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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表现为企业信用能力急剧下滑,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沉淀,风险累积,效益低下;同时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资金滞留体内,银企信用循环出现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对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优良企业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规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一般能通过内源融资或上市进行资本扩张从证券市场“圈”得资金,对成本约束较高的银行贷款需求开始减弱,信用转移使银行主融资渠道出现中断,银行资产因缺失优良载体而产生“脱媒”。第四是为支撑信用循环,国家信用空前回归,社会信用领域日趋狭窄。国家以政权为支撑,通过新一轮政策化资源配置,来助推整个信用运转,即通过大量发行国债,缓解银行融资压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如水力、交通项目贷款);使得以国家政策作支撑的国家垄断型或非市场准入产业(如电力、电信、石化、烟草等),成为银行激烈争夺的融资领域。第五是信用萎缩导致金融资源游离经济实体,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信贷资金大量进入以国家政策为支撑的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据统计,当前一级市场资金的70%和二级市场资金的30%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信用行为开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恶化直接造成银行经营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的萎缩、高险与低效。当前,我国银行信用执行着80%以上的社会融资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主导和核心。客观上,社会信用与银行业务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它们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当前信用恶化和减弱,以及信用循环的非市场化、非经济化支持,使信用行为不断畸化,信用风险不断累增,严重阻碍银行的业务经营。一是恶化了信贷资产,加剧了经营风险。信用恶化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生息资产严重不足,财务亏损严重;同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空前加大。二是制约了银行的融资手段,降低了资产盈利能力。信用环境恶化使银行融资方式保守、领域狭窄,银行大量资金因脱媒而滞留体内,不但资产收益率极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经济的双重萎缩。三是畸化了银行信用行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贷资金入市投机,使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金融泡沫不断积累。四是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制约了银行创收能力。银行产品创新突出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化、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功能运行受阻,阻碍了业务的有效拓展,削减了银行的创收能力。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关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据、合同、存单等各种契约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组成。信用关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环,关键取决于两大必要条件:一是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主观上信用意识淡漠导致有钱不还,或客观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无钱可还,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恶化。造成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府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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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论文
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论文
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表现为企业信用能力急剧下滑,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沉淀,风险累积,效益低下;同时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资金滞留体内,银企信用循环出现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对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优良企业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规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一般能通过内源融资或上市进行资本扩张从证券市场“圈”得资金,对成本约束较高的银行贷款需求开始减弱,信用转移使银行主融资渠道出现中断,银行资产因缺失优良载体而产生“脱媒”。第四是为支撑信用循环,国家信用空前回归,社会信用领域日趋狭窄。国家以政权为支撑,通过新一轮政策化资源配置,来助推整个信用运转,即通过大量发行国债,缓解银行融资压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如水力、交通项目贷款);使得以国家政策作支撑的国家垄断型或非市场准入产业(如电力、电信、石化、烟草等),成为银行激烈争夺的融资领域。第五是信用萎缩导致金融资源游离经济实体,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信贷资金大量进入以国家政策为支撑的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据统计,当前一级市场资金的70%和二级市场资金的30%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信用行为开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恶化直接造成银行经营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的萎缩、高险与低效。当前,我国银行信用执行着80%以上的社会融资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主导和核心。客观上,社会信用与银行业务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它们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当前信用恶化和减弱,以及信用循环的非市场化、非经济化支持,使信用行为不断畸化,信用风险不断累增,严重阻碍银行的业务经营。一是恶化了信贷资产,加剧了经营风险。信用恶化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生息资产严重不足,财务亏损严重;同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空前加大。二是制约了银行的融资手段,降低了资产盈利能力。信用环境恶化使银行融资方式保守、领域狭窄,银行大量资金因脱媒而滞留体内,不但资产收益率极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经济的双重萎缩。三是畸化了银行信用行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贷资金入市投机,使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金融泡沫不断积累。四是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制约了银行创收能力。银行产品创新突出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化、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功能运行受阻,阻碍了业务的有效拓展,削减了银行的创收能力。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关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据、合同、存单等各种契约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组成。信用关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环,关键取决于两大必要条件:一是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主观上信用意识淡漠导致有钱不还,或客观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无钱可还,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恶化。造成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创造政绩的核心载体,其利益呈地方性“块状”特征。而国有商业银行是全国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资金在全国调配使用,国家是权益的所有者,其利益表现为“条状”特征。“条块”利益的分割性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牺牲银行的利益来获取地方利益,如政企联手通过改组、转制等各种形式大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债权维护、保全工作层层受阻,信贷资产大量流失,银企关系不断恶化。
(三)银行的授信能力相对滞后,形成大量的经营风险损失。
1、授前决策滞后。银行信贷(或授信)思维僵化,决策简单,习惯于传统的政策导向,面对市场的多元化信用需求,缺乏相匹配的甄别、评估和预测能力,再加上企业信息的非对称性披露,造成银行事实上的盲目授信与轻率授信,使信用风险在源头上无法有效控制。
2、授后监控乏力。表现为没有足够的人力或素质相匹配的管户人员对贷款进行跟踪监督,有效落实贷款用途和实现目标效益;同时企业以假账、假报表及多头开户等手段逃避银行监控,形成银行对企业的约束软化。
3、授中管理存在缺陷。表现为授信权责不匹配,责任追究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完善,审贷手续不科学,直接造成授信低效。
4、授信手段滞后。 银行授信手段传统,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在出现融资梗阻时,未能及时设计、创新出新的金融产品满足潜在的金融需求,以分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四)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无法满足有效的信用需求。
1、个人信用制度尚为空白。随着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社会收入的个人化分配倾向,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为最强劲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进行有效把握,消费信用雷大雨小,营而不销,严重束缚了银行业务的有效拓展。 去年我国的消费信用仅为710亿元,占GDP不到1%,而美国的同比为55%,香港为23%。
2、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银行对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但这种制度尚未社会化、系统化,评估依据的信息水分较大,缺乏真实性和操作性。
3、金融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尚为空白。 当前许多金融组织(特别是中小银行、信用社)资产极度恶化,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风险集中。银行信用等级制度的空白,使金融组织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如勒令银行关停、整顿和破产),不利于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解决用信者信用能力不足,推动社会信用循环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极度残缺,除国家信用(国债)、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信用证)、机构信用(保险)可作信用担保之外,只剩下条件苛刻的实物担保。作为极具发展前景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行的社会担保体系进行媒介支撑,有效的信用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五)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法律及道德环境支持,使违约失信行为大行其道。
1、信用立法尚为空白。法律制裁是最有力的信用约束。 现实中,借债还钱虽为天经地义,但赖债不还却是无法无天,赖债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助长了赖债失信行为的蔓延。
2、信用执法不力。执法不力体现为执法力度的欠缺及地方政府的干预,使进入法律程序追偿的债权,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3、信用运行缺乏良好的道德环境支持。当前,由于信用法制不力,使社会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行为非常猖獗,在“金钱本位”价值观的导向下,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观念不断弱化,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道德环境予以支撑和维护。
三、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途径
(一)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使企业主体法人化、人格化,通过对经营权责的硬性制约,形成企业守信经营的内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产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以股份制改造为主的制度改革,但由于产权主体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企业信用与经营者个人利益割裂,现实中经营者往往是以企业失信来置换个人利益。优化社会信用循环,首先必须构建市场经济有效的微观信用主体。
1、深层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许多企业将股份制改造作为上市“圈钱”的主要手段,企业体制形改而神未改,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随着国民收入个人化分配的增强,目前民间个人资本积累达9万亿元, 相当于国有净资产的总值,这为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物质基础。国家应站在战略的高度,立足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而不是占有率,有进有退,加大国有产权的有偿出让力度,充实虚设主体,硬化经营约束,为社会信用的健康运转提供有效载体。
2、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进行改造。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竞争能力弱,资产质量差,已充分暴露出国有银行的产权体制缺陷。构建股份制产权,建立以“四自”为特征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授信软约束及授信能力问题,应成为我国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理性选择。
3、建立企业经营者信用约束制约。 为规避经营者人为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社会化经营者信用登记制度。将企业信用视同经营者个人信用进行捆绑考核登记,对违约及失信企业的经营者,在以后个人任职、就业乃至申请信用援助时实行严格制约。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授信能力。
1、优化内部授信制度,强化授信责任。商业银行要确立以资源禀赋、经营业绩、授信能力为导向的内部授信体系,从授信能力这一源头控制信用风险。按权责匹配的原则,强化对授信的责任约束,实行授信损失责任永久追究制。
2、建立科学的信用准入机制,尽力规避企业制度、政策和市场风险。其次,建立社会性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由政府出面组织,银行、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组成社会性权威评估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授信约束和制裁。
3、加强对企业的监控管理,规避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4、银行自身要加强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建立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通过国内或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银行信用等级进行认定。对风险恶化、亏损严重、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要勒令停业整顿或依法破产。同时,要严厉打击和取缔民间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各种非法金融机构组织,为社会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融资环境。
5、提高授信能力, 按市场需求和主体信用能力进行授信。一方面,对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投资领域,要结合本地域经济特点来决策,避免盲目跟从而引起新的重复投资;另一方面,对新兴的经济主体和融资领域(如消费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各种中间业务等),要主动适应市场,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有效的金融产品,满足新需求,开拓新的业务和盈利领域。
(三)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广泛链接信用需求。首先,要迅速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满足消费信用需求。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在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在信用制度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到全部贷款的40%,而我国不到1%。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乏,庞大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已成为畅通信用循环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为银行深入拓展个人信用消费业务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银行要深入研究市场潜在的消费需求,大力开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贷款、助学、婚嫁、装修、大件消费品等一系列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拓宽业务领域,创新金融品种,开拓新的盈利空间,促进经济、金融的联动发展。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
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初建时期的启动作用。针对体系初建期,政府牵头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以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社会化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拓展银行的融资范围,特别是将融资对象扩充到充满活力和前景的民营企业,有效放大了银行的业务空间和盈利空间,并实现银行融资重心的市场化转移。
(四)依法、依政、依德治信,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通畅信用梗阻。首先,要加大依法治信力度,严惩赖债、废债行为。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要立足于对债权的保护,对债务违约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严重的要追究违约者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使失信者付出昂贵代价,从而约束整个社会信用行为。二是加强信用执法力度,极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执法不力是失信行为大行其道的症结所在。目前全国未执行的债务额达2000多亿元,执法不力,形成“家有万贯在别处,债台高筑成富翁”的恶性局面,并通过各种示范、攀比、放大效应,造成整个社会信用极度扭曲。加强信用执法,主要是严肃司法纪律,加大执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预,严惩逃废债行为,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债权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其次要依政治信,全面整肃社会信用秩序。鉴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信用重整需要政府的全面参与和积极推动。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强信用自律,规范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角色和职能,将建立健康有序的信用秩序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基础工程,为整治信用秩序鼓与呼,以信用工程的发起人和推动者的角色,积极调聚各领域各部门及一切社会力量,统一整治手段,严厉制裁措施,形成一张整治信用的社会之网,让失信者无处立足。最后要加强依德治信。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原始、最广泛的社会规范,是铸造信用自律的根本力量。从主观层面,信用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源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故信用仅靠制度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是要加强
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信用成为衡量一个人道德素养的重要标尺,重信履信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马洪。中国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2]张维迎。产权、政府和信誉[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1.
[3]冒天启、朱玲。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关系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4]杰拉德·克里根。银行体系改革:中国应选择哪种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2002(5)。
篇3: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紧紧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突出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工作,重点在信用信息归集、落实激励奖惩措施、打击欠薪逃匿等方面下功夫,大力推进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积极推进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X年X月,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开展X市X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布置开展X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网上书面审查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共审查用人单位报送资料X家,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等X家劳动保障诚信先进单位,X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X家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正在公示),并计划于年底前,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会议同时组织授牌仪式。
(二)出台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体系。X年底,为贯彻落实《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以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了《X市对严重拖欠劳动者工作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过X条联合惩戒的施行,有效遏制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制度,强化激励惩戒机制建设。认真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建立重大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X年,向社会公布X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X件;
X年,向社会公布X市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X件。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劳动用工诚信体系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通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及时与发改、市场监管、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对用人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警示和震慑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用人单位信用信息归集。今年X月,市人社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X市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专班人员,全面加强用人单位年报公示信息、年报社保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五)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今年以来,全市受理与调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X件(其中协调处理X件),处理工资类突发事件X件,为X名农民工追发劳动报酬亿元(协调处理涉及X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X件,公安机关立案X件。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数、涉及人数、涉及金额呈全面下降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结果运用不够。一是信息资源整合不够用,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人社部门评定的诚信先进单位和失信单位信息在其他领域运用未能得到有效运用,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力度不够。二是信用信息吸引力不强。信用信息的激励作用及惩戒作用不大,用人单位对信用信息的重视力度不够。
(二)劳动保障信用平台建设滞后。一是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单一。目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依靠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关信息数据,还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纳入评价范围的问题。二是核定、评价力量不足。用人单位数量大、申报资料多,仅仅依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定,普遍存在工作压力大,评价质量不高的问题。
三、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宣传教育,推动劳动保障诚信文化建设。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劳动保障诚信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及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情况,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弘扬诚信典型,打击失信行为。结合就业培训指导、职业中介相关平台,提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和法人组织对劳动保障诚信建设的参与度。
(二)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崇尚诚信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中深化信用信息应用的激励政策,以及各行业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守信激励、惩戒措施与劳动保障各项业务融合,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地位和作用,激励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的融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形成“守信绿色通道,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探索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研究制定X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及工作流程。强化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信息化建设力度,依托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依法、常态收集整合用人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完善用人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篇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篇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香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始终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大信用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力度,对20XX年成立的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香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强力推动信息共享和信用产品应用,并将各项工作职责延伸到各镇、街道、园区,形成了覆盖全县的工作网络体系。同时,根据《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先后出台了《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等,形成了较为完备、有香河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体系。
二、信用信息报送等常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市政府通知精神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时准确地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使用,定时更新信用数据库,确保信用建设和信息化数据准确性。县政府信用办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对于信用信息上报不及时,工作拖沓,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给予差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我县已与市政府专网实现了信息实时传输,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网连接也正由相关部门进行设计规划,并准备在网络建成后实行轮训制度,每年定期对信息报送人员进行培训,以满足信息技术的更新和政务应用系统升级的需求。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三、信用产品应用进一步深化
一是在项目建设上。县委、县政府信用准入制度,在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严把企业信用关,坚决杜绝失信企业进入。并明确要求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将信用产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我县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单位,全部使用信用报告且中标企业均符合信用准入标准,确保了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在平台搭建上。依托县工商局企业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县企业信用记录平台,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销、吊销、年检、巡查及其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A级(守信标准)、B级(警示标准)、C级(失信标准)、D级(严重失信标准)】,实行分类监管,严控重点、热点行业,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共享各行各业的严重失信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失信惩戒的联动监管约束机制。
三是在金融服务上。通过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行政单位征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自然人信用管理系统,对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提供信用查询。对守信企业予以大力支持,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予以金融联合制裁和惩戒,不断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制定实施了《优质客户贷款限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等一些列信贷政策,信用至上的金融生态体系日臻完善。
四、诚信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
围绕《香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和学校、社区、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户外广告、商户LED屏幕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守信企业、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提高全县人民对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真正从社会舆论方面引导人们的行为,在人们的心目中逐渐树立起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道德准则,养成良好的信用观念,不断构筑起诚实守信的群众基础。同时要求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确定适合本行业的信用文化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更加关注、关心、支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良好社会风气。
五、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政府信用导向。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企业和个人是三大主体,其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在未来工作中,香河县各级政府部门率先垂范,有诺必践,提高社会公信力,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廉洁政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政府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
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依托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建立联防机制,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和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对信用良好的有关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税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终身受益”的正向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三是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做好对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监督、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严格查处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篇6: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进诚信纳税和依法行政,优化税收环境,努力为打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优化市场秩序做出贡献。
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92号),按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可保持两年,截止到20xx年,我局与国税局共同联合开展了4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加强对我市纳税评定等级工作的领导,我局与市国税局联合成立了廊坊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国税局、地税局主管征管工作副局长分别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两局征管、税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科,办公室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税务机关都按照要求联合成立了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市、县两级国、地税站在全局的高度,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充分的发挥了领导、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积极开展评定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了评定工作公正、公平、高质、高效的完成。
(三)评定工作具体开展情况
1、评定工作具体程序。评定采取人机结合方式,以计算机抽数为主,人工核实为辅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数据处理机构根据评定内容与标准分别提供A、B、C、D等级纳税人参考名单,下发各县(市、区)局,国税系统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共 户。各县(市、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名单中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逐户核实和信用等级认定。各县级局认定为A级的企业,将名单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确认后,报省局进行最终评定;B、C、D级的企业各县级局具有最终认定权,将认定结果报市局备案。
2、各等级纳税人的认定原则。各等级纳税人在认定过程掌握以下总体原则: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国、地税分别认定,然后进行协商比对,对两局认定不一致的,依据从低原则进行认定,最终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地税局自管户。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地税局自行完成。
二、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成果
市地税局联合国税局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20xx年-20xx年有104户纳税人被认定为全市首批纳税信用A级企业;20xx年-20xx年 确定41户纳税人为全市第二批纳税信用A级企业;20xx年-20xx年确认36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20xx年-20xx年确认35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对评定出的A、B、C、D级纳税人,我局根据评定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二)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对其纳税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先比对、后抵扣的辅导期政策;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对纳税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8、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
1、A、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C级:
(1)因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而实行核定征收的;
2、A、B、C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D级:
(1)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的。
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依法诚信纳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加快了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推进诚信纳税和依法行政,优化税收环境,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提升,营造了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篇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范文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在国内率先开展探索实践以来,一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的关心和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委提出要着力构建“诚信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全市围绕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推动各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成效逐步显现。
一、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一)完善推进机制,注重顶层设计
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其建设工作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努力。,本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并将其设在原市信息委,联席会议更名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市政府调整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征信办。同时,各区县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推进机制。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征信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6月,市政府再次调整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并恢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原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征信办。目前,两位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两位市政府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市高院、市检察院、中央驻沪机构、区县政府等,共68家。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本市一贯注重顶层设计。20至今,本市先后印发了两部“意见”、一部“五年规划”和三部“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每年印发工作要点。20,根据市委要求,市政府组织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各有关单位开展了上海社会信用体系新一轮发展调研,形成了总体运行框架总报告和29个子报告。在广泛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市政府印发了《三年行动计划》,在五个方面提出了47项具体举措,共涉及40个委办局、17个区县,并聚焦建设市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民政管理、政府采购、政府诚信与公务员诚信等12个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强化奖惩,着力解决现实紧迫需求。《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确立了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一轮发展运行框架。2012年8月29日,本市召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出席,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全面启动了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基本框架
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推动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信用监管法规体系,牵头设计信用制度框架、标准以及政策层面的制度性安排,营造和维护有序竞争的信用市场环境,以联动奖惩来约束社会各主体,进一步加大失信成本,强化守信激励。本市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贯重视制度建设,《意见》及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均提出“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批与信用相关的制度性安排,并持续推动制度完善和配套,规范和促进了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使用、保护以及信用服务业发展。
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以来,本市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嵌入了社会信用制度安排;2013、,《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暂定名)被列为市人大立法预备项目,正在加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在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层面,2003年以来,本市制定实施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出台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20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和今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共享、使用信用信息都作出了规定。在标准、目录、指南等技术层面,围绕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和使用等,本市于20前后发布实施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试行版)》、《商业征信准则》、《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准则》;近年来,围绕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编制发布了《行政和司法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报告指南》、《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版)》等,并正在研究促进企业、园区、平台等加强信用管理的标准规范。此外,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围绕本部门、本区域的管理和发展需求,在政务、金融、公用事业、商业等领域,围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资源分配、行政审批、风险防范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了120余项制度性安排,初步形成涉及面广的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奖惩不断强化。
(三)梳理数据基础,建设运行平台
数据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奖励和约束机制的实现,依赖于信用信息的记录与传播。政府部门掌握大量信用数据,也最具数据开发利用的条件。《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确立的运行框架,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建设作为本市新一轮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2013年,市政府将市信用平台建设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着力加以推动。该平台主要归集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等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生成或掌握的与法人、自然人信用相关的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违约类、判决类、执行类等信息,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依法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比对等服务,为全社会的信用联动奖惩提供支撑。
在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征信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息记录,梳理数据家底,于去年4月、7月和12月开展三轮数据确认工作,同步梳理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需求,提高数据归集的针对性。今年4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4年版)》正式发布,全市67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平台归集信息1249项,涉及法人138万个、自然人2400余万人,可提供查询的数据近3亿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积极推进市信用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于2013年6月3日按计划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12月31日面向信息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开通查询服务,自贸试验区服务窗口同步开通,2014年4月30日正式开通运行,面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43个政府部门在市信用平台开通了323个部门用户查询账户,形成18项应用合作意向;法人信用信息查询超过1.5万次,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超过250万次。此外,同步促进领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推动平台间信息共享交换,保障和促进了社会对公共部门、金融行业和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利用。
(四)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应用推广
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要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关键是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推动应用上下功夫。当前的重点就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以及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再开发的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按照《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以政府应用为示范,以市场应用为重点,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不断加大市信用平台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推动信用产品使用。
服务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形成自贸试验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基本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目录梳理,设立市信用平台自贸试验区服务窗口和子平台。对3200多家进出口企业、17000多名试验区企业法人代表等实施信用核查。市经济信息化委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金融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应用信用信息加强相对人管理,推动建立“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制度,防范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系统性风险。
服务政府职能转变。使用信用手段优化管理和服务,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质量技监、海关等部门和长宁、宝山、金山等区县都推出信用分类管理和配套奖惩举措,在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市统计局强化对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一些部门和区县开展行政审批中使用相对人信用记录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以及浦东、杨浦、徐汇等区县,应用信用信息优化公共资源分配,将查询相对人信用信息或使用信用产品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前置环节,将公共资源向信用良好的主体倾斜。市公务员局开展诚信核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率先在公务员评优中使用个人信用记录,并拟在公务员考录环节使用信用报告。
服务城市运行和民生发展。各有关责任部门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专项试点,完善信用制度安排,在建设市场招投标、交通港航企业和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加强特定人群信用管理,市司法局发布管理办法,加强对律师等五类法律服务人员的信用管理;上海银监局加强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并促进金融行业内信息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居住证积分管理中,探索将失信行为列为减分项;长宁区探索对“四医联动”帮困人员、群租人员等加强信用核查。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利用市信用平台对互联网企业开展信用核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推进诚信建设示范区、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示范平台等示范试点。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加强系统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共享。支持市信用平台以专业机构为依托,面向人才市场、会展行业、金融机构等提供信用服务。
(五)培育信用行业,促进行业自律
发展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市场、发展产业。目前,上海是国内信用服务机构集聚度最高的地区,全市有备案信用服务机构86家,业务覆盖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管理等领域。2013年,行业总营业收入8.32亿元,同比增长近7%,整体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业内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约46.6万份,涉及应收账款管理金额45.62亿元,涉及主体评级对象贷款余额6.46万亿元。
在行业发展方面,市信用平台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通道。各有关政府部门通过示范使用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市场。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研发产品、推广服务。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了信用服务机构综合排名评价指标体系,认真落实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征信机构学习研讨《征信业管理条例》,定期编辑出版《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报告》、《上海市信用服务指南》。
(六)营造诚信氛围,拓展区域合作
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每年举办“诚信活动周”,每五年举办一次“诚信活动月”。2013年“诚信活动月”期间,组织各委办局和区县开展了重点领域信用制度建设成果展等120多项活动,逾5万名市民参与。
设立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约20个,2014年专项资金额度将达到1000万元。
开展企业信用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能力提升等培训,编写出版《上海市公务员诚信建设知识读本》,并纳入市公务员培训课程。
稳步推进“信用长三角”区域合作。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共同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合作机制,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联合公示了长三角地区186家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三省一市”信用服务机构联合发布了《长三角信用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倡议书》。
总体来看,本市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局良好,《三年行动计划》的发展目标有望如期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促进和保障了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要求,形成了具有上海特点的建设与发展模式,在国内保持了领先地位,得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的肯定。
二、当前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制度层面,对公共部门掌握的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公开或面向社会提供的程度较难把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广度、深度和归集的时效性有待提高,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尚处于探索阶段。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受到条线规范制约、现有工作机制较难支撑、各方面认识差异较大等。今年5月刚发布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已有初步安排,但随着市信用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可能会有预料不到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信息目录,加强信息分类分级管理。此外,信用惩戒措施的刚性有待增强。目前,在行政性惩戒方面,缺乏有力的依据,调整行政业务流程和管理方法需要较大投入;在社会联动惩戒方面,因各类信用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相对较弱,尚未形成风气。《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和使用办法》虽然为行政性惩戒提供了一定的原则、依据,但其法律位阶不高,要将其作为工作依据,还存在一定难度。
在技术层面,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并不要求记录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市信用平台、市法人库、市实有人口库之间,需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与协作,以满足社会对市信用平台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此外,市信用平台在查询的便捷性以及用户体验方面,也存在改进空间。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今、明两年是全面落实本市《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继续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导向和创新导向,着力巩固工作成果,深化工作内容,拓展工作范围,延伸工作链条,创新思路方法,突破应用瓶颈,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健全制度规范
力争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指南等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积极跟踪国家信用立法进程,推进落实《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争取《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暂定名)研究起草取得成果。各有关部门、区县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着力健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和信用联动奖惩的制度性安排。逐步健全政府部门公开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依托第三方开展信用评价的工作标准和制度安排。
(二)完善市信用平台
将市信用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市信用平台的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模式,推动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的跨领域、跨部门共享和应用。围绕特定人群、重点领域管理等应用需求和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深化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拓展市信用平台的数据归集范围,增强归集数据的有效性和指向性,健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重点领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平台间信息共享交换,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共用。
(三)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全面总结12个重点领域13个试点专项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围绕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发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等需求,探索建立信用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强化政府示范应用,着力探索信用信息和产品在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特定人群管理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刚性要求。强化市场应用,重点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应用信用手段防范经营风险,扩大业务范围和经济规模;鼓励社会组织应用信用记录加强自律规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推动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扶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研究落实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信用服务行业与金融等服务业以及制造业协同发展,创新研发信用服务产品,支撑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等加快发展。总结深化信用管理示范达标试点等工作成果,以行业协会为依托,拓展应用范围,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五)培育诚实守信环境
积极传播信用管理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进“信用长三角”区域合作。总结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成果,举办“诚信活动周”,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企业、公务员信用管理培训,引导企业和市民珍惜自身信用、查询信用信息。拓展区域合作,组织落实区域合作重点任务,争取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应用领域信用联动监管等方面取得突破。
(六)完善规划计划和组织推进机制
积极对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尽早谋划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本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多需求,带来了更多挑战。市政府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积极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项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继续加强与兄弟省市的通力合作,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探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推进建立广覆盖的信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氛围,加快建设“诚信上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范文二:
诚信是立身之本,是立国之基,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为了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徐州”,20xx年8月下旬,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方泉副主席带领下,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围绕企业诚信)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经贸、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久隆集团、泉山区信用担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委员们一致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个人失信,害及他人;企业失信,经营衰败;社会失信,则人人自危。如果政府失信,则法制难行,权威不立。当前,我市在信用建设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的投资软环境,而且直接阻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徐州”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坦陈直言,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从改善徐州投资软环境入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为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宣传逐步开展。全市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了公民诚信教育;税务部门开展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活动;质监部门开展了“诚信建设看窗口”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金融部门在《徐州日报》刊发了诚信教育专版,举办了诚信有奖征文活动;我市120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联合发出倡议,倡议我市企业塑造“重约守信”良好形象;宣传、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也联合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以塑造我市商贸流通业新形象。这些活动的开展,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信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为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工商部门成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围绕企业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等情况开展工作;税务部门成立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管理;金融、质监、法院、海关等职能部门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专门的收集与管理。20xx年7月,市工商局、经贸委等17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徐州市共建企业信用工程管理体系的意见》的文件,初步建立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制度。市质监部门不断加大对“制假售假、以假乱真”等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办公室加强了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使全市逃废债余额比去年下降了82.7%;工商部门对市场中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创造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信用服务更加广泛。工商部门坚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活动,建立了企业登记查询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用中介服务业稳步发展。目前,全市已成立了9家信用担保公司,为近100家企业担保贷款200多笔,累计贷款金额2.88亿元,没有出现代偿和追索现象。其中,泉山区私营个体担保公司已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第三批国家级信用担保公司试点单位。
(四)政府诚信形象渐入人心。按照“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宗旨,20xx年10月市政府挂牌成立了行政审批中心,26个部门涉及365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市级机关各部门积极投身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连续两年主动接受群众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诚信形象。
二、制约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诚信失缺、道德失范的现象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还表现得比较突出,信用不良仍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
(一)失信现象屡禁不止。主要表现为企业制假售假、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虚假合同、价格欺诈等,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个人,甚至少数政府部门。如20xx到20xx年全市共查缴偷逃地税税款9339万元;20xx年初,全市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有1248户,金额高达45亿元,占全省逃废债余额的20%以上,是全省的“重灾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单位先后两次致函市政府,要求立即纠正贾汪铜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典型企业的逃废债行为,逃废债已给我市的投资融资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经济欺诈现象也较为严重, 20xx年至今,工商行政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863件,虚假广告909件,查处假冒伪劣案件2173件,涉案金额达3096万元,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8000多件次。
(二) 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尚未达到互联互通、完全共享,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得到企业或个人的全部信用信息,如果开展征信调查,势必重复征信,增加成本。
(三)信用评价标准不一。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价办法,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工商部门将企业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金融、质监等部门也有各自的评定办法,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往往一个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用另外一个部门的标准评价,可能是失信企业,容易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四)信用管理不够完善。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没有专人收集交易伙伴的资信档案,对信用期限、客户风险缺少系统、科学的研究,政府部门也缺少对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政策和措施。少数市场中介机构不能正常经营,有的是皮包公司、空壳企业;有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信用意识不强,履约有随意性;部分中介咨询机构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五)信用产品需求不旺。市工商部门开展征信服务以来,每年到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的约三千多件,但其中绝大部分为行政、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查询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等身份情况,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只占很少部分。
当前诚信缺失的现象,表面上看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但其背后却有深厚的文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的弱化,市民整体素质不高;企业守信意识不强,内部缺少信用管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且执法不力;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混乱等等,从而导致道德行为失范,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影响了我市的诚信形象。
三、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以上海为代表的先进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已率先迈出坚实的步伐,为我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市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战略目标,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徐州”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
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是加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要结合全市的主题教育,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诚信徐州”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市今年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将诚信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使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可以选定每年的9月为诚信宣传月,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为“徐州诚信日”,各单位、部门集中声势,集中力量,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思想和意识,增强人们的信用理念,说话守信、做人诚实、做事诚信,争做“诚信徐州人”。要重点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使“不做假帐”、“不制假售假”、“不偷逃税款”、“不逃废债务”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广大新闻媒体要运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道德资源,深入、持久地在全体公民和企业中进行道德思想、道德信念、道德规范的教育,大力宣传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各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长期任务,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系统;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综合协调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才能构建全市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议成立“徐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或有关副市长任组长,经贸、工商、税务、银行、质监、司法等部门组成理事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部分市政府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各职能部门间信用监管、服务的协调事宜,制定信用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接受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投诉等。
2、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徐州市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运作,依托市政府网站或彭城视窗网,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作灵活的“徐州诚信网”,将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与“徐州诚信网”相连,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职能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徐州诚信网”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徐州诚信网”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市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为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信用管理中心还应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储存,搭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检索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3、建立信用评估系统。信用资信评估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市目前缺少权威性的信用资信评估机构,要用行政手段推动信用评估系统的创建和发展,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成立徐州市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中心要负责全市信用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工
作,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加以整合,统一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按照统一的格式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使评估运行实行统一指标体系、统一评估程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确保社会信用评估的完整性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4、开展信用查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都要按照信用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快部门信息联网的步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对信用信息可区别不同情况,提供无偿或有偿查询服务,可将信用信息分为两类:一类为免费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身份情况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记录等,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徐州诚信网”免费查询;另一类为有偿信息,如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质量检验情况、工商行为纪录、涉及民事、行政、刑事重大诉讼行为等特别信用记录,此类信息由查询单位或个人向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实行有偿提供。
(三)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体系
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客户,金融部门可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工商系统可免于日常检查,年检免审;信用担保机构对诚信客户要积极提供信用担保,减少实物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定期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形成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凡被工商部门列为黄牌、黑牌的企业,被市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曝光的逃废债企业,被税务部门列为D级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徐州诚信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对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欠佳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违信经营者在一定年限之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
三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工商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重视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进一步整顿信用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是整治信用秩序。对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信用欺诈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行政、司法机关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重拳出击,重点治理。协调金融、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厉打击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行政、司法机关要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尽力解决不良贷款,共同创建徐州金融安全区,创造良好的信用投资环境。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
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柱和主体信用,在信用信息资料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资料是最重要的信用信息之一。我市人民银行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信贷咨询系统和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系统,并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目前还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我市人民银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应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继续加强与市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信贷信息的收集、储存、咨询系统。在此基础上,加快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扩容组建个人信用服务中心,搭建统一、规范的个人信贷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评定个人的信贷信用价值。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作用,协调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为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
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政府信用程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规范政府文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罚款、摊派。二是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不断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三是廉洁高效。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要清正廉明,高效务实,方便百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着力解决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现象。四是强化行政责任。加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及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违约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完善“诚信徐州”的法制保障体系
法制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及如何监管等。在这方面可以
学习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信用立法的经验,充分利用我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建议市人大法工委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尽快起草《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初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徐州”的法制保障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篇8: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一、清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信用建设现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它以法律为依据。多年来,在该区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行业社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而且已经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总体思路以及协作机制;但是,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健全,信用信息资源还未能进行有效整合;信用评估系统不够完善,信用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诚实守信舆论氛围还不够浓,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够强;社会诚信建设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征信建设现状
我市人民银行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信贷咨询系统和企业资信评估系统,并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现在正积极开展个人征信运作模式;计生和工商部门联合开展计生黑名单信用监管;区工商局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和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开展对建设市场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通过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逐步建设个人失信资料档案库,积极培育个人征信的外部环境,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
二、存在问题
目前,清城区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的收集使用,该区没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等。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尚未达到互联互通、完全共享。
(二)信用评价标准不一。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价办法,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工商部门将企业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金融、质监等部门也有各自的评定办法,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容易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三)信用管理不够完善。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也缺少对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政策和措施。少数市场中介机构不能正常经营,有的是皮包公司、空壳企业;有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信用意识不强,履约有随意性;部分中介咨询机构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
(一)重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规范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整合和使用,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联合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健全的征信系统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它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持续增长,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推动社会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二)难点。在目前情况下,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实际问题,其中最大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制度的建立涉及社会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涉及社会有关方面,信用数据的搜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目前,该区还没有一部专门对信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二是信用市场需求不足。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真正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需求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区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由于面临诸多问题,该区信用服务机构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三是信用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向纵深拓展的“瓶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高级专业人才进行支撑,特别是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的高级信用管理人才。
四、政策建议
“诚信清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要全面完成各个信用主体、各种信用环境的建设任务,显然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抓住主要方面,寻找其中的突破口,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现阶段应该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制定清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法规和标准,完善“诚信清城”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议区人大法工委或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尽快起草《清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及如何监管等,初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清城”的法制保障体系。
(二)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指导下,由区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清城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运作,依托区政府网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作灵活的“清城诚信网”,将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与“清城诚信网”相连,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职能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清城诚信网”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清城诚信网”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区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
(三)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估系统。信用资信评估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该区目前缺少权威性的信用资信评估机构,要用行政手段推动信用评估系统的创建和发展,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成立清城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避免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四)开展信用查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对信用信息可区别不同情况,提供无偿或有偿查询服务,对于免费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情况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记录等,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清城诚信网”免费查询;而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质量检验情况、工商行为纪录、涉及民事、行政、刑事重大诉讼行为等特别信用记录,由查询单位或个人向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实行有偿提供。
(五)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是加快清城区“三个文明”建设、实现当好“桥头堡”发展战略先行区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要结合全区的主题教育,在全区大张旗鼓地开展“诚信清城”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该区今后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将诚信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使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长期任务,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六)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加快联合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当前,尤其要结合市场主体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各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尽快改善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信用环境。
(七)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体系。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客户,金融、工商、信用担保等部门可开通绿色通道,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免于日常检查,年检免审,降低担保费率等;区委、区政府可定期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形成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二是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要坚持“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开展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凡被工商部门列为黄牌、黑牌的企业,被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曝光的逃废债企业,被税务部门列为D级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清城诚信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根据失信性质,构建多层次失信惩戒制度:一是由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监管性惩戒;二是由行业协会、商会做出的行业自律性惩戒;三是由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性惩戒;四是由司法、公安机关做出的法律性惩戒;五是由新闻媒体舆论、社会公众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
(八)加快培育信用需求。要出台有关政策,促进信用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引导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政府部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领域,扩大使用信用产品。在金融运作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信用产品的作用,以更好地防范信贷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和培育一些实力强、信誉好、管理手段先进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查询、评估、披露等信用服务体系。
(九)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加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作用,协调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为我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是构建社会诚信的核心。抓社会诚信首先要抓政府诚信,要结合清城区正在进行的“公述民评”活动,进一步落实措施,强化政府的信用意识,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有错必纠,有责必担的信用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篇9: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
20XX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实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为目标,以政府信用建设为龙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重点,全面推进环境信用建设,使良好的企业环境成为助推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
6月,成立了攀枝花市环保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了法宣处牵头,办公室、监察室、污防处、监察执法支队、园区环保分局、农村生态处、科标监测处、核安全与信访应急处、环评处、监测站、规划财务处、创模办、总量处、信息中心协同配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建立了考核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发了《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工作文件。修改完善了2007年创设的《攀枝花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攀环发〔2007〕104号),安排布置了本系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牵头处室和人员。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环保系统和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
二、环保部门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要求,扎实推进环保诚信建设,增强环保公信力。加快了环保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电子监查系统,深化告知承诺,提升行政效能。完善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畅通了环保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在线服务”、“信息公开”频道建设。深化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信息数量政策法规、环评审批等信息23000余条。开展了环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开了执法人员信息,清理规范并公开了环保行政权力247项。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为切实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促进履行环保法律和社会责任,我局从2006年开始在钒钛产业园区进行试点,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考核工作。2007年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印发了《攀枝花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攀环发〔2007〕104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银行,促进建立绿色信贷机制。20XX年12月,我们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力量修改完善了《攀枝花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准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攀枝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同时,推动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对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纳入了信息公开范围,要求企业在媒体公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是制度建设还不完善,需要根据建设信用体系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二是督查督办工作不够。受人员不足影响,还不能有效开展督查督办和跟踪考核、检查工作。
三、惩戒手段乏力。由于法律法规不配套,致使对企业环境信用失信情况不能做到全面惩戒。
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共9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