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以词与物的关系为中心

时间:2022-12-03 09:58:40 作者:爱哭的女孩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爱哭的女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以词与物的关系为中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以词与物的关系为中心,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以词与物的关系为中心1

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以词与物的关系为中心1

语言是由诸条道路组成的迷宫,从一个方向走来时你也许知道怎么走;但从另一个方向走到同一个地点时,你也许就迷路了。

-维特根斯坦2

一 问 题

我们首先从两个案例出发。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不过是一些惊鸿碎片而已,很难说有自己的面目,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例行化事件而已。这种事件在我们的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正是因为它们太普通、太平淡了,以致于我们都习以为常,视为理所当然,但恰恰是这样,可能会麻木了我们对理论和对实践的反思。

案例1:

原告张某持一工程结算单,起诉被告杨某给付劳动报酬。该工程结算单是由被告的施工员出具的,原告在工程结算单上签了字。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已经分五次从被告出领取了100700元,并于起诉前将结算情况写在结算单后面。原告认为,将总结算额减去五笔已经结算的数量,就是被告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向法庭出具了自己的原始付款日记,以证明自己不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在再审过程中,对本案中被告是否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存在争议。主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性质应该是劳动报酬纠纷,而不是欠款纠纷。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应该从被告处获得多少劳动报酬,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他提出结算单以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已经付清款项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失败,则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欠款纠纷解决,原告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因为原告无法就此举证,因此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经审委会讨论后,再审维持原判。

案例2:

1995年5月23日,杨某(第一原告)与被告某县城建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个建筑承包工程合同。后来,杨某由于缺乏承建资金,遂邀李某(第二原告)合伙承建。杨某与李某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但是两人的合伙关系为被告认可。在承包过程中,承包方先后借支96700元,其中80000元由杨某解借出,17000元由杨某和李某共同借出。1995年,工程如期完工。6月4日,被告与杨某进行了工程决算,扣除借支费和留出工程保修金5000元后,被告应付款项97886元。李某凭决算书领取了这笔款项,并分给杨某12543元。后来,因为被告资金紧张,又从李某处追回工程款30000元。10月22日,被告向李某支付工程款3000元,保修金未退回。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并追究其拖欠责任。一审法院以李某为合伙人为由,追加李某为原告。在再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案由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因为如果认为是拖欠工程款纠纷,则被告应向两个原告支付;两原告之间的内部关系,法院不予考虑;李某认为合伙关系已经结束,应当向杨某再次起诉。但因被告方支付完工程款后,又从李某处追回部分工程款,所以本案又可以按照欠款纠纷处理,如果杨某认为他有部分份额,应当再次起诉李某。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案由的不同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举证责任)。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实践是适用真理般的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动,不受任何价值观和社会因素的污染,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相对简单的:对案由的认定必然是或此或彼。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律规则处理的是具体的、人与人争端,因此它的客观性-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客观性,都不可能与自然科学相比,解决法律适用的争议的结果,常常是一种知识/权力对另外一种知识/权力的征服。本文不从部门法的角度讨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将从案例中出现的“主题词”角度,讨论在司法中,词与物的关系是如何建立的,3 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被如何予以界定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如何将这些事实纳入到法律范畴中的,以及这种范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何种影响。

司法中词与物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也是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吉尔兹指出:“事实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生发的所有小问题,业已成为至少自休漠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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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道德理念的重建与法律的实现--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视角

道德理念的重建与法律的实现--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视角

依法治国必须依靠法律的最终实现来完成,而只有符合社会基本道德的良法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进而推动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在道德失范的情形下,道德就无法对法律的实现给予支持.从中国传统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必须对我国现实分裂的'道德予以重构,强调道德分层化、官德法制化、民德社会化和法德和谐化.惟此,才能推动我国法律的实现.

作 者:李凯 秦在东 Li Kai Qin Zaidong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中州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年,卷(期):2005 “”(5)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道德   重建   法律   实现  

篇3:洪涝与人口关系探讨-以长江上游近17历史洪涝和历史人口关系为例

洪涝与人口关系探讨-以长江上游近1700年历史洪涝和历史人口关系为例

在建立长江上游1700年大洪涝受灾面积序列和四川1949年历史人口序列的.基础上,对长江上游近1700年历史洪涝和历史人口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两者相关且呈显著正相关关系(r=0.569,P<0.01),即人口越多,洪涝越严重.在此基础上对洪涝越来越严重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洪涝的根本原因是人口过剩,要从根本上减少洪涝损失就应该从根本上减少人口数量,做到“断源疏流”.

作 者:叶兴东 黎云祥 YE Xing-dong LI Yun-xiang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环境科学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省级实验室,四川,南充,637002 刊 名:资源开发与市场 英文刊名:RESOURCE DEVELOPMENT & MARKET 年,卷(期):2009 25(3) 分类号:P333.2 关键词:长江上游   历史洪涝   历史人口   洪涝成因分析   洪涝治理建议  

篇4:科学定义演变的三个阶段-以宗教、价值与科学的关系为视角

科学定义演变的三个阶段-以宗教、价值与科学的关系为视角

科学定义的演变可以分成混沌、独立与回归三个阶段.一是日心说之前,科学是宗教的一个分支,由宗教统领.二是《天体运行》与《物种演化》的出版,导致了自然科学的独立,科学的`独立引发了西方的分裂,西欧大陆法系将宗教排除在科学之外,使得20世纪各种反宗教、反传统的革命在西欧、前苏联、东欧以及亚洲地区风起云涌;英美法系则实行了宗教改革.三是冷战结束后,宗教同时在西方与中国复兴,科学与宗教又一次携手,宗教被纳入科学范畴之中,科学与宗教均在人本价值的体系内和谐相处.

作 者:李世福 LI Shi-fu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刊 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7 6(3) 分类号:N0 关键词:科学   宗教   社会科学   宗教改革  

篇5:以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的交互关系为起点浅谈社会与自然平等论文

以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的交互关系为起点浅谈社会与自然平等论文

一、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的交互关系

社会变革分为两种:一是政权更替,社会性质不发生变化:二是社会革命,社会性质随之变化。但,不论哪一种方式,都不曾也不可能有效地消灭贫富分化。所谓&“有效&”,是指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

贫富分化包括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两种。资源,在口语习惯中,&“钱&”是同义词。权利和资源具有极强的相关性,因此才有&“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的俗语。

政权更替的主要形式包括两种:一是被统治阶级取代统治阶级,如农民运动,这是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必然结果:二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争斗与交割,如弑君夺位,这是人性的贪婪使然。社会革命,则是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需要新的生产关系加以适应,其变革的结果一定是统治阶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能代表新兴的社会力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

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两者的关系。简单的说,就是贫富分化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诱因,而社会变革总会带来社会资源整体或局部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抑制贫富分化的加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抑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得到优化,生产力得到提高,是永恒的必然的趋势。但贫富分化并没有伴随着社会经济大蛋糕的膨胀而缓解,只是变得越发严重。其一,在每一个社会阶段,既得利益者没理由也没可能战胜贪婪的欲望,甘愿与穷人分享资源,使自己与他人再无差距而达到平等。其二,地球资源有限,人口众多欲求众多,即便将来生产力水平得到空前的提高,为了人类不确定的欲求而进行所有产品过剩的生产并最终大量浪费,也不符合资源的合理利用。其三,精神层面上,既然人是有感情诉求的,那么人的感情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稀缺资源,因为感情具有不可替代性。综上所述,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并不能阻止贫富分化的加剧,更不可能消灭不平等。

二、不平等的起因

人类进入原始社会晚期,民众由若干血缘相近的.宗族、氏族结合而成部落,共同生存。在部落中,有首领、有社会分配,这便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开端。只要涉及分配,就几乎不可能平等,分配的过程中总要融入捕猎的功劳大小、部落的成长需要等诸多考量,人们或许可以协商,但最终决定权很可能落在首领手中。而人类在进入群居生活以前,虽然个体生存能力有限,但各凭实力,是一种生存机会的平等。因此,有了权力者和社会分配的群居生活,是不平等起源的社会背景。

有人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才是不平等的起源。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学界所探讨的不平等,只是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不平等,视角还有些狭隘。现代生物学己经告诉我们,人类与地球上任何一个物种,都由共同的祖先进化而来,那么我们所理解的平等,其终极意义上也不应该仅局限于人类,而应当包括地球上的所有生灵。然而,从客观现象上看,地球上的不同物种之间,始终依循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发展过来。可见,不平等是大自然的地理差异性、物竞天择的规律和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根本上说,还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这即是不平等起源的根本原因。其二,即便是人类社会中的不平等,以不同人占有不同份额的资源为不平等的标准,也是不正确的。只有先有了权利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平等,然后才可能在有剩余产品的条件下,出现私有财产占有的不均等。也就是说,因为剩余产品的出现而产生的私有制,只是不平等的一个表现,成为了贫富分化的起点。

三、现代法治下的平等与正义

自然法中最基本最朴素的内涵,就是平等。然而,据此论证,不平等却是不可逆的,是人类文明发生发展的必然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探讨的都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与不平等。现代法治的追求早己不再是绝对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生存在社会中,都有依照个人喜好,在不严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借助社会公共资源,依靠个人努力,实现人生目标和人生价值的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然法,是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宇宙发生、发展、变化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及其各种表现。它是贯穿西方文明发展始终的一条主线,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前行的元动力和思想源泉。以自然法为基础(或者说,以自然法为框架),人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创设并不断更新着人定法。而不论如何更新,正义,永远都是法律不可能放弃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对正义的释义,应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对正义的这种理解,才能与机会的平等相衬。秉承这样的精神,也才能指导现代法律的正确厘定和实施。

篇6:权利位阶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与克制研究的作文

关于权利位阶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与克制研究的作文

一、权利位阶讨论在我国学界的兴起与演进

在我国,关于权利位阶问题在学界引起较大关注的集中讨论可以追溯至2000 年前后。在这次关于权利位阶问题的讨论中,学者的学术交锋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其二,是否存在权利位阶以及其如何形成。

(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不仅是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学、社会学的学者也对该现象有所关注。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曾从权利的相互性角度解释权利冲突,提出了泛权利冲突论。这种观念下,一个人所失去的正是另一个人所得到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被抹上了相对性的色彩,也就意味着,凡有权利行使之处,便是权利冲突之所在。这种观点不仅肯定了权利冲突的存在,更强调了权利冲突的无所不在,这种观点暗含的逻辑是权利有无限延伸的范围,个体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交集中重合碰撞,在何种权利或利益得以优先实现的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于是产生纠纷矛盾。1996 年,苏力教授发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该文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的何种权利该得到优先实现进行了论证。他对权利冲突的存在持当然的肯定态度,认为这是社会生活的必然。

其后,刘作翔研究员在2002 年发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中,指出只有合法权利才存在冲突的问题,违法行为不导致权利冲突问题。也正是在这一划定中,证明了其认同权利冲突的存在。这两位学者虽未言明权利冲突存在的原因,但在其全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其亦蕴含权利边界难以清晰界定,必然出现交织冲突的逻辑。在反对者中,郝铁川先生的观点较有代表性。其2004 年发表的《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一文,成功将问题回溯到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阶段。其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是20 世纪80 年代民法对义务本位的强调导致的权利本位的反扑。此后,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继续持续,也从法理学界延伸至宪法学中对基本权利保障范围的讨论之中,即宪法中的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之争。所谓外部理论,简而言之是将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当做两个问题来处理。首先解决权利的构成,即确定主体和保障对象(行为),权力本身(right in itself)基本权利的初步保障范围,这时候权利保障范围是宽泛和没有边界的。然后考虑权利的限制问题,通过对衡量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国家功能等现实因素进行确定,用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确定权利(基本权利的实际保障范围)。而内部理论是指,权利自始至终都有其固定范围。当确定一个权利是什么的时候,就同时确定了权利的限制是什么,二者互为表里。综上可知,学者对权利冲突是否存在的意见分歧根源于其对权利边界认识的不同。若认为权利的边界模糊不清,甚至根本没有边界,那么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体需求的多元性,权利冲突现象必然存在;若认为各权利的边界清晰,则所谓的权利冲突则理论上不复存在,因为各权利的行使范围依然在立法中得以充分规范。而对于权利边界的认识不同则需追溯到其对权利形成或是权利保障范围的形成方式之不同。

(二)是否存在权利位阶

关于权利位阶是否存在的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权利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位阶本身性质的问题上。苏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权利位阶的概念,但是在其论证说理过程中,已然暗含了不同类型的权利可以被分类被排序的逻辑前提。反对者中,刘作翔先生与郝铁川先生的观点较为突出。刘作翔研究员认为平等原则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约束力正当性的重要支撑,权利是由主体行使的,为权利进行排序形成不同位阶,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不应用权利位阶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如今看来,该观点的.可商榷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其之后也的确有学者对该观点进行了较为尖锐猛烈的回应,但时至当下,刘作翔研究员仍坚持该观点。郝铁川先生认为划定权利位阶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权利冲突包含的是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背后是价值冲突,而价值是最为多元的,是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正在经历深刻变革而无法科学反映的,因此难以达成价值的共识,所以所谓的权利位阶便无法形成。也正是因为位阶无法形成,所以应该将矛盾的化解求之于划定清晰的权利的边界。他赞同刘作翔研究员提出的所谓权利冲突是合法权利的冲突的划定,认为权利边界清晰了自然就不会存在冲突。时至今日,我们同样不难发现,该学说也有待商榷。因为所谓明确权利边界的行为本身就是在进行立法层面的权利位阶的应用。

面对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的重大变迁,利益的多元化程度加深,权利和利益边界模糊性的实际存在,新生权利类型的不断生发以及权利冲突背后价值目标的冲突日益激烈都要求法律对以上冲突作出必要的回应。权利位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型,其存在意义既在于立法层面对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冲突矛盾进行高效类型化地规制,将立法者对权利冲突作出的既有判断通过法律进行固化;又在于将该理论运用于司法之中,在有法可依但有解释空间的情况下,运用权利位阶理论进行合理解释,在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下,参考既有的权利位阶体系结合个案作出利益平衡。权利位阶理论之所以遭受质疑,与其本身的权限确有关联。根据对权利概念的通说可知,权利是被法律确定的利益、法力或意思。无论用何种解释,都意味着权利还有其下位概念。王利明教授在2014 年发表的《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一文中阐述了利益位阶的概念,利益相对单一的类型化给予了利益位阶更强的确定性。

二、权利位阶的作用方式

权利位阶的作用方式渗透于法律渊源形成及作用的各阶段与阶层,权利位阶存在的意义是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其具体的适用方式也可以从这两方面分类。

(一)立法层面的运用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冲突,立法的功能就在于理性化一次性地解决一类问题,将立法者业已形成的价值判断通过法律进行固化。权利位阶理论在立法层面的适用多体现在立法过程及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形成中。王利明教授曾提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借鉴比较法上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关系度。既是因为大多数人是公共利益的组成主要部分,又因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人越多越难行动。第四,经济秩序的关联度。第五,法律是否明确列举。笔者认为,虽然该确定方式的前两者本身基本就蕴含着某种价值判断,但这是无法避免之必然,因为人类在作出任何价值判断时必然依循某些先验的价值,无论这种先验是因为世代积累而演变成所谓颠扑不破的真理还是自然法、宗教意义上的当然和必然。该学说为我们提供了面对规范空白时处理权利冲突的方法,即考虑和已有重要价值结论的关联程度从而得出综合判断。

(二)司法层面的运用

权利位阶在司法方面的适用可以根据有无法律可依分为法律解释中的适用和个案平衡中的适用。

1.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权利位阶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有法可依且解释路径明确的情况下,将固化在立法之中的价值判断具体化到个案之中;二是在有法可依但解释路径不明确的情况下,运用权利位阶理论进行合理解释。

2.个案平衡中的适用。在个案中适用的前提是无法可依,即在实际案例中通过对个案涉及利益的类型化后参照一般意义的权利位阶规则,结合案情进行利益平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有法可依时通过权利位阶理论的运用没有得出统一的解释,但此时的没有结果也是一种结果,依然要严格遵循先检索法律的步骤。有学者指出,在此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既有权利位阶的尊重,突破利益位阶规则应当承担论证负担,法律没有规定利益位阶时,诉诸比例原则。权利位阶的具体适用方式可简化为图2。

三、权利位阶在司法个案中的运用

早在2003 年,就有学者指出大规模的立法时代将告终结,司法国家的时代必然到来。相比法律立法层面规范配置的宏大与综合,权利位阶在司法中的适用只有在个案的分析中才能厘清其运行机理。笔者通过对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 期(总第158 期)刊登的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具体阐释权利位阶理论在个案中的运用。

(一)案情简介

被告李格梅与原告李维祥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李圣云、母周桂香共同生活。当时,李圣云家庭取得了6.6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李格梅、李维祥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至1995 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圣云家庭原有6.6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李维祥家庭取得了1.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格梅家庭取得了3.3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 年2 月,李圣云将其承包的1.54 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芮国宁经营,流转协议由李格梅代签。2004 年11 月3 日和2005 年4 月4 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妇相继去世。此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1.54 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李格梅占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格梅协商,李格梅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08 亩土地中的1.54 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

(二)该案中权利位阶理论的运用

根据案情可知,该案的争议焦点较为清晰即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通过对以上法律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该案中涉及的权利冲突是国家所有权和公民继承权(如果将继承权理解为所有权的延伸,则是国家所有权和公民所有权)之间的冲突,这两种权利均属合法权利。第二,该案属于有法可依的情况。根据现行立法可知:其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土地的使用性能作为区分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可以类型化为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非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非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又可以细分为一般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 (包括耕地、草地、养殖等)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经营方式作为区分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类型化为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招拍挂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二,家庭承包是我国当下农村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招拍挂形式虽不仅限于四荒地但非四荒地实行招拍挂的在实践中适用较少。其三,我国现行有效的各层级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上基本一致,有个别抵牾之处也有可以进行合理解释的空间。其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以户为主体。虽然有学者指出应区分承包方主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物权法》已经完成了对农村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民个人的确认;且《民法通则》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含义也与承包方所谓的农户含义不同。

但目前而言,除了学者个人提出的这种解释可能性以外,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加以证明,而农户的表述在各级立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轻易得出该学者之结论。既然我国家庭承包以户为主体,则如果可以继承的话,继承的开始时间为该户全部成员均已死亡,即绝户的情况,否则应秉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我国现行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被继承的规范结果可归纳为表2。法律解释,即在该案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可继承。这与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是一致的。该案的裁判要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此时应特别注意,对于具有时代性的问题,立法的滞后性有可能导致对现行法的价值判断已不符合现实冲突解决的需求,但是此时司法者却必须保持克制,尊重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四、权利位阶在司法中运用的克制

至此,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中权利位阶在运用时常需要保持克制,这对法律的整体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一)权利位阶在司法中适用需要克制

要强调对权利位阶在司法适用中保持克制,本身就隐藏着这样一个逻辑思路:因为权利位阶在司法中的适用容易出现不受控制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危险的,所以需要克制。这种倾向是由于权利位阶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即使强调主张用权利位阶理论解决问题的学者,也多数认可,无论在立法或者司法中,并不存在确定的权利位阶。其原因在于:第一,权利位阶常常过于抽象,在解释论层面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第二,概念构造的不允许,利益并不是权利,而是权利本质构成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个体自主地位的物化。权利往往包含多重利益,单一的利益可以排列出位阶,但是包含多个利益的权利却很难排列衡量。第三,立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时期政策不同,背后是价值的多元与发展,寻求共识的难度与成本越来越大。第四,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所以权利的位阶也具有不确定性。第五,权利位阶具有个案属性,每个个案最终总需要一个结果,但是这个结果绝大程度上是个性的。这些原因既表明了权利位阶具有不确定性,也从侧面印证了法官在运用权利位阶过程中需要谨慎判断。

(二)克制的具体方式

结合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权利位阶在司法中适用的克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1.对立法目的解释的尊重。对于立法目的的解释在个案中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现行法中规则的甄别与筛选。以上案为例,在初步检索到的规则中,有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出现,甚至有些规范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被作为裁判规范的(例如律师协会出台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这些需要剔除。与此相似的还应关注规则的时间效力。在此类基础性形式上的甄别后,就应该对规则进行立法目的的解释。首先找到规则所规范的冲突权利的类型,如该案中国家所有权与继承权(个人所有权);然后理解现有规范的立法目的,如现行立法具备一定过渡性,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配套立法,现实中以户作为单位更为常见等,都是对立法目的进行合理解释的必要考虑。

2.对于法律解释中得出的结论谨慎类推。针对相同的权利冲突类型,对于现有立法中相似的价值判断结论要谨慎类推。如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就有学者指出,我国对于林地的制度设计是可以被继承的,所以对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理应类推适用这样的规则。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在现行法的规范之下,不能继承是原则,可以继承是例外。原则和例外必须谨慎辨别。

3.对于个案平衡得出的结论原则上仅适用于个案。以上两点均适用与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在无法可依之时,第一,针对既有的权利位阶,起到的是重要的参照作用,在考虑个案公平时可以被突破;第二,在个案中突破既有权利位阶,尤其是有较大共识的权利位阶时,应该持谨慎态度,必须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第三,在个案中得出的新的权利位阶仅适用于个案之中,这是其自身属性决定的,原则上不宜类推适用。

篇7:大气中微粒物(PM2.5)污染状况研究-以临沂市为例

大气中微粒物(PM2.5)污染状况研究-以临沂市为例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人类各项活动的'加剧,空气质量品质越来越低,其中由于微粒物(PM2.5)污染带来的呼吸系统疾病也在增长.在考察了临沂市人民医院2005-呼吸道疾病的基础上,对临沂市PM2.5污染状况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相应建议.

作 者:杨秀贞 李天航 YANG Xiu-zhen LI Tian-hang  作者单位:临沂师范学院,环境与旅游学院,山东,临沂,276005 刊 名: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NYI TEACHERS' UNIVERSITY 年,卷(期):2008 30(3) 分类号:X513 关键词:PM2.5   空气污染   污染危害  

篇8:韩国语汉字词的母语迁移与教学对策-以《韩国语》中的双音节汉字词为中心

韩国语汉字词的母语迁移与教学对策-以《韩国语》中的双音节汉字词为中心

本文在对<韩国语>一至四册中的双音节汉字词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根据迁移理论,结合偏误实例,分析了中国学生在对每类汉字词的习得过程中产生的母语迁移,即,同形同义词一一正迁移,同形异义词(完全异义)一负迁移,汉韩异形词(完全异形AB-XY)一零迁移.同形异义词(部分异义)、汉韩异形词(部分异形)和汉韩异形词(反序词)一正迁移+负迁移.最后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教学对策.

作 者:齐晓峰 Qi Xiaofeng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北京,100083 刊 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年,卷(期):2008 30(2) 分类号:H219 关键词:汉字词   迁移   教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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