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

时间:2022-11-25 07:49:01 作者:Tilly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Till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别课征;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篇2: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自然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在进一步加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引起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造成纳税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针对上述两点,以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通常比较分散而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却通常是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十一种分类使得收入分散但总和水平高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反而低于收入集中但总和水平低的纳税人。这样不仅违背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而且甚至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分类税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打散自己的收入来源以规避纳税,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不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简单,缺乏不合理性,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的事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如个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教育费、住房、医疗以及下岗、失业等情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净收入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对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是相同的,均为3500元每月。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对农民和城市职工来说,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同样为3500元。再者,若两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同,如存在三口之家与五口之家的区别,那么两人承受的负担完全不同,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费用均未进行合理扣除,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对于占我国居民主体的工薪阶层来说,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很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从而不能适应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征税办法,在年终没有进行汇算清缴(除特殊行业外)。这种征税办法不能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最后,我国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存在治标不治本、缺乏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对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么是较长一段时期不变而造成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么是两年之内调整频率过快。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其政策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频繁修改法律,破坏税法的稳定性为代价的。

(三)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分类计税”加“自行申报”的模式对于税源的控制比较有利,但同时对征管部门来说却充满挑战,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虽然控制了税源,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是在实际征税时中,会存在很多代扣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现象,比如部分单位存在分解收入,规避税收的现象。很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于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多,就没有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造成适用的税率级次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达到起征点。通过这种分散的方式化整为零,或者是没有把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收入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同时实行源泉扣缴无法促进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利于推行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二是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缺少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自行申报制度运用不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现金交易较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更无从征管。现行的税收体系中, 年国税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自行申报制度,由此可见,没有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监督,而相关的惩戒措施也不严厉,由此滋生了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获取,以此来规避税收。

篇3: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改革探讨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改革探讨

税收征管、完善税法制度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来防止税源流失.

作 者:汪文成  作者单位: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523083 刊 名:现代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 “”(13) 分类号: 关键词:税收   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   改革   税收征管  

篇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经日趋明显,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本文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现状 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形式。

(1)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中国各个省市地区工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物价水平不一,但是国家使用的工资薪金扣除比例尚未针对地区差异、城乡差别、物价变动的因素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从而不能使个人所得税更显公平,从而无法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的作用。

(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不全面,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畴的有十一种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在今天纳税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3)居民纳税观念淡薄

居民中有一部分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识完全不了解,还有一部分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了解一部分,而了解的知识大部分都是知道工资薪金需要交税,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对于税收的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不是很到位,再加上税法宣传力度不是很大,使税款不能正常收缴。

(4) 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数量繁多,纳税项目不同,计算公式多,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税率也不尽相同,造成税局的征管工作量大,且繁琐,成为最难征管的税种之一,而如今人们的隐形收入及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人民的收入金额难以把握,导致税源难以控制。

而现在的征收方式却是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上门申报,而税局对纳税人的收入不能完全掌握,也没有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采用分项计算,分类扣除,根据其收入来源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

9月1日国务院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可是如今,物价飞速上涨,人民的基础生活费用增加,而且有的家庭是一个人的工资养活全家,有些家庭式人人有工资,另外全国各地的收入水平不一,且差距比较大,所以全国的扣除标准应该差别对待。

同时还应该将养老、医疗、教育、房产等因素考虑到项目扣除标准内,调整出合适的标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好地调节社会收入与支出。

(2)调整征收范围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大,国家的政策方向和经济结构有所转变,部分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税漏税的`主要手段,应尽早提出治理方案,另外还可以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对国家做出贡献的的人的收入,如“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对下岗再就业的人员、因公负伤等取得的经济补偿款及国家赔偿金等。

(3)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健全税收征管机制

各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相互之间的忽而做,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大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加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有效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现象。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由于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现在很多人的第二项收入往往不能控制,所以税局应该加强对税源的控制,财政从源头上制止偷税漏税的现象。

应该税务与银行尽早联网,享受资源共享,另外,尽量减少现金使用,使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能通过网络信息化,对个人的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收入进行监管,同时,与其他执法单位也要信息共享,如房管局的房产信息,车管所的车辆信息等。

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形成有效的收入控管体系,从而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加强税收监管

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2]武文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J].财会月刊,2009,第1期.

[3]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财经纵横,,(03).

篇5:个人所得税论文

个人所得税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成为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在全员全额申报的同时,高校个税代扣代缴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剖析了高校在缴纳个税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存在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3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在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提到1600元/月。3月1日,又将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元/月。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稳步增长,高校教师纳税也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于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要求要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校经过扩张后,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构成、来源都比较复杂。而高校财务往往实行集中核算或委派会计的模式,在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时经常有不正确的做法,既存在超义务扣税的情况,也存在欠义务扣税的现象。出人意料的是,不少高校的教职工本人往往并不了解税法,也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跟着多缴了税。

一、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作用

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既是扣缴义务人又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教职工所得时有税法赋予的义务,那就是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是教职工收入的直接支付者。如对教职工收入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可以做出财务安排,不同的安排,可能造成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影响教职工的实得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业务不熟练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以前基本上不涉及各种税收,牵扯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只是在最近几年,因此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尚未深入认识到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有的认为代扣税款只是替税务局办事,更有甚者不愿与税务部门配合,认为交税是教职工自己的事,与单位无关。在工作过程中,不是对有关的法规、制度不熟,就是对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规范。

2、代扣代缴程序复杂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征管项目划分过细,税率档次设计过多,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较多.这一切都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法、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高校纳税人多,每人的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不同,如果办税人员每月对他们逐个分类造册计算,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许多办税人员也因对政策掌握不准确难以应付,从而影响了代扣代缴的质量。

3、适用税率平均化

有些高校在发放货币等额福利时,虽然代扣了个税,但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都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部分教职工超义务扣税,部分教职工欠义务扣税。在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非等额工薪事项时,则往往对每个人都采取相同的适用税率扣税,同样导致出现超义务纳税或欠义务纳税的情况。

4、高校不当的扣税方法可能导致职工多交税金

由于高校对于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区分,所以干脆采取简便的方法,即不分所得类别,把教师所有的多元化收入合并到一起当作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套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代扣税金。由于目前一般高校教师所有的各种收入加起来一般都能达到20%税率这一档,而劳务报酬的实际税率是小于或等于16%,所以这种合并收入的扣税方式往往使得教师的劳务报酬实际承担的.税率提高。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建议

1、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税务机关要对高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其认识。高校支付教职工一切个人所得时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对应税项目多、复杂、工作量大等现实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扣缴人员的税法学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切实掌握税法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2、各高校应采用统一的扣税方式

针对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的特点,高校比较合理的代扣代缴方式应该是根据教师收入的类别采用分项扣缴的方法,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开发一套适合本校教师收入情况的扣缴系统。整个扣缴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对工资、奖金等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扣缴的系统,另外一个是对划为劳务报酬的讲学收入、稿酬收入、科研收入等采用比例税率扣缴的系统。

假如所有高校都采用这种分项扣税方式,则首先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目前采用优惠的低税率的高校远比采用合并计税多交税金的高校多),其次也能维护教师应有的权利,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使得不同高校教师之间的税负是平等一致的。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可以避免由于税收差别导致的高校人才的大量流动。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4、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联系税务机关和教职工的纽带和桥梁,它既涉及运用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又涉及学校资金和教师利益,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篇6:试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分析了受人们的收入增加,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 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还贷,剩下5 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 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发布,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 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 000元~20 000 元适用10%的税率;20 000元~40 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 000元~60 000元适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加强税收监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

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11).

篇7: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篇8: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

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

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

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

长期以来,对收入来源多元化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

(二)费用扣除过于“一刀切”

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目的在于将个人收入中用于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基本需要的支出部分排除在税基之外,是以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的。

而现实生活中,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不仅包括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还包括履行赡养义务、抵御和治疗疾病、子女接受教育等需要。

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参差不一,“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的生活成本,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三)个人所得税分类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即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

分类制度设计不合理表现在采用正列举法,难以涵盖所有的收入类型,使大量的收入成为隐性收入游离于征收范围之外,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成为可能。

分类税制采用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然具有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使在同等收入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多缴税,难以实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例如:一个月薪元的工人因没有超过工资薪酬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交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思路

(一)仍需建立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

实行居民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这样就可以控制个人收入多元化难以计量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应“一刀切”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即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也不见得有同样的支付能力。

由于家庭结构不同、负担状况不同,每个人所要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小孩、住房按揭贷款、医疗教育费用等负担是不一样的,其真实纳税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应当扣除的费用成本也有很大差异。

这就意味着,符合公平原则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随家庭支出情况不同进行一定程度的“个性化”处理,而不应“一刀切”。

笔者认为应考虑家庭结构的不同;子女抚养及教育阶段的不同;是否有房贷等,分类进行征收个人说得税。

比如以子女抚养和教育为例:应区分学龄前、小学、中学、大学,按照不同的抚养或教育阶段制定一类扣除项目。

又如,国内目前的大多数年轻人都有房贷,在征收个人说的税时也应当考虑对按揭房贷予以部分扣除(制定一个统一可以扣除的标准),这样才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

(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实现纳税更公平的方向

综合收入才能真正衡量纳税人真实收入水平,所以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排除源泉分类预缴,但费用扣除的研究重点仍然应当放置于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之上。

将众多纳税人来源多元化、隐蔽化的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逐步综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费用扣除,实现个税征收与国际接轨,这是中国个税改革的目标,也是个税费用扣除设计必须遵从的原则。

从目前来看,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条件并不具备。

但一时的不具备,并不代表永远不具备。

重要的是要向正确的方向努力。

只要方向正确,所需要的征管条件一步一步地得到完善,那么综合征收并不是梦。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

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石坚.理性看待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国税务报,-03-28.

[2]刘瑞娟.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魅力中国,(3).

[3]孙文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之完善.知识经济,2011(2).

篇9:我国预算会计改革论文

我国预算会计改革论文

本文分析了现行预算 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加强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的若干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预算会计 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标准建设做好理论准备。

一、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和财政管理的需要,经过不断的改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预算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仍然面临改革的要求,预弇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其名称、目标、基础和核算内容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并且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的习惯做法相差甚远。

二、我国预算会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核算内容不完整。会计核算缺乏全面性的最主要表现是,对政府拥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没有进行核算和反映。现行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只将政府参股反映为当期的财政支出而没有对国有股权和有价证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部分国有资产状况反映还不全面;在预算会计报表中只是笼统地反映当年财政对基金的拨款支出,而不能反映社保基金的整体运行状况,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

2.核算结果不准确。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除事业单位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个别事项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ra,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都实行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存在收支项目不能配比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年终的收支结余,造成各年度之间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从而使年终结余不真实,造成虚假平衡现象,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

3.不能为预算改革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

我国的预算编制正在以“零基法”取代“基数法”。在“零基法”下,一切从零开始,主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占用的经济资源、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资金使用额度,因此,编制“零基预算”,除了有核定编制、制定标准定额等相关配套制度外,摸清各部门的“家底”、充分了解各部门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可靠的会计信息,就无法编制“零基预算”。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在使用预算资金、开展公务活动中形成并拥有大量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许多事业单位如科研、高校、医院等单位还拥有相当数量的股权投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资产的核算存在账目不实、资产虚增等问题,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各单位占用的经济资源及使用情况,难以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清楚的“家底”。

4.会计报告透明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均规定了相应的一套会计报表,但各报表自成体系、分别编报,缺少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也没有一套能够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的资源、债务和净资产全貌的合并会计报表。长期以来,我国只强调预算会计为预算管理服务,预算会计是预算管理的工具,因而造成预算会计只侧重预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的核算,因此所能传达的预算会计信息非常有限,政府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财务状况不能得到全面的反映,在预算编制较粗放的情况下,就更为有限。这一缺陷对财政内部管理者而言,由于缺少对政府资产与负债的完整会计信息,难以对政府财务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使财政政策的选择和预算编制缺乏充分的依据。

三、预算会计改革的建议

1.逐步建立政府会计体系

要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由政府会计、非营利机构会计、企业会计三部分构成的会计体系。政府会计体系范围要以公共支出预算范围进行调整,未纳人公共支出预算的单位应退出政府会计系列,改用企业会计制度。对非国有事业单位因其固有的非营利性、公共性,应将其列人政府会计系列。为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作相应的改革,引人基金会计,设置如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未限定用途基金等若干种类基金,以满足不同性质事业单位和多样化事业单位的核算要求。

2.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我国政府会计报告由总预算会计报表和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构成。总预算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等。但是,我国政府会计报告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不注重期中财务报告的报送,这不利于政府预算资金的营运分析与管理;二是会计报告的种类较少,如营运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账群表等尚不完善;三是报表体系尚不完善,政府会计中的审计与统计报告在我国鲜见;四是报告编制方法较单一,我国各级政府之间主要以汇总方式编制会计报告而不以合并方式编制。

3.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方法可以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政府收支活动和财务状况,有助于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推进财政预算法制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和探索我国预算会计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或部分权责发生制转变的可行性和改革模式。目前,我国由于受信息技术、管理水平、预算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全面实施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在某些收支项目上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还是可行的,可考虑对财政总会计部分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事项核算。

4.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的改革

(1)改变财政支出的核算方法。在财政支出确认方面,要改变目前“以拨代支”的核算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财政支出列报应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小额现金额度”会计总账科目。在建设单位会计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小额现金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的“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人、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2)统一规范国库会计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国库部门为财政部门按收人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财政按资金性质开设零余额账户,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转移支出等,这就要求国库会计要按预算收支科目对预算收人进行核算和反映。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科目,设置和调整账户。人民银行国库参加同城清算和联行后,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即需要增设“同城往来”、“联行往来”和“暂收”、“暂付”等会计科目,以对预算支出的同城和异地划拨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行库往来”科目的性质会因国库提升为清算行而发生改变,“行库往来”视同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用于各级预算收人的收纳、报解和预算支出的调拨。

篇10:改革我国小学教育论文

改革我国小学教育论文

一、我国小学教育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1.我国小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达尔文曾经说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其实,教育本身也一样,教育为了保证本身教育人、培养人和为社会服务的本质,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持续稳定的发展。当前,小学教育进行改革的迫切性,已经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同,多种因素的综合决定了小学教育必须进行改革。我国的教育已经从应试教育转为素质教育,所以在小学教育改革过程中应注重理论和实践课程的合理安排,将开放性的素质型教育课程体系有效地构建出来。在进行教学课程改革时应该考虑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潜在的课程的合理安排。通过小学教育改革,学生的“三发展”即全面发展、全体发展和个性发展,才能有效进行。在改革过程中建立创新的教育体系,塑造科学的教育灵魂,坚持改革是教育的保障,改革是教育技术的手段。通过改革掌握超前的教育意识,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型人才,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后备军。只有通过小学教育改革,学生们才能得到综合的发展,使学生有个轻松快乐的童年,这为学生以后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正确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2.我国小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建立良好、高效的课堂学习气氛,有效的开展素质教育。由于学生处于小学阶段,鉴于这个时期学生的特殊性,在营造课堂气氛时主要以情感气氛为主,多走到学生当中与学生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和培养积极的情感。给学生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学习环境,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主动探索意识的形成和主体能力的养成都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加强教师的专业授课能力和心理教育能力,专业授课能力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前提,心理教育能力是素质教育的不可缺少的硬件之一。小学生形成一个健康、健全的心理同样是小学教育改革的侧重点之一,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育工作中将教育管理工作和心理教育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对教师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需要在平时的教育工作中加大精力,保证这两方面工作顺便有效的完成。

二、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学教育改革有着必然性。小学教育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才能满足社会的变迁和社会周围环境的变化。小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教师加强在这方面工作的精力投入,坚持实事求是,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为改革之路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国未来的发展靠下一代,下一代能否在基础素质教育的开端得到有效的教育至关重要。通过小学教育的改革,使小学生形成正确、健康的思想与心理,为以后的成长之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改革,也保证了我国的基础素质教育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

篇11: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开征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参照情况

(一)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

目前,调高个税费用扣除额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焦点。那么,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多少呢?在美国,个税费用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费用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设立费用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使用“标准扣除”在纳税时的申报表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以合起来交税,也可以分开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在美国,小孩有收入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给他的股票证券,他可以拥有这些股票证券的收入。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务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另外,由于小孩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把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常见,是法律所允许的,被称为“税务安排”。

(三)税务抽查重点在高收入人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国国会制定,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美国还建立了预扣申报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也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结后,再按照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清缴,多退少补。雇主代缴税款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美国支付雇员的工资有每月付一次、每两个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见的是每两星期付一次。在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税,对此没有任何疑义。美国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抽样检查,审查他们报税的数额是否真实,如果由于过失填错了表,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尽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收入高的话,税负会重,所以他们尽量想少交些税。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样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参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置与征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自从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就费用扣除额来说,现在已经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阶层认为还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国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问题。第一,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则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并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这种设置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分类课征同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项扣除,进而逃避纳税。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纳税,费用扣除也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种征税方法很难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隐藏真实收入,逃避纳税。还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现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再有税率级距过于庞大,税率偏高,从最低的5%到最高的45%。这在国际社会中都算是比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这种税率的设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贫富悬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收手段比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收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而正是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手段的落后导致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转移。也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绪。

(五)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通过费用扣除额,税率等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所调控的对象,却成为了纳税主体。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长期这样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国内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样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国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备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运用已经起步,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所以应先建立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混合税制中: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统一,对其他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计数的同时年终汇算,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二)简化税制结构

减少税率级次,把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业群体的征收。总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根据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动。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考虑试行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的做法。这样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

(四)实行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这样可以进一步地简化纳税主体,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操作,还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网络一体化。

4、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广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技术经济,2006(3)。

2、崔光营。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首当其冲[J]。税务研究,2005(11)。

3、沈春梅,张秋月。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办法[J]。北方经贸,1999(1)。

4、谷进军,高景芳,李明。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4(10)。

5、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财经研究,2002(5)。

6、刘广仲。税制结构与收入调节[J]。税务研究,2005(6)。

7、李友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收经济学,2003(9)。

8、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改革探索,2006(5)。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现状及改革刍议论文

我国税制改革与实践

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改革初探

年终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我国高等师范教育教学现状与改革对策探析论文

艺术设计课程体系改革论文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及其改革

我国企业经济管理论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精选11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