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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定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 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 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
篇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考试;在参加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
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
由于自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2003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会计
篇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文件(9月8日印发)
篇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二)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报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务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0>6号文件(209月8日印发)
会计
篇5:[厦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说明
1、报名信息校对时间:考生请于1月21日至25日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在“报名信息校对”栏目里选择“您报名的考试”里的“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在“输入您的身份证号”栏里输入您的身份证号后,这时将会显示您的报考信息,请认真校对,若有误请携带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更正申请<更正申请格式请见本中心网站的“最新紧急通知” 栏目下>(请用a4纸)在2005年1月28日前到我中心进行更正,逾期没有提出更正的,则视为您报考的信息是正确的。若有误,责任由考生自负。
2、准考证领取时间:2005年5月18、19日凭身份证原件和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查询方法:a.拨打9622297799输入身份证号查询,b.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到我中心领取。
篇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单位:
组织报名单位
报名点所在
单位名称
地 点
联系电话
备注
东城区
财政局
北京市财经学校(本址)
鼓楼东大街宝钞胡同21号
64056935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北京市财贸职业学院
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
65231246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北京市商业学校
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
64062718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东城区财政局
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64号
只限办理本区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西城区
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京诚会计培训学校
西城区西四北大红罗厂25号(西四中学内)
66116860
66169359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北京中财社教育培训中心
西城区真武庙二条九号(中国广播电视音像资料馆)
88119132
88110538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北京市财政教育培训中心
西城区西内玉芙胡同11号
62271847
62271859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崇文区
财政局
崇文区财政局会计科
崇文门新世界二期楼后
前门中学分校内
67028008
67151040(语音)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宣武区
财政局
北京市物资贸易职工学院
宣武门外储库营胡同19号
63015204
83160248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北京市宣武区现代经贸培训学校
宣武区枣林斜街55号(广安中学内)
83537075
83537006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朝阳区
财政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和平街北口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计算中心楼)
64492030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北京市纺织党校
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7号
85964907
85965912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东直门外左家庄北里2号
64671813
64608234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海淀区
财政局
中华会计函校海淀分校
知春东里15号楼
82117101
82132884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财政部科研所培训中心
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新知大厦)
88191428
88191486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网上报名
网址:WWW.BJHDCZ.GOV.CN
丰台区
财政局
丰台区财政局会计科
西四环南路58号
(丰台体育中心东门斜对面)
63835566-105
63812919(语音)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石景山区
财政局
石景山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八角东路89号
88925391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门头沟区
财政局
中华会计函校门头沟分校
新桥大街51号
69844198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房山区
财政局
中华会计函校房山分校
良乡西路14号
69385969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通州区
财政局
通州区财政教育培训中心
通州区运河大街玉桥西路甲53号(检察院南侧)
81514001
81516902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昌平区
财政局
昌平财政局会计科
昌平东环路
69746311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平谷区
财政局
平谷区财政局
府前西街18号
69961606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顺义区
财政局
顺义区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新顺南大街17号(顺义区财政局主楼南侧)
69461955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大兴区
财政局
中华会计函校大兴分校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里甲1号
69246760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怀柔区
财政局
中华会计函校怀柔分校
青春路22号(县委西侧)
69650029
69643730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延庆县
财政局
延庆县财政局
延庆新城街8号
69102469
69143147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密云县
财政局
密云县财政局会计科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长城环岛路北(财政局院内)
69043782
69048433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亦庄
财政局
亦庄财政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一层二号服务大厅)
67886735
同时办理本报名点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燕山
财政局
燕山财政局会计科
房山区燕房路50号
69346179
只限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注:北京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咨询电话:88549660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单位
组织报
名单位
报名点所在单位
地 点
联系电话
东城区
人事局
北京市财贸职业学院
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
65231246 65231174
北京教育学院实验培训中心
(原实验大学)
东城区鼓楼外大街56号
84137389 84128686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分院)
东城区朝内北小街甲113号
64042491
北京市建工培训中心
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64165149
西城区
人事局
西城经济科学大学
西直门内大街南草场街63号
66560173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西区)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
(大成大厦后面)
66036567 66055268
西直门内玉芙胡同11号
62271859
崇文区
人事局
崇文区职工大学
崇文区板厂南里5号
67134065 67121979
宣武区
人事局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
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
63520854
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东区)
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79号
83533568
朝阳区
人事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朝阳区人才市场朝阳区呼家楼新苑甲1号
65303091--416 65976366
朝阳社区学院
北京市计划劳动
管理干部学院
和平街北口惠新东街5号
64918613 64941628
海淀区
人事局
中央财经大学
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62288611
海淀区职工大学
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71号
62347020
联大应用文理学院
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
62004510
北京科技大学
海淀区学院路30号
62332876
62334923-201、202、203
首都联合职工大学航天二分校
海淀区永定路52号院113楼
68386043
海淀区考试中心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
海淀科技大厦6层
68945051
丰台区
人事局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丰台区万源路西里26栋
68381456 68384647
丰台区人才交流中心
丰台区东安街三条6号
63830805 63813957
石景山区
人事局
石景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68871056 68863630
门头沟区
人事局
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4层401室
69844345 69824394
房山区
人事局
房山区人才市场
房山区良乡西路14号
69365740 69365742
大兴区
人事局
大兴区人事局专技科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38号
(大兴区农委一楼)
69239193
昌平区
人事局
昌平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昌平区鼓楼东街62号
80101318 80101328
顺义区
人事局
顺义区人事考试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
顺义人才市场一层服务大厅
69469584
通州区
人事局
北京东部人才市场
通州区车站路16号
69520001―318、315
怀柔区
人事局
怀柔区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怀柔区青春路24号(区审计局二楼)
69624663
平谷区
人事局
平谷区人事考试中心
平谷区建设西街7号(平谷区党校四层)
69970247
延庆县
人事局
延庆县人事局科干科
延庆县西街2号
69102756
密云县
人事局
密云县人事局专技科
密云县鼓楼西大街24号
69041577
注:北京市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1605700(声讯咨询电话)。
会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用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