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攻略

时间:2022-12-15 04:50:36 作者:云计划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云计划”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法律硕士考研攻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法律硕士考研攻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法律硕士考研攻略

法律专硕考研是大家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其来龙去脉究竟如何,很多人可能还依然是云里雾里的。希望童鞋们的考研复习备考能到达一个新的高度。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硕士考研攻略,希望能帮到各位。

考研流程

时间

1、备考时间

一般考研的,几乎都是考完司考,才开始准备,考上以后问身边的同学,很多人也是这样的,其中还有很多非法本的,所以考完司考再准备完全来得及。

我自己是过完国庆才决定考研, 才开始查学校、买教材,身边考上的研究生同学很多也这样,我自己的基础,法学可能好一些,但英语基础不是很好,复习期间大概每天9点至晚9点,中午午觉,时间很充分,如果你英语基础好一些,时间方面更没问题,但你还是要有一个考试的意识,不要想着学些,拿着书看几遍那种,时间就肯定不够了,最好直接看看考什么,直接开始背、做题等。

2、报名、考试时间

(1)正式报名为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至22:00

(2)11月7日—11日为现场确认时间,考生须提前了解报名点现场确认的要求,一旦发现填报有误,须在10月31日网上报名结束之前予以更正。

(3)今年考试时间

20__年12月24日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20__年12月24日14:00-17:00外国语

20__年12月25日8:30-11:30 专业课一

20__年12月25日14:00-17:00 专业课二

报名

报名以后需要现场确认,是在考试地确认不是去报考学校,例如我在重庆,我要考北大,我在网上报名,然后去重庆一个点现场确认,然后在重庆考试,做北大的卷子。只是初试过了才去北京的北大复试。之前一直都是在重庆。

初试内容

法学等人文社科考:英语政治(各100分)+2门专业课(各150分),总分500。法硕的专业课是全国统考,一样的题目,学硕是学校自己出的两门专业课。不考数学。

英语很难,但不考听力,几乎只需要准备阅读和作文(阅读40分、作文30分,新题型10分,完形填空10分,翻译10分),一般50分就过线,所以作文阅读有了,其他蒙一些,得点基础分就足够了,主要弄阅读,作文是有技巧和套路的,也有模板,但最好自己写的模板,不要用机构的,具体后面教方法。

复试

复试需要到各自考的学校去,每个学校复试自己组织,自己给分,自己刷人,有些学校只面试,有些学校要笔试+面试。一般好的地方比较公平,但肯定会照顾自己学校的本科生,人之常情。

复试问题暂时不用考虑,考过以后在教准备的技巧。

调剂

调剂,就是你没考上你要考的学校(包括初试没过的和复试没过的),别的学校没招满,你又过了国家线,就可以调剂去那个缺人的学校。只要初试过了国家线就可以调剂,国家线相当于全国最低分数线,没有哪个学校划线可以划的比这个低,(注意,没到那个学校的复试线也可以调剂,过了国家线即可)。

到时候会有个系统,随时关注信息更新,调剂过去需要再次复试,但也是学校自己组织考试,大部分只面试。调剂是可以多次调的。

985学校是自主划线,分数线比国家线早,就是国家线还没出,它们就已经可以自己进行复试了,所以考985的调剂有优势,虽然你复试被刷了,但等到国家线一出立刻可以开始调剂,别的学校国家线出了,还要出自己的复试线,组织复试,然后你那会被刷了再去调剂,选择的范围就小。

接受调剂是学校自己的安排,例如西政不接受外校的调剂,有些学校调剂要求又是要求报考学校是211,或者是有法学博士点的学校之类的。具体到时候看系统。

考学硕,没考上可以调剂到法硕,考法硕不能调剂到学硕!

院校推荐

▶京津地区

1、北京大学

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专业实力强;老一辈专家及新一代翘楚众多;17个培养方向、双导师制(与法律实务部联合培养)、第二年分专业方向;奖、助学金较多。

劣势: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3年,为众院校之首;录取分数高,竞争大。

2、中国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专业实力毋庸置疑;师资投放多;校友多,资源广;学费不高,性价比高;法硕和本科生安排在一个校区,可以充分利用师生资源。

劣势:竞争难度大;法硕学院在昌平区,距离市区较远。

3、中国人民大学

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专业实力强,就业有保障;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拥有11个培养方向。

劣势:有知名学者出走的情况,学术水平稍有影响;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仅次北大,为60000元/3年;地处北京地区,竞争压力大。

▶华北地区

6、吉林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东北地区最优秀的法律院校,专业实力强;学习氛围浓厚;设有奖学金、“三助”岗位(助研、助教和助管);重视法律硕士。

劣势:区位优势不明显,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

▶西北西南地区

7、西南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专业实力强;就业地区广,一般在华南和西南地区,此外,整个广东政法系统80%以上是西南政法的天下;地处B区,录取名额较多,报考难度相对降低。

劣势:住宿条件差,投放资源相对较少;地处中部地区,区位优势不明显。

8、西北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较小

优势:老牌政法类院校,西北最好的法律院校,专业实力强;在西部法学界以及司法界(法院检察院律所企业等)有广泛的人脉;社会认可度高;报考难度小。

劣势:没什么区位优势,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面临东部就业信息不畅、东部就业成本高等问题);非211、985;上升缓慢。

▶华中地区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一般

优势:老牌法律院校,中南和华南地区法学输送较多者;就业前景乐观,特别是金融和经济方向的法律工作者;学费较少,奖助学金较多,另设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司法考试通过率高。

劣势:区位优势不明显,对工作地点有一定限制。

▶长三角地区

10、复旦大学:

考研难度:极大

优势:学校名气大、就业有保障;区位优势明显;师资投放力度充足。

劣势:报考竞争激烈,考试难度大;专业实力不靠前。

11、华东政法大学:

考研难度:适宜

优势:专业实力强;住宿条件好;投放资源多、重视法硕教育;在华东地区的政法系统上有大批的华政资源;区位优势明显。

劣势:复试中重视英语,加大了考试难度;非985、211,不利于毕业落户。

▶华东华南地区

12、中山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院校法律资源书籍丰富;采取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及法学院联合培养,整合三方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优势。

劣势:初试中英语分数要求一般较高(有所下降);专业实力在政法类院校实力之下。

13、厦门大学:

考研难度:较大

优势:学习氛围相当好,在南方的名气也很好;相对重视法硕教育,教学水平不错。

劣势:不如北京上海的地理优势大。

篇2:法律硕士考研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考研试题答案

一、简答题

(每小题 8 分,共 56 分)

1. 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

【参考答案】

答: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以权威法律文本明确表现的渊源。在我国,根据国家立法体制,享有法律创制权的机构多样化,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1分)

一、宪法

宪法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法,在制定法体系中占据根本的地位。从内容上讲,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讲,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从法律效力上讲,宪法在各种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只要与宪法相冲突,均属无效。(1分)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律,其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所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决定也是法律。(1分)

三、法规作为法律渊源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军事法规和司法法规,它们的制定主体不同,其效力位阶也各有不同。(3分)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修改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多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则”“决定”“命令”等文件表现出来。其效力位阶低于宪法和法律。

(二)地方法规

根据立法权的来源、权限大小和内容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是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及于武装力量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根据立法权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主性军事法规和授权性军事法规。

(四)司法法规

司法法规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获授权事项(通常是有关法院内部管理、运作方面的内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章

这里所说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军事规章。(1分)

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作为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1分)

【答题思路】纯背诵考点,也属于传统重点部分。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10-P11

2.《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答:《大清新刑律》以“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为指导思想,共53章,411条,并附《暂行章程》5条。与封建旧律相比较,具有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其主要特点是:

(1)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篇章结构上完全以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典为模本,分总则与分则两编,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程,由此一改中国几千年的法典结构形式。(2分)

(2)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2分)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罪刑法定原则,删除比附,正当防卫原则,死刑惟一原则、轻刑原则,缓刑制度、假释制度;既遂与未遂、惯犯与偶犯、紧急避险、时效等概念。(2分)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2分)

《暂行章程》五条反应了浓厚的封建性。《暂行章程》否定了《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一是否定了死刑惟一原则,如第一条仍可用斩刑,二是否定了正当防卫原则,如第五条。三是否定了轻刑原则,如第一、二、三条的加重处刑。四是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如第四条增加了《新刑律》中所没有的罪名。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没有什么难度,法制史一向不难,希望大家加强背诵。

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51页

3.简述国家权力配置遵循的宪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原则(2分)

这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配管国家权力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西方宪法都遵循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其中美国宪法是贯彻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典型。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进步的因素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一般地否定这个原则。社会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只是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照抄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力配置方面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权力分立原则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2分)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直接规范我国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的最主要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调整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过,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方面,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种修正型,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出现则在我国横向和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两方面都构成对基本模式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3)单一主义原则与联邦主义原则(4分)

单一主义原则。

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纵向分配的宪法原则,单一主义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一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可以享有和行使广泛的权力,包括自治权,但所有的权力都只能由中央通过宪法、法律授予,地方没有在本源上属于自己的权力。单一主义原则主张,全国只能有一部统一的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地方国家机关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和接受中央的监督,公民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能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邦主义原则。

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各成员单位让予的。所以,联邦主义原则通常允许联邦和联邦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分享包括主权性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在记忆的过程之中可以尝试对比记忆,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87-88。

4.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以及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答: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2分)

1.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2分)

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将转化型抢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附带前提是使用暴力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与此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目的条件: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2分)

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临时改变作案方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以便当场劫取财物的,则直接构成 263条的抢劫罪。

3.手段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分)

如果在其他场所行凶拘捕,与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具有连续性的,则不算当场。如果后续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则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抢劫罪为历年考试的重点,需要重点记忆,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296

5.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或意义。

【参考答案】

答: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系私的行为,故政府机关的行为(如税务机关的课税通知、法院的裁判),或虽为私人的行为,但系以发生一定公法上效果为目的时(如投票选举公职人员),皆非此所谓“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发出,指表意人已做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明确地表示于外的行为。(2分)

发出的功能包括:(3分)

①表意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应就意思表示发出时认定。

②意思表示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意思表示不因此失效。

③意思表示有无错误,因以发出的时间点为准据

④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出为要件,对未经发出的意思表示不得为承诺。

意思表示发出的意义要根据其有无相对人不同而有所区别:(3分)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过程,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口头意思表示的发出须对受领者为之,使其客观上了解,否则不成立发出书面(电报传真等)为表示工具时,发出的时间点为使意思表示进入可以预期到达受领者的过程之时。

【答题思路解析】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意思表示一直是民商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37页。另外需要注意回答题目需要要点清晰,条理明确,以方便老师批改。

6.刑事诉讼回避的适用情形

【参考答案】

答:回避制度,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分)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基于一个公民在一个诉讼案件程序中只能扮演一个诉讼角色的原理,上述人员均应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

这种“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不宜列举的情况。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2分)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纯记忆性题目,没有多大难度,刑诉法每年考察的知识都是比较基础的,所以要求大家注重背诵!本题只要答出四点就可以得满分,为保险起见,将回避制度进行解释比较好。该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165页。

7.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进行公共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地区垄断:也被称为阻碍地区间商品流通行为,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从而达到人为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2分)

(2)部门垄断: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力资源,如行政许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资审批等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2分)

(3)行政性强制交易:指行政垄断的主体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限定他人与其指定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或者使得这些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中与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处于更加优越的特权地位,而这种指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分)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授权的公共组织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营实体签订控制价格、划分市场范围、限制其他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或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者政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经济实体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2分)

【答题思路解析】

首先简要解释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否则即使要点答全了,还是会适当扣一点分数,然后直接直切题目要点,即几种表现形式,注意分点分段答题。一般像这种题目都是看点给分,比如该题有四点,一点2分,注意不要仅把几种表现形式打出来,要对其稍加解释,一般控制在2-3行即可。该题涉及的知识点详见《苏畔法研法学综合笔记》P108-109页。

二、辨析题

(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 辨析英国信托制与受益制。

【参考答案】

答: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关系中,土地所有人(即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1分)

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1分)

1.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

(1)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2分)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2分)

(3)信托制的受托人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2分)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2分)

【答题思路解析】

英国法的知识点虽然很少在法综中考察过,但是今年却进行了辨析考察,提醒我们复习一定要全面,早下手为强!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64

2. 公民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异同。

【参考答案】

答: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并要求处理和制裁的权利。(2分)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并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2分)

控告权与检举权都是针对违法失职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行使控告权的主体主要是受到违法失职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检举权的主体一般是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3分)

2.控告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而检举权的行使一般是公民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出于正义、愤怒的原因,而要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3分)

【答案解析】

该题知识点比较常规,就是对公民各项宪法上的权力进行考察,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95页。这两种权利在宪法上并列规定,容易考察,这也提醒同学们复习考研的过程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知识点要进行比较、检讨,这一类知识点往往有出题的可能性。

3. 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乙之主张,是行使权利障碍之抗辩权,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或:甲和乙签订某合同,乙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张合同无效,有人人为乙是在主张抗辩权的行使,请辨析上述观点。涉及考点抗辩和抗辩权)。

【参考答案】

答:(此题目因大家回忆而有所偏颇,如乙主张权利障碍的抗辩,则正确;如主张抗辩权,则主张不正确。)(观点2分)

权利障碍之抗辩:是指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如本题当中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形。这种抗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提出,法院也应当审查事实,为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判决。(2分)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2分)

抗辩权的类型(2分)

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

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抗辩权,其效力是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是否主张,有其自由。当事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只有在当事人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才有审究的义务。(2分)

【答题思路解析】

民法法综题每年考察的都比较难,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细致全面,并且要注重理解!不能死记硬背民法!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322-P323

4.马某与前妻张某育有二女,张某死后,马某与赵某结婚。后马某去世。马某的两个孩子与继母赵某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据了解,马某生前在上海闵行区、静安区、长宁区拥有数套房产,三个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马某的两个孩子经过与律师的商讨,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结合案例辨析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区别。

【参考答案】

答: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1分)

选择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发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由于案件主体或客体的牵连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1分)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分)

首先,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辖的,从当事人角度则是选择管辖。马某生前在上海闵行区、静安区、长宁区拥有数套房产,三个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这是共同管辖的情形,同时,在此情形之下,马某两个孩子有权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此乃选择管辖。(2分)

其次,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某个案件由数个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就不存在该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如果不是因为马某有多处不动产遗产,可以由多处不动产所在地共同管辖,则就不存在马某女儿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的问题。(2分)

再次,选择管辖使管辖权最终确定。虽然法律规定对某个案件,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该案的管辖就不能最终确定。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情况导致的管辖权冲突,贯彻管辖权行使唯一确定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采用了先立案原则,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该案中,马某的女儿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则静安区法院最终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2分)

【答题解析】

该题在历年真题中不曾进行考察过,考察内容比较理论化,得分率应该不高,很多人分不清楚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辨析题答题过程中对不同的概念进行解释是首要的,并且是采分点,希望考生注意!该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130页。

三、案例分析

(第1题13分,第2题11分,共24分)

1.三个人多次密谋,绑架了富翁之子谢某,又绑架了一路过女青年,三人先以刀威胁逼迫谢某****了女青年并拍照录像,后以此威胁勒索谢某。随后三人以死威逼谢某杀害女青年,谢某为活命不得已用绳子勒死女青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评价谢某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⑴谢某受胁迫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参与犯罪是不完全自愿的,是在威逼和强迫下,由于意志较弱的过错而参加了犯罪活动。但是夏某虽然处于被胁迫状态,但他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仍然具有是否参加犯罪活动的选择余地,所以他在本案中属于胁从犯。”(5分)

⑵但谢某的****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对女青年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5分)

⑶谢某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分)

【答案解析】

法综案例第一题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

2. 甲向乙发出要约,愿意以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变形金刚,并规定承诺期限至11月15日截止,后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投入了甲的邮箱,凌晨一点多乙收到亲戚的信息称愿意将变形金刚赠送给乙,乙随即于凌晨1点20分向甲发送信息称自己的承诺无效。期间甲外出不在家,登山过程中手机信号不好也无法查看短信。后在11月23号回家后9点检查邮箱看到了乙投入的书面承诺,又在9点30分,查看了乙发出的有关于承诺无效的信息。

(1)乙的承诺何时到达

(2)乙发短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3)甲乙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或:甲发书面文件给乙,愿意以500元出售变形金刚模型,要求11.15日前回复,乙因工作忙碌来不及回复于11.15晚23点将书面承诺投递到甲家门邮箱里。回去后收到了好友丙赠送的变形金刚模型,便于凌晨1:20发短信给甲撤回已经发出的承诺。甲外出登山未携带手机,于11.17上午9点回家检视邮箱时看到乙的书面承诺,又于9:30开机看到乙的短信。

乙的承诺何时到达及理由。

乙的短信性质,是否有效,理由。

合同是否生效,理由。)

【参考答案】

答:(1)乙的承诺何时到达

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投入了甲的邮箱,(无论是电子邮箱抑或是甲家门口的邮箱)此时为承诺生效。(1分)

意思表示的生效在非对话的有相对人的情况下,遵循到达原则,即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构成要件包括:a)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b)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1分)

因此,在本案中,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投出的邮件即时到达甲的邮箱,即使得乙的承诺已经进入了甲的控制范围并且也处于甲能够可以了解的状态,因此乙的承诺已经生效。(1分)

(2)乙发短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乙于凌晨1点20分向甲发送信息的行为是承诺的撤回,无效。(1分)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2分)

在本案中,如题(1)所述,乙的承诺已经生效,而承诺的撤回必须要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才可以,因此,乙的承诺撤回无效,原承诺生效。(1分)

(3)甲乙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甲乙之间的合同生效。(1分)

经要约、承诺,合同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合同宣告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除附条件、附期限等情况外,承诺生效时为合同成立之时。(2分)

在本案当中,甲发出要约,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后虽然乙欲图撤回承诺,但是由于承诺已经发出,撤回无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1分)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承诺的生效时间,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37页。并且也考察了承诺的撤回、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等知识点,较为简单。只要保证回答要点清晰、能够密切扣题即可。

四、论述题

(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

1. 试论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

【参考答案】

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只有明确了谁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这一问题,商品生产才能有足够的动力,商品交换才能有合法的起点。否则,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2分)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经济主体若不加限制,则必然会产生经济主体的无限多样性,不合格经济主体将会大量出现,这必将危及交易安全,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2分)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社会,各类经济主体被赋予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但这种自由绝不能危及基本秩序,法律在这里是通过调控经济生活来维护秩序的。(2分)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劳动是经济运行的起点,为了经济正常运行必须要确保劳动者能够维持正常的生存和发展。(2分)

【答案解析】

基本知识点在八分左右,其余分数就是个人的论述,是否冲分,逻辑是否严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条理‘文采如何等等!’我们苏畔做的的历年和模拟题一直强调论述题答题方法,有兴趣同学可以自行去查找。真题这道题答题较为常规,也是书上内容,没有超出教材内容。详情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5页。

2.快的、滴滴、优步的并购成为我国网约车市场的重要并购案,有人认为这是经营者集中。结合我国竞争法,试论述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

【参考答案】

答:经营者集中在各国法律中也被称为企业合并或联合、兼并、收购等。它不仅包括会计法与公司法关于资产转移型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的的所有行为,即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都是包括在内的。

现行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是以下三种类型。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3分)

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定如下:

(一)事先申报制度(3分)

事先申报制度,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中事项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

1.申报义务的来源。我国《反垄断法》对大型的重要集中事项作出了必须申报的规定:(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义务的豁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二)调查与审查制度(3分)

审查程序包括集中审批机关对必要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表达意愿的听证以及进行初步或者进一步审查等阶段。

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规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在听证制度之外,还设立了“商谈制度”,经营者启动集中反垄断审查时从申报开始的,申报前商谈或联系能够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拟申报集中的事先了解,确保申报格式和内容从一开始即满足法律的完整性要求,并有助于双方初步确认集中的关键性议题和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为即将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做准备。

(三)审批与救济制度(3分)

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审批的结果分为三种:禁止、不予禁止、附条件不予禁止。

【答案解析】

本题是法综经济法考题结合时事出题的一个典型。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南车北车的合并、58和赶集的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的合并等等均牵涉到反垄断审查,从这个方面出题并不出乎意料,而答题也比较规范,详情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108页。基本知识点在12分左右,其余分数就是个人的论述,是否冲分,逻辑是否严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条理‘文采如何等等!’我们苏畔做的的历年和模拟题一直强调论述题答题方法,有兴趣同学可以自行去查找。

篇3:考研专业:法律硕士专业

2015考研专业:法律硕士专业

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对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生源,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全日制攻读

非法学:

基本条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基本条件二: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法学:

基本条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基本条件二: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非全日制攻读

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篇4:法律硕士考研十二月复习计划

十二月份是考研的冲刺阶段,帮帮建议法硕考研的同学们可以参考以下复习计划:

1、复习教材:考试分析、考试指南(刑法分则部分)、真题。

2、目标:每天看笔记,这样在冲刺阶段还能把书再看上两遍。这个要求如果是在基础阶段甚至是强化阶段都是一个很苛刻和难以高质量完成的要求,但是随着同学们复习的深入和对教材的熟练程度的加深,在冲刺阶段每天看40页的书是不成问题的,另外,要将历年真题再做上一遍,做完的话可以辅之以模拟试题。

3、复习计划

12月1日-12月15日:

看第一遍笔记。将教材分为两部分,即基础课和综合课,每天上午利用2小时的时间看刑法和民法;下午利用2小时的时间看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和考试时间相吻合的“思维生物钟”,有利于考生在考场上有一个思维状态和考试感觉。这一阶段的看书,可以略去一些比较简单的或者你已经非常熟练的知识点,而重点看一些你还掌握的不是十分牢固的知识点,并且在看的时候仍然要有建立知识体系的意识。另外,关于综合课的三门,要在看书的同时做到基本精准的记忆。

做第二遍20XX年-20XX年的真题。在这一阶段,第二遍做真题可以压缩一下时间,对于非常熟练的题目可以略过,但是对于理解不深的题目在这一遍要进行最后的重点研究,记熟学懂。

时间比较宽裕的同学,可以辅之以模拟习题来做。

12月16日-考前:

第二遍笔记,要求同上。

做第二遍20XX年-20XX年的真题。

4、注意事项

这一阶段,考生应当将做题的精力更多的集中在主观题上,简答和法条类的题目要重点记忆。

[法律硕士考研十二月复习计划分享]

篇5:考研法律硕士院校排名

2012年考研法律硕士院校最新排名

1北京大学(A++) 2 人民大学(A++)

3 中国政法大学(A++)

4 西南政法大学(A++)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A+)

6 清华大学(A+)

7 华东政法大学(A+)

8 对外经贸大学(A)

9 湘潭大学(A)

10 山东大学(A)

11 吉林大学(A)

12 湖南师范大学(A)

13 四川大学(A)

14 浙江大学(B+)

16 中山大学(B+)

17 复旦大学(B) )

18 厦门大学(B)

19 南京大学(B)

20 西北政法大学(B)

2011年法硕院校总分排行榜

北京大学 50 50 90 360

华东政法 49 49 80 349

中国政法 60 50 90 345

西南政法 43 43 65 341

人民大学 50 50 90 340

清华大学 50 50 90 340

南京大学 55 55 90 335

复旦大学 50 50 90 335

对外经贸 46 46 69 335

厦门大学 50 50 80 330

上海财大 50 50 90 325

华南理工 55 45 80 315

东南大学 45 45 80 315

浙江大学 60 50 80 310

重庆大学 45 45 80 310

中南大学 45 45 70 310

中国科大 44 44 85 310

北京师大 50 42 90 310

湖南大学 42 42 80 310

武汉大学 50 40 90 310

华中科大 40 40 80 310

北航大学 40 40 80 310

同济大学 45 45 90 308

西北政法 43 43 65 305

安徽大学 43 43 65 305

西南财经 43 43 65 305

黑龙江大 43 43 65 305

山西大学 43 43 65 305

辽宁大学 43 43 65 305

西安交大 45 45 75 300

山东大学 53 53 80 295

云南大学 40 40 60 295

四川大学 45 45 68 290

兰州大学 35 35 60 270

其它的学校基本上走国家线国家线:A区 315 B区 305 C区 295中山大学 60 60 90 320(这个学校历年英语都不低)又是状元吉林大学 48 48 85 320南开大学 50 47 90 320中南政法 46 46 69 315湘潭大学 46 46 69 315华中师范 46 46 69 315郑州大学 46 46 69 315苏州大学 320

2011年全国各高校法律硕士专业排行榜

第一名:北京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第二年开始分导师培养、双导师制度、拥有接近10 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和培养的典范,虽然学费较贵,但各项因素考虑是非常值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接近30%的全公费、学术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强、对法研教育也相对重视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教育、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以学术情况有所下降,但不损法学强校牌子,复试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且基本上能进入国家机关)。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西南政法大学之下,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和资源的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而且地点处于上海,发展非常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考.研教育网编辑整理)

第五名:清华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中国名校,复试非常难,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有学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中国政法之下,每年吸纳约200-300名法律硕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般学费奖学金,虽然近年西政有下滑的现象,但学术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流失导致学术下降,但近年重新调整后有所提升,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处B区资助录取,在众多名牌法律院校中性价比相对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中国名校,华南地区输送者,中大法学水平比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但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非常好,是目前全中国独创的JM/MBA/MPA联合培养,JM会学习很多管理层面上的知识,对于在华南地区,中山大学名气非常高,地处华南地区广州,就业非常乐观)。

第九名:复旦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中国名校,输送情况不明但据闻在上海仅此华东政法大学,近年有超越华东政法大学的优势,但法学实力比不上同在上海的华东政法,但牌子非常好,国内外都非常有名,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第二年之后开始有方向,非常有潜质的文科高校)。

第十名:并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结合学校自身能力和校友资源,对法律硕士有复合型的培养计划,特比适合毕业后从事经济贸易方向的法律工作学生)。

第十名:并列,厦门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在南方名气非常好,法学教育水平相当不错,仅此几名传统法律院校,学习氛围相当好,对学生毕业情况非常重视,大部分厦大毕业生到公检法机关、银行、知名企业等)

第十名:并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中南和华南地区居多,自从合并后法学教育一度下滑,但近年来有了上升的趋势,法学实力要比中大之类要好,但对法律硕士教育方向资料非常少,所以很难把握具体实际情况,但近期获得民商法全国重点学科,以及知识产权成为研究基地,法学有所恢复,但综合就业、学校知名度、培养情况比不上中大和复旦,但合并后得到更多的校友,就业也相对乐观,特比是金融和经济方向的法律工作者其他较好法律硕士教育院校(综合)考.研教育网编辑整理:

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性价比最好的法律院校(综合):

第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有公费第二名:西南政法大学-有公费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第四名:复旦大学第五名:华东政法大学培养方式排名第一名:北京大学-分方向后除了毕业证,还有另外一个资格证发放。接近10个方向选择。

第二名:中山大学-JM/MBA/MPA的联合教育培养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有不分方向和知识产权方向选择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年开始方向法律教育院校排名:

第一名: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第三名:北京大学PS1:武汉大学法学教育相对较好,但近年法学学者不断流失,比例过大,导致法学教育有重创现象,并且出现了不少于1次的学术抄袭(学校并没有公布处理结果),重点是对法律硕士歧视过大,没有投放充足的教学资源,虽然说近来有改善情况,但有一部分同学因为武大报考人少而考入该校,但证实歧视情况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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