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

时间:2022-12-10 05:08:24 作者:陨石拿铜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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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推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

原定于205月24、25日举行的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故推迟。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2:[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日前从全国会计考办获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0、21日举行。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负责人提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0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0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20度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10月中下旬开始。会计

篇3: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现就上海市20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会计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4年;

4、大专毕业,累计财务会计工作以上或大专毕业后,财务会计工作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1、报名时间:2005年5月23日-------5月3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 2230号1415室,电话:64386502)

2. 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九江路40号2楼208室,电话:63217111)。

2、考试时间: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3、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三、其他事项

1、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时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递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2、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预订考试辅导用书款等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有关培训事宜在报名点另行通知。

3、建立诚信制度,考试报名时提供材料实行承诺制(所有证件提供复印件),对考试合格人员,实行验证领取(所有证件提供原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篇4:青岛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22日举行,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与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中级资格考试以 2 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衔接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 2005 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时,应注意实务科目的衔接:

1 、在 2004 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 、2004 年度均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报名时须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 、参加 2005 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 2006 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 、2005 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报考。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在2005年5月21、22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1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1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2日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三、报名条件

仍按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篇5:[广州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穗协作〔2003〕号

各驻穗单位、代管企业、本办直属单位: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会〔2003〕2005号)要求,现将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

20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种: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以2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科目,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小组办公室核发成绩通知单。

二、考试时间

200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于2004年5月29日、30日进行。

三、报考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上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各级别相应的条件:

1、初级级别: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级别: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专业工龄资格年限,计算到12月底止。

篇6: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可相加计算。即以参加工作之前最后一个正规学历毕业年限为准,时间算至2012月31日;对先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时,须将参加工作之前的最后一个正规学历及后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一并带来。

六、考试报名事项

1、购买表格时间:2003年11月20日、21日(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购买表格者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报名时间:2003年11月24日、25日报初级,2003年11月26日、27日、28日,12月1日、2日报中级(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

篇7:石狮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5月29日、30日举行。现将我市报名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时间:

11月25日~30日(上午8:30~11:00,下午3:00~5:00;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2、报名地点:石狮市财政局国资企财股(市公务大厦1218室)

3、报名条件:

(1)按属地原则报名,即在石狮市工作的报考人员(或户籍在石狮市的待业人员)

(2)领取《报名表格》时,须携带《会计证》、《高中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具体报考条件简章备索。

石狮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19日

篇8:[]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通知

――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1日至22日举行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会考[2004]17号)规定,现就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考生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考试科目的衔接:

(1)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也可以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20度有效。

三、报名时间:

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

四、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盖章的报名登记表、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2、凡2004年在本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原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3、凡2004年在外省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原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五、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以上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事项:

1、关于考试用书:全国会计考办将重新修订考试大纲,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使用2004年度的考试大纲。

2、本次报名继续试行承诺制度。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执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

4、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考试用书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

5、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可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学校(查询时间:2004年10月中旬)。

6、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

七、各财政局报名地点及电话:

区 县

报 名 地 址

单 位

电话

杨浦区

本溪路118号

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35010723

闸北区

天目中路383号8楼

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

63540394

虹口区

飞虹路360弄9-10号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25658819

普陀区

曹杨路805号

普陀区业余大学

62549854

长宁区

定西路1118号2楼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浦东分院

32110205

静安区

康定路314号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62539133

黄浦区

天津路158号2楼

黄浦区商业人才培训中心

63529744

卢湾区

建国西路154号

卢湾区业余大学

64315076

徐汇区

裕德路45弄2号

徐汇商业学校

54242972

宝山区

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

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66785177

嘉定区

仓场路3333号

嘉定区财政局

69985327

闵行区

沪闵路6358号

闵行区财政局三号楼3楼

34120853

浦东新区

巨野路219号

浦东新区党校

68545823-0

崇明县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崇明县财政大楼

69613740

南汇区

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南大门)

南汇区财政局

58020839

奉贤区

南桥镇江海路344号

奉贤区财政局

57180677

金山区

①朱径镇人民路39号

金山区财政局

57321647*1109

②金山卫镇学府路481号

金卫中学

57261570

青浦区

五厍浜路209号

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

59734849

松江区

谷阳北路321号

松江区财政局

57810007

梅山地区

梅山有限公司人事部

南新中华门外新建

86364115

篇9:[合肥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合肥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考[2005]5号)文件精神,现将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肥考区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自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止(星期日休息)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二、报名地点

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五河路241号,联系电话5623962)

三、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四、其他报名事项详见报名点及报名材料。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会计

篇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考试;在参加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

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

由于自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2003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会计

篇1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文件(9月8日印发)

篇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二)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报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务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0>6号文件(2000年9月8日印发)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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