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

时间:2022-12-18 07:18:21 作者:LeeKu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eeKu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

(一)法的继承的定义

所谓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累计的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二)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三)法的继承内容

1.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2.有关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3.有关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不同历史类型法之间可以继承。

4.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

篇2: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继承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继承

(一)法的继承的定义

所谓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

(二)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三)法的继承内容

1、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2、有关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3、有关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不同历史类型法之间可以继承。

4、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篇3: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

【1】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任何正常的人都希望能够安排和计划满意的生活。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2】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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