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和方案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12-18 06:21:14 作者:宇宙小兔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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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细则和方案有什么区别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细则特点

规范性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写法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 + 实施 + 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篇2:细则和方案有什么区别

概念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因而公文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具体写法

方案的内容多是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带“文件头”形式下发,所以不用落款,只有标题、成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内容。方案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个是“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计划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北华大学五年发展规划总体方案》;一个是“两要素”写法,即省略发文机关,但这个发文机关必须在领头的“批示性通知”(文件头)的标题中体现出来,如《治理采掘工业危机,实现良性循环方案》。成文时间,为郑重起见,方案的成文时间一般不省略,而且要注在标题下。方案的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常规写法,即按“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及“要求”几个部分来写,这个较固定的程序适合于一般常规性单项工作;二是变项写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单项工作。但不管哪种写法,“主要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这三项必不可少的,实际写作时的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或“目标和对策”等,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在“主要目标”一项中,一般还要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实施步骤”一般还要分基本步骤或阶段和关键步骤,关键步骤里还有重点工作项目;“政策措施”的内容里一般还要分“政策保证”、“组织保证”和“具体措施”等。

方案也可以是下级或具体责任人为落实和实施某项具体工作而形成的文件,然后报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写法要求同上。

篇3:监理规划和细则区别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相关规定

1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细则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

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

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篇4:细则和制度的区别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 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篇5:细则和规定的区别

概念

作为文种的规定就是 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 新应用写作》朱悦雄主编)

规定是 规范性公文中使用 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 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 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 法律、法规;加强其项 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结构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 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 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 思想、适用原则和 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特点

1、从针对的问题和涉及的对象看,它们都是针对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涉及的是大多数的人和事,并非少数或特定的人和事。

2、从约束力和法定效力看,它们都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它们的效力是由法定作者的法定权限与 规范的公文内容决定的,包括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人员、机关等等。

3、从产生程序看,它们产生的程序极为严格和规范,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的程序。

4、从公文语言的使用看,它们要求运用语言要讲究高度的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5、从效用原则看,一般实行“ 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即公文效力所及只对文件正式成立后发生的有关人和事;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文件”即行废止,以新文件为准。(《 应用写作》8期)

规定的分类 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篇6:细则和规定的区别

写作要求

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细则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规范性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篇7:细则与规范的区别

细则与规范的区别

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

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特点

规范: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常用《规范》

钢材检验验收规定

钢材

1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职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枞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5钢筋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验收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取样方法:按照同一批量、同一规格、同一炉号、同一出厂日期、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当不足60t也为一个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试样分为抗拉试件两根,冷弯试件两根。实验室进行检验时,每一检验批至少应检验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试件长度:冷拉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度一般≥250mm(250~350mm)。(备注:取样时,从任一钢筋端头,截取500~1000mm的钢筋,再进行取样。)

冷拉钢筋:应进行分批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等级、同直径的冷拉钢筋为一个检验批。

取样数量:两个拉伸试件、两个弯曲试件。 6钢筋焊接

钢筋焊接在建筑施工中一般分为: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钢筋气压焊。 取样方法:

①闪光对焊:在同一工作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检验批。当同一台班内不足300个接头时也作为一个检验批。

其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拉伸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度一般≥250mm(250~350mm)。 验收方法:

(1)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袭纹;

(2)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Ⅰ~Ⅲ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明显烧伤;Ⅳ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烧伤;负温闪光对焊时,对于Ⅱ~Ⅳ级钢筋,均不得有烧伤;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4。;

(4)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②电阻点焊: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品,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

热轧钢筋点焊做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长度一般≥600mm;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做拉伸试验,试件为3件,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

③电弧焊: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类型、同焊接位置)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 ④电渣压力焊: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焊接位置)作为一批;在现浇砼框架结构中,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作为一批。

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00mm)。 验收方法:

(1)接头焊包均匀,不得有流疱、裂纹,焊包自钢筋表面至其外边缘宽度≥2mm,厚度≥4mm;

(2)焊接时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其零线不得接在构件主筋上; (3)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4)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4°

7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结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小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内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用抽取不少于6根给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①、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②、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各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旱,钢筋骨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二、水泥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按批号进行取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水泥

1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砼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用于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砂与碎(卵)石

4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5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结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小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内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用抽取不少于6根给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①、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②、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各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旱,钢筋骨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篇8:细则与办法的区别

实施细则与办法的区别

实施细则,一般式针对某一部法律,对其中涉及到得具体的详细的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指导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事情、问题如何认定、结论及处理。一般由执行该法律或者制定该法律的部门制定细则,并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法规级别。实施办法一般由行政部门对该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由该部门发布即可;或者由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实施办法,由省人大批准发布。属于规章或者文件级别。比较一下:法律效力上,细则效力高于办法;批准程序上,细则比办法严格得多;制定部门上,细则制定的部门级别要比办法的制定部门高;涉及范围上,细则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办法可能是地方性的。当然,从实际的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作用都一样。《立法法》中有规定,什么样的法规才能用“条例”“细则”这样的名称,什么样的法规可以用“办法”名称。

细则的写法

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等既成条文的解释、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2.实践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等在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种种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三、细则的结构、写法细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也可以由事由+文种构成,如《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正文细则的正文可以采用章条式写法,也可以采用条款式。它通常包括制定“细则”的法规条文依据、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细则”的要求和说明几部分。

3.落款和日期写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标题中已含有制文单位,此处可略。日期也有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明的。

四、细则的写作要求

1.要具体、周密,切忌笼统、抽象和遗漏。

2.用语要肯定,不能含糊其辞。

办法的写法

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条款都具体、完整,不抽象笼统。

办法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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