。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财税机关监督手段,赋予财政机关更多的监督权限,在《财政监督法》中应当赋予财税机关以相应的执法监督权。

最后,需要对财税体制中的责任制度进行全方位的重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浪费税款的现象,但其主体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政府滥用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要对政府的主要决策人进行刑法、行政法上的制裁。这样才能大大减少政府滥用税款的冲动,使得政府的决策更加慎重,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利益。在税款的使用上对于政府的限制让我们意识到不能仅仅是监督税款的获得,而且要从税款的支出方面,比如对政府采购、投资等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必须加快财税立法,在总结国内财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财税立法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刚.税法公平价值论[C].财税法论丛. 2002

[2]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C].财税法论丛.2002.

[3]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J].中国法学, 2011,(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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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的完善研究论文

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的完善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财税政策已经成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文章对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 财税政策; 问题; 对策。

近年来, 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鼓励科技创新, 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但是, 还是存在部分科技创新财政政策还有待完善, 这些政策在设计、实施以及管理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 本文将对对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一、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经费的投入不足

近年来, 随着我国对于企业高科技项目R&D越来越重视, 在政策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但是在财政资金上投入的力度还是不够, 加上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还存在轻基础研究、重试验发展研究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经费的使用效率。其次, 地方财政部门对于当地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足, 尽管从数额上看到地方政府每年都在增加, 但是和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需求相比, 还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会导致科技创新的资金不足而影响到其发展。

(二) 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

目前, 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上看, 大部分的政策都是针对一些产出型的优惠, 对于新企业以及技术创新阶段的优惠政策非常少, 这会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在整体设计上都是以所得税为主, 而且比较倾向于盈利型企业和研发产出阶段, 企业要想享受这些优惠就需要具备有较高的的成熟度和盈利能力,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 其享受到的优惠就很少了。其次, 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限定条件比较多, 且受惠面比较窄, 大部分的企业都无法享受到特定的优惠。这些都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足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一) 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

要想提升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就要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在国家方面, 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比例要不断加大, 并根据我国每年的GDP的增长的幅度来增加R&D经费投入的比例, 保证R&D项目的顺利开展。其次, 要在财政投入模式上进行创新, 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投入模式。最后, 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财政经费的投入结构, 重视对基础性研究财政投入, 并加大其经费占比, 并建立完善的科技财政投入政策绩效评价体系, 确保财政投入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二) 加大税收政策的创新力度

首先, 改变传统的税收政策, 提高税收政策的覆盖率, 加大对小企业研发的扶持力度, 在税收政策应给予最大的优惠, 同时要在税收结构要进行创新, 加大除了所得税之外的优惠力度, 使科技创新财政税收政策多样性, 可以满足各层次企业的需求, 让更多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其次, 地方政府要与外资企业打好关系, 引导和鼓励他们到本土来进行科研, 对于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外企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最后, 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 降低或者免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样将会将对企业的利息和担保费用, 从而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科研融资成本,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 不断完善税收管理

要提升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还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另一方面应严厉打击假借研发费用和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逃避税收的问题。其次, 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监管, 降低和避免执法风险, 严格监管认定环节, 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建立更为科学的认定程序, 有效的化解执法风险。最后, 建立健全的研发税收政策评估机制, 对税收政策的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 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结束语

总之, 完善的科技创新财税政策能够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 相关的部门应积极的借鉴发达国家鼓励创新财税政策的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不断完善科技创造财税政策, 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志梅。发达国家R&D财税政策借鉴研究[J]。国际税收2017 (1) 。

[2]丁淑芬。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征纳。2017 (6) 。

[3]尚力强, 韩霖。研发税收优惠:一般政策目标及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国际财税协会第69届年会主题综述[J]。国际税收。2016 (03) 。

篇4:我国能源安全立法的完善对策

我国能源安全立法的完善对策

摘要:针对能源安全立法既要符合立法的一般性要求又要满足能源安全领域的具体内容在制度表达上的特殊性需求这一特点,探讨了成功的'能源法制建设需要涉及能源安全法律体系架构设计、立法理论与实践过程契合研究、立法技术选择运用和立法组织机制匹配等基本方面,即能源安全立法完善要探索和强化立法体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唯此,我国能源安全政策法律体系构建方能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道路.作 者:何英    HE Ying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武汉,430074 期 刊:安全与环境工程   Journal: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年,卷(期):2010, 17(3) 分类号:X921 D922.67 关键词:能源安全    立法    对策   

篇5: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对策

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对策

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规范与成熟,笔者就如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税收角度谈几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转让增益、投资所得等各方面的课税原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我国税制中涉及到证券方面的有以下几个税种:

1 印花税。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营业帐簿”税目课征5‰的印花税;在二级市场上,按主权交易当日实际成交价,对买卖双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税。

2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获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税率征税,不扣除费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至于个人持有国债、储蓄存款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利息,则予以免税。

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获的股息、红利并入企业所得总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营业税。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征收营业税。

二、当前证券市场税制的缺陷

1 税收过于分散。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这种状况不利于财权的集中与加强,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防碍了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固定比例税率有失公平。对股票交易双方均按交易额征收4‰的印花税,忽视了交易额大小及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大户投资者资金雄厚,信息灵通,其利润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就导致两者税收负担率不同,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虑持券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照同样的比例税率纳税,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

3 调节范围偏窄,税款流失严重。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4 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对企业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企业以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5 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市场征收的印花税,连同全国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全部统一集中到深、沪两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导致深沪两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去支持当地证券市场的发展。

6 征管手段落后。现今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电子化、无纸化,给电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税收部门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股甚至上亿股,每笔股息难以及时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税收征管软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局面。

三、完善证券市场税制的几点设想

1 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为了保证税收

[1] [2]

篇6: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财税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财税毕业论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篇7: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现状及完善对策论文

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现状及完善对策论文

摘要:农业科技推广在把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变为实际成产力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变升级,这一体制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发展的形势。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农业推广体系的现状,然后揭示了我国现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固有的局限性,最后是根据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几点对应对策。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现状;对策

1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发展的基本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到如今差不多建立了完整的农业科技推广体制。然而我国农业科技资源没有统一布局,大批科技成果没有被农民运用到实际生产中,发挥它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中国在各方各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在农业和农村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农业推广网络,发挥了科技的强大发展力的作用,提高了粮食产量,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解决了地区农民收入的差异[1]。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存在很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社会注意下的市场经济,这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内涵

“农业推广”这个概念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有人使用,1949年后通常叫“农业技术推广”,现在大家慢慢开始采用“农业科技推广”的说法[2]。农业科技推广是综合运用试验、教育、带头应用和解答疑问等方法把可以应用于农业的新型科技成果和知识传播扩散于农业生产整个过程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农业也随之发展,与之对应的农业科技推广的内容也在逐渐的发展和变化。

1.2现行农业科技推广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任务真正得到国家注重,建立了各级科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国农业高速进步,总产值连续二十年平均增长5%,而之前的25年平均增长只有2.1%。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建立的,该体制由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农业推广组织组成,在机构设立,经营方式都是由政府主导。这种体制不可否认在农业科技推广中起到了巨大效果,促进了我国三农发展。虽然多年来我国也在推广机构组织形式、推广机制上不断改革,一些新的推广主体和模式也在不断产生和发展,但是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推广模式一直没有改变。

2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下采用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是以政府机构为主体的简单推广方式。这一方式的长处是能够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全国农业发展总布局,很容易具备农业推广的条件,但是这一模式问题也很明显,即机制僵硬,科研、教育、科研三者被割裂的问题尤其突出。

2.1重科研、轻推广的传统观念严重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理所当然的把农业科研摆在了国家重要战略的位置。根据资料显示,1979~1998的十年时间,各省级行政单位认定的科技成果高达50000多项,促进了农业的极大进步[3]。相比而言,我国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视度却不够。造成这一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重视推广工作。

2.2运行机制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我国农业推广体系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背景下建立的,它的运行原理全部是根据计划方式形成的,推广项目的选择和推广范围的设定表现的不是市场发展的要求,而是传达的是政府行为。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户本身有权选择生产经营和技术内容。但是政府主导的推广模式,农民只能被动的接受推广的技术,霸占了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权益,从而导致推广效果不好。

2.3农业科技推广力量弱,人员素质差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推广人才建设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人数少、素质技能低、结构不合理等。因为以前的分配工作制度,很大一部分推广人员只有较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能胜任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这必将极大阻碍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开展和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3完善我国农业推广体制的对策

3.1增加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资金扶持

政府部门第一步是要依照法律落实公益性推广任务的基本经费。然后加大农民技术推广经费投资,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科技推广,促使农民增收致富,这是因为我国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点和大部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很低决定的。

3.2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国际上发展的一大趋向是由上到下的推广方式转变为由下到上的模式。这一模式的长处是推广的科技满足了农民的实际需求。这种体制具有很大的优点,它能施展大学的科研、信息和人才优势,可以实现农业科技快速推广和运用,具有形式多样和机动灵活的特点。

3.3提高农科技推广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

完全运用目前存在的各级各类农业院校,调整推广人员的相关知识储备,培育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踊跃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参考文献:

[1]焦源,赵玉姝,高强.我国沿海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效率及其制约因素[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4):12-18.

[2]钟秋波.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创新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3]王勇.农业机械推广过程中的重难点及策略[J].南方农机,2016,47(12):10-11.

篇8: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2.缴费率偏高,征缴困难。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转轨成本没落实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费率居高不下。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0%)3个百分点。30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辽宁(27.79%)、山东(25.22%)、和吉林(25.06%)5个城市。缴费率偏高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强化个别企业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费的动机。据统计,仅在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省市由的6个增加到25个。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效益严重“滑坡”,导致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衰弱。不少企业仍处于困难期,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有的省份收缴率竟在60%―70%。据有关资料透露,到,我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近10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近6000家。随着退休职工的增加,社会负担将会越来越重。

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为资金流失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会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结果表明,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的数额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保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的30%以上;二是基金的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并给基金管理部门一定的回扣,为基金管理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而且在省内之间也是如此。如辽宁省的结余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和鞍山市,其他10多个地区的结余为之不多。

5.养老保险体制条块分割,缺乏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仍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制肘,中央调控能力弱,影响管理效率,造成人财浪费,加大社会保险管理成本,不符合管理的效率原则。这一状况虽然近期有所改善。但离预期管理目标尚有距离。由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在部门内“政事合一”,导致保险基金不能专款专用,挪用、挤

占、浪费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外部监督。尤其是缺乏参保人(企业和个人)的监督。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一)国外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特点

自1889年德国首次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残废和老年保险法》以来,经过100多年的探索,现已有161个国家建立了各自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来看,这些体制的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积极进入,直接负担并进行管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中央政府中设立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会保障部门,并承担着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这种变化是工业化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尽管一些国家如智利等国家将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交由私人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负最终责任。

2.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但具体管理体制机构并不统一。在管理方式上,有的国家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实行中央公积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国家只起监督作用,如智利的养老私有化制度:有的国家由政府结构与半自治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等等。

3.通过立法保证社会保险机制的顺利运行。世界各国中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大多数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和保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起着监督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作用。

(二)国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其特点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有3种:

1.现收现付制。即当期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满足当期的养老保险支出需要。它是根据一定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筹集资金。它又分为三种类型,即非缴费统一支付型、公共补贴缴费固定支付型和公共补贴缴费参照条件支付型。其中,第三种类型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水平,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养老金的支付与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这种做法可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2.完全基金制。这种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到个人账户上,国家不直接为雇员进行补贴,投保者退休后根据养老金账户上的积累量的多少领取养老金。这种模式立足于长期收支总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适合于实行中央公积金式以及实行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且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国家。这种模式由于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流量作保证,在满足正常养老金支出的同时,出现相当的结余。因而这种模式运作需要相应的前提条件。

3.部分基金制。这种模式是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即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一部分养老费用,以满足退休高峰期的养老支付需要。这种做法既可满足当年退休者的养老金的需要,又可以利用已储备资金支付退休高峰期的支出需要,其做法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从世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看,在筹资模式上主要采取完全基金式和部分基金式。这就普遍会遇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在国外养老金的运营上,存在着由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管理保险基金的趋势。事实证明,由民营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间接管理的国家,其养老保险的实际收益率高于实行国营直接管理形式的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高。如美国为8.0%,英国为8.8%,荷兰为6.7%,智利为12.3%。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营直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低,如新加坡为3%.印度为0.3%,埃及为-11.7%,土耳其为-23.8%。二者的效益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的考察和分析不难看出,国外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实践,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一是政府要大力加强养老保险的立法监督职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顺利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大局。因而,当前应大力建立健全我国养老金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应提高到规范化管理的层次。二是政府对当前社会保险事务,应进行强有力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为早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政府在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部分基金用于外部投资的养老保险市场。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引进竞争机制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四是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勇于开拓创新。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表明,我国在独特的国情条件下,社会保险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模式。我们必须在借鉴中开拓创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之路。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1.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做法,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实体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这里,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当前,要尽快统一对城镇职工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进行社会保险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行政管理,事业经办、基金管理和社会监督四个体系,以职责分开,责任明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从近期来看,应实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营运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结余资金,严格界定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范围,积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监督制度;从远期来看,应向完全基金制度过渡,实行个人账户、政府辅助、公司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由较为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通过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进行全面的监督。

2.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近几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当期缺口不断扩大,仅20的`缺口为300多亿元,收不抵支的省份已达24个。有效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就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一是作好各级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开征专项税种,如社会保障税,增大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同时开征遗产税等地方税种,用于社会保障。三是开展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要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积极进行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一是将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数5%提高到8%,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规定的用人单位20%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三是个人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工资的20%调整为30%,以保持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受影响。

3.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可投资于股票的上限为20%,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我国也可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投资办法。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不同风险类别投资的最高限额。例如,可规定每一笔金融投资占整个基金总数的比例。要建立投资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要将审核程序和结果公开,增强投资运行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为了克服“所有者缺位”问题,还应积极推进基金管理的民营化。由民营机构管理养老金,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率。伴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让国外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进入。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要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4.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世界各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上,通常有三种:缴税制,缴费制及强制储蓄制。在上述三种模式中,缴税制更有约束力。因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获得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向社会保障机构预算划拨的办法。课税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数额及自由职业者的毛收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的情况,可首先设置养老、失业、医疗三个税目。在税率设计上,可按照不同的税目设计不同的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税率可确定为16%。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失业保险的税率可确定为3%。医疗保险的税率应在试点成功后

再行确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列入收支预算,按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保证按时支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计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以防止重复课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实行按月征收,不得进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保证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5.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过程中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实际上属于经济转轨过程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生存在计划体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个人账户很少有历史积累,只能仍按现付制进行安排;对于在新体制下走入工作岗位的“新人”,应完全适用新制度,实行完全基金制。对相当数量的介于“老人”和“新人”中间的“中人”,则既不能按现收现付制进行安排,也不适合实行基金制。只能通过过渡性的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地仍可实行个人账户的管理办法,在其退休后按其账户余额领取养老金。对于其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资金的不足部分,可由财政做政策性的统一解决

篇9: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成效,总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0年来的`经验,借鉴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经验,从环评机制、体制和技术支撑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和战略措施.

作 者:任景明 刘磊 张辉 段飞舟 喻元秀 刘小丽  作者单位:任景明,刘磊,张辉,喻元秀,刘小丽(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100012)

段飞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100012;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城市与区域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5)

刊 名: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英文刊名: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年,卷(期):2009 34(6)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保障体系   对策建议   战略措施  

篇10: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2.缴费率偏高,征缴困难。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转轨成本没落实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费率居高不下。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0%)3个百分点。30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辽宁(27.79%)、山东(25.22%)、和吉林(25.06%)5个城市。缴费率偏高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强化个别企业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费的动机。据统计,仅在1999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省市由1998年的6个增加到25个。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效益严重“滑坡”,导致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衰弱。不少企业仍处于困难期,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有的省份收缴率竟在60%―70%。据有关资料透露,到2001年,我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近10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近6000家。随着退休职工的增加,社会负担将会越来越重。

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为资金流失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会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的数额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保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的30%以上;二是基金的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并给基金管理部门一定的回扣,为基金管理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而且在省内之间也是如此。如辽宁省的结余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和鞍山市,其他10多个地区的结余为之不多。

5.养老保险体制条块分割,缺乏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仍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制肘,中央调控能力弱,影响管理效率,造成人财浪费,加大社会保险管理成本,不符合管理的效率原则。这一状况虽然近期有所改善。但离预期管理目标尚有距离。由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在部门内“政事合一”,导致保险基金不能专款专用,挪用、挤

占、浪费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外部监督。尤其是缺乏参保人(企业和个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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